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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及其实现分析

2020-12-02李玮李瑾张茂林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实现

李玮 李瑾 张茂林

摘 要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文件检验作为一种常用的司法鉴定手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件检验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在司法的过程中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本文对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及其实现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从证据学的角度对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效力、证据种类归属以及实际运用的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旨在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中文件检验结论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 文件检验结论 证据价值 证据形式 实现

作者简介:李玮,忻州市公安局,研究方向:文件检验;李瑾、张茂林,忻州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16

文件检验作为一种成熟的物证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较为广泛。文件检验结论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指派的鉴定人运用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對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文件检验结论的分析需要从证据学的角度进行,并且要与当前的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才能深入了解其具有的全部证据价值,以便于文件检验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一、文件检验结论相关概念概述

文件检验是司法鉴定程序中常用的方式和手段,在我国各种司法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文件检验的结果通常是从感性的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结论性意见,文件检验结论从本质上来讲是对文件进行的分析和判断意见。文件检验结论也可以被称为是文件检验结果,属于司法鉴定结果中科学证据的一种[1]。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文件检验结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鉴定公函、鉴定书等形式,都包含于文件检验结论的范畴。如果文件检验的结论能够满足送检要求,那么则可以出示文件的检验报告,就不需要进行下一步的鉴别和判断。但是当出示的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的前提条件是鉴定人对检验材料做不出清晰明确的检验结论时,则只能以某种倾向性意见作为参考进行分析[2]。

二、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

(一)文件检验结论中证明能力研究

证明能力是证据的基础属性之一,是证据对案件实施证明程度的能力,证据的证明能力取决于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一般情况下来讲,证据的真实性越高、可靠性越高,那么该证据的证明能力就越高[3]。文件检验结论作为通过使用科学技术方法而形成的证据,因为所使用的方法是科学的,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且内容与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且其本质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能够深入的反映出所涉及案件的某些事实真相,还能够反映出案件所涉及到人物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这些情况能够说明文件检验结论是具有一定的证明能力的。文件检验的对象是文件,而文件是与事件相关的物证,再结合专业的科学检验技术,其检验结果具有很高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且文件物证所反映出的实施更加真实可靠,内容更加充分,更加容易被大众所理解,群众对于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明能力接受程度更高。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明能力受其科学性、可靠性的影响,科学性和可靠性越高,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明能力也就越高,反之则越小。因为文件检验结论是通过科学技术的手段得出的,其结论具有很高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在分析文件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时,要注重对检验机构、检验人是否具有检验资格进行深入了解,还要对所检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分析,防止出现虚假的检验材料的现象。对于存在疑问的检验结论要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当文件检验结论的检验技术能够达到国际和国内当时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且符合客观标准时才能证明文件检验结论是具有可靠性和科学性的,其他情况下的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是不足的。但是检验技术也在不断的升级和发展,导致文件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在不断变化,通过某种技术得出的文件检验结论在技术升级之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会随之改变,在不断地司法实践过程中,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明能力也会有更大的发展[4]。

(二)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能力分析

证据能力也是证据的核心价值之一,当文件检验结论具有一定的证明能力时,司法机关允许文件检验结论可以当作证据使用时,文件检验结论在法律层面才具有证据能力。当诉讼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满足司法中证据的基本情况,并且证据与法律所规定的证据使用相关规定时,文件检验结论才能被当做证据用于司法程序,但是文件检验结论虽然是证据,但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要通过法官的决定,单纯依靠其证据能力不能直接用于决定案件结果的证据。文件检验结论的合法性也是决定其能否被当做证据使用的条件之一,不论文件检验结论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当文件检验结论能够很大程度上证明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只要文件检验结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不能当做证据来使用,就不能够成为有效的证据。所以文件检验结论想要具备证据能力,必须具有可观性和合法性,以及必要的相关联系性,才能成为具备证据的资格。所以说文件检验结论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使证据存在的固有属性,不会因为认为因素的变化而改变,所以证据一定要存在客观性,其存在形式必然是客观的,不会发生改变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其相关性是属于证据本身具有的自然属性,而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属性。文件检验结论的关联性取决于其结论本身是否对司法诉讼案件有所帮助;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判定其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的核心属性之一,是该项证据能够被司法机关所采用的关键因素。文件检验结论作为证据必须要有合法性,那么文件检验结论的合法性判断依据是检验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文件检验结论的来源和存在形式一定要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符合,必须具有合法性,只有当文件检验结论符合上述三项规定时,文件检验结论才具备合法性,才有成为证据使用的可能。

