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专利技术交易中的侵权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2020-12-02付继存刘艳花

南都学坛 2020年1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技术专利权

付继存,刘艳花

(1.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49; 2.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49)

专利技术交易是沟通技术与市场的桥梁。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与专业化的背景下,专利技术交易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权价值与技术价值,丰富整个社会创新资源的组合形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构建交易激励型的专利技术市场,我国于2015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相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法律文件。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国专利交易市场欣欣向荣。统计显示,2017年我国共达成技术合同367586项,成交额为13424.22亿元,与2016年成交技术合同 320437 项和成交总额为11406.98亿元相比,分别增长14.71%和17.68%(1)数据来源于《2018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和《2017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迅猛态势。在整个技术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中,企业双向技术交易主体地位稳固,全年输出和吸纳技术均呈现放量增长态势(2)《2018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第12页。。作为技术交易市场中最大的参与者,企业在其中风险与机遇并存。企业一方面可以利用技术交易市场的丰富资源组织生产,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身陷入专利侵权风险中,甚至被诉专利犯罪。因此,如何避免专利侵权风险成为企业在进行专利技术交易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专利技术交易及其法律问题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要探讨市场环境下的专利技术交易的侵权风险及其防范,首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交易的内涵。

(一)专利技术交易的内涵

专利技术交易的含义包括“专利技术”和“交易”两个关键词。从广义的角度看,专利技术包括专利和技术,已经被授予垄断权的技术称之为专利。从狭义的角度看,专利技术指向的是已经获得了专利权的技术,包括发明与实用新型。虽然未成为专利的技术在市场中也能够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其价值,但是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主要类型还是专利交易。笔者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专利技术交易,也即专利交易。“交易”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等价交换行为,在双方合意达成时,通过各自放弃一部分权利换取对方给予的相关利益。因此,所谓的专利技术交易,指的是以专利技术为内容的专利权转移的所有活动,包括专利许可、转让、质押、入股、证券化、信托等交易方式。

由于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只有当专利技术在权利有效期内尽可能地被开发利用时,专利权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体现[2]25。专利技术交易能够帮助专利权人通过多种交易方式实施专利权,打通专利研发到市场的桥梁,实现专利权的价值。

(二)专利技术交易的种类

专利技术交易主要依靠合同的形式完成。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专利技术交易大体可以分为六个类别: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质押、专利入股、专利证券化和专利信托。

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依合同约定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依合同约定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专利许可最显著的特征在于专利所有权不转移,仅仅是专利使用权的让渡。如果得到了专利权人的授权,被许可人还能够继续进行专利许可。专利许可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等形式。独占实施许可排除了专利权人自身的专利实施权,排他实施许可允许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共同行使专利权,普通实施许可则不禁止专利权人再向他人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内涵在于交易双方互相允许对方实施其专利权。

专利权转让,是指直接发生专利权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行为。专利权转让是专利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专利权转让之后,转让人丧失该权利,受让人取得相应的权利[4]150。“知识产权转让对知识产权人和受让人而言均具有独特的价值:转让人可以从转让行为中一次性收回知识产权开发的投资并取得预期的利润,受让人则能够在不必承担知识产权的投资和开发风险的情况下直接获得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利用其占领市场。”[5]266如果出售的专利价值越高,那么转让专利所获得的对价资金也越高昂,因此专利转让也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方式。

专利质押是指以专利作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担保行为[6]。专利质押并不变更专利权主体,虽然质押会对出质的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的权利限制,但是质权人在出质期间也不能够行使被质押的专利权。只有在专利权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才有权将出质的专利权进行处分。随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在中国的兴起,专利质押也成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

知识产权出资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依法能够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7]302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能够货币估价并且转让的知识产权可以入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专利入股也是专利技术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专利权人可以以其专利所有权或者专利使用权出资,但是应当根据无形产权的出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

