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载德
——公民道德的实践载体
2020-12-02曹刚
曹 刚
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下文均简称《纲要》)中,我们可以区别出三个层次的道德。一是公共道德。这是社会基于社会秩序和生活安定而对个体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纲要》中要求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内容的道德要求就属于这个层次。二是公民美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四部分“推动道德实践养成”中指出,“深入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是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途径。要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围绕重大活动、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等,广泛开展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人们把学雷锋和志愿服务作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1]显见,这些要求是社会基于更美好的社会理想和人格理想而对个体行为提出的高要求。另外,在公共道德和公民美德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层次,即社会角色道德。作为居于中间层次的过渡性道德,社会角色道德是公民美德实现的途径和方式,也是公共道德得以延伸的广阔天地。在《纲要》的总体要求中,就提出要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这无疑是对社会角色的道德要求。可以说,我们在《纲要》中看到了关于公民道德的分层,也看到了因为分层而带来的公民道德实践的载体的不同,我们把相对于公民美德、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三个层次的道德运行机制分别称之为导之以德、齐之于礼和绳之以法。
一、导之以德:公民美德的实践载体
公民美德的实践载体有四个特点:一是情感性。美德的实现不单要诉诸于人们的理性认知,更要诉诸于人们实际的体验和感动。正如孔子所言:“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二是超越性。正如富勒所言,“愿望的道德”的目标指向人类所期望达到的最高境界,“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2](P7)公民美德的考虑超越了功利计算,而致力于追求理想的人格和普遍的幸福。三是情境性。如果说,公共道德都是由规则或原则推演而来的,其思维形式是演绎推理,强调一种不可置疑的确定性,那么公民美德则是从具体的道德境遇出发,依据自我完善和社会公益的价值目的,所进行的实质性的辩证推理。借鉴弗莱彻的说法,公民美德既不是律法主义的,也不是反律法主义的,而是境遇主义的。四是形象性。就如同梅兰竹菊象征着君子人格一样,否则无所寄托,无处效仿。由此,公民美德往往借助于形象化、象征化的手段,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把美德的力量转化为亿万群众的生动实践。显然,《纲要》自觉地运用了具有上述特征的公民美德的三类实践载体。
1.《纲要》注重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
道德模范能够将抽象的道德准则以具象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并通过效仿,再现道德模范的行为特征与行为方式,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纲要》提出,要“持续推出各行各业先进人物,广泛推荐宣传最美人物、身边好人,让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都能学有榜样、行有示范,形成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的生动局面。”[1]道德示范载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在现代社会,我们除了重视个体道德示范载体之外,也要重视群体典范的价值引导。《纲要》为此提出,要“抓好重点群体的教育引导。公民道德建设既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也要聚焦重点、抓住关键。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党员干部的道德操守直接影响着全社会道德风尚,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补足精神之钙;要加强政德修养,坚持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不可触碰,在严肃规范的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改进作风、砥砺品质,践行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品格,正心修身、慎独慎微,严以律己、廉洁齐家,在道德建设中为全社会作出表率。”[1]显然,党员干部作为一个领导者的角色,是一个社会的资源的管理者和分配者,他们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社会生活进行组织和管理;对公共关系进行协调和设计;对社会的人、财、物进行全面的领导、管理、协调和服务,所以居社会主导地位。因为如此,社会才赋予他们以道德上的极高期望,他们的道德状况在整个社会道德中才占有一个关键性的示范地位。
2.《纲要》重视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公民美德的实施不是一个有计划有目的的道德工程,它的实现往往是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发生的道德感染,这是一个在人际交往中彼此影响和相互激励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是一个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过程。当然,良好的氛围不会自然形成,而是需要全社会多方共同努力去营造的。《纲要》在“重点任务”对此也有要求:“以正确舆论营造良好道德环境。舆论具有成风化人、敦风化俗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把正确价值导向和道德要求体现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新闻报道中,体现到娱乐、体育、广告等各类节目栏目中;要以优秀文艺作品陶冶道德情操。文以载道,文以传情,文以植德;要充分发挥礼仪礼节的教化作用。礼仪礼节是道德素养的体现,也是道德实践的载体。要制定国家礼仪规程,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规范开展升国旗、奏唱国歌、入党入团入队等仪式,强化仪式感、参与感、现代感,增强人们对党和国家、对组织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要充分利用重要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纪念日,组织开展群众性主题实践活动,丰富道德体验、增进道德情感。研究制定继承中华优秀传统、适应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文明用语规范,引导人们重礼节、讲礼貌。”[1]
3.《纲要》特别重视运用象征的手段作为公民美德的实践载体