(三)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种类归属

当前在我国对于文件檢验结论的证据种类归属中,许多人认为其应该属于鉴定结论类证据,但是从文件检验结论的固有性质来看,把其单纯的归为鉴定结论种类是不完善的,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目前我国的文件检验结论的形式主要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公函和鉴定书等,从这些形式的文件检验结论来看,文件检验结论可以归入检查勘验笔录,其余一部分可以归为鉴定结论的范畴,总体来说文件检验结论应该是鉴定咨询结论,而不单单是鉴定结论。同时因为受到主观、客观等条件的制约,许多文件检验结论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这时的文件检验结论只能用作于意见参考,不能当做定案的证据直接使用[5]。

三、文件检验结论证据价值的实现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文件检验结论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客观性,但是结论的得出是通过人为因素而来的,会受到人为原因的影响,本质上来说是不具有可观性的。在文件检验结论的使用过程中,涉及案情的双方会对结论的科学性等产生不同的看法,诉讼双方会对文件检验结论的可靠性产生争议,或在没有争议的时候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文件检验结论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如何最好的利用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是目前许多法律相关学者都在研究的问题。

(一)完善质证的法律制度

完善质证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建立检验人接受询问的制度在我国关于证据使用的规定当中,凡是与案情有关的证据,都需要涉案双方人员的质疑和询问,所以文件检验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也要如此。文件检验结论需要经过诉讼双方的质证,不能仅仅依靠检验人的资质就直接当作证据使用。所以必须要不断完善检验人出庭接受询问的制度,在庭审过程中检验人应该对其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进行论述,让诉讼双方和法官明确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能力,同时必须接受对文件检验结论的质疑和询问。(2)聘请技术顾问出庭。虽然文件检验结论的检验人是处于中立阶段,但是仅仅依靠检验人出庭接受询问显然是不能够满足文件检验结论作为证据的需要的,需要聘请相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使得诉讼相对方无法从专业的角度去质疑文件检验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还能够保障和维护我国的司法公平和公正。

(二)确保文件检验结论检验方法的科学性

检验方法是确保文件检验结论科学性、可靠性和客观性的关键因素,所以检验人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必须是科学的,保证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在学术界、法律界和科学界是被大众所认可的,通过这种方式的文件检验结论才具有高度的说服力,所以必须要确保文件检验结论的检验方法具有科学性,要不断升级文件检验结论的科学检验技术,不能够使用没有经过可靠性和科学性检验的检测技术,所采用的新型检验技术必须经过国家和司法习惯的认可,才能够当作文件检验结论的检验技术手段,同时要确保对检验的文件、材料、样本等完整性,保证其不会受到损害。

(三)确保文件检验结论检验人的资质

文件检验结论检验人的资质是文件检验结论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之一,如果检验人不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证据检验结论就没有法律效力,要想确定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能力,使文件检验结论能够当做证据使用,就要确保文件检验结论检验人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司法认定,才可以使其能够当作证据使用,这就要求在诉讼双方进行质证工作时,需要调查检验机构和检验人的资质问题,通过配合专业鉴定机构的科学方法和手段,才能够确保文件检验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应该通过多个层面、多个角度进行论证,确保其客观性、科学性、可靠性以及合法性才能够当作证据使用,因此在检验文件时要确保检验方法、鉴定机构、检验人等多方的可靠性,才能保证文件检验结论可以当做证据使用。当文件检验结论发挥证据的作用时,司法机构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确保文件检验结论具有高度的证据能力,才能使我国的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齐晓凡,QIXiao-dan.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及其实现[J].中国法鉴定,2018(5):31-33.

[2] 陆杰.文件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及其实现[J].法制与社会,2018(8):143-144.

[3] 陈晓妮.文件物质成分的检验与结论证据价值[J].科研周刊,2019(3):171-172.

[4] 冯超.论司法实践中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9(15):276-278.

[5] 杨宏云.论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要素[J].江海学刊,2018(2):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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