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护制度的意义及构建措施
2020-12-01曹灵君
曹灵君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江苏 无锡 214000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上二胎政策的逐渐放开,社会经济环境出现了不平衡情况,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数量在逐年上升,而此类弱势群体的日常监护管理是当前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开展中的关键[1]。随着监护制度以及信托制度相结合发展的不断深入,信托监护在实际社会管理中的应用显示出了一定的优势和效果,能够充分实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分离时的监护管理,能够确保监护人安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同时能够做好被监护人的管理和照顾。此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统一的重要措施。就当前国际上信托监护机构综合分析来看,均属于盈利性机构,但就我国目前国内实际情况来看,仍然需要慈善性的监护信托机构来完成对弱势群体的监护管理[2]。慈善信托制度基础上充分运用信托原理,对信托监护机构制度进行完善是促进我国信托监护质量的关键。
一、信托监护制度的意义
委托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老人儿童等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限制的人及其相关财务,通过信托合同约定等书面方式将其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即为监护信托,受委托的监护机构需要按照信托约定委托人进行信托事务服务。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社会整体发展的不断进步,传统监护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效果越来越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乡村入城市工作的人越来越多,相应的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做好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看护管理,也是目前社会稳定控制管理中的关键[3]。这一社会环境的调整充分体现了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以及传统监护制度的弊端,为了确保社会商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监护制度表现出了非常显著的困境。主要为以下几种:首先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4]。其次是老人监护管理的缺失以及整体监护理念的落后,监护方式较为传统,适应性较差。信托监护制度属于完全慈善性监护制度,其在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监护方面中的应用具有非常显著的优势,充分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情况。对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非常显著的保护作用,能够将老人以及儿童等无实际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保护,弥补传统监护制度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弊端。
二、信托监护制度的构建
(一)信托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条件以及受托人的资质
明确信托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条件以及受托人的资质是确保信托监护制度稳定构建的基础。首先,需要对被监护人的条件进行考察,被监护人主要以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为主,且需首先考察家庭条件主要以低保户、贫困户为主的,如对象家庭条件较好,则无法对其提供监护服务。其次,被监护人需要具有自我生活能力,健康状态较好,无需进行完全照看,另外被监护人须无任何严重系统性疾病。如监护合同签订之后,发现被监护人存在身体异常,有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况,受托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停止对其的监护。另,如被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委托方需要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并对监护合同予以解除,严重不良行为主要为道德层面中的不规范或者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5]。
信托制度的监护人需要具有相关的受托资质,信托机构具有法人人格,需要具备其独立的必要资产,且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需要在工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且需明确登记在民政部门,已取得慈善机构服务资格,确保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托机构需要具有配置专业的信托管理人才,由于信托监护制度下信托机构的主要行为为公益行为,并非盈利性信托机构,与其它财产性信托相比有非常大的区别,信托监护机构以及个人均不可在信托工作开展中取得任何报酬。
(二)信托监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监护法律关系主要包含三方,分别为被监护人、委托人以及受托人,该法律关系中责任以及义务分别体现在不同人群中,即:委托人以及被监护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受托人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人在此信托监护关系开展时,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从而将被监护人交托给相关受托人以及监护机构,委托人有权利了解信托机构相关监护活动能力以及实施情况,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委托人在将被监护人委托给信托机构时,需要查阅其相关材料。如委托人和被监护人存在身份重合情况,同样需要享有此权利。被监护人在此法律关系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信托监护机构相关管理要求及规章制度,切不可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干扰到信托机构的正常工作开展,或者威胁到信托机构监护其他受托人以及义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同时,受托人需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正常生活。信托机构在正常工作开展中需要加强对受托人的培训及管理,受托人有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在约定范围及时间内的生命安全,需要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照顾好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受托人需要为被监护人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开销及补贴,针对被监护人属于儿童,需要进行教育问题,由监护机构与当地政府相协调,同其他教育机构相合作,为其进行教育保护。另外可以邀请有能力的被监护老人参与到对儿童的教育及管理中,充分发挥被监护老人的余热,丰富其日常生活,起到相互协助、辅助的作用。
(三)加强信托监护的扶持
由于信托监护制度下相关监护机构均属于慈善性服务,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扶持管理,由于该类资金的来源非常有限,相关企业以及政府均需承担起责任,同时需要招募更多的义工参与到监护机构的工作中来。信托监护的扶持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推进。首先,是政府扶持资金的拨付,政府需要根据信托机构的实际营业情况以及服务范围,为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信托机构制度的完善和机构运行的顺利开展[6]。其次,是相关企业需要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可以通过捐赠物资或者捐款的方式对信托机构进行帮助,另可引导员工参与到信托机构的工作管理中去,形成相互辅助的促进效果,同时有助于企业自身工艺文化的宣传和推进。最后,是义工奖励制度的开展,义工的加入对于信托监护机构工作开展的推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强对义工的奖励,对于义工参与的积极性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奖励主要以精神奖励方面为主,如职称评定单位招聘等,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从而鼓励义工积极参与到信托监护机构的工作中来。
三、结束语
综上可知,与传统监护制度相比,信托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和灵活,打破了传统亲属权力关系的监护,将信托制度融入到了监护管理之中。对于被监护人的监护质量有明显提升,且弥补了老人无立法监护管理的空白。随着现代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经济的不断发展,留守儿童以及空巢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信托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已经逐渐显现出来。但是,由于其本身属于一种全新的监护制度,尚无丰富的实施经验,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确保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