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共产品视角下文物博物馆产品属性划分及供给模式

2020-12-01郭春媛

东南文化 2020年4期
关键词:供给文物博物馆

郭春媛

(郑州博物馆 河南郑州 450006)

内容提要:传统的文物博物馆事业依据单位属性将不同的文物部门划分为国有与非国有两种类型,并据此界定经费投入方式。虽然两者都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但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全部由政府作为经费供给主体全额投入,非国有单位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鲜有投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营主体的多样性趋势,这种以单位属性划分经费供给模式的标准应逐步转向社会供给的文化产品类型区别经费供给模式,突破体制限制。公共产品视角下,文物博物馆事业供给模式的探索,应着眼于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理论依据,为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获得财政投入寻求可能,从而缓解供需矛盾,减轻财政负担,提高供给质量,亦为提升文化遗产行业的社会力量参与度、促进文物“活起来”发挥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是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加强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内容,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物保护利用需要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共同参与。我国文化遗产之所以得到较好的保护传承,不仅有政府作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主体持之以恒的投入,也得益于民间收藏和保护文物的传统。尤其是随着公众对精神文化需求的增长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参与到这一行列中。然而受体制惯性和相沿成习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文物博物馆行业的事业属性,忽视了对于其产品属性的研究,相关的法律政策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公民与社会组织缺少介入其中的途径,成为加快行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明确要求“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1]。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为支撑,提出将文物博物馆事业向社会供给的产品区分为基础保障性产品(纯公共产品)、投资性产品(准公共产品)、非国有产品(私人产品)。从产品性质出发,打破体制限制,探索公共产品视角下的文物博物馆单位产品供给模式,为非政府主体参与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可行性研究提供依据,亦为提升文化遗产行业的社会力量参与度、促进文物“活起来”发挥积极作用。

一、传统意义上的文物博物馆事业与经费供给情况

文物博物馆事业作为我国的重要事业之一,在发展改革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内涵与外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人员队伍、工作机制、业务范围和经费供给方式,并在行业传统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体制惯性与思维惯性。

(一)文物博物馆事业

在我国,习惯上把文物工作称为“文物博物馆事业”,亦简称“文博事业”。通常所说的“事业”,指人们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一个行业缀以“事业”,即可指代与这一个行业相关的所有工作,“文物博物馆事业”即如此。以公益性为主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其主要职能就是向社会提供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在我国,“事业”还有另一层意思,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发挥公共服务功能的主要载体。“文物博物馆事业”与作为“事业单位”的文物博物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我国“事业单位”的特定语境下,文物博物馆所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都被冠以政府行为,以事业单位的属性界定了公共服务的属性,“事业单位”的文物博物馆成了整个“文物博物馆事业”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者。

事业单位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市场发展不充分的选择。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类由政府设立、领导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2]。例如,在传统体制中,文博事业单位由政府投资创办,接受政府控制,依靠政府管理,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也是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而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民众消费水平、层次日益分化,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市场细分与科技发展也为非政府部门参与文物博物馆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了可能。顺应发展需要、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打破这种单一供给模式,实现多元化、多主体的供给。

(二)文博事业经费供给情况

目前我国文博事业经费的重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包括上级财政和地方财政两部分,以地方财政为主。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对文博事业的经费投入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虽然国家对文博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社会力量也加入这一行列,但是仍难以填补当前文博事业面临的巨大资金缺口。伴随认识的加深和公众参与热情的高涨,我们对文博事业提供公共产品的认知也在转变。2015年颁布的《博物馆条例》已经明确“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就是对公众需求的回应。2016年被称为“文博创意产业元年”,国家连续出台政策,鼓励文物博物馆开拓创新,提高自我造血能力,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推动政策落地的具体措施没有完全落实,文物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在操作层面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我国文物数量众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境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766 722处,文物藏品4138.9万件/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世界遗产53项。截至2019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5535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1710家[3]。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文物资源,经费投入的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除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状况相对较好外,由于缺少资金,大量低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堪忧,也有相当数量的可移动文物因得不到修复而无法展出。仅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无法满足文博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健全机制,使更多私人、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资金筹措,是我国文博事业目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西方发达国家,博物馆的经费来源比较多元,不完全依赖甚至不依赖政府投入。比如,美国博物馆的经费来源就有多种渠道,包括门票收入、商店销售、文化聚会、社交晚会、出租场地、发展会员、筹措企业赞助资金、特展收费等,项目丰富、形式多样。美国博物馆经费不足部分主要靠社会捐赠获得,通过向社会推销、展示博物馆来获得捐助,是美国博物馆的重要工作之一[4]。例如美国的史密森尼研究院(Smithsonian Institution)作为由美国政府资助的半官方性质的博物馆机构,尽管其每年三分之二的经费来源于国会拨款,但仍以展览交换、推销商品、拓展服务、会员资助等途径筹措经费[5]。多元的经费来源不仅使博物馆有更稳定的经费支持,而且推动其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比如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完善。