专利证券化是将专利所有权及其使用权作价评估后转移给特定机构,并由该特定机构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以获得融资的一种专利技术交易模式。“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有效结合,是一种以金融技术为基础、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8]专利证券化能够在不丧失专利所有权的情况下加快实现专利权的价值,能够有效分散专利研发与投资的风险,成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又一重要手段。

专利信托是专利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专利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专利信托的受托人以受托财产增值为目标,通过对专利财产的许可、入股、投资等方式获得收益,并将该收益转移给专利权人。专利信托能够有效促进专利成果的市场化,加快专利技术的运用步伐,提升专利技术的经济转化效率,更好的发挥专利技术的社会功能。专利信托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越来越普遍,成了专利技术交易的重要形式。

(三)专利技术交易所涉法律关系

专利技术交易最主要以合同的方式进行,最典型的法律关系则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专利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的兴起,专利技术交易中会增加转让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受让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繁荣,专利技术交易还可能涉及转让方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受让方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以交易的权利内容作为划分依据,专利技术交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关系、制造权转移的法律关系、使用权转移的法律关系、许诺销售权转移的法律关系、销售权转移的法律关系、进口权转移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他可以被纳入专利权内容的权利转移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前已述及,我国专利技术交易的六种主要方式为许可、转让、质押、入股、证券化、信托,交易方式的不同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专利许可法律关系、专利转让法律关系、专利质押法律关系、专利入股法律关系、专利证券化法律关系、专利信托法律关系。

二、 专利技术交易中的侵权风险

(一)专利技术交易侵权风险的表现

专利技术交易的权利内容包括专利所有权、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六类。按照专利交易侵权的内容,可以将专利技术交易侵权的风险分为以下六类:(1)专利所有权侵权;(2)专利制造权侵权;(3)专利使用权侵权:(4)专利许诺销售权侵权;(5)专利销售权侵权;(6)专利进口权侵权。倘若转让方无专利处分资格,包括转让方并非专利权人、转让方不满足共有专利转让的条件或者转让方未被授权进行专利分许可,那么受让方会侵犯之前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倘若转让方处分的权利范围超出专利权范围,那么该超出目标专利权利保护的部分可能落入他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受让方在超出部分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此外,由于专利本身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权利范围的限制,专利授权也存在时间性、地域性以及授权范围的限制,倘若专利权人超出这些限制进行授权,那么就可能造成不同专利权人所获授权范围的重叠,后来的受让人则会侵犯在先受让人的专利权利。

从侵权行为的类型看,专利侵权风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类。(1)直接侵权。专利技术交易中的直接侵权行为指的是交易双方没有专利授权却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举例而言,转让方甲没有专利授权资格,却通过合同方式将丙的专利权转让给了乙,此时甲已经侵犯了丙的专利权。当乙行使合同权利时,由于转让合同的无效,乙实际失去了专利权行使的依据,乙的行为也将直接侵犯丙的专利权。(2)直接侵权导致的共同侵权。由于商品流通存在多个环节,从制造、进口到许诺销售、销售再到使用,每一环节都有着一个或者多个主体的参与,如果这些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目标进行协作分工,那么这些主体之间的行为将被整体化为共同侵权行为[9]242-243。在前述案例中,甲将丙专利的部件A授权乙进行生产,将部件B授权给丁进行生产,则甲、乙和丁构成共同侵权。(3)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指行为主体并不直接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对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客观上具有帮助和促进作用[9]2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间接侵权的两种特定形式——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笔者认为,因为专利技术交易能够产生的间接侵权行为只有帮助侵权,即在受让方通过专利技术交易合法取得了专利权的情况下,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在受让方获得了专利技术授权或者专利技术所有权,并且其对专利权的行使客观上帮助第三人侵犯第四人专利权的情形下,技术受让方的帮助侵权行为能够成立。主观上是否有帮助意图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只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教唆侵权的主体虽然可以是技术交易的受让方,但教唆侵权的发生并不以专利技术交易为必要条件,纯粹出于受让方的主动行为。前已述及,专利技术交易的侵权风险应当是随着技术交易产生的客观风险,受让方主观创设的风险不在此列,因此笔者在此不将间接侵权中的教唆侵权划入专利技术交易侵权风险的表现。

