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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默塞特案件与英属大西洋世界司法废奴的发展

2020-12-06

安徽史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曼斯菲尔德奴隶制黑奴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世界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101)

司法废奴,指的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或司法机构的案件判例,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奴隶贸易和奴隶制为不合法的废奴方式。这是英属大西洋世界废奴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美国内战爆发之前,司法废奴甚至可以说是讲英语的大西洋世界(1)在这里,英属大西洋世界(British Atlantic World)指的是美国独立之前英国统治下的大西洋沿海地区及其岛屿,包括英国本土、英国在西非为奴隶贸易建立的定居点和沿海要塞、英属西印度群岛、北美大陆上的英属十三个殖民地以及英属加拿大。美国独立以后,它在政治上已经摆脱了英国统治,成为独立国家,但是在经济、社会、法律习俗和道德价值观方面仍然深受英国影响,它与英国以及英属大西洋殖民地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和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美国能够与英国及英属殖民地一起成为跨国史研究的适当对象。由于美国独立使这个地区的政治特征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我们以美国独立为界,用“英属大西洋世界”指代美国独立即1783年之前的这个地区,而用“讲英语的大西洋世界”(English-Speaking Atlantic World)来指代美国独立后即1783年以后的这个地区。废奴派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在司法废奴的发展过程中,1772年的萨默塞特案件及其判决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它确立了财产权不能凌驾于自由之上的原则,成为此后讲英语的大西洋世界各地(尤其是美国)在审理与奴隶制有关的案件上的重要判例。目前我国关于废奴运动的研究往往对单个国家(尤其是美国和英国)的废奴运动进行全景式的考察,很少从跨国、跨地区的角度研究各国的废奴运动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更不用说从某个具体案例出发来探讨这种跨国、跨地区的废奴运动的发展状况。(2)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主要是将废奴运动作为美国内战的背景来研究,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对美国废奴运动的研究视角已经日益多样化,学者们开始尝试从文学、宗教等角度研究美国的废奴运动。对英国废奴运动的考察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知网上能够查找到的第一篇论文是王勇的《英国废奴运动探析》(《历史教学》1998年第9期)。进入21世纪后,拉美诸国,尤其是巴西的废奴运动也被纳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迄今为止,我国学者主要是将废奴运动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和政治斗争来加以考察,张旭、陈晓律的《英国大众废奴运动的兴起 :社会运动的视角》(《学海》2009年第3期)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杜华发表的两篇文章《废奴运动与内战前美国主流政治话语的变迁——以“奴隶主权势”观念为中心的考察》(《世界历史》2018年第5期)以及《内战前美国反奴隶制政治的发展——以马萨诸塞州“1843年人身自由法”为中心的考察》(《史学月刊》2018年第7期)则把重点放在了美国政治结构方面。此外,关于废奴运动的硕士和博士论文数量也有所增长。这表明废奴运动已经在我国学者中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其视角和研究领域仍有很大的开拓余地。在外国学者,尤其是英美学者中间,萨默塞特案件对于废奴运动的影响则很早就引起了他们的关注,而且他们还在不断地从新的视角对这个案件进行探讨。(3)萨默塞特的辩护律师弗朗西斯·哈格雷夫(Francis Hargrave)在案件判决之后几个月,就将双方在法庭上进行的辩论词编辑成书出版,书名是《在黑奴詹姆斯·萨默塞特案件上的辩论》(An Argument in the Case of James Sommersett a Negro,1772),这是关于萨默塞特案件的最早记录。次年,波士顿的一个出版商第一次把这本书在美国翻印出版。关于《英国判例集》(English Report)中对该案件的记录可以在网上查到,网址是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 2018-12-25。该案件主审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判决据说有多达7个版本,包括纽约历史协会所藏的文件、高级律师希尔的文件、法官阿什赫斯特在诉状背后匆匆写下的记录、以及《苏格兰人杂志》和《绅士杂志》上的报道等等。现在国外学者已经对这些不同版本的可信性进行了充分的考证。威廉·M.温采克(William M.Wiecek)教授是20世纪美国研究萨默塞特案件权威学者之一。1974年他在《萨默塞特案件 :曼斯菲尔德勋爵以及英属美洲奴隶制的合法性》(Somerset:Lord Mansfield and the Legitimacy of Slavery in the Anglo-Atlantic World)中对该案件的背景、审理过程及其后果做了精辟的分析,其内容被《美国宪法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摘录作为对萨默塞特案件的权威性解释。史蒂文·M.怀斯(Steven M.Wise)在《哪怕天崩地裂 :导致奴隶制结束的里程碑性判决》(Though the Havens May Fall:the Landmark Trail that Led to the End of Human Slavery)中对萨默塞特案件前后英国司法界在审判奴隶制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以及该案件在英美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考察。布里肯·凯里(Brycchan Carey)在《英国的废奴主义与情感语言 :书写、感情和奴隶制,1760—1807》中分析了萨默塞特案件的辩论双方所采用的话语特征。希尔威亚·斯瓦米纳坦(Srividhya Swaminathan)在《关于奴隶贸易的辩论 :英国民族认同的话语,1759—1815》中,对亲奴派和废奴派在萨默塞特案件中所持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废奴运动在近代英国民族认同形成过程中的影响。不过,这些学者的研究目光仍然主要集中在英国,而很少从整个英属大西洋世界的角度来探讨该案件对废奴运动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对萨默塞特案件前后英国司法界在处理奴隶制案件方面所遵循原则的变化进行梳理,勾勒出英属大西洋世界司法废奴发展过程的大致轮廓,并对其成就和局限性进行粗略的探讨。