二、公共产品理论及供给方式

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西方经济学术语,最早出现在意大利学者马克尔(de Marco)《公共财政学基本原理》(First Principles of Finance)一书中,被翻译为“公共产品”“公共物品”“公益品”等。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对公共产品下了经典定义:“所有人共同享有的集体消费品(collective consumption goods),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减少任何其他人的消费,从而对每个居民和各个集体消费产品而言都有公共产品。”[6]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等人在此基础上完善了公共产品的定义与特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与非竞争性(non-rivalry)的物品被称为公共产品[7]。根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将公共产品分为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独自占有消费为前提,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具有效用上的可分割性(divisibility)、消费上的竞争性(rivalry)和受益上的排他性(exclu-dability)。纯公共产品有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任何人对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的消费;二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一种物品被提供后,没有任何人可以被排除在该物品的消费过程之外,或者说为排除某人消费该物品的代价巨大。准公共产品亦称“混合产品”,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是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半公共产品[8]。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供给、私人供给和非营利组织供给。

准公共产品既具有公益性特征,又是一种公共可选择的消费品。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准公共产品种类简单,与纯公共产品一样全部由政府财政投资。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准公共产品需求日益增大,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使一些公共产品实现排他性和竞争性成为可能,因此准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而真正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越来越少。无论是财政负担还是供给效率,单一政府投入已无法满足公众对准公共产品的需求,造成了准公共产品供需矛盾急剧恶化。而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性或竞争性,因此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有可能产生收益,也使一些非政府资本有了参与准公共产品投入的愿望。受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准公共产品市场化供给方式的影响,我国对部分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供给方式由原来的公共部门垄断供给变为公共供给、公私合作供给并存的多元化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准公共产品供需紧张的局面,如教育、医疗、高速公路、公共交通等方面皆是如此。

(一)政府供给公共产品

19世纪80年代,边际效用价值理论(marginal utility)进一步发展了公共产品论,认可了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合理性、互补性。这一理论界定了政府与市场职责,明确了政府公共财政与非政府资本的投资范围,使整个社会的公共服务水平迅速提高[9]。由于私人供给公共产品会产生“搭便车”的问题,导致公共产品供给减少,因此,有些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供给。例如遗址古迹、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如果由私人供给,难以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会造成供给不足的情况。

(二)私人供给公共产品

由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存在效率和品质低下、供应不足等情况,经济学家提出决定产品和服务是否为公共产品的是其供给方式而非内在属性,通过与消费者订立契约,解决“搭便车”问题,公共产品可以由私人供给。私人供给公共产品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的准公共性,使其可以订立契约,通过市场供给;二是具备将不付费者排斥在外,提供“选择性消费”产品的技术;三是由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即产权的明确界定。私人供给公共产品可以由捐赠的方式实现。

(三)非营利组织供给公共产品

非营利组织供给公共产品既可以在某种程度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也可以为政府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法。非营利组织供给公共产品具有创新性、灵活性、效率性等优势,供给方式也非常灵活,既可以独立供给,也可以与政府或私人合作供给。非营利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四)混合供给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并不一定只能由单一主体供给,政府、私人、非营利组织共同合作的供给模式不仅有助于提高供给效率,还能有效防止公共产品供给缺位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撤资和代替的方式引导并促进私人资本进入公共产品供给市场,政府不再是公共产品的直接供给主体,而是管理者、指导者,私人和非营利组织则是公共产品的派送者。这种模式实现了多主体参与供给的可能,而且更具效率和公平性。

