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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中的权益保障分析与研究*

2020-12-07

山西青年 2020年4期
关键词:权益用人单位毕业生

张 涛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8

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采用有效措施全方位保证学生就业权益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时代背景下,大学毕业生作为社会精英群体,其个人发展对全社会经济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与此同时,大学毕业生在社会中也处于脆弱群体地位,面临着各种压力,国家政府部门、高校、学生本身应提高警惕意识,保证基本权益。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应届大学毕业生数量的持续增加,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随之而来的还包括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难,尤其是以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不够为主,更是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大学毕业生初入社会后,由于经验不足,不法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往往会致使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再加上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差、权益保障途径不畅通、具体策略缺失,上述情况日益加剧,不得不解决。

站在理论意义的角度上来讲,本研究能够为教育法学相关研究提供参考,近年来教育法学界开始强调利用教育法学分析并解决公众遇到的法律问题,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就业保护属于这一范畴内容,需要围绕此展开深度研究。目前我国关于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做出的研究相对较少,理论知识尚不足,笔者期望通过本研究推动国内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站在实践意义的角度上来讲,高校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重点在于预防,治理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应届毕业生求职时间过于紧张,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大,假设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多数学生可能不具备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来进行维权,这就使得毕业生多方面保护显得至关重要。求职期间,对于侵害自身权益的不法事件,发现越及时,对于学生而言就越有益处,这就需要高校毕业生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积累经验,学会保护自我。本研究能够为高校毕业生指出具体可行的维权措施,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后笔者发现,大部分就业指导教材均存在着理论知识过多、可行性不强的弊端,可为毕业生带来的实际帮助并不大,本文以期改善这一现状,为毕业生正当维权提供必要支持。

二、大学生求职权益

(一)基本含义

大学毕业生指的是拥有学籍的学生在经过一定时间的系统学习后,完成院校为其设置的课程学习,包括必修内容与选修内容,成绩达标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顺利通过达标,德体符合标准人员。关于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国内学者周孝怀曾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周孝怀将毕业生求职中的就业权利分解为两部分,分别为求职期间的就业权利、求职成功后的就业权利。前者包括人员自由权、就业信息知情权、就业指导接受权、接受高等院校推荐的权利、自主择业全、个人隐私权、自主签约权等;后者包括获取劳动报酬权、休假休息权、劳动过程中获取安全卫生保障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正常享受社会福利待遇权、依法组织工会权。结合当前阶段内我国毕业生就业政策与规章制度来看,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期间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方面:1.接受就业指导权;2.平等自主就业权;3.公平待遇权;4.违约求偿权。

(二)相关调查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共设计问卷250 份,调查主题设置为“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就业权益保障”,分别构建出一级指标机制与二级指标机制,整场调查为随机开展,在网络平台上随机发放,涉及到的范围较广,覆盖北京、上海、东三省、广东等多个省份。回收有效问卷245 份,除去不合格、填写错误等问卷,最终确定有效问卷数量为239 份。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参与问卷的人员比例分别为:本科生72.4%、研究生9.6%,剩余人员为专科生。为了便于后续数据分析的进行,收集全面信息后将毕业生专业划分为三类,分别为文科类、理工类、技术类。利用互联网技术展开问卷分析,基本上采用频次分析法开展[1]。

三、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现状原因分析

依照调查可知,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律制度约束力不够、高校重视度不够等现象,据此展开成因分析,大致如下:

其一,内在原因。首先,大学毕业生不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储备能力,校内求学期间也并未接受过系统化学习,甚至有大学生尚不明确求职与就业时具备的合法权益。其次,这与大学毕业生社会经验、生活阅历息息相关,社会经验不足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生活阅历不够导致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例如大学生在校就读时曾进行多次兼职、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后期正式求职期间所具备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相对更多,反之权益则容易受到侵害。加上部分院校并未给予就业指导以足够的重视,可以说,各类影响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的因素中,院校教育占据较大比例。另外,在家庭教育方面,家庭环境是学生成长的主要主要场所,也是学生出生后所处的第一个环境,家长就是学生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中是否囊括了自我保护教育,对于学生而言也是十分关键的。最后,大学毕业生求职心态不同。随着应届毕业生数量的逐年增加,多数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求职心切的心理,某些用人单位便是利用学生的这一心态,发出虚假信息,学生一时间无法做出有效甄别,落入求职陷阱之中。