一、18世纪中期以前英国司法界在处理与奴隶制有关的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

18世纪中期以前,在与奴隶制有关的问题上,英国司法界似乎处于一种奇怪的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自从15世纪末以来逐渐形成的近代英国民族认同中,已经越来越清晰地将“自由”作为其核心内容。英国的法学家们不断强调与自由相结合的法律体系是英国优越于世界上其他民族的主要因素。约翰·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在他写于1470年的名著《英格兰法颂》(DeLaudibusLegumAnglaie)——虽然该书直到1616年才出版,但是其内容早已为英国法学界所熟知,福蒂斯丘声称 :“奴隶制是由人们出于多种原因才采用的。但是自由是上帝赋予人类的天性……英国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支持自由。”(4)John Fortescue,De Laudibus Legum Anglaie,S.B.Chrimes,trans.London:Hyperion Press,1979,p.105.而且,据说在1569年审理的近代英国最早的一个涉及奴隶制的案件中,一个名叫卡特赖特的人带着他的俄国奴隶回到英国,英国法院判决给予这个俄国奴隶自由,其理由是“英国的空气过于纯净而不适合奴隶呼吸”。虽然有关该案件的原始报告并不存在,但是它关于“英国的空气过于纯净而不适合奴隶呼吸”这个判决依据却在18世纪被废奴主义者们一再提及,作为他们司法废奴的有力武器。

另一方面,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英国议会和王权之间冲突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英国的法学家们开始对“自由”赋予更加具体的内涵,将之等同于“我们的生命、我们的人身和我们的财产享有安全”。(5)Steven M.Wise,Though the Havens May Fall:the Landmark Trail that Led to the End of Human Slavery.Cambridge,MA.:Da Capo Press,2005,p.63.1677年,王座法院在巴茨诉彭尼(Butts v Penny)案件中,就明确允许奴隶主通过起诉追索对逃亡黑奴的所有权。因为追索所有权(trover)是一项涉及对某物品所有权的古老行动,由此人们自然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 :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私人物品。1688年辉格党理论家亨利·凯尔(Henry Care)更进一步声称,英国与法国、西班牙、土耳其这些“专制国家”最重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屈从于“专制”君主的“意志或欲望”。(6)Henry Care,English Liberties,5thed.Boston,1721,pp.1—3.于是生命权和财产所有权渐渐地被置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就给奴隶主提供了确保其对奴隶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认可奴隶主对奴隶的追索所有权起诉似乎成为此后英国法院处理奴隶制案件时所遵循的惯例。1694年,在热利诉克利夫(Gelly v Cleve)案中,一所英国法院判决奴隶主“可以对一个黑奴男孩追索所有权,因为他是异教徒,所以该男子可以拥有他……本院……注意到他是异教徒”。(7)Gelly v.Cleve, in Helen Tunnileff Catterall,ed.,Judicial Cases Concerning American Slavery and the Negro,Vol.1,Washington,D,C.:Carnegie Institute of Washington,1926—1937,p.3.对自由的崇尚与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强调结合起来,就令英国司法界面临一个无法回答的难题 :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与奴隶的人身自由权二者孰轻孰重。17世纪的英国司法界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不把奴隶看作人,而是看作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正如1694年英国法院在热利诉克利夫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奴隶不被看作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是异教徒”。

但是很快,不把奴隶视为人的观点受到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英国海外殖民扩张的发展使基督教会重视在海外传播基督教的使命,这使那些反奴隶制的传教士乘机主张加强让黑奴皈依基督教的努力。根据基督教中基督徒不能奴役基督徒的教义,这就严重动摇了奴隶主对奴隶所有权的基础。另一方面,美洲的种植园主经常会带着他们的黑奴回到英国处理自己的事务,也产生了黑奴踏上英国土地之后其奴隶身份是否会发生变化的问题。对这些带着黑奴回到英国的奴隶主来说,“英国的空气如此纯净而不适合奴隶呼吸”越来越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了现实的威胁。约翰·霍尔特爵士(Sir John Holt)担任英国王座法院大法官期间,这些挑战在英国对有关奴隶制案件的司法审判中真实地体现出来。

1697年的钱伯林诉哈维(Chamberline v Harvey)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奴隶身份是否有可能因为皈依基督教而发生变化的问题。在该案中黑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一个黑人“在按照教会的仪式接受洗礼之后,他就已经成为基督徒,而基督教与奴隶制是不相容的”(8)该案中霍尔特爵士的判决可以在《英国判例集》的两个地方找到,即《英国判例集》(K.B.1697)的第90卷第830页和第91卷第994页中对钱伯林诉哈维案的记载,至于案中双方的辩护词则记载在《英国判例集》(K.B.1697)第87卷钱伯林诉哈维案的第601页。,以此来反对奴隶主对黑奴行使追索所有权的做法。霍尔特爵士的判决明确推翻了以往法院所奉行的不把黑人视为人的观点,他声称追索所有权的做法仅仅限于牲畜,尽管奴隶主可以对逃奴提出赔偿服务损失的要求,但是不能对仆人的人身提出所有权要求。1701年,在史密斯诉布朗和库珀公司案(Smith v Brown and Cooper)中,霍尔特爵士再次对奴隶制在英国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这次的依据是奴隶所在地的变化将影响到他身份的变化。霍尔特爵士在判决中声称 :“一旦黑人进入了英国,他就获得自由了。在英国一个人可以是隶农,但不可以是奴隶。”(9)Smith v.Brown and Cooper,91 Eng.Rep.566 (K.B.1701).更重要的是,霍尔特爵士在这里指出了殖民地法律与英国法律在有效性上是存在地域限制的,正是这种限制决定了一个在殖民地被视为奴隶的黑人到英国之后就能够获得自由。在1705—1707年的史密斯诉古尔德案(Smith v Gould)中,霍尔特爵士更加明确地表述了他的反奴隶制观点。他说 :“习惯法并未提及黑奴有异于常人。根据习惯法,人不能对另一个人拥有所有权,但(仅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在隶农制下,是例外。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主人)也不能杀死他(隶农)。在战争中俘虏的战俘也是如此,胜利者不能杀他(战俘),但是可以出售他以换取赎金。在英国的法律下没有奴隶那样的东西。”(10)Smith v.Gould,92 Eng.Rep.338.霍尔特爵士的这些判决在法律上动摇了奴隶制的基础,如果奴隶是人,那么追索所有权对他们将不再适用,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也同样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奴隶制的合法性就大可质疑了。

