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规范性重构
2020-12-02高广旭
高广旭
当前,如何构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当代理论形态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在这些关注中,历史唯物主义与道德的关系是焦点问题之一。历史唯物主义与道德的关系之所以是焦点问题,不仅在于该问题是确保所建构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更在于该问题蕴含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建构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即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规范是否可能及何以可能?众所周知,道德规范性是伦理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我们很难设想一种完整和健全的伦理学理论缺少道德规范性。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当代理论形态建构必须界定自身的规范性特质。然而,就历史唯物主义拒绝将道德看作是独立于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意识形式而言,历史唯物主义似乎又很难承载一种积极和明确的道德规范。可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形态建构的迫切性和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均要求我们重新理解和深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规范性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考察西方伦理学传统中道德规范性谱系的基础上,尝试对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存在形态及其规范性特质做出相应的反思和探讨,以期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当代研究抛引玉之砖。
一、现代性道德规范的生成路径及其困境
在西方伦理思想传统中,不同伦理学理论流派以及不同伦理学家均对道德规范性给予了不同的理解,正是基于对道德规范性的不同理解,伦理学家们构建了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形态的建构,就需要在与西方伦理学传统尤其是现代道德哲学的对话中,澄清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规范性特质。
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道德生活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最高的善即幸福,从而将作为幸福的善当作道德规范性的来源。作为幸福的善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行为构成规范,就在合乎德性的活动能够实现幸福[1](P28)。换言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因为每个人与生俱来地具有德性,所以对幸福和善的追求就是按照自己的德性去行为和生活。在这个意义上,德性对个人行为引导构成亚里士多德道德规范性理解的基本内涵。
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德性规范隐含着一种目的论的架构。作为幸福的善是具有德性的人所追求的目的,合乎于这种目的生活也就是合乎人类本性的生活,而合乎人类本性的生活也就是合乎道德的生活。因此,道德规范在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城邦伦理传统中,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目的论原则的整全性的内在规范。所谓整全性的内在规范,就是道德规范性的来源既不是外在的神圣敬畏,也不是外在的利益诱导,而是源自人所固有的以追求崇高、正义和荣耀为存在意义和价值的德性之善本身。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是对古希腊城邦道德生活的理论总结和凝练,它表征的是城邦公民政治语境中道德生活与世俗生活的和谐和统一关系。然而,希波战争之后,古希腊城邦政治走向衰落,当崇高、正义和荣耀等德性陷入价值贬黜的境地之时,古典德性伦理学的道德解释力也陷入式微的境地。伦理学不得不冷静地面对天国生活与尘世生活的对立,道德规范性的来源由此被抬高到上帝这一神圣实体。自近代以来,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尘世生活的神秘性被理性反思的力量祛除,理性不仅成为自然世界的立法者,道德生活的规范性也需要理性重新为自己确立确定性的根基。西方伦理学传统至此完成了从古典伦理学向现代道德哲学的问题域转换。
正如前文所言,在古典伦理学视域中,道德规范性是基于目的论原则所构筑的整全性的内在规范,这种整全性的内在规范是人的先天德性对于人类行为的内在性驱动。简言之,合乎德性的行为也就是道德的行为。与之不同的是,在现代道德哲学语境中,人性追求崇高、正义和荣耀的品质及其实现的可能性被质疑,趋利避害的权宜计较被看作是人性的先天本能。进而,道德规范与道德行为相一致的先天德性基础消失了,道德规范性的基础不再是人的德性,而是需要在理性对人性的冷静拷问和反思前提下重构道德规范性的基础。这种重构生成了现代道德哲学的两条道德规范性理论路径,一条是基于先验原则的“前提规范”路径,另一条是基于经验原则的“后果规范”路径。