公共产品就是对社会公平供给的公共服务,与我们所说的政府通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本质是一致的。之所以称为“产品”,根本区别在于对公共服务的考量角度不同。“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是从供给主体身份区分的;而公共产品则是从供给内容加以衡量,把提供服务者与服务内容区别开来、更关注本质。也正因为如此,政府、私人、非营利组织都具备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各具优势,也各有局限。随着消费者对公共产品需求多样化的发展,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也将向多主体供给趋势发展,政府、私人、非营利组织多方合作、优势互补才能为文博事业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

三、公共产品理论下的文物博物馆事业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文博事业承担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没有改变,但作为“事业单位”的博物馆继续承担全部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公共服务供给职能已然力不从心。按照公共产品理论,认真分析文博事业供给的公共服务内容,可将其划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甚至有多主体共同供应的混合产品。

(一)文物博物馆事业供给产品中的纯公共产品

按照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划分,文物博物馆事业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属于纯公共产品。一方面,公民无需为这些产品直接支付成本也能够使用;另一方面,公民通过消费这些产品,能够获得情感和精神上的愉悦与享受,但无法排除其他消费者也同样享受这样的感受,个人无法独占该产品。此外,在生产纯公共产品的过程中,成本并不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大幅上涨。例如,博物馆在承载量达到最大前,新增的参观者对博物馆日常运营的成本并没有太大影响,任一观众参观博物馆展览所获得的服务都不会影响其他观众从博物馆获得同样的信息服务。类似这样的公共服务产品没有明确的盈利点,难以通过私人供给,所以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营通常由各级政府供给,公共财政全额负担,这些产品是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性产品。这类公共服务产品的共同特征是对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指导性、规范性和引领性,不针对单一项目,但对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如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博物馆技术标准研究、人才培养输送等。

(二)文物博物馆事业供给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

文物博物馆事业向社会供给的产品中有些并不兼具纯公共产品的两种特性,或具有非排他性但有一定竞争性,或具有非竞争性特征但一定条件下会形成排他性。如针对公开招标的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每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都可以参加,提出自己的修复方案,即具有非排他性,但最终只能有一个方案中标,对于参与的各个单位就具有了竞争性。另如对于收费的历史古迹,任何参观者都可以进入观赏,即具有非竞争性,但参观人数的增多会增加博物馆的管理运营成本,同时也会影响参观感受,对参观者而言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此类产品因为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虽然也是文物博物馆事业供给的公共产品,但却可以形成投资并能够产生收益,对于非政府部门参与供给有一定的吸引力。类似的公共产品还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文物保护设施建设、博物馆展览、文化创意产品生产、博物馆数字化等。随着市场的细分、运营模式的转变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这种类型的公共产品在文物博物馆事业中将会越来越多。

(三)文物博物馆事业供给产品中的私人产品

鉴于文物收藏、保护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因此民间一直存在着较为庞大的文物市场,如私人所有的古建筑、民间文物收藏品、非国有博物馆、民间文物交流市场等。受体制所限,此类产品并非国有,由私人保管、私人投资、私人受益,但因为其产品的特殊性,同样受国家文物博物馆相关法律政策的管理和制约,本文称之为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供给产品中的私人产品。此类产品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四)文物博物馆事业供给产品中的混合产品

在保证博物馆公共属性的前提下,多主体供应产品有利于文物博物馆事业的长远发展。例如许多国家已将社会力量纳入博物馆运营的重要环节,通过博物馆基金、博物馆理事会、博物馆之友等制度,依靠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运营博物馆,不仅扩大了观众范围,还吸引了更多资金投入。这些产品各具特性,供给模式也各有不同,有的需要政府供给,有的需要政府引导、市场参与供给,有的则完全需要靠市场供给。科学合理的供给方式不仅能够增加供给效率,还能发展生产力,使市场更具活力。

