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体制研究
2020-12-01善托娅
善托娅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生态经济是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精神文明建设等统一的、可持续性发展的经济。在多年的经济发展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对生态经济的研究。当前我国生态经济发展中还面临着很多困难,从法制层面来讲,当前生态安全法律建设不尽完善,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结合当前生态经济法律建设的现状,革新理念,重视立法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一、我国生态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对生态经济法律建设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共同发展,这些理念的研究给生态经济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多年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中,伴随着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水资源污染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也积极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但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生态经济建设发展也有了新的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等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整体生态观进行全面的法律法规修订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中,多是从侧面出发,或者是针对具体的某一领域等,缺乏从整体生态观出发,全面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缺乏完善的系统化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未对原有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以修订和完善等。
(二)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生态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了基本法律、综合法律及专门的法律等多个层次体系,我国专门法较为完善,但是其他方面相对欠缺。如一些省市虽然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不同的法规都有各自的侧重点,没有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哪里有问题治理哪里,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等现象。
(三)缺乏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体制
在多年发展中,部门立法,利益分割等依旧存在,因部门关系及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最终出现多头管理等问题。如针对水资源问题,在政出多门机制的影响下,出现责任不清、权责不明、相互交叉等问题,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产权制度及责任不清的问题
如在一些地方的林业产权责任划分中,因产权制度不明晰等,影响到人们保护森林的积极性。同时,在生态经济法律保障机制建设中,政府、企业及公民不同群体的责任划分不够清晰。
二、国外生态经济法制建设带来的启示
国外生态经济法律法制建设起步相对较早,在多年研究和发展中,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逐渐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给我国生态经济法制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借鉴。
其一,观念的革新和进步。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时,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带来生态危机等问题,威胁到人们的生存。生态主义中心等新理念的出现,将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承认要尊重自然,体现出对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带来了人类价值观和世界观等方面的变革,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其二,重视总体生态系统管理。主要是管理资源和环境的战略,对生态系统的各个部分加以考虑,并综合分析其社会和经济价值,采用多学科的方法,解决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方面需要借鉴欧美等国的经验。
其三,要重视生态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配套。不同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立法,并逐渐建立了层次分明和较为完整的配套体系,值得借鉴和学习。
其四,坚持立法科学性。在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修订过程中,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并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强。
其五,采取综合管理体系。要树立全局发展眼光,树立生态理念,综合考虑不同因素的联系,识别生态系统中不同要素的关系,并借助多种手段,积极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立法,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三、我国生态经济法律保障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革新生态经济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理念
要打破原有的将人作为中心的生态伦理理念,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念主要是以人类为中心,认为自然万物都必须符合人类的需求,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但是人类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要以新的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革新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将人看作是自然的一部分,尊重自然和非人类生命物种,实现人与自然和平共处。生态经济建立在生态学理论基础上,法律保障机制也要以生态主义为中心,经济发展要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范围,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的循环,为经济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创新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主要是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体现出的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思想动机。在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中需要研究其目的,了解立法是否符合生态经济的发展。结合美国和日本在此方面的发展经验,分析我国环境立法目的,要强调生态利益优先,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不是经济利益优先,这是一种功利主义和短期发展。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中立法的目的需要优先考虑生态环境。
(三)重视法律制度的创新
要确保生态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从法律制度等方面着手。
首先是做好环境保护法的生态化。结合当前现状,并树立生态整体发展观,积极构建环境保护法体系。生态整体观主要是把所有的个体看作是一个有机体,把人类看作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将自然界所有东西联系在一起,强调整体性和联系性,强调生态系统的价值和利益。环境保护法律建设也要树立生态整体观,在其价值观念的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体系、环保意识等进行转化,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生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创新管理理念。当前发展中,对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各国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模式,在不同场合的生态管理方法存在差异。在当前国际环境资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中,多数是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规定相关。要从环境资源法进行概括,综合看待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并考虑社会经济等价值,采用多学科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社会、市场等调节机制,解决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最后是创新管理体制。在生态经济管理中综合生态系统的理念和方法,需要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出发,了解不同因素之间的联系,认识各个子系统和外部元素的区别联系,从而综合多种手段,运用到实践中,如机构设置的优化、管理体制的创新、新模式的探索等。具体实践中,可以将我国划分为不同的生态区,在不同的生态区域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和协调监督委员会等,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全国性的生态委员管理,协调处理问题。全国性的管理与地方性的管理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生态管理机构要从区域生态环境出发,立足长远发展,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地进行生态管理。
此外,还要重视生态恢复制度的建立。针对原有发展中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问题,要对生态系统进行人为干预,减轻其负荷,辅以人工措施,推动生态环境的自我恢复,针对土壤退化、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要建立生态恢复制度,坚持环境优先,宏观调控,因地制宜等原则。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经济发展法律保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在对我国生态经济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中,要树立新的生态观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针对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探讨相关的法律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