因此,英属大西洋世界(尤其是英属西印度群岛)的奴隶主们对于霍尔特爵士的判决感到非常不安,他们急于在英国司法界找到能够支持奴隶制的权威声音,以重新确立奴隶制的合法性。1729年,西印度群岛种植园主在伦敦的院外活动集团邀请时任总检察长的菲利普·约克爵士(Sir Philip Yorke)和副检察长查尔斯·塔尔博特(Charles Talbot)前往林肯律师学院赴宴,希望他们发表声明支持奴隶制的合法性。这个声明后来被称为约克-塔尔博特关于奴隶制的观点(Yorke-Talbot Slavery Opinion)。它明确表示其目的“在于纠正一个错误观点,即奴隶来到英国或接受洗礼之后就获得自由”。它声称 :“洗礼并不能(给奴隶)带来自由,也不能使他在这些王国内的世俗状况发生任何变化。我们认为,一个从西印度群岛来到大不列颠或爱尔兰的奴隶,不管有没有他的主人陪同,都不会成为自由人,而且也不会以此作为决定或改变他的主人对他的财产权的依据……我们认为,主人可以合法地迫使他重新回到种植园去。”(11)Thomas Bayley Howell,A Complete Collection of State Trials and Proceedings for High Treason and other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the Year 1783,Vol.18.London:Printed by T.C.Hansard for Longman,Hurst,Rees,Orme,and Browne,1816—1826,p.126.约克和塔尔博特后来都曾担任大不列颠大法官(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一职,是英国司法界中的权威人士,因此他们联合发表的这个关于奴隶制的观点在英国司法界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很快就掩盖了霍尔特判决成为在萨默塞特案件之前英国法院审理与奴隶制有关案件的重要原则。1765年,当格伦维尔·夏普为帮助黑奴乔纳森·斯特朗(Jonathan Strong)获得自由而寻找律师起诉虐待他的主人戴维·莱尔(David Lisle)的时候,许多律师表示他们认为这个案件是“无法辩护的”。他们告诉夏普,遵循约克-塔尔博特关于奴隶制的观点“把所有逃奴都交还给他们的主人是曼斯菲尔德勋爵领导下的王座法院始终如一的行动”。(12)Letter from Sharp to the Bishop of London in 1795.In Prince Hoare,Memoirs of Granville Sharp,Esq.Composed from His Own Manuscripts.Vol.1.London:Henry Colburn,1828.p.174.这种状况令夏普感到极为震惊,他后来写道,自己“不能相信英国法律实际是如此有害于许多伟大的律师出于政治原因乐于强调的政治自由”。(13)Steven M.Wise,Though the Haven May Fall:the Landmark Trail that End the Led to the End of Human Slavery,p.30.因此,夏普开始研究英国法律,希望能够从中找到否认奴隶制合法性的证据,从而成为英国推动司法废奴的先驱。

夏普的研究成果是1768年写成的《容忍奴隶制的不公正和危险倾向的反映》(ARepresentationoftheInjusticeandDangerousTendencyofToleratingSlavery,orEvenofAdmittingtheLeastClaimtoPrivatePropertyinthePersonsofMen,inEngland)。在这本小册子中,夏普一方面采用天赋权利的理论来驳斥奴隶主对奴隶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观点,声称黑人同样也是生而自由的,“就好像他们的故乡(非洲)的各种各样的野兽一样有着自由的天赋权利。因此如果黑人被不公正地剥夺了作为人的所有权利,就好像他没有基本的人性一样,他至少应该享有与熊、鹰、或任何自然造物的同样的权利。”夏普坚持认为,只要这些野生动物还没有被驯服,还保持着野性,“它们就不能被说成是绝对的财产”,在这一点上黑人与野生动物是相同的。(14)Granville Sharp,A Representation of the Injustice and Dangerous Tendency of Tolerating Slavery,or Even of Admitting the Least Claim to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Persons of Men,in England.London:Benjamin White and Robert Horsfield,1769,pp.119—120;pp.124—125;p.136.另一方面,他也通过对隶农制历史的考察,力图证明英国的宪法和习惯法一直是支持自由的。他把英国隶农制的发展历史描绘成这种可憎的制度与长期以来一直企图约束它并最终毁灭它的英国习惯法之间的斗争史。他说 :“在那些古老的时代中,国王的法庭是如此明确地倾向于自由,以至于似乎它们是在力图尽可能地给(贵族的权利)制造困难和损害。”而正是在英国习惯法的长期约束和不断削弱之下,“长期以来,通过隶农制在法院中一再受到的阻挠……这个可憎的将人置于非自愿的受奴役状态的行动在这个王国中变得不再适用了,因为多年来……人们再也没有看到过一个隶农。”(15)Granville Sharp,A Representation of the Injustice and Dangerous Tendency of Tolerating Slavery,or Even of Admitting the Least Claim to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Persons of Men,in England.London:Benjamin White and Robert Horsfield,1769,pp.119—120;pp.124—125;p.136.在经过了这些分析之后,夏普呼吁 :“每一个作为人类公民自由的祝福者的律师都应该一有机会就否认并且公开反对有可能引入西印度群岛奴隶制,或者是引入使我们的臣民受到非自愿奴役的权利或财产权的一切原则。”(16)Granville Sharp,A Representation of the Injustice and Dangerous Tendency of Tolerating Slavery,or Even of Admitting the Least Claim to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Persons of Men,in England.London:Benjamin White and Robert Horsfield,1769,pp.119—120;pp.124—125;p.136.