所谓基于先验原则的“前提规范”路径是指,将善理解为一种先验的目的和动机,这种目的和动机或称善意与经验事实和行为后果均无关。因为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良的,“它像璀璨的宝石一样闪闪发亮”,所以它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当事人的意志上,集中在他的动机和意图上,而不是集中在他实际所做的事情上[2](P255)。由此,这种路径强调道德规范为了保持自身的纯粹性和绝对性,必须剔除经验事实的干扰而立足于道德目的本身。简言之,道德规范的规范性源自于善良的意志和动机本身,而与道德行为的结果无关。
所谓基于经验原则的“后果规范”路径是指,将善理解为基于道德情感对幸福的追求,并由此强调规范人们行为的义务源自人类对福祉追求和自身的道德感情。这种路径认为,从外在性的约束来看,做道德之事比做不道德之事对人类有益,道德行为更有利于人类福祉的增进。从内在性的约束来看,做道德的事情是由人天然具有的“良心的感情”所决定。内在性的约束是外在性约束的基础。“一旦公众幸福被承认为伦理标准,这种天然情感的基础便将成为功利主义道德的力量源泉。”[3](P31)所以,道德规范的规范性源自于道德感及其后果而与道德意志和动机无关。
现代道德哲学的上述两条道德规范性理论路径,正是对古典德性伦理学“目的论规范”路径肢解的结果。二者实际上截取整全性的目的论规范的某一个侧面构建自身道德规范性,即要么是强调行为目的或动机至上的形式规范性,要么是强调行为后果或效果至上的内容规范性。进而,基于对道德规范性来源的两种不同理解路径,现代道德哲学的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两种标志性伦理学理论形态由此形成。
以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现代道德哲学,虽然在启蒙理性语境中重塑了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原则,实现了对道德规范性的现代性建构。但是由于二者均以道德理性主义的方法反思道德规范性的基础,强调道德的规范性来源于事实与价值二分这一“王牌武器”[4](P54),从而将道德规范的价值向度和事实向度作一种二元论的处理。结果,道德规范要么在道德行为做出之前即在前提上就是合理的,要么在道德行为做出之后即在后果上才是合理的。
这种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道德理性主义方法及其规范性建构路径,其积极理论意义在于,以启蒙理性重塑了现代性的道德主体的规范性基础,解决了古典伦理学衰落以及神学伦理学崛起所导致道德主体性迷失的问题。然而,其消极意义在于,造成了道德规范性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对立和冲突。一方面,道德主体如果基于绝对善意或动机即在形式合理性的层面确立自身的道德规范性,则在面对具体道德情境时,将面临善意导致恶果的尴尬处境。另一方面,道德主体如果基于行为效果即在内容合理性的层面确立自身的道德规范性,则往往会陷入道德判断的相对主义,从而使道德规范由于主体对行为效果判断的差异而失效。
由此可见,现代道德哲学对于古典伦理学道德规范性的重构引发了新的规范性困境。而这一困境产生的根源正在于现代道德哲学对于人类道德生活的理性主义理解。基于这一理解,道德生活作为一种脱离人类物质生活的意识形式,要么是由理性的绝对命令为人现实活动立法,要么是以理性计较的形式为人的现实活动的合理性做评估。换言之,人类道德生活在这种思维方式中独立于人类的现实活动,并借助这种独立性而实现对自身行为的规范。然而,也正是由于这种独立性,现代道德哲学在摆脱古典德性伦理与现实社会生活的有机联系的同时,也陷入了自身无法克服的形式规范与内容规范的冲突之中。
因此,走出道德理性主义对道德本质的观念论理解,还原道德生活的社会现实基础,超越义务论与功利主义在道德规范性上形式与内容的冲突,便构成西方伦理学传统克服自身理论趋向的必然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对于道德生活与物质生活辩证关系的创造性阐释,既击中了西方道德理性主义思维方式的软肋,还原了道德生活的本质,也基于对道德存在形态的阐释,破解了现代道德哲学的规范性困境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式,重构了道德规范性的真实意义。
二、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道德存在形态
基于人类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理解人类的道德生活,这一认识在最直接也是最素朴意义上澄清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解范式的同时,也由于其缺乏对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物质生活与意识形式真实关系的深入把握,要么将历史唯物主义与道德对立起来加以考察,得出所谓历史唯物主义拒斥道德的结论,要么将历史唯物主义与道德简单等同,将道德理解为一种没有任何精神内涵的物质生产活动的附属物。结果,历史唯物主义对于道德理解的真实意义,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真实存在形态被深深地遮蔽了。
毋庸置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确强调了包括道德在内的意识形式的非独立性,而强调一切社会意识形式必须结合与其相应的物质生产方式加以理解。“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5](P525)然而,我们是否能够由此就强调历史唯物主义对于道德的理解只是批判性的,即只强调道德依附于物质生产方式的非独立性?或者说,我们是否能够由此得出结论,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历史科学理论,无法容含对于道德的确定性或建构性的理解?
