对中国古代教令权的研究
2020-12-07徐冰纯
徐冰纯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一、教令权概述
首次将教令权进行阐述的是《唐律疏议·斗讼》中的规定。其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教令权在古代社会是指一家之长为管理家族各类事物和保持家族稳定,进而约束儿女子孙的行为对其进行培育抚养,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儿孙子女进行教育惩戒,若是子孙儿女不遵守教令那么父母即家族的管理者有权对子女进行惩戒①。
(一)教令权的主体
根据《唐律疏议》以及对教令权定义,可以得知行使教令权的主体是“家长”。而对于“家长”的定义,史尚宽认为,家长从民法的角度看是管理家务的机关,即家长是要对家族大小事务能进行管理统筹的人。家庭与国家相似,权力都集中在了最高管理者家长手中,家长和君主才能管理家庭和国家。
(二)教令权的客体
根据前文所述可得教令权的客体为“子女儿孙”。一家之长对他们有绝对的控制权,如果子女儿孙不遵循教令的规定,家长便具有对子孙进行惩戒教育的权利。另外家长也需对其子孙进行教导,使其知生存技巧、礼义廉耻。
(三)教令权的内容
1.孝敬长辈
孝道是中华民族传诵至今的美德,每个时代的皇帝和平民都把“孝”作为评判一个人优秀与否的标准,若子孙不孝,历朝历代的法律都将其视为严重的犯罪并且予以训诫惩罚②。
2.对子孙进行教育
从古至今中国家长对子孙的教育都十分重视。家长抚养爱护自己的孩子是每个父母的天性,但家长们也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学习知识与礼义廉耻,使子女成为有用之材③。
3.主婚权
在古代的家族中,家长对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自汉唐以来,国家都把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4.惩戒权
惩戒权是指当自己的儿孙子女违犯教令时,国家制定的法律给予了父母惩诫子孙儿女的权力。《唐律疏议·斗讼》“子孙违反教令”条规定,子孙违反教令的,“徒两年”④。若是家长在惩罚教育自己的儿女时,对其造成身体或者精神伤害的,国家并不会对家长进行干预或者惩罚。
5.送惩权
父母对子孙可以自行惩戒教育也可以请求国家来帮助惩戒教育。父母可以子孙不孝为由,将自己的儿女押送官府。对于不孝还不知悔改的儿孙子女,父母也可以请求国家帮助其惩戒教育。一方面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家长权,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父母滥用权利,是有利于法制的发展的⑤。
二、教令权是“权利”还是“权力”的分析
权利起源于人类社会的形成时期,因为权利主体则只能是个体或个体化的整体,它本身不具备保护力。所以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要有强制力量的支持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和实现。⑥
笔者认为教令权属于“权利”。首先,“权力”往往与“公”对应,“权利”与“私”对应。权力主体是整体,权力关系意味着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带有等级色彩。权利只有在法律认可下才能存在,所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于社会力量才能实现。根据前文对教令权具体内容的描述,从最初萌芽于不孝罪之中到成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将“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写入法律,教令权一直都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
其次,当个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会诉诸于国家权力职能机构展开诉讼。教令权中的送惩权中,当父母没有能力对子女进行惩罚或国家惩罚更有力时,家长会将子孙送至官府,家长以不孝为由送惩,官府一般都予以支持,所以有时教令权还是需要借助国家权力进行实现。
最后,“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而“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教令权没有用列举法明确列出哪些属于教令权的范畴,也未用排除法排除哪些行为不属于教令权的范围,大都是笼统进行概括,只要在这些笼统的大范围下所有的行为都可以用教令权约束,可以见得教令权并不属于严格规范使用范围“权力”,而属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
注释:
①杨倩.唐代教令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
②徐振坤.中国传统教令权研究.郑州大学,2011.
③高晛.中国古代教令权制度研究.新疆大学,2017.
④杨倩.唐代教令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
⑤高晛.中国古代教令权制度研究.新疆大学,2017.
⑥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