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2020-12-01田丽颖
田丽颖
辽河油田培训中心(党校),辽宁 盘锦 124010
约定合同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面对对方违约时的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适用合同违约金不仅仅能够加快法院案件审理进程,还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义务。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额外获利的情况,这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长此以往不利于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就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主张违约金时,举证责任在双方之间的分配进行讨论,并结合实际得出自己的结论。
一、当合同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时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的情形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发生纠纷后,合同守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赔偿违约金,但是如果违约金过高,以至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全国各法院各有不同,尚未有定论。在实际审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审理认定应当由主张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还有部分法院认定应当由守约一方对此举证,举证责任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没有统一定论。
第一种审判思路可参考(2016)民终第12号判决书,该案件根据双方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利率计付。违约方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酌情降低。原审法院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合理的融资经营成本为依据,将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违约金酌情减为按利率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约方如果主张审理认定若按照利率24%计算确定违约金后金额仍然过高,但并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按利率24%计算确定违约金明确过分高于损失,相当于其主张无相关事实依据,故人民法院没有支持诉讼请求。在该判决中,法院遵循了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违约一方认为在原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大大超过了合同守约方实际的经济损失,主张降低违约金金额,那么其就理应承担该举证责任。对于提出违约金酌减请求的违约方来说,由于其本身并不掌握合同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违约方的举证责任是应当提交及确认违约金不合常理、远超实际损失的事实证据。如在涉及到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计算时,通常可以采取计算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对应的金额,或计算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后果所对应价值的方式进行。应当注意到,法院在合同违约方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时,并不要求考虑可能存在的一切损失,而需考虑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损失。
第二个审判思路可参考最高院(2015)民二终字第204号判决,该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违约金虽兼具补偿、惩罚的双重性质,但应以赔偿合同守约方的损失为其主要作用。现合同违约方对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数额提出异议,在合同守约方除资金占用损失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之情形下,诉请支付逾期三个月的违约金明属过高,依法可予以调整。该案件就偏向于合同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审理法院将相关的举证的责任分配给合同守约一方。当然,法院不必强求合同守约方能准确地证明损失的金额,只需要合同守约方就损失的范围、大小作出合理陈述,并适当举证,为法官的审理提供合理的依据。这就是说,合同的守约方只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预见到的,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能对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概范围及数额,即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如果发生一方违约,则经济损失就有发生的可能即可,法院或仲裁庭即可根据合同守约方的举证来确定合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其违约而形成的损失的范围及数额,进而依此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在法院的实际审理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各法院面对同样的违约行为、同样的违约责任,却可能为合同双方分配不一样的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此种情况引发诉讼中合同双方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就引发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尺度。因此,明确此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当务之急。
二、关于主张合同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契约自由的体现,同时不仅具有对合同违约的惩罚性和对守约的补偿性功能,还体现了合同的预先确定性和效率性原则。约定合同违约金降低了违约时一方主体的举证成本,即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违约后果,从而能够慎重的订约、适当的履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更应依法、审慎、适当。
在讨论此情形下何方承担举证责任之前,需要了解举证责任这个法律概念。人们通常的理解是如果在诉讼中一方有举证责任,则举证不利的责任由其承担。但是,人们却忽视了双方之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此,对举证责任进行更合理的分配是为帮助法官更为理性的审理判断事实真相。
从审理实践上进行分析,就合同违约金进行司法干预主要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违约金数额过分的高于实际损失,则不仅仅会使合同守约方因此获得不合理正当的收益,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合同违约方的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则使违约金条款偏离立法初衷,有极大可能促使一方为获得合同违约金而故意诱导另一方违约,成为一方牟取不合理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继而与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相悖,极容易产生履约道德风险。
笔者继而认为,此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回归立法初衷,即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法官依据证据判定事实,分配责任如下:
其一,如果存在合同违约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况,合同违约方需要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实际经济损失进行举证。可以参考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合同守约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而合同违约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所以,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违约方是较为合理的。
其二,如果存在合同违约金约定金额过高的情况,合同的守约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量及范围。因为虽然是合同违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合同违约一方往往无从知道合同守约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而且,即便是最后合同违约方提交了证据,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的。在这里,就需要合同守约的一方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双方可以预见因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范围及数额。
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对于因合同一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和金额,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违约一方是根本没有办法了解的,所以由合同守约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法律规定,如果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条文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可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举证责任及能力来认定。
综上,目前亟需进一步完善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情形下请求予以减少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尽快的制定一个详尽的违约金法规已迫在眉睫,让我们期待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违约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