四、公共产品理论下文物博物馆产品的供给主体

将文物博物馆产品划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后,就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产品确定不同的供给主体、设计供给模式,以实现扩大供给范围、减轻财政负担、提高供给质量的公共产品供给目标。

(一)基础保障性产品即纯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基础保障性产品即纯公共产品,也就是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博物馆技术标准研究、人才培养输送等。这些产品是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指导各地开展文物博物馆工作的依据。这些产品的投入周期长、无直接经济效益,只有政府以更好地发挥公共职能、提高公共产品服务水平为目的,由公共财政全额负担。对于这些产品,政府仍是供给主体,各级政府应继续加大投入力度,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此外,政府也应加大完善基础工作的实施力度,保证此类产品的有效供给,并保证这些规定、计划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

(二)投资性产品即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投资性产品的供给应按照准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采取多元化供给。单一的政府供给难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但是由于其公共属性,单一的市场供应也难以全面保证。应以政府为主,在建立健全政策机制的前提下,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政府授权等方式引进企业投资、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的方式扩大供给主体范围。政府供给应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通过公益组织发起募集以增加对投资性产品的投资规模,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此外,此类产品因具有排他性,只有消费才能受益,因此也有收益。非政府资本有投入意愿,但其公益性不能放弃,故需要政府加以规范、引导。与此同时,政府也必须保证对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时刻体现政府的监管作用。在投资性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应制定标准、限定价格以确保公众对产品的使用受益,保障行业内竞争者间的公平、公正。由于限制造成企业收益的损失,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保障非公资本参与的积极性[10]。

(三)非国有产品即私人产品的供给主体

非国有产品因其排他性和竞争性决定了政府难以良好供给,所以非国有产品(私人产品)最适当的供给主体无疑是私人。但鉴于文物的特殊性,私人产品供给仍应置于政府监管之下。无论是非国有博物馆还是私人享有产权的古建筑,其本身仍是文物,仍是需要保存和传承的人类财富,故其保护、管理、修缮、使用需符合国家对于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至于由此增加的私人成本,政府亦应给予帮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11]。政府对于私人供应公共产品应进行政策扶持,在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为文物保护提供更多元的支持。

(四)混合产品的供给主体

混合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其最优供给主体是政府和私人或第三方组织共同参与。为保证其公平性,政府应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提供一定政策性鼓励和帮助,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参与提供条件。

五、展望

我国文物博物馆产品供给主体单一已经严重影响事业的发展,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给、鼓励文博单位增强造血能力的文件虽然很多,但却得不到有效落实。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政府职能过大,没有严格区分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没有跳出“事业单位”运营模式,无法与有意参与文物博物馆事业公共产品供给的企业找到契合点;缺乏清晰的政企合作模式,企业找不到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盈利点;公益组织发展不充分,没有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事业公共产品供给;文物博物馆单位自身缺乏积极性,受人事、财务管理限制,无法突破现有体制框架,传统的部门管理要求与国家政策不同步等。

以公共产品视角重新划分我国博物馆提供的公共服务,是针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众对公共产品多样化需求在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回应。单一的政府供给、私人供给或非营利机构供给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建立多元化、多主体合作互补的供给模式是满足文博事业未来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公共产品的区分,为不同主体参与供给创造可能。按照公共产品供给模式设计,转变政府职能,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博物馆公共产品,发挥不同主体优势,最终形成政府公共财政保护型供给为主导,企业、个人资本利用型供给为补充,公益组织志愿型供给为辅助的多元化供给体系。

