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事故案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
2020-12-07张慧君
张慧君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一、案例简介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刘某乘坐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与被告肖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发生医药费五万余元。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医药费一万元,被告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医药费五千元。事故经XX区交警大队认定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肖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本案中刘某诉请各被告承担因本次事故发生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刘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事故经XX区交警大队认定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本案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结论予以认定。原告刘某虽然乘坐了被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可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某种过错,但是这种过错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其过错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所以刘某不需要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另外该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剩余赔偿数额应由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王某应对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剩余赔偿数额承担部分责任。
然后分析肖某与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第一种情况是肖某与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刘某诉请肖某与X 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因本次事故发生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当予支持。第二种情况是肖某驾驶车辆为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肖某和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在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租赁而来,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安全的汽车,并审查了承租人肖某的驾车资格,且承租人肖某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时,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作为有过错的肇事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此次事故赔偿应由王某和肖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肖某超出的部分按责承担。如对于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公司)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即一般是承租人肖某承担责任,只有三种情况下,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公司)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承租人肖某没有驾驶资质的(三)依当时情形承租人肖某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第三种情况是肖某驾驶车辆为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肖某和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在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租赁而来,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的汽车,或者没有审查承租人肖某的驾车资格,承租人肖某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时,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作为有过错的肇事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此次事故赔偿应由王某和肖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X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责任。对于生活中的交通事故案,我们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