为澄清上述问题,英美马克思主义学界大多采取一种所谓道德中立性的视角,即强调存在一种中立性的非意识形态的道德,以此规避历史唯物主义的意识形态批判功能对道德的消极理解。“有些上层建筑信念,就不是意识形态。所有的意识形态信念都是上层建筑,但不是所有的上层建筑信念都是意识形态。”[6](P44)这种解读视角看似将道德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意识形态批判中拯救出来,实质上是一种逃避而非正视的方式处理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道德存在形态这一真实问题。因为对于马克思而言,道德从来不是一种中立的或独立的社会意识,而是总是建立在人类物质生活的生产基础之上,换言之,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形成的社会意识也是不同的。因此,正视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道德存在形态问题,关键在于深入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所强调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辩证关系。只有深入阐释马克思所强调的社会意识的非独立性以及社会意识与其相应的社会存在的真实关系,才能澄清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究竟是否存在或者以何种形态存在。
对于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不仅生产了人类赖以生产的物质生活资料,而且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自我意识。人类是什么样的,这不仅与他们生产什么相关,而且与他们怎样生产相关[5](P520)。由此可见,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方式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的产物,我们对于这种社会关系及其交往方式的理解,只有从其产生的客观结构出发才能获得真实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进一步强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5](P523)。
马克思以上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社会存在是一种构筑社会意识和社会关系的客观结构,社会意识是在对于这一客观结构的反思中产生的附属性观念。因为物质生产过程不仅生产物质而且生产关系,不仅生产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而且生产我们关于这种生产的认识和理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做出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前一种考察方法从意识出发,把意识看作是有生命的个人。后一种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则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意识仅仅看作是他们的意识”[5](P525)。
历史唯物主义“生活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不仅在社会认识论层面上揭示了社会意识的来源及其本质,更在社会存在论层面上揭示了社会意识的存在方式和存在形态。社会意识不是独立于社会存在而存在的抽象观念,而是在社会存在中生成并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一同变化的总体性社会精神。由此,笔者认为,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典型形式,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道德不仅在认识论层面还原了其产生的社会结构基础,更在存在论层面推动了一种道德存在形态的现代变革。道德从独立与社会生活之上的道德法则,转变为具体物质生产以及社会关系再生产所塑造的社会化的伦理精神。
众所周知,道德生活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一,总是与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然而,随着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市民社会的典型形态近代以来逐步在西方社会确立起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深刻变革着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道德的精神存在样态也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最为深刻地表现在现代道德哲学关于道德理论形态的两种建构路径之中。正如前文所言,道德义务论和道德功利主义分别从形式和内容两个层面就资本主义时代道德合理的存在形态作出了各自理论界定。然而,这两种路径都无法规避和克服的理论困境在于,物质生产方式的资本运作逻辑塑造了人的普遍交往和改造自然的主体自由,同时也掘断了这种主体自由的真实存在根基。道德作为一种承载人类主体自由的精神生活,要么被抽象地拔高为超越一切现实定在束缚的“绝对命令”,要么沦为只能在现实的物质利益和功利福祉中获得合法存在的“权益之计”。