象征的手段能变抽象为具体,能拨动人们的心弦,激起人们的情感共鸣,唤起人们的神圣意识,并把这种感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化为人们的道德实践。《纲要》要求要充分发挥礼仪礼节的教化作用,就是运用礼仪礼节的仪式化的象征手段。“承启性、神圣性是仪式的两个基本特征。正是这两个基本特性使得仪式在价值观教育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3]仪式的承启性在于通过具体的时空事物把不可见、不可听、不可触摸的抽象理念具象化,变得可见、可听、可触摸;仪式的神圣性则在于通过仪式营造了神圣庄严的气氛,形成具有强烈感染力的场域,激起人们对超越性价值理念的敬重感,影响和形成自己的精神信仰。《纲要》中特别强调了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充实展陈内容,丰富思想内涵,提升教育功能。民族团结、科普、国防等教育基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都要结合各自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用好宣传栏、显示屏、广告牌等户外媒介,营造明德守礼的浓厚氛围”[1],就是对象征性手段的自觉运用。
二、齐之以礼:社会角色道德的实践载体
社会角色道德的实践载体是“礼”,“齐之以礼”是其运行机制。什么是“礼”?“礼”的本质在于实现一种非法律维持的社会组织方式[4]。基于这样的内涵,我们借用“礼”来指称社会组织的章程条例。其实,《纲要》也十分重视社会角色道德的这个载体。《纲要》中提到,“发挥社会规范的引导约束作用。各类社会规范有效调节着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的关系和行为。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突出体现自身特点的道德规范,更好发挥规范、调节、评价人们言行举止的作用。要发挥各类群众性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推动落实各项社会规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1]。社区、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等社会中间体的规章制度通过规范不同角色的互动和联系,为人们提供了最直接、最广泛、最持久的道德生活环境。
1.“齐之于礼”首要要素是纪律精神
“在道德生活的根基中,不仅有对常规性的偏好,也存在着道德权威的观念。进一步说,道德的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相连的,两者的统一性来源于一个更为复杂的、能够将两者都涵括在内的观念。这就是纪律的概念。实际上,纪律就是使行为符合规范。纪律意味着在确定的条件下重复的行为。”[5](P33)作为社会角色道德的载体,纪律一方面是各种具体的规矩。纪律与法律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更关注行为选择的情境性和行为的细节,是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分别调整一定范围的人群的行为,它们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在职业部门内部,规章制度是职工必须执行的,否则将要受到行政和经济的处罚。在这方面,纪律表现出不同于公民美德的强制约束力和无可争辩性。纪律精神的另一方面是强调对规范的内在态度,即规规矩矩的态度。纪律是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其自行制定并要求执行的。例如行业、部门、企业、公司等单位的制度、纪律、条例、公约等等。这种要求既可能带有强制性的一面,有更强调非强制性的一面,也就是更加强调其自觉性和主体性,强调对这种行为规范的持有的“内在观点”。哈特认为,人们可以旁观者和参与者两种态度来对待行为规则。旁观者的态度是一种所谓的外在观点,即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来描述某一规则。参与者则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来约束和评价自己的行为,并以此为标准来要求和评价他人的行为。可见,关于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不同并不是视角的不同,而是态度的不同,我们称其为规规矩矩的态度。
2.“齐之于礼”的基本精神是集体意识
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体现的是组织成员的公共意志,它不以某些个人利益而是以集体利益为前提,使个人利益归属于集体利益,由此催生出集体主义精神。“说我们是社会的产物表明了我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即使在最具竞争性的团体中,我们的私人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我们的共同利益,并由其限定。”[6](P175)“凡是在私人利益归属于公共利益的时候,道德的性质就会突显出来,因为它必然会表现出某种牺牲和克制的精神。再者,许多规章也都是从我们所共同具有的道德情感中产生的。”[7](P25)集体是人和人的结合体,人们可以因为情感而联系在一起,可以因信仰而联系在一起,可以因兴趣而联合在一起,也可以因利益而联合在一起。在任何一个稳定的现实组织中,这些纽带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组织的规章制度必须植根于这些需求,并有利于保护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这些纽带,才能保存和巩固组织的存在。可见,规章制度的实施自然会促进组织成员的集体意识。这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组织所依据和体现的价值观必然是组织成员的价值共识。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其核心价值观,否则无法统摄不同成员的目的,无法为组织的集体活动提供方向,也无法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反思、评价和批评。缺少了它,组织迟早会分崩离析。第二,任何组织制度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维护集体利益,凡是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共同利益的都是善的、应该的,否则就是恶的、不应该的。组织的集体行动要达到组织的目的,必须通过选择性激励或强制措施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从而保障和激励成员个体为集体的共同利益而努力,并从中获得利益,使理性自利的个体采取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行动。第三,组织规章制度还要为组织成员的共同情感留有余地,并体现出对集体成员的关爱。这尤其体现在关爱组织中的弱者,鼓励人们的互帮互助,满足组织成员共同的情感需求,从而有助于把个人强劲地吸入到群体生活中来。
3.“齐之于礼”的重要功能是实现道德整合
第一,新时代的公民道德要被公民个体认可和接受,转化为个体的实际行动,其间不可缺少从宏观到微观日常生活渗透的传递机制。社会组织介于政府和组织成员之间,发挥着在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能够及时和具体地向组织成员传达和落实国家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并把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第二,社会组织能为人们提供最直接和最有效的道德动力。这是因为组织成员能切身感觉到组织的规章制度所带来的利益损益,更有效发挥社会规范的引导约束作用;身边榜样可感、可学,所以人们能切身感受到身边好人好事的示范作用;组织成员更能直接承受共同体权威的劝诫和鞭策,更在乎旁边人的承认、褒奖和责备,更容易形成争先恐后的良好氛围。第三,社会组织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制度实验和方法创新,以应付实实在在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的实施。这些创造如果带有普遍性和前瞻性,就会上升到宏观层面,为国家宏观层次上公民道德实施提供资源和素材。反之,作为特殊经验的一部分仍有其价值,同时,基层的这一创新努力也应得到尊重。事实上,基于实际生活的创新机制就是必要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四部分“推动道德实践养成”中指出,要深化群众性创建活动。其中当然包括了社会组织的创新要求[1]。
