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
2020-12-07张露
张 露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和普及。当前,其俨然成为了大众日常生活里时常出现的内容。电子商务有着传统商务难以替代的优势,其操作起来更加容易,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这些优势使其更加顺应当前线上交易数字化的时代趋势。所以,更多的实体商家开始将发展重心放到线上商务上。电子商务是一种主要采取线上销售方式进行交易的模式,电子商务的普及可以促进企业获得更多收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不过,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实也经历了一些坎坷,尤其是目前我国法律领域的欠缺使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监管非常困难,制约了其发展。正是这样,关注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才显得更加急切。
二、传统民商法律规范下的电子商务问题分析
在分析了当下的电子商务流程后可以发现,其流程与传统商务相比较,既有相似的地方,又有很大的差异,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民商法律规范主要带来了下述三个考验:
(一)民商事主体确认问题
在传统民商法律规范中,有着比较确切的民商事主体,但是因为购物网站难以监管等因素,电子商务中往往面临准入规范不明确的困境。在实际过程中很难判定电子商务中的相关商务主体是否具有营业资格,有没有完成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所以也就很难确定其是合法的行为主体与否。同时,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实体交易,其发生在虚拟空间里,双方的交易行为辨认困难,权益关系也很难明确,这就会可能导致许多交易纠纷的出现。
(二)商行为方面的问题
电子商务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完全借助于新型的交易手段,这一点与传统商务交易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也就提出了新的问题。第一,电子商务交易中多是电子合同,传统的手写合同或者打印合同被取代,因为书面合同缺乏,很难判定交易是否合法;第二,电子商务交易留下的记录是电子数据,其很容易被改,而不同于之前留下的实物记录,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第三,
电子商务中的签名是电子签名,这也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有一定局限,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第四,电子合同是很特殊的,其要约和承诺是一齐发生的,如何确定合同的生效标志就成为了一个难题;第五,电子商务交易在支付时借助的是电子货币,一旦支付完成就不容易被追回,这种交付方式具有匿名性,容易导致网上诈骗等行为的出现。与传统的现金或者支票交易相比,交易风险会更大,保护难度也更大。同时,黑客的攻击,网络的障碍等因素也会影响电子货币的交付行为,这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三)权利救济方面的问题
网络环境很难以国家来划分界限,电子商务从诞生之日起就植根于“大商业”的时代背景。从根本上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网络数字资源。互联网的开放、虚拟的特点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既有利,又有弊,稍有不慎,其就可能引发交易安全问题。如果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出现了违约行为,怎样保护受损方的合法利益,怎样界定实物交易和数字资源交换的界限,这些都需要民商法去进行规定。
三、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对策研究
当前,在促进经济增长和贸易增长方面,电子商务正在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制定和修改民商法时,必须看清这一局势,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助力。
(一)确认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提高其综合素质,使其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尽量避免交易纠纷的出现。需要更加明确的界定虚拟主体的范围,给予它们必要的与民事主体一致的法律权利。这需要更加严格地对虚拟主体进行监管,可以借助一定手段明确其与真实个体的关系,比如绑定个人身份证等手段,这样可以减少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情况的出现,更好保障交易安全。以此为基础,明确各主体之家的权益关系,规范其权利义务。
(二)在把握电子商务特点的前提下,订立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必须确认个人身份,详细记录网络信息通讯记录,同时,原来民商法中关于书面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可以去除,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三)严格按照WTO 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创新民商法制度。中国是WTO 组织的一员,在创新性地发展我国的民商法时,必须和国际通行标准接轨,学习国际上关于电子支付等方面的规则,从国际化视角对民商法进行修正和完善,以便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