从侵权风险产生的时间可以将专利技术交易中的侵权风险划分为以下两大类。(1)现存的侵权风险。现存侵权风险指的是在目标专利进行转让时便已存在的侵权风险。由于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是双方合同内容不规范,使得技术转让合同签订时侵权风险便已存在,譬如转让方无转让权、目标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专利授权范围超过专利权范围等。(2)潜在的侵权风险。潜在的侵权风险指在专利技术交易发生时风险并不存在,但随着条件变化可能出现的风险。譬如在专利转让之后,专利垄断权到期或者专利被宣告无效等情形。

(二)专利技术交易侵权风险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

专利技术交易的目标和结果是完成从转让方到受让方之间的权利转移,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生侵权风险的最根本原因仍然在于交易双方对于受让专利权利信息了解的不对等。我们可以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阿克洛夫的“柠檬市场”模型(Market for Lemons)中得到论证,以解释交易信息对于企业进行专利技术交易的作用。

1.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交易成本指的是为了促进交易的形成而付出的各类成本,包括信息搜集成本、信息交换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类别。在交易发生前,买卖双方对商品信息和交易对象的信息搜集,双方随后的磋商和信息交换,以及确定交易的内部决策产生,都需要付出交易成本。在交易发生之后,对于契约的履行和监督,同样需要付出交易成本,如果发生了违约行为,还需要付出违约成本。科斯认为,只要有交易就会产生交易成本,而造成交易成本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ic),我们可以称之为信息差距。由于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程度不同,信息优势方因为拥有更多的信息而能够在交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信息劣势方则会因此遭受更多的风险。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信息劣势方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事先成本来缩小信息差距,因此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之一在于缩小交易双方的信息差距。

2.“柠檬市场”模型。“柠檬市场”又称次品市场或者阿克洛夫模型,主要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阿克洛夫认为,在绝大多数市场环境下,由于买方并不知晓商品的真正价值,从而往往采取市场商品中的平均价格来判断平均质量,由于买方无法分辨出个别商品的具体质量,因而也只愿意付出平均价格。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引导下,卖方被激励经营低质量商品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低质量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会优于高质量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低质量商品持续增多,高质量商品持续减少,市场中此类商品的平均质量下降,而平均价格也会随之下降。如此循环,市场中关于该商品的平均质量持续下降,真实价值高于平均价格的商品市场竞争力也持续下降,所造成的结果就是高质量商品则会被逐渐挤出交易市场。此种交易趋势发展的最极端情况则会导致市场中高质量商品的消失,只剩下了低质量商品,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甚至消失,这就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阿克洛夫用“柠檬市场”模型证明了信息不对称最终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这一结果,因此必须建立解决“柠檬市场”问题的机制。

专利技术交易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知晓和拥有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于交易双方而言,转让方对于交易标的的权属、权利范围、权利状态、市场价值等方面的信息掌握明显优于受让方,处于信息劣势的受让方将被迫承受交易风险。由于技术市场中存在着质量、价格等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就有可能出现整个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品的质量由优转劣,质量好的交易对象逐渐被质量差的交易物淘汰出局,知识产权市场也从繁荣走向衰落甚至消亡的现象,即知识产权市场的逆向选择[10]。对于技术受让方而言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却得不到相当价值的技术,将会降低其参与市场技术交易的积极性。而技术的转让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获得了远超正常水平的收益,也将助长转让方继续提供低质量产品的败德行为。因此信息不对称最终会造成技术交易市场的萎靡。