三、绳之以法:公共道德的实践载体
要应对现实的需要,道德的制度化问题就不容回避。公民美德的本性决定了它不能制度化,社会角色道德的本性决定了它只能在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的制度化,但难以普遍法律化,那么,公民道德则是可以通过法律化,也就是以法律运行为载体来实现其功用和价值。这是因为,第一,立法具有一种选择性的优势。立法者把重要的、普遍的和急迫的社会重大利益关系纳入法律制度中予以调整,从而表现对道德具有的选择性机制。第二,法律具有比道德更为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道德的表达往往是不系统和不明确的,常是一些“应该”的原则。但它一旦获得法律的确认,就具有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性的具体行为准则。正是由于这种明确的确认,赋予情境化的道德选择以一种超越特定情境的可预测性。第三,法律拥有道德所缺乏的一种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转换为道德实践是以道德认知、道德认同为中介的,是在良心的感召和激励下实施的道德行为,这使得道德在面对那些没有道德自觉和良心沦丧的人时,变得无能为力。相反,法律是一种异己的制度秩序,它主要指向外在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它的背后是国家的强力机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因此,一旦道德原则与规范被法律予以确认,就获得了国家的强制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并惩罚那些具有道德恶行的人。第四,可以确定一个权威来裁决纠纷或执行裁决。道德多元和道德冲突是现代道德生活的特点,在各种冲突中,道德冲突较之利益冲突更难解决。法律拥有道德所缺乏的权威性和一元性。应该说,法律作为公共道德载体的优势和价值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极大重视。在201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以“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为主题的集体学习活动中,习近平强调:“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8]《纲要》也用了较大篇幅做了重点要求:“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1]“要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全民守法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1]
如何实现法治的载体功能,关键在于如何在法治实践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强调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发挥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第一,“融入”的首要环节是立法,因为如果核心价值观没有入法,人们就无法期待其有效地融入执法、司法和守法之中。立法过程中,我们只要坚持民主、科学和公正的原则,立法的过程以及结果必然包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民主立法既是一个程序性的要求,因为只有经过民主程序的选举或立法才能使“人民的意志”得到正确的反映和贯彻,从而具有正当性;民主立法也是一个实体性的要求,即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符合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的认同。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不能根据自己的偏好去创造法律,而要本着科学的态度发现法律,把社会生活实践中体现社会发展趋势的规律性要求以及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的“自然法”提炼出来,变成实在法。公正立法在程序上表现为对立法者恣意的限制,在实体上,表现为按照“应得”的标准来分配利益。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送”环节是执法和司法。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应有”与“现有”的矛盾。立法要解决如何把“自然法”中的应有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司法和执法则要解决如何把法典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人们实际地在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可见,司法与执法是联结立法和守法的环节,是法治的关键和决定性的环节,正所谓,“执法者,国之辔衔”[9](P158)。在这个环节要解决的问题也有三个:其一,严格执法和司法的问题。严格依法执法和司法是把在立法中融入的价值观从“应有”变为“现有”、从抽象到具体的转换过程。立法的“融入”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认和法定化过程。这一标准作为评价一个事件和一种行为的唯一标准,既是法律标准,也是价值观的标准,因此,严格司法和执法从最根本的意义上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二,通过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和个别衡平“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司法和执法预设的前提是现行法律反映和确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现实的法制却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一是现行法律可能没有完整和准确地反映和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的,但立法的程序性、稳定性要求以及立法本身的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对这种变化作出快速反应,于是,这种变化以及由变化带来的反应便主要大量地通过执法和司法反映和表现出来。由于法律解释和个别衡平的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官和执法者就有可能通过法律解释和个别衡平来输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这样做是需要谨慎的、有节制的,如何确保其中的“度”,是一个难题。其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问题。坚持“三个效果”的统一是“融入”的内在要求。法律效果是严格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定达到作用和效果,譬如实现了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秩序性和连贯性,等等。但有时候,好的法律效果不一定带来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如彭宇案。这时就要求法官和执法者在审理和执法中,必须充分考虑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公认的主流价值观,以及基本的政治底线,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下,平衡和统一三者。第三,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守法,正是通过全民守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