一是明确政府与企业供给范围和方式。政府是文物保护产品的主导型供给者,事关文物博物馆事业基础的纯公共产品或垄断性较高、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准公共产品,政府是最佳供给主体。这些产品涉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全局,对行业有宏观调控作用。在供给方式上除政府直接生产外,还可采取财政补助、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供给。2016年起郑州市启动了“生态保遗”工程,对位于市区内的文化遗址结合城市绿化建设进行整体保护,以遗址为核心建设生态公园,既改善了城市环境,也赋予城市公园深厚的文化底蕴。2017—2021年,郑州市规划建设100个遗址生态文化公园,实施内容包括拆迁、安置、绿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等,公园建成后向社会免费开放。为解决资金,郑州市政府采取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出资补贴的方式,根据遗址的重要性和所处位置,确定每一处公园的最低投资规模,由公共财政按投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可达投资额的30%,这就是政府公共财政补助供给模式。2017—2018年,已新建11处遗址生态文化公园,总面积2957亩,总投资10.1亿元,政府补助2.7亿元,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企业作为文物保护产品的补充性供给主体,可以更多地参与能丰富文物产品类型、能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准公共产品供给中,对于这些产品政府应主动退出,由企业供给或与企业联合供给。

二是建立文物保护产品供给清单。制定政策明确企业、个人参与文物保护产品供给的行为界限和权利界限。按文物保护产品内容,划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对于涉及文物本体保护、文物考古等项目,应禁止非公资本介入;对于与文物本体有一定关联但非公资本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应限制进入,如文物古建筑的修缮要明确标准、使用要限制范围,博物馆藏品使用要有限制性条款等;对于与文物相关性较差的产品,应明确哪些文物保护产品可以由企业或个人参与供给。如用于文化遗址环境整治、城市遗址公园建设,企业可以投资哪些领域,其投资回报有哪些模式;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其出资可以用于哪些领域、享受哪些优惠。清晰的政策界限可保证非公资本有准确预期。以郑州商城遗址公园建设为例,公园建设中凡涉及城垣本体维修和保护的均由政府投入实施,而周边环境改善、配套设施建设在符合文物保护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均交由企业建设。

三是激发文博单位自身活力。由国家文物部门会同国家人事、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保现有扶持文物单位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于文创研发的前期经费投入、研发人员奖励机制的落实,以调动积极性。允许具备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在确保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开展与业务范围一致的经营性活动。针对国家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方针,一些地区制定了区域政策,有效实现了国家意愿与地方主动性的结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8年《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地方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试点单位可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净收入中提取70%及以上奖励开发工作人员”的规定在国内尚不多见,也是对国家鼓励调动文博单位自身积极性最为量化的标准。

实现文物博物馆事业公共产品多主体、多样化供给可以有效缓解现阶段供需不平衡的现状,实现多样化供给的基础是相关政策规定的完善、事业单位的改革、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多方的努力将使文物博物馆事业更具活力与魅力。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 号),[EB/OL][2016-03-04][2020-01-10]http://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 03/08/content_5050721.htm.

[2]李文钊、董克用:《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理念与政策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3]《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国博物馆名录的通知》(文物博发〔2020〕9号)[EB/OL][2020-05-13][2020-05-20]http:// www.ncha.gov.cn/art/2020/5/18/art_2318_43812.html.

[4]单霁翔:《博物馆的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EB/OL][2017-07-31][2020-01-10]https:// www.sohu.com/a/161100183_426335.

[5]李梅:《对博物馆经费来源的一点思考》,首都博物馆编《首都博物馆论丛》(第29辑),北京燕山出版社2015年。

[6]Paul A.Samuelson.The Pure Theroy of Public Expenditure.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4,36(4):387-389.

[7]李阳:《公共产品概念和本质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10年第4期。

[8]左惠:《文化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及其供给模式选择》,《中州学刊》2009年第5期。

[9]唐祥来:《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之比较》,《山东经济》2009年第1期。

[10]王璐璐、曾元祥、许洁:《论文化产品的公共属性——兼谈文化产品生产中的政府职能》,《出版科学》2014年第5期。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B/OL][2013-11-15][2020-01-10]http:// www.scio.gov.cn/zxbd/nd/2013/document/1374228/1374228_1.htm.

猜你喜欢

供给文物博物馆
我给文物当“医生”
文物的栖息之地
博物馆
供给侧改革指标体系初探
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三字经
一图带你读懂供给侧改革
一图读懂供给侧改革
露天博物馆
文物失窃
文物掉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