(三)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

1.转让方信息披露不完全。由于转让方是受让专利的权利人,因此转让方对于受让专利的权利状态、市场价值等信息的了解应当最全面和具体。在与受让方进行专利技术交易的过程中,秉着诚实信用原则,转让方应当对于受让专利的权属、专利的权利范围、能够受让的权利范围、是否本人具有转让资格、受让专利目前的权利状态、受让专利的市场价值等进行清晰的说明,如果转让方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完全地披露,就可能造成受让方在接受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了技术交易,最终导致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举例而言,如果转让人属于共同专利权人而其又没有进行专利转让的权限或者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专利权,作为受让方则有被其他共同的专利权人诉专利侵权的风险。此外,专利权的范围以专利申请人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在很多情况下为了得到专利授权,权利人会对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限缩,那么被限缩的部分就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果该部分作为受让标的,那么受让人就有可能承担专利侵权的责任。再比如,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合同时,曾经被诉过专利侵权,那么这种信息就应当向受让方披露,倘若不进行披露,则受让方在交易完成后也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诉专利侵权。

转让方对于受让专利信息披露不完全还可能导致专利欺诈行为发生,专利欺诈也将导致受让方专利侵权风险的发生。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11]。专利欺诈则是在专利技术交易过程中,转让人故意隐瞒影响专利交易的真实信息,诱使受让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隐瞒真实的信息包括转让人非专利权人或者转让人无专利处分权、受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受让专利不存在等会对受让方造成侵权风险的情况。在专利权人无权处分或者受让专利并无专利权时,对于受让方则可能会因为行使合同权利而侵犯他人专利权。

2.受让方技术情报检索与分析不充分。由于专利转让方希望通过专利交易中信息不对称获得更多的利益,即便转让方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对于必要的专利信息进行了说明,但是转让方仍然会尽量减少专利信息的分享,因此受让方自行进行受让专利的情报检索与搜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受让方所要搜集的资料包括受让专利的权属信息、受让专利的权利范围、受让专利的权利转让情况、受让专利的侵权或者违约诉讼情况等。查明受让专利权属信息可以了解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资格,避免因为转让方无专利权而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也能够避免因为合同无效所导致的侵权行为的发生。查明受让专利的权利范围和受让专利的权利转让情况以便于核实受让方能够行使的专利权范围,以免因为超出专利权范围实施专利导致落入他人专利权范围的情况出现。收集受让专利的侵权或者违约诉讼情况目的是受让方便于更清晰地了解受让专利的权利状态,衡量受让专利的侵权风险高低,以便作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对于受让方而言,目标专利的权利信息是成就专利技术交易的核心,现实情况中由于企业未做好目标专利的信息和情报检索工作,导致技术交易完成后侵权诉讼接踵而至。因为没有进行足够充分的权利信息和情报检索而导致企业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受让方而言,加强目标专利的信息搜集工作,对于减少侵权风险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专利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从专利的申请至专利的转让,专利权人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例如,专利授权需要履行登记和公告程序(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专利异议和无效也需要进行登记和公告(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此外,我国专利法规定技术转移登记生效,专利涉外转移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我国公司法规定专利出资需进行验资并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比较受让方而言,承担专利审查、授权等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机关对于目标专利的权利状况有着更多的了解。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于专利信息的及时披露能够为受让方收集目标专利情报增加极大的便利,及时进行信息的公布也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现实情况则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披露相当不充分。虽然企业能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开设的专利查询网查询专利信息,或者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聚合信息平台搜集信息,能够查询到的专利权利状态的相关信息仍然具有分散性、滞后性和不完整性。司法机关对于专利信息披露主要的职责在于专利诉讼裁判文书的公开,我国固然已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但现实情况是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并没有得到公开,或者公开了却无法便捷地进行查询。“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地手段。”(10)《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我国目前专利信息公开的分散性、滞后性和不完整性,缺乏高效、统一、完善的专利信息网络平台,严重阻碍了企业收集目标专利权利信息的步伐,也为转让方提供了专利信息隐瞒或者造假的空间,极大地损害了受让方的利益,加剧了受让方的侵权风险。