应该说,夏普并不是法学家,他的这本小册子也并不是专业的学术著作,而仅仅是具有鲜明目标的废奴宣传作品。因此当夏普把这本小册子的手稿寄给当时英国的法学权威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并且要求他做出评论的时候,布莱克斯通在专业领域对它做出的评价几乎全是负面的。夏普在书中声称,布莱克斯通在他的名著《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oftheLawsofEngland)里提及,黑奴一踏上英国的土地就获得自由。布莱克斯通指出夏普曲解了他的著作。他说 :“在我看来,如果他(黑人)的确有这种义务(为主人提供服务)的话,这种义务并不会随着他来到英国或成为基督徒而解除。不管我自己倾向于什么样的观点,我都不能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发表决定性的意见。”(17)Letter from William Blackstone to Granville Sharp,May 25,1769,New York Historical Society.在隶农制问题上,布莱克斯通同意夏普认为它不同于黑奴制的观点。他在《英国法释义》中,将隶农制放在“物”的部分而不是“人”的部分加以论述。但是布莱克斯通认为夏普关于英国的宪法和习惯法长期以来一直支持自由反对隶农制的说法并不严谨。他警告夏普 :“能够从中得出反对你的唯一观点是,隶农制是得到习惯法允许的,不能认为奴役状态是完全不为习惯法所承认或者与它根本不相容的。”但有意思的是,即使从专业角度提出了这么多的批评,布莱克斯通却在给夏普的便条末尾写道 :“布莱克斯通先生对夏普先生表示敬意……并且真诚地希望他追寻人性的工作获得成功。”(18)以上各段布莱克斯通评价夏普著作的引文,均见Letter from William Blackstone to Granville Sharp,May 25,1769,New York Historical Society.由此可见,不管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夏普的论述有多少漏洞,至少他追求司法废奴的目标还是得到一些法学界人士认可的。在布莱克斯通的鼓励下,此后的一年半中夏普向伦敦司法界人士尤其是法学教授们分发了20本《容忍奴隶制的不公正和危险倾向的反映》一书,希望他们将他的观点带上法庭并进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在萨默塞特案件中,夏普的努力终于取得了成效。

二、围绕萨默塞特案件在法庭与社会上展开的辩论

詹姆斯·萨默塞特(James Somerset)是一个非洲奴隶,1749年被运往美洲殖民地出售。一个名叫查尔斯·斯图尔特(Charles Stewart)的英国海关官员在波士顿购买了他。萨默塞特为斯图尔特做了20年的奴隶,并在1769年陪同他回到英国。在英国,萨默塞特接受了洗礼,成为一名基督教徒,也结识了一些废奴人士。1771年10月1日,他设法逃离斯图尔特。11月27日,斯图尔特重新抓住了萨默塞特,作为惩罚,他决定将萨默塞特送到牙买加去卖掉,并将萨默塞特拘押在一条即将前往牙买加的船只上,由船长约翰·诺尔斯(John Knowles)看管。12月3日,萨默塞特在伦敦接受洗礼时的3位教父向英国王座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6天后,萨默塞特被送往王座法院,以判决对他的拘押是否合法,这就是萨默塞特案件。

最初,萨默塞特案件似乎只是涉及一个黑人命运的普通案件,但是在当时英属大西洋世界的废奴呼声不断高涨的背景下,亲奴派和废奴派都希望将这个案件变成确立关于奴隶制的司法原则的机会。因此,在1772年1月24日对萨默塞特案件举行的第一次听证是非常简短的,只是宣读了诺尔斯船长提交的对萨默塞特人身保护令的答复。此后,作为萨默塞特代理人的高级撰状律师(Serjeant at Law)威廉·戴维(William Davy)就以需要时间准备辩护词为由,要求将案件推迟到复活节庭审期审理。(19)英国王座法院每年有四个庭审期 :春季庭审期(Hilary term)是从每年的1月23日起持续三周时间;复活节庭审期(Easter term)是从复活节后的第二个星期二开始持续到耶稣升天节。三一节庭审期(Trinity term)是从5月22日起到6月12日止。米迦勒节庭审期(Michaelmas term)则是从长休庭期(long vacation)在9月30日结束之后起持续七周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在准备辩护词的同时还在报纸杂志上展开了一系列的辩论,为自己争取最大限度的公众支持。

夏普成了萨默塞特案件的真正幕后推动力,他除了积极为被告联系律师之外,还力图影响公众舆论,将这个案件提高到决定奴隶制在英国是否合法的高度。就在萨默塞特案件首次听证的第二天,《综合晚邮报》报道说 :“审判的目的是,明确根据英国法律,一个黑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其购买者的财产。”(20)General Evening Post,Jan.25,1772.这个观点很快为其它报纸所接受。1772年2月8日的《伦敦晚邮报》也声称,萨默塞特案件的听证会已经形成了“一种观点,即考察一个黑奴,或其他的黑人在英国多大程度上是一个奴隶,并且因此完全受他的主人摆布”。(21)London Evening Post,Feb.8,1772.因此,萨默塞特案件就被赋予了更具普遍性的意义,是否释放这个黑奴已经上升到了维护人类自由权利的高度。1772年2月20日,一个署名为“人类之友”的作者在《公报》上发表文章,对曼斯菲尔顿勋爵推迟庭审的做法表示不满,并要求他做出“有利于自由,这个人类主要的、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判决”。(22)Gazetter,Feb.20,1772.而署名为“一个人”的作者更是直接将矛头指向了奴隶制和奴隶贸易。他在2月17日的《伦敦纪事报》上声称,非洲国家与英国相比毫不逊色,“肯定也同样是上帝的臣民,因此尘世上有什么样的政权能够授权其臣民……将他们视为野蛮的生物,把他们和他们的后代作为奴隶来买卖,剥夺他们所珍视的一切,给他们带上镣铐,将他们送往遥远的国家,并且让他们受到比牲畜更为恶劣的对待。”(23)London Evening Post,Feb.17,1772.随着曼斯菲尔德勋爵以该案的判决具有严重后果需要认真考虑为由一再推迟判决,报刊上的辩论变得日益激烈。6月4日,一个署名为“黑人”的作者(当时许多人怀疑这就是夏普本人)给《公报》写信质问曼斯菲尔德法官 :“爵士,您以及其他任何英国人与一个黑人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肤色,为什么由于这个区别就要将他不幸地排斥在自由的福祉之外呢?”“黑人”引用古罗马的格言“为了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来告诫这位法官 :“一个法官的工作就是根据法律做出判决,而与判决的后果无关……就我而言,我一点也不希望这个案子以双方妥协而解决,我将毫不犹豫地宣布根据法律做出的判决,好让世界知道它(英国的法律)是以奴役和暴行为乐,还是以普遍自由为荣。”(24)Gazetter,June 4,1772.亲奴派则对此进行了反击,在6月15日的《公报》上,一个化名为“非党人”(No Party Man)的作者攻击“黑人”是在把自己与“堕落的那一部分人类”联系在一起,并且声称他对曼斯菲尔德勋爵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这位法官已经“向公众保证,如果要做出最终判决的话,他将完全以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为指导”。(25)Gazetter,June 15,1772.