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下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的揭示,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时代人类的生活处境,也为把握和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即现代道德的存在困境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路。这就是,在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重构人类道德生活与现实生活的精神联系,塑造超越“绝对命令”和“权宜之计”的社会化的伦理精神形态。
在社会化的伦理精神形态语境中,道德既不是古典伦理学意义上德性与自然的原初同一状态,也不是现代道德哲学意义上自由与自然的二元对立,而是在对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存在论意义的深度阐释中,将道德所内蕴的人的精神自由内涵在个人的现实活动及其所构筑的全面发展关系中实现出来。因为在根本意义上,“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然形式”[7](P104)。因而,以“个人自我实现”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伦理精神,不仅突破了古典伦理学的自然秩序对个人自由的束缚,而且克服了现代道德哲学对道德义务与道德后果的割裂所导致的自由与自然的矛盾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作为社会化的伦理精神,既是对现代社会人类道德生活内在危机的深刻指认,也是对人作为道德存在与人作为自然存在的现实和解,它实现的是现代道德存在形态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中的道德形态变革,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话语诠释了道德生活与物质生活的辩证关系,在社会伦理意义上实现了现代道德哲学的存在论革命。这种道德哲学的存在论革命不仅是对道德存在形态的重构,更是对道德规范性的重构,即通过引入人类存在的历史性这一道德理解的新视角,将道德规范从现代道德哲学的形式与内容分裂的规范,重构为一种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社会伦理规范。
三、道德规范性的历史性重构及其理论意义
历史唯物视域中的道德是否具有规范性以及具有何种规范性,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当代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该问题之所以是重点问题,在于它是关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特质的核心问题,只有澄清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什么意义上切中和解决了道德规范性的难题,才能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形态真正构建起来。该问题之所以是难点问题,在于该问题触及到历史唯物主义本身所蕴含的实践主体的能动性和生产结构的决定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在这一张力问题中,道德规范来源的复杂性进一步突显出来。
如果历史唯物主义所容含的人的主体性只有在社会物质生产的结构中才能获得确证,那么对这一主体行为的道德规范是基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是基于客观结构就成为一个问题。显然,如果在历史性的活动中,主体行为完全有结构性要素所决定,那么就无法对主体行为做出作为的道德规范,因为这一行为是被决定的。反之,如果主体行为是其自身的自由意志的结果,那么又如何看待马克思对于物质生产方式之于人的自我构筑过程中的前提性意义。简言之,历史唯物主义自身的理论张力是否为道德规范性留有充分的理论空间?回答这一问题,需要阐明历时性思维引入道德规范性理解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变革意义。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中,道德规范性的追问主要是在一种理论哲学的共时性思维模式下展开,即强调道德规范是一种能够不受时间性经验干扰的标准和法则。这种道德规范性理解模式可以在古典伦理学关于心灵秩序与自然秩序一致判断中获得辨识,即道德规范所遵从的心灵秩序源自于自然秩序所赋予每个人的先天德性,德性对行为的规范只与绝对的善相关而与时间无关。
对共时性道德规范发起最初挑战的是基督教伦理学。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古典时代的循环时间观本质上没有真正的未来,没有未来的世界是一个交织着幸运与不幸的“盲目回旋”和“无休止的重复”。与之不同,基督教的时间观是有未来的,它为人类许诺了拯救和永恒的天福[8](P194)。所以,基督教伦理学基于末世论的世界观和末日审判的规范法则,以救赎历史重构世界历史进而重构人类的道德世界观。虽然基督教伦理学的天国救赎和来世幸福将时间向度引入道德规范的理解,但是真正在哲学反思层面自觉将历时性思维引入道德规范性建构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透过对康德道德义务论学说的批判,深刻揭示了形式主义道德哲学的内在困境。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义务论本质上是承诺了一种“不受制约的意志的自我规定,并把它作为义务的根源”。但是,如果道德规范只停留于这种“为义务而尽义务”,不关注义务所指向的行为内容时,这种道德哲学便成为一种“空虚的形式主义”,“不可能有什么内在的义务学说”[9](P157)。