4.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不到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促成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媒介,随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壮大。以交易平台为代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专利交易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而技术中介在市场技术推广、促进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及管理咨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2]。对于拥有自主专利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的是助推器的作用,可以有效帮助公司实现品牌的全球管理战略,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提高专利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动力[7]55。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有效促进专利技术交易机会的发生,受让企业也能够通过中介机构的服务了解目标专利的权利状态,降低侵权风险。然而中介机构也可能增加受让企业侵权的可能性,原因在于有中介机构参与的专利技术交易过程中,信息流通的基本模式为“转让方—中介机构—受让方”,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由中介机构全权把控,此种流通模式可能导致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中介机构信息滞后,增加受让方的侵权风险;二是中介机构抢夺受让方的交易机会;三是信息隐瞒造成受让方的权益损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规范的专利中介机构管制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中介服务运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信息传递不到位的情况,受让方无能为力,只能被迫承受因中介机构过错带来的侵权风险。

(四)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交易合同内容不规范

专利技术交易中转让方与受让方虽然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是通过双方的努力可以尽量减少双方之间的信息差距。除此之外,专利技术交易中侵权风险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交易合同内容的不规范。市场环境中的绝大部分专利技术交易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完成,对于专利受让方而言,除却实现进行专利信息调查外,审查合同内容也同等重要。合同内容最终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受让方本身承担的信息风险比转让方大,因此受让方对于合同内容要更加注重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现实情况是,专利技术交易合同的专业性和法律要求高,但我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普遍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备、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重复授权、合同用语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受让方行使合同权利时受到侵权诉讼的困扰,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譬如交易双方约定的专利权属不明、权利范围不明、权利行使的时空内容不明、专利重复授权、专利权限制不明确、责任条款不明确或者缺失等,使受让方的专利侵权风险因此显著增加。

三、 专利技术交易侵权风险的防范对策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风险与交易相伴而生,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不可能被完全消灭。无论我们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如何进行研究,都无法找寻到一条捷径直接避免侵权风险发生。因此对于交易双方而言,保持“有限理性”的思维则显得尤为重要。在侵权风险无法完全回避的前提下,事先调查尽可能充分,合同签订尽可能审慎,以尽量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其次,专利技术交易的目的在于发挥专利在市场中的最大价值。为了使专利市场价值的最大化,某一项技术往往会进行多次许可或者转让。随着专利交易主体的不断增加、专利授权范围的不断扩大、专利交易方式的不断增多,专利技术交易呈现出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目标专利受让方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也越来越多。随着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控制技术转移过程中侵权风险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由于专利技术交易侵权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如何缩小交易双方的信息差距成为了减少交易侵权风险的核心。专利技术交易风险的承担者是目标专利的受让方,其对于降低专利受让的侵权风险具有天然的能动性。然而降低专利技术交易过程中的侵权风险不能仅仅依靠受让方的努力,还需要转让方的积极行动以及国家的强力支持。

(一)针对专利技术转让方

1.做好专利侵权防范工作,积极进行专利自查。首先在专利申请阶段,专利申请人就应当做好侵权防范研究,以免申请的专利落入他人的专利权范围,从源头开始降低专利侵权的风险。其次要积极进行专利自查,明确自身专利的权利归属、权利范围、权利的有效期、权利转让情况以及侵权和违约诉讼情况,审查专利的权利状态,以避免出现专利无权授权、重复授权等情况,降低自身侵权和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也能够尽可能避免在后续专利技术转移时受让方侵权行为的发生。

2.积极履行专利信息登记义务。我国在专利申请、专利所有权转移等领域都建立了专利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但专利登记和公示制度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延及专利技术交易的所有领域。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专利登记制度空白的现象,有些专利技术交易并没有实施强制登记制度,专利技术许可不必强制登记就是典型代表。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专利转让方应当积极履行专利信息的登记义务,为促进专利技术交易过程的透明化作出贡献。