其二,外在原因。政府层面上,毕业生求职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效力不强,无法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与之相应的求职维权问题尚未正式纳入法律体系内。站在该角度上来讲,毕业生就业期间政府部门监管不当也是一大影响因素,各维权渠道堵塞;高校层面上,由于院校扩招政策的下达与实行,高校招生范围逐渐变广,生源较多,在毕业生就业权益管理上也会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围绕此展开的各项维权工作更是困难。曾有调查显示,一部分在校大学生并未接受过求职就业方面的法律教育;用人单位层面上,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设置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意识产生影响,例如假设用人单位门槛过低,毕业生甄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便会下降,而门槛过高,则使其对就业权益的具体要求变低,更不利于毕业生求职就业权益的有效维护。就业市场信息不对称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常有人才供求失衡现象出现,毕业生求职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2]。

四、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措施

(一)强化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1.设置就业指导课程

高等院校需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纳入院校教学体系内,通过此种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作为大学生自我保护的第一站,是大学毕业生走入社会之前生活与学习的主要场所,高校开展的就业指导课程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学生就业知识的不足,及时更新知识系统,加深对真实社会的了解。特别是针对大学生专业与社会相偏离的问题,有助于学生更好的认知就业市场,明晰用人单位实际的用人需求。国家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中也明确指出,高校教学期间有责任与义务促使大学生学会自我保护。高校完善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体系后,对应届毕业生求职、后期合同签订进行严格把关,对于用人单位录用学生时存在的不公现象,院校有权利坚决抵制,据此正当维护大学生毕业生基本求职权益。用人单位在学生非自愿情况下与之签订的就业协议,如若与院校规定的协议不相符,高校可不予同意,由此私自签订的就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将其视为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高校充分发挥出自身学术优势,全方位保证毕业生基本求职权益,借助学术讲座一类形式,邀请专业人员增强学生警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既可由校外引入,也可调动校内可用的法律人才资源,为广大毕业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面向毕业大学生群体大力宣传与之相关的国家法律,例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必须使其清晰自身具有的法律权益,力求毕业后求职的稳定安全,不产生盲目从众心理[3]。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院校为其提供专业选修课,满足大学生对就业知识了解的需求。利用校内宣传资源,如校报、宣传栏等,大范围宣传,既有助于毕业生掌握用人市场变化动向,也便于其作出职业生涯规划。

2.社会加大宣传力度

社会各界力量积极主动参与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活动中来,不定期组织各类培训,为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权益保护提供必要指导。一系列宣传媒介中,媒体宣传至关重要,能够帮助大学毕业生在精准识别各界就业信息时,综合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契约意识正确寻求机遇。人才市场与社会上的就业市场组织人才招聘会过程中,适当融入一定的学生求职权益保障宣传,就业市场展开供需见面会时,各高校大学生聚集到一处,可以说是进行就业权益保障宣传的黄金时期,可安排专业人员向其传授知识,现场有人负责分发宣传材料。媒体及时报道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不到位相关的真实案例,尽量为学生求职敲响警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躲避招聘陷阱。

3.强化学生自我保护

众多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措施中,大学生自我保护是最为首要与关键的,采取多种方式改进自我保护行为,在自主择业期间提高虚假信息辨别能力。选择用人单位并进行就业信息询问时,大学生需尽可能的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减少中介机构介入的次数。利用网络平台检索、报纸报刊宣传、周围朋友介绍等方式获取就业信息后,必须全面了解用人单位规模大小、发展现状等,有效甄别就业信息。与此同时,毕业生应注重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不可存在“广撒网、多捞鱼”的心态,有选择性的向社会各方用人单位投递简历,增强个人资料的保密性,防止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国家劳动保障部曾于2000 年表示,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进行招聘时不可向应聘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明令禁止“利用招聘的名义牟取不当利益、从事违法活动”,凡是以任何形式收取培训金、押金、保证金进行招聘的用人单位,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劳动法,求职毕业生可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请求其处置并退还给所交费用[4]。

大学生面试过程中不可带有个人印章、现金、信用卡等,不购买用人单位的任何产品,注重对细节问题的把握,观察用人单位是否正规、正常,待遇是否合理,根据单位业务、工作内容进行大致分析。签约期间严格遵循正确步骤进行,首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交由高校审核后确定本协议是否合法,继而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利用双重保障为大学生就业严格把关。就业协议签订期间,毕业生务必认真查看合同中每项条款,特别是毁约问题的处理,至于合同中存在的非法性强制条款,例如工作多长时间后才可解决学生户口问题、个人业绩需达到多少才可享受到正常待遇等,大学生应擦亮双眼,有权利拒绝。