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提出,道德规范必须从抽象的道德义务过渡到具体的伦理义务,伦理义务之所以是具体的,就在于这种义务论“不是一种哲学科学”,而是从现存的关系中生成与道德观念的伦理关系,在这种伦理关系中,将现实的福利和意见补充到抽象的义务之中[9](P191)。因此,伦理义务不仅不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而正是对人的实体性自由的解放,因为伦理义务一方面使人“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另一方面使人“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于自己内部,并缺乏现实性”[9](P191)。
黑格尔的上述观点虽然在表述上没有直接体现出历时性的思维方式,但是其分析道德义务的本质及其实现形式的思辨方法,却正是以一种过程性和发展性视角理解道德现象。因为从道德义务的主体性到伦理义务的实体性的过渡,所隐匿贯彻的正是对主体自我实现的过程性和发展性观点。将人的本质看作是一个异化以及扬弃异化的过程,这是早在《精神现象学》中就形成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如果说自由的自我实现是《法哲学原理》的主题,那么黑格尔对人自由从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的过渡的考察,其隐匿贯彻正是一种将人看作是在历时性和具体性的发展过程中自我实现的存在。
黑格尔将历时性视角引入对道德现象的考察深刻影响了马克思。正是基于这一视角,马克思强调,“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5](P3)。然而,马克思更为深刻地指出了黑格尔伦理学的局限,“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10](P591)。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转向对“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的考察,正构成马克思与黑格尔考察社会意识诸形式哲学论域的根本差别所在。也正是基于这一转向,马克思科学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真实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0](P591)。由此,马克思真正实现了将现实的历史引入对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诸形式的考察之中。
将现实的社会历史引入道德规范性的考察之中,对于解决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回到前文所提到的问题:如果历史中的人是被决定的,那么他何以具有道德自主性而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如果没有这一道德责任,那么我们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探讨的合法性在哪里?
毋庸置疑,作为现实的社会历史创造者的人,既是在物质生产活动过程中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实现出来的主体,又是不可避免地受到物质生产活动所创造的生产关系的制约和限制。这也是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强调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的真实意义所在[5](P608)。问题的关键在于,正如黑格尔所强调的,人的道德义务并不是与人的实体性存在相割裂的“为义务而尽义务”的抽象形式,由于人既是道德主体性的存在,也是道德实体性的存在,人的道德义务也只有在主体与实体的统一中才是具体的和真实的。
同样,对于马克思而言,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意味着,人既是“道德的剧中人”也是“道德的剧作者”,但人只有作为“道德的剧中人”才能成为“道德的剧作者”,或者说,人是历史中生成为真正的承担道德责任的人。所以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个人所负有的道德责任总是与历史的具体语境和发展过程内在相关,这种责任不是基于某一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且贯彻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总过程中实现人的自我实现的社会历史使命。换言之,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道德规范不是共时的纯粹价值规范,而是内在于人的自我实现过程中的总体性的社会伦理规范。
综上,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规范性重构,所重构的是社会历史活动中的实践主体与历史结构的矛盾关系,进而超越了黑格尔基于伦理国家对伦理实体与道德个体矛盾关系的思辨解决,将道德规范在黑格尔的伦理实体规范的基础上沉降为一种现实的社会伦理规范。因此,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规范性的重构,不仅建构了道德规范性的崭新理论形态,而且实现了对现代道德合理存在形态和现代人道德生活的真实根基的深刻指认,进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作为一种积极且明确的伦理学理论形态才得以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深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道德规范性重构问题,对于构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当代理论形态,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当代研究均具有重要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