亲奴派也同样在报刊和法庭上尽力阐释自己的观点。他们用来支持奴隶制和奴隶贸易的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强调黑奴并不是人,而是财产。诺尔斯船长对王座法院所发人身保护令的答复特别指明,萨默塞特在被带到美洲出售之前,他在非洲就是奴隶。而根据当地的法律,这些奴隶被等同于牲畜和商品,其目的就是满足牙买加、弗吉尼亚和其他英属殖民地的需要。因此,萨默塞特在1769年是作为“奴隶和财产”而陪伴斯图尔特回到英国的,斯图尔特抓获他后,也是委托诺尔斯在牙买加将他作为“奴隶和财产”出售的。斯图尔特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人身保护令对于财产并不适用,奴隶并不拥有英国法律所承认的自治和独立的“身体”,因此根据英国法律萨默塞特并不具备“人格”。这实际上就是重申了1729年的约克-塔尔博特关于奴隶制的联合观点,即不管是皈依基督教还是前往英国都不会改变奴隶作为财产的地位。(26)这种观点的全文见Thomas Bayley Howell,A Complete Collection of State Trials and Proceedings for High Treason and other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the Year 1783,Vol.18.巴巴多斯的一个种植园主塞缪尔·艾斯特维克(Samuel Estwick)在他的小册子《对通常所说的黑奴问题的思考 :致尊敬的王座法院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他自己声称写这本小册子就是为了“帮助曼斯菲尔德勋爵做出适当的判决”)中干脆要求搁置“奴隶”这个术语,因为它正在“用煽动起狂热的同情心和想象力的做法”来干扰法官们对这个案件的判断,而用“财产”这个术语来取代它。(27)Samuel Estwick,Considerations on the Negroe Cause Commonly so Called,Addressed to the Right Honourable Lord Mansfield,Lord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King’s Bench,& c.,by a West Indian.London:Printed for J.Dodsley,1772.艾斯特维克强调说,在广阔的英属大西洋世界中,“关于黑奴最初的和最根本性的法律”是“与英格兰的法律相一致的财产法”,根据这项法律,“黑奴……就是真正的财产,可以传给后代、作为商品和牲畜并用以偿还债务”。(28)A West Indian (Samuel Estwick),Considerations on the Negro Cause Commonly so Called,Addressed to the Right Honourable Lord Mansfield,Lord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 King’s Bench,2nded.,pp.25—26.

亲奴派观点的第二个方面是驳斥所谓“英国的空气过于纯净而不适合奴隶呼吸”的说法,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指出英国法律并不总是支持自由的,在英国也同样存在着奴役。正如斯图尔特的辩护律师约翰·邓宁(John Dunning)在辩护词中所说的那样 :“让我指出,英国的空气并非纯净得不适于奴隶呼吸,英国的法律也并不反对奴役。这个国家的隶农制据说已经灭亡了,这个表述让我震惊。……关于服务期限的法律并没有在总体上废除隶农制,这些人(隶农)仍然处于和以前一样的状态中。即使他们的后代全部死去,也只能说这些法律所治理的对象消失了,而法律本身仍然存在。”(29)English Report 98:506.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菲利普·约克(此时已被封为哈德威克伯爵一世)在担任大不列颠大法官的时候也声称 :“黑人相对于他们主人的地位或状态起源于,而且也是建立在,这个国家关于隶农的古老法律基础上的。”(30)A Planter (Edward Long),Candid Reflection Upon the Judgement Lately Awarded by the Court of King’s Bench in Westminister-Hall,on What is Commonly Called the Negro-Cause,London,1772,p.10.换言之,奴役制度并不违背英国的传统。

亲奴派观点的第三个方面则是强调黑人是“劣等种族”,不适合成为英王陛下的臣民,因此也不配获得英国法律的保护。这是许多种植园奴隶主们津津乐道的。他们否认任何“黑奴”,不管是在英国出生的还是在外国出生的,等同于“英王陛下的自然臣民”。正如牙买加种植园主爱德华·朗(Edward Long)所说的那样 :“根据王国的法律,这个阶层的人既不意味着,也不企图,获得那些真正的和自然出生的臣民所拥有的权利。……因此,在我们英国的法律结构之中,他们不适合被置于国王的保护之下。”(31)Edward Long,Candid Reflections upon the Judgment Lately Award by the Court of King’s Bench.p.35.斯图尔特的另一个辩护律师詹姆士·华莱士(James Wallace)在法庭上也委婉地表述了这种观点。他声称 :“当地(即非洲)的土著居民被从非洲带到西印度群岛,在那里购买奴隶的行动并不是依靠人为制定的成文法才合法存在的,而是因为没有法律反对这样的行动。……就英国而言,虽然它不允许奴隶制,但是也没有法律反对它,我也没有发现任何人企图证明存在着这样的法律。”(32)English Report 98:503.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换言之,只要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黑人不配拥有和英国臣民同等的权利就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自然”状态,无须加以证实。

