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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卫生检疫法律制度分析

2020-12-02岑毅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新形势

摘 要 卫生法律体系属于上层建筑,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卫生法律和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卫生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与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本文结合当前新形势问题对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给相关的人员带来一定的理论性支持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 新形势 卫生检疫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岑毅,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6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制不断地完善。第一阶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一直持续到文化革命的时间。这一阶段可称为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探索阶段。国家刚刚成立的时候,党和国家面临着大量有待解决的问题。他们更加重视利用政策、法律和其他手段促进包括卫生服务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把关心和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工作当作重中之重,及时制定四个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即“预防第一”“中西医结合”等,同时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促进全民体育、促进健康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是重中之重。在发展过程中卫生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国家把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公共卫生服务等进一步完善和扩大,确保劳动者得到相应的权利。这些规定的明确和实施使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制建设得到一定的保证。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中国探索建设卫生法律体系的步伐逐渐加速,并先后制定《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国境检疫立法背景分析

国境检疫立法历史悠久。意大利是第一个立法的国家。随后是英国、美国和日本。1374年,黑死病在欧洲肆虐,意大利首当其冲。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意大利颁布了第一个检疫条例,并在威尼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检疫站。进港船舶实行港外锚泊40天管理办法。18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检疫法案》。1966年,美国法学会起草了《美国示范刑法》,规定控制传染病和隔离患有公共卫生疾病的外国人。1880年,日本颁布了《防止底格里斯氏李斯特菌在海港传播规则》。2003年日本颁布了《检疫法》,目前仍在实施。国际社会缔结国境检疫条约的历史源远流长。1851年7月3日,奥地利等11个国家召开关于第一届国际卫生大会的活动,使区域性国际卫生公约得到一定的发展。同时在实际发展中对检疫检验和卫生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1933年4月1日,包括德国、美国等国家签署了第一项国际航空卫生的公约。在修订以及创新过把检测或消除感染源作为重要任务 ,尽快改善环境卫生。比如港口,机场及其周边地区,防止媒体的传播,鼓励不同国家的卫生局更加关注,减少疾病的风险入侵。基于流行病学的调查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进一步增强,它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它关系到法律建设和经济发展,同时也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对空间和时间方面有特殊的要求。[1]

二、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国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确定

检疫结果报告系统。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在发现第一例应呈报的传染病或病毒时,必须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并迅速补充传染信息和采取的预防措施。每一缔约国应在对公共卫生信息进行评估后24小时内,将其领土内发生的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为应对此类事件而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通知世界卫生组织。

控制执法力度。世卫组织将就《国际卫生条例》要求的最低核心监测和应对能力向有关国家提供指导。同时,根据临时提案权,临时提案权包括各国和其他国家对车辆、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或人員采取的卫生防疫措施,要求各国不得实施超出建议范围的措施。

(二)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分析

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分析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要被明确划分。其在我国哪个行政部门是根据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为基础的设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十分重要的部门,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实施检疫等各项职责。自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来,中国海关在国境口岸卫生检疫中扮演着主管部门的角色,承担十分重要的责任。

(三)检疫管理的措施分析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其主要分为以下具体的管理措施:一是实施细则方面的内容。其主要包括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以及相应的集装箱还有相关的行李以及货物包裹等可能传播检疫的传染病进行检疫,同时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详细实施。只有经过卫生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时候,才能够进行入境以及出境。二是对染疫人的处理。在实际检疫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染疫人,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隔离处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出现此问题时不能采用隐瞒的形式,应当第一时间进行上报处理,同时当发现检疫传染病的携带者的时候,也应该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检查期限需要按照传染病的潜伏期进行相应的确定。三是隐形携带者。工作中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和检查,避免出境。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要按照检疫医生的规定进行详细检疫,健康申报卡要进行详细并且有效的填写。当入境、出境人员在出境、入境时出现一定的问题的时候,比如说发热、咳嗽等相应的症状,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的向相应的海关机构进行申报,配合海关的工作,例如开展体温监测、医疗检查等。四是针对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的污染的行李等物品。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接受卫生的检查以及其他相关卫生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疫情报告和通报中明确表示:当卫生检疫机关在检查的过程中检查到相关的传染病时,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和控制,除此之外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立即通知当地的卫生行政的部门,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如实上报。

(四)入境人员和出境人员的义务分析

出入境人员积极配合检疫工作十分重要,同时配合工作也是出入境人员的责任,因此在实际的检疫过程中对于体温监测等工作需要积极地配合。

(五)卫生检疫制度入境交通工具的处理

在出入境的运输工具上需要掌握卫生检疫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交通工具上一旦出现相应的问题,比如发现传染病的患者或者是疑似的传染病的患者,要及时上报。对与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接触的比较亲近的人员,需要对其进行留验和医学的观察,或者依照卫生检疫的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的控制和处理。《国境卫生检疫应急处理》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出入境的运输工具上,发现问题的时候需要及时的控制和管理,对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对相关的接触者需要进行集中观察和控制,防止病情的进一步扩散。

(六)出入境人员不进行检查或者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分析

1.行政责任。在实际的过程中需要接受相应的警告或者是处罚钱款。在检疫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的机关没有说明真实的情况;没有经过卫生检疫机关的许可出入境;自由进行上下交通工具;擅自对行李、货物、邮包和其他物品进行装卸;不听引导等。

2.刑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罪中此方面的规范还是比较完善的,同时相关的惩罚都有一定的明细。在实际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对国境卫生检疫的规定相违背的事件,使疾病的控制问题受到一定的影响,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的需要被拘留甚至判刑,情节比较松的应当被罚款。对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来说,对单位以及相应的负责人进行一定的惩罚,同时在未来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制度只有严格的管理和实施,才能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制度所能够实现的效果,进而使得疫情在短时间内得到相应的控制。[2]

三、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根据东道国的情况,不同国家的国境检疫机构的设置也有所不同。不少的国家实施的是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它主要以美国为代表。在卫生和公众服务部的领导下,美国建立了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国家中心,缓解从美国输入的疾病及其在美国的传播。国务院的工作重点是在入境口岸的检疫和边境卫生服务,使得旅行有关的疾病和外来病原体得到一定的控制,以确保美国的安全。执行机构是检疫站,分布在美国游客人数最多的入境口岸,覆盖美国所有入境口岸。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兽医、技术和数据专家。他们有权决定病人是否可以进入美国,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就个人而言,对违反法律底线的人,必须采取强制或惩罚措施。就国家而言,要遵循国际卫生检疫标准,宽严相济,不能执法过度。卫生检疫措施的加强工作是每个人的责任。强化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对于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将会得到很大的效果,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能够进一步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3]

四、卫生检疫制度下卫生检疫措施的积极效果

卫生检疫措施的国内法律起源于最早的国际口岸卫生检查措施,并逐渐成为19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国内法律体系中较为普遍的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来规范各种检验检疫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国家,立法的时间比较早。在不断总结经验的过程中,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需要在国家政府的批准下达成协议。国家口岸检疫总局在上海成立,所有部门都有权管理30个工厂,这很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相互介入,影响执法。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律师们也开始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在出站和进站的防疫和控制,并梳理相关行政部门的国境卫生检疫病例进行更好地预防和控制。

五、结语

卫生检疫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对其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卫生检疫制度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當疫情出现的时候,正是因为法律体系的存在,疫情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相应的控制。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卫生间检疫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为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庄熠,陈志刚,张焕之,等.浅析在新形势下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J].口岸卫生控制,2014(5):11- 13.

[2] 秦笃志.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能转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3] 张军伟.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结果分析及新形势下卫生检疫应对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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