3.积极承担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责任。作为技术交易的源头,对其拥有的专利权利状态了解最为全面。减少专利技术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还要求转让方积极承担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责任,在技术交易磋商阶段就将会影响到受让方决策的信息告知受让方,包括目标的权利状态、权利转让情况、已知的侵权和违约情况等等必要的专利信息。

(二)针对专利技术受让方

1.加强专利风险事先调查,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风险事先调查,指在进行专利技术交易之前,受让方对目标专利以及转让方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分析,预测目标专利受让的风险及收益,并以此作为专利交易决策的依据。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有助于预防侵权争议、控制合同风险、防止专利欺诈、避免投资浪费、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质量等[13]。专利风险事先调查能够最大限度帮助企业了解目标专利的权利信息,缩小企业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信息差距,为企业进行侵权风险防范提供基础。充分进行事先专利风险调查,是降低企业在技术交易侵权风险的关键。

对于受让方而言,专利风险事先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专利的法律状态。确认目标专利处于申请、公开、授权、无效中的哪一种转让法律状态。如果目标专利处于专利申请或者公开过程,那么该专利存在着不能授权或者授权范围缩小的风险,受让方在该专利未被授权时应当避免与转让方进行交易。如果目标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已经失去了转让的价值,受让方无须再进行磋商。

(2)目标专利权属信息。专利权权属确定有资格进行专利授权或者转让的主体范围,防止无权转让的情形发生。专利权转让关系中的转让方,是指拥有专利权,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上被记载为专利权人的主体[2]119。专利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才具有专利转让资格,同时必须注意,如果专利权是多人共有的,专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该专利只能进行普通许可。如果是职务发明或者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则发明人并非真正的专利权人,无权进行专利转让行为。

(3)目标专利的权利范围。受让方需要调查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该专利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专利授权范围以专利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书中权利要求的范围为准,受让方需要通过细读专利授权文件,特别是申请人权利要求的部分,以确定该专利的权利范围,避免出现专利授权大于专利权的情况。二是确定专利权保护期限和地域范围。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超出保护期专利将直接进入公共领域。此外加之专利授权具有地域性,专利权只能依据各国国内的专利授权程序获得,如果某一专利希望延伸其保护的地域范围,必须在他国重新申请。因为专利权固有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受让方必须注重搜集这些信息,以免合同范围超出授权范围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4)目标专利的交易情况。目标专利的交易情况指专利的权利转移情况,包括专利许可、转让、质押、入股、证券化、信托在内的所有交易情况。搜集目标专利的交易情况可以了解专利现存的权利可授权范围,包括权利范围、时间和地域范围等,在正式进行专利技术交易时能够规避专利重复授权导致的侵权行为。此外,目标专利的交易情况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专利的市场价值,为受让方是否决定进行技术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5)目标专利的侵权和违约情况。专利侵权和违约情况可以反映该专利是否具有转让的价值以及转让带来的侵权及违约风险。倘若某一专利曾经处于或者正处于专利侵权诉讼中,那么该专利权的稳定性则令人生疑,受让方可以考虑放弃该专利。而违约情况则能够反映合同预期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如果目标专利时常陷入违约风险中,那么受让方也应当考虑继续进行技术交易是否有必要。

通常来讲,专利检索结果是一个无序的、分散的且不易管理的信息集合,不利于后续的统计和分析[4]202。为此,企业应当通过个案积累,建立企业自身的专利信息数据资料库,有助于减少后续专利技术交易前的交易风险调查工作,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专利交易合同内容。受让方的专利侵权风险始于专利技术合同的成立,在完成充分的专利风险事先调查的前提下,规范合同内容能够帮助企业减少侵权可能性。专利技术交易合同的核心在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合同内容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合同双方当事人;(2)目标专利的权利信息;(3)专利授权的权利范围、授权期限和地域范围,受让方是否可以继续授权等;(4)价款支付方式;(5)转让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6)违约责任;(7)合同免责条款等。规范专利技术交易合同条款,重点在于划清受让方所能行使的专利权范围,以避免其因为授权范围不明造成侵权风险发生。