面对亲奴派的这些论点,萨默塞特的律师和废奴派理论家们则从两方面加以驳斥。首先,他们强调黑奴的人性,否认奴隶主对他们拥有财产权。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用来支持自己观点的法律基础要比亲奴派薄弱得多。高级撰状律师戴维只能引用古老的《正义宝鉴》(MirrorofJustice)——这是由一个名叫安德鲁·霍恩(Andrew Horn)的国王侍从在1290年写的,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里面充满了各种奇谈怪论和可笑的错误,以至于有人将它视为巨大的笑话——其中关于洗礼能够让奴隶获得自由的观点。但是在看到王座法院的法官们明显对他的法律观点不感兴趣之后,戴维立刻改变了战术,转而诉诸在18世纪已经日益成为英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自由”话语。他再次提出了“英国的空气过于纯净而不适合奴隶呼吸”这个观点,并且声称“我不能在没有确认这一断言的真实性之前就退出本庭”。(33)English Report 98:509.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萨默塞特的另一个辩护律师弗朗西斯·哈格雷夫(Francis Hargrave)认为,斯图尔特要求的核心就是“在这个黑人(萨默塞特)来到英国之后,他仍然对他拥有财产权(一种绝对的和没有限制的财产权,或一种得到契约保障的权利)。”哈格雷夫声称自己的目标就是要驳斥这种要求。但是他在法庭上所列举的“足以驳斥这种要求”的理由却并不是英国的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而是这样的推论 :“一旦在本国法律的直接赞同下,这种绝对财产权的思想扩大到了这片其空气过于纯净而不适于奴隶呼吸的土地上,难道完全奴役制度就不会复活吗?难道它的复活就不会危及这里的法律、宪法的精神和天赋吗?”(34)English Report 98:500.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这样,哈格雷夫就把奴隶主对奴隶的财产权置于与英国自由完全对立的地位。他声称,如果斯图尔特在法庭中胜诉,那么“奴隶制,以及它一系列可怕的罪行,也许就可以合法地输入这个国家”,其结果是导致“这个以公众自由而闻名的国家变成暴政的场所”。(35)Francis Hargrave,An Argument in the Case of James Sommersett a Negro,Lately Determined by the Court of King’s Bench.London:Printed for the author,1772,pp.11,8.

其次,他们也反驳了亲奴派以隶农制为例证明奴役并不违背英国传统的说法。哈格雷夫声称隶农制在英国已经灭绝很久了。戴维虽然承认在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时候还有关于“隶农”的记录,但是他也乐观地表示 :“我相信,就英国的空气而言,自从伊丽莎白时代以来它正在不断地净化。”(36)English Report 98:509.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在这个问题上最有力的驳斥来自高级撰状律师约翰·格林(John Glynn)。他几乎完全引用了夏普在《容忍奴隶制的不公正和危险倾向的反映》中所提出的观点,声称“在古代作为最开明群体的法官们”认为隶农制是违反英国法律的,并且采用了“各种花招和遁词……来解放他们(隶农)”,法官们“遏制它(隶农制)的发展并为(人们)摆脱隶农制打开了每一道门户……而关闭了每一道进入隶农制的门户”。因此,格林认为 :“不管这个王国古代的法律是什么,不管奴隶制在其中得到了多大程度的容忍以及在遥远的年代中流行的是什么样的野蛮习俗……法庭是不会接受像这样的答复(37)即诺尔斯船长对王室法院向萨默塞特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的答复。并支持斯图尔特将……一个呼吸了英国空气的人视为商品和牲畜的要求的。”(38)English Report 98:507.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

经过了长达近半年的法庭与社会辩论之后,王座法院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终于在1772年6月22日做出了判决。这个判决以“曼斯菲尔德判决”而闻名于世,它明确否认英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奴隶制。尽管判决声称 :“我们注意到了菲利普·约克爵士和大不列颠大法官塔尔博特勋爵的观点,他们宣称支持英国的种植园主阶层;尽管奴隶们来到这个国家和接受洗礼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但是大不列颠大法官哈德威克勋爵在1749年10月19日仍然承认主人对他们的奴隶拥有财产追索权;一度流行过这样的观点 :即如果一个奴隶来到这个国家,或变成基督徒,那么他就获得了解放,但是他的解放并非建立在法律基础上。”但是判决最终得出的结论仍然是 :“奴隶主对其奴隶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是截然不同的。奴隶制具有这样的性质,任何理由,不管是政治上的还是道义上的,都不能引入这种制度;只有那些在其制定的原因、场合与时代已经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很久之后仍然保持其效力的人为制定的成文法,才能引入奴隶制。奴隶制是如此可憎以至于除了人为制定的成文法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支持它。不管这个判决可能带来什么样的不便,我都不能说该案件是得到英国法律的允许或赞同的,因此这个黑人必须获释。”(39)English Report 98:510.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

三、从萨默塞特案件的影响看司法废奴的作用与局限

有趣的是,曼斯菲尔德判决尽管令黑人和废奴活动家们欢欣鼓舞,但是他们却几乎没有认识到这个判决在司法废奴方面的意义,而仅仅在最泛泛的含义上将它视为自由对财产权的胜利。这种现象也影响到了后代学者对萨默塞特案件和曼斯菲尔德判决的评价。在被《美国宪法百科全书》所摘录的一段话中,威廉·M.温采克教授认为 :“萨默塞特案件并没有在英国或美洲废除奴隶制,直到19世纪50年代它才被解释为在没有人为制定的成文法建立起奴隶制的地方,奴隶制是不能存在的。”(40)William M,Wiecek,“Somerset:Lord Mansfield and the Legitimacy of Slavery in the Anglo-Atlantic World”,in George Anastaplo,Reflections on Slavery and the Constitution,Lanham,MD:Lexington Books,2012,p.29.这就极大地降低了萨默塞特案件和曼斯菲尔德判决在司法废奴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然而,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该案件之后英属大西洋世界的司法界对涉及奴隶制案件的审理状况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情况并非如此。