新人报到后,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就业协议所具备的法律效应将被劳动合同代替,具体执行标准也会发生一定的改变。毕业生签订合同之前需仔细审阅各项规定,以试用期规定为重点,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必须在六个月以内,如若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毕业生有权利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使其取消并加以整改。合同签订完成后,毕业生需将合同妥善保管起来,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提出无理要求,本合同可作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试用期内,毕业生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真实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比对,如若出现二者不相符的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日常生活中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变化,避免在毕业季来临后措手不及。

(二)丰富学生权益保护方式

1.高校严格把关

高校借助一定宣传手段后大学生能够清楚认识到就业协议已经具备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具有相同意向时,往往会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表示高校为第三方,有责任及义务帮助毕业生鉴别用人单位真假,据此有效减少大学生就业时的盲从性。高校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学习平台与机会,以求毕业生能够在正式走入社会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校内设有校友联合互访机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与经验丰富的前辈沟通,利用已经毕业的学生实现求职经验的准确传递,在无形之中增强毕业生对高校的亲近感。校友之间友好交流也可提升高校凝聚力,从另一方面促进本校育人质量的提升。除此之外,高校还可设置专用的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窗口,给予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充分的支持,为其给予必要帮助。

2.加大部门监管力度

毕业生借助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求职过程中假设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事件,应主动寻求用人单位所处地区内劳动主管部门的帮助,准备好充分证据向行政部门举报。一般来说,各地方劳动主管部门常会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多种多样,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包括劳动用工现状、工资发放状况、社保资金缴纳进展等。毕业生假如发现关乎自身平等就业权、公平待遇的不法事件时,可向行政部门上报,劳动主管部门接手后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国家部门适当借鉴英美等国的先进经验,尽可能的简化程序,缩短诉讼程序时间[5]。以美国为例,在处理相似事件时主要采用的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官方与民间并以后者为主。美国劳工部解决劳动纷争时具有明显特点,例如处理对象固定,多集中为尚未加入公会的劳动人员,对此类人员提出的申诉全部免费受理,申请上诉的劳动人员只需向部门提交劳动申请即可。调节工作进行不顺利,则将事件引入裁决程序内,最终作出裁决后如若无人上诉便会产生法律效力。

3.推行国家政策

信息时代的新闻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特点,产生的后果明显且作用力强大,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期间,新闻媒体可全力发挥自身的影响力优势,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大学毕业生求职受骗案例,重点宣传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对策。以期帮助毕业生更好的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权益。

此外,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推行也十分关键。根据不完全统计,2017 年我国应届毕业生人数已经高达795 万,而各地区签约率却不过一半,有关人士曾对此作出了简单分析,学者认为:由于应届毕业生人数较多,再加上毕业生刚刚步入社会,求职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诸多方面问题,严重影响着其正常顺利求职。部分用人单位还设有各类奇怪的门槛,致使毕业生应聘时哭笑不得。例如某单位以毕业生星座为用人标准、有单位对毕业生身高体重等明文规定,诸如此类奇怪要求无疑加大了毕业生求职难度。故而多数专家学者提出应颁布“就业歧视法”,避免大学毕业生求职期间遭受到各类不平等待遇,为其基本权益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的作用。

国家制定政策与法规后,为了防止法律文件成为一纸空谈,法规内容中必须涉及到与之配套的执行措施。例如国务院曾表示,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不可将985/211 毕业生作为衡量人才能力的标准,但由于并未提出具体的惩罚措施,仍有用人单位延续这一点,存在明显的户籍歧视、院校歧视等。如若不设以良好的监管机制作为后盾,政策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国家还可适时设置就业法律咨询机构,用以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还可建立网络信息机构,当代大学生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强,能够在短时间内熟练运用互联网技术,利用网络就业信息机构为毕业生提供一定依据,对于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显然是大有裨益的。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如若遭遇欺诈、胁迫,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与用人单位签订或更改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从其本质上而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就是站在毕业生根本利益角度上来制定的,利用强制性手段要求劳动者,使其有效规避道德风险,以另一个角度从根本上保证大学生求职权益。大学生就业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具体实践过程中,学生必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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