3.实施企业侵权预警机制,加强专利风险自查。处于授权状态的目标专利与专利申请、公告或者无效等状态而言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仍然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在受让方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都会受到专利侵权、专利被宣告无效等风险的威胁,因此建立企业侵权预警机制十分必要。企业侵权预警机制的目标在于防范技术交易后潜在风险的出现,降低企业因为侵权风险出现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在取得目标专利权后,受让方必须加强专利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自查,警惕专利运用中出现超越专利权或者专利被无效宣告等情形的出现,以最大限度防范潜在侵权风险的出现。

4.运用专利诉讼战略,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由于侵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不能够完全消除,受让方只能努力避免自身陷入专利侵权诉讼纠纷。当然,陷入专利诉讼纠纷并不意味着其最终将承担侵权责任。倘若受让方不得不需要面对专利诉讼时,也应当积极应战,运用专利诉讼策略,积极进行专利侵权抗辩,以降低甚至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受让方可以采取的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有合法授权、现有技术、非等同专利、非实质替代、非侵权专利权利范围、专利无效、专利已过保护期等。

(三)针对国家机关

1.建立专利许可登记备案制度。我国规定了专利权转让的登记生效制度,却没有强制要求专利许可进行登记备案。究其原因,专利转让涉及专利所有权人的转移,而专利许可则并不发生法律主体的变更,基于交易效率的考量,国家没有对强制要求专利许可进行登记。从防范技术交易侵权风险的角度考量,专利许可作为专利权行使的重要方式,在专利技术交易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由于交易合同的相对性,对于第三方而言天然缺乏相关信息并且没有相关途径可以了解目标专利的实施情况,实际上为转让方实施重复授权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专利许可登记备案制度,专利技术交易应当进行网络登记备案并且对外公开,以便利交易的受让方能够有效查询到目标专利的交易信息,减少交易侵权风险。

2.建立统一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就企业专利技术交易的信息提供服务而言,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包括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和地方专利信息中心在内的专利信息服务网络体系,但平台建设在制度完善、服务范围、服务效率等方面都有待提高[5]331。对此,国家应当立足于现有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将各级各类网络服务平台信息以及专利司法数据库的相关资源加以整合,建立统一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全面、高效的专利信息查询服务,使受让企业能够便捷查询到目标专利的权利状态、权属信息、权利范围、交易情况、侵权和违约情况,为企业专利技术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支持。

3.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法律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在促进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专利技术交易方面发挥着桥梁作用,为我国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完备的法律制度,中介机构也可能为专利技术交易带来重重阻力,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面对中介服务机构法律规范不健全、服务人员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等现状,国家应当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从制度层面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同时运用行政手段积极进行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中立化。

四、结语

专利技术交易能够将专利技术转化为专利产品,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满足了技术研发者与技术受让方之间的需求。然而,风险与机遇并存,专利技术交易也潜藏着侵权和违约风险,其中侵权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则是专利受让方,而造成侵权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缩小专利技术交易中的信息差距是减少交易受让方侵权风险的关键因素,对于技术转让方而言也相应地减少了其自身侵权和违约风险的发生。本文从技术转让方、技术受让方和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家三个角度提出建议,以减少专利交易侵权风险的发生。由于现代技术交易市场中企业有着专利研发者和专利受让者的双重身份,减少专利技术交易的侵权风险能够促进专利技术交易的效率,专利技术交易效率的提高能够促进专利研发,而专利研发又能够促进专利技术交易的发展,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专利技术市场的繁荣。

猜你喜欢

专利权人专利技术专利权
永磁同步电机防退磁专利技术综述
论我国国防专利技术军地间转移时的保密制度完善
防爆电机专利技术发展综述
全新充电专利技术实现车队充电
KD494:基于区块链的专利权证券化方法及装置
新能源电动汽车专利信息分析研究
浅谈专利授权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
世界百强企业h指数探析
论专利权滥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