从司法废奴的角度来说,萨默塞特案件和曼斯菲尔德判决的意义在于,它通过明确指出“只有人为制定的成文法”才能支持奴隶制,从而确认了奴隶制是与英国的习惯法传统相违背的,它并不是一种无须证明而自然存在的制度,从而基本上推翻了约克-塔尔博特关于奴隶制的联合观点,为英属大西洋世界的司法界审理涉及奴隶制案件确立了一个新的司法原则。此后,不管法官们是否喜欢这个原则,他们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都必须将它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并详细阐述接受或拒绝它的理由。萨默塞特案件最直接的影响在1773年5月11日伦敦大主教法庭(Prerogative Court)对凯诉克赖顿案(Cay v.Crighton)的判决中表现出来。凯要求得到一位1769年去世的老人所留下的“商品和牲畜”的财产清单,但是他发现遗嘱执行人克赖顿从中删掉了“黑奴”这一项。克赖顿的理由是根据曼斯菲尔德判决黑奴不能成为财产,而凯则认为在这位老人去世的时候曼斯菲尔德判决还没有宣布,此时黑奴仍然被视为财产。大主教法庭的判决是宣布它“无权审判任何关于自由或奴隶制的案件,但因为黑人已经被拥有适当司法权的法庭宣布为自由人了”(41)②Steven M.Wise,Though the Haven May Fall:the Landmark Trail that End the Led to the End of Human Slavery,p.196;p.197.,因此法庭站在克赖顿一方。1776—1778年的奈特诉韦德伯恩案(Knight v Wedderburn)中,苏格兰法院主要也是依据曼斯菲尔德判决宣称 :“在牙买加的法律下所获得的对这个黑奴的权利是不公正的,在这个国家不能得到任何法律上的支持。”②在萨默塞特案件之后7年内,英国的法院在15个案件上根据曼斯菲尔德判决站在黑人一方。可见,萨默塞特案件和曼斯菲尔德判决已经成了英国司法界在审理涉及奴隶制案件时的一个重要判例。

在后来成为美国的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萨默塞特案件和曼斯菲尔德判决的影响甚至更大。正如《纽约日报》所说的那样 :“一个记者向我们保证,最近关于黑人萨默塞特案件的判决,将引起比印花税法更大的骚动……每一个黑人律师……都将运用王座法院的判决使牙买加或巴巴多斯的臣民完全没有人手去耕种他们的种植园。”(42)New York Journal,August 27,1772.即使美国独立之后,它的法律也仍然带有深深的英国烙印,除非通过相反的法律条文,否则英国的习惯法尤其是美国独立之前英国法院的判决仍然是美国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所参考的重要依据。早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就宣称萨默塞特案件将使美国宪法因为其第四章第二节第三款的《逃奴条例》(43)该条款规定,凡是从蓄奴州逃到自由州的奴隶,被抓获后必须归还原主,继续为奴。而受到极大的名誉损害。1836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Massachusetts Supreme Court)法官莱缪尔·肖(Leumel Shaw)也正是根据曼斯菲尔德判决声称奴隶制已经在马萨诸塞州被废除。废奴派们声称,曼斯菲尔德判决的核心原则就是“一旦获得一分钟的自由,就永远自由”。1837年,康涅狄格州根据这个原则宣布解放一名在该州居住两年的奴隶。1860年,尽管受到其判决“可能导致战争”的警告,纽约上诉法院仍然对一艘从弗吉尼亚途径纽约前往得克萨斯的船上的8名奴隶发出人身保护令,并宣布他们是自由人。

哪怕是支持奴隶制的法官,在做出判决的时候也必须表明他们认为曼斯菲尔德判决不适用于他们所经办案件的理由。1799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在审理马奥尼诉阿什顿案(Mahoney v Ashton)的时候,引用了曼斯菲尔德判决中关于“只有人为制定的成文法才能支持奴隶制”的内容,宣称“根据本州1715年,当时它还是马里兰殖民地的一项成文法,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关系是得到承认的”(44)Mahoney v.Ashton,4 H.and McH.295,299 (Md.1799).,从而判决奴隶败诉。1807年,密歇根州的法院也同样引用曼斯菲尔德判决中的这项内容来支持奴隶制。美国内战前关于奴隶制最重要的案件之一是德雷德·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在审理该案的9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不管他们是主张给予黑奴斯科特以自由还是主张保持他的奴隶身份——的头脑中,萨默塞特案件和曼斯菲尔德判决都有着重要的地位。最终主张判决斯科特继续为奴的法官占了多数,代表多数派撰写法庭意见的罗杰·坦尼(Roger Taney)法官认为曼斯菲尔德判决仅仅在英国国内有效,因此不能成为承认斯科特是自由人的法律依据。而持反对意见的法官约翰·麦克莱恩(John MacLane)则声称曼斯菲尔德判决深深影响了美国的奴隶法,因此“适于在一个重要的案件中被大法官引用”。(45)Steven M.Wise,Though the Haven May Fall:the Landmark Trail that End the Led to the End of Human Slavery,p.183.由此也可以看到萨默塞特案件和曼斯菲尔德判决在美国司法界的重要影响。

在以奴隶制种植园为经济支柱的英属西印度群岛,种植园奴隶主阶层立刻感受到了曼斯菲尔德判决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致力于从法律上推翻这个判决。在曼斯菲尔德判决刚一宣布,爱德华·朗就立刻出版了他的小册子《对王座法院最近所做判决的坦率思考》(CandidReflectionsupontheJudgementLatelyAwardedbytheCourtofKing’sBench),将曼斯菲尔德判决说成是“虚伪的”,并且声称“大不列颠的议会一致接受这个思想……即黑奴可以是合适的买卖对象,可以像任何商品或牲畜那样被转让”。(46)Edward Long,Candid Reflections upon the Judgment Lately Award by The Court of King’s Bench.p.4.一个署名为“非洲商人”的人在他的小册子中愤懑地抱怨说 :“我的奴隶们必须以我的财产损失为代价被释放并获得自由。”他甚至建议应该修改曼斯菲尔德判决,将它改为禁止黑奴进入英国而不是宣布黑奴一踏上英国的土地就获得自由,以此在英国支持自由的习惯法和西印度群岛的繁荣之间找到一条两全之路,“我们就可以维持不列颠种族免于玷污,你们也可以正确地将(对黑奴的)财产权限制在那些繁荣和幸福依赖于他们的国家中。”(47)An African Merchant,A Treatise upon the Trade from Great-Britain to Africa;Humbly Recommended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London:Printed for R.Baldwin,1772,pp.13,44.英属安提瓜的海事法庭法官斯托厄尔勋爵(Lord Stowell)在1828年1月9日的信中指出,曼斯菲尔德判决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解放被带到英国的奴隶是否能确保当他回到(安提瓜)的时候也获得彻底的解放,还是仅仅搁置了(安提瓜的)奴隶身份,当他回到这个他土生土长的岛屿上的时候,这一奴隶身份还会再次回到他身上。”尽管斯托厄尔勋爵长期支持奴隶制并敌视曼斯菲尔德勋爵,认为“即使奴隶制在英国是可憎的,但为了它在殖民地充分发挥效力,它仍然得到许多法律条文的支持”,可是他还是不得不承认,曼斯菲尔德判决已经推翻了大不列颠大法官哈德威克将约克-塔尔博特关于奴隶制的联合观点变成有关奴隶制案件的司法原则的企图。(48)Letter from Lord Stowell to Josep Story,January 9,1828,in William Wetmore,Life and Letters of Joseph Story,Vol.1,ed.W.W.Story,Little Brown 1851,p.552.

通过对英国在涉及奴隶制案件上司法原则变化的回顾以及对萨默塞特案件和曼斯菲尔德判决影响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近代以来已经形成重视法治传统的英属大西洋世界,司法废奴具有正式性、明确性和长期有效性这些优点。一旦形成法律或司法判决,那么它就成了奴隶制支持者面前一个绕不过去的障碍,要想推翻它需要长期的舆论准备和在法庭与立法机构中冗长辩论才行,而且这种废奴法律和司法判决也会得到国家权力的有效支持。这是司法废奴与其他废奴手段(诸如请愿、募捐、地下铁路之类的群众性废奴运动、殖民废奴、黑人反抗斗争)相比所具有的一个明显优势。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要想有效地实现司法废奴,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存在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中央权威以确保废奴法律和司法判例能够得到有效推行。而在18世纪后半期的英属大西洋世界以及19世纪上半期的美国,恰恰缺少的就是这样一个中央权威。萨默塞特案件发生之时,正是英国和英属美洲殖民地(包括西印度群岛在内)之间的权力斗争愈演愈烈的时候。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与英国议会在征税权问题上的斗争趋于白热化。在此背景下,英国的废奴活动家和萨默塞特的律师们不得不将殖民地法律与母国的法律(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地方的”和“国家的”法律)区分开来。萨默塞特的辩护律师哈格雷夫认为 :“问题并不在于奴隶制在殖民地是否合法……而在于它在英国是否合法。”(49)English Report 98:499.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他问道 :“在英国——那里的法律以自由作为其伟大的目标,并且将这种自由分配给哪怕是最吝啬的人——难道我们能够让一个新生的殖民地,弗吉尼亚,或一个非洲的野蛮国家的法律占上风吗?”(50)English Report 98:501.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威廉·戴维则干脆明确声称 :“如果缔约方改变了他们所居住的地域,那么与国家的政治规则相冲突的地方法必须让步。”(51)English Report 98:508.http://www.commonlii.org/int/cases/EngR/1772/57.pdf.2018-12-25.这就意味着它所提倡的司法废奴原则并非在整个英属大西洋世界都是行之有效的,那些有支持奴隶制的成文法的地方可以继续实行奴隶制。这也成为19世纪美国南方支持奴隶制的法官们回避乃至否认曼斯菲尔德判决的理由(在斯科特案中就是如此)。直到美国独立之后,大英帝国对其殖民地进行了整合,加强了母国对殖民地的控制,才为1807年英国议会废除奴隶贸易的法律和1833年在英国及英属殖民地废除奴隶制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在美国,地方与中央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情况更加复杂。长期以来,南方蓄奴各州都声称,奴隶制属于地方事务,联邦政府不仅无权干预各州的奴隶制度,甚至无权决定那些尚未以州的身份加入联邦,暂由联邦政府管理的西部新开拓土地是否实行奴隶制。州权论的代表人物约翰·C.卡尔霍恩(John C.Calhoun)甚至提出了无效论,即任何州都可以宣称在它看来是违宪的联邦法律无效。在州和地方权力的支持下,南方各州可以有效地抵抗司法废奴的企图,最终迫使美国在通过废除奴隶制的宪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修正案之前先进行一场长达四年的血腥内战。

通过上面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废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废奴运动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其目标在于指出并力图改变既定社会制度中某些不合理的方面,而法律总的来说是维护既定社会制度的工具,因此要实现司法废奴的目标,事先必须进行大量的公众舆论动员,在法学理论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并且从现有和以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判例中寻找可资利用的论据。在司法废奴的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司法、文化等多种因素起着错综复杂的作用。但也正因为此,通过对司法废奴历史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18世纪中期以后的英属大西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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