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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对安全管理的经验反馈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产权用电高压

邓 敏

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湘西 416400

触电伤害事故一般被定性为触电人身损害纠纷,在整个民事侵权案中占比不高,但是,在供电企业法律案件中占比高、影响大。本文收集了近几年的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判决书,分析了其中的判决逻辑及依据,给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一、电力设施的产权决定了触电侵权行为主体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产权方承担了主要责任,同时政府部门及供电部门也承担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作用。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电力企业有对电力用户用电安全进行检查的权利,同时对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有提示并告知整改的勤勉注意义务。

如(2016)湘07民再28号案认为国土局对土地使用权审批时未尽法定审核义务,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致使所批建房的土地距离高压线的水平距离没有达到安全标准,给在电力保护区内建房创造了条件。国土局有过错,与触电受伤有因果关系,判决国土承担30%的责任。

在实际中,也有产权方委托相关企业代维的,产权方作为行为主体不能摆脱其法律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产权方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产权方和代维方签订协议的内容与受侵权方无关,受侵权方只和产权方有直接关系。

二、低压触电事故的责任分析

按规定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低压),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1],应由被侵权人对产权人的过失进行举证。

在现实实践中,低压事故主要分为二类,一类是用户产权的,通常情况下,约定计量装置是产权分界点,在产权分界点内发生事故的基本上都判定供电公司无责。如(2016)湘06民终861号案,电力公司既非涉案机埠的产权人,对该机埠亦无管理、维护职责,同时亦无法律规定电力企业对于用电设施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义务,故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类是供电公司产权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用户进行举证,如电线断落触电,(2017)湘31民终235号案受害人被因暴雨冲塌横倒在路上的木电杆0.22KV导电线路电击死亡,事发当天系大雨天气,视野有限,产权人电力公司也未及时树立警示标志,结合野外杂草丛生的环境,以及电线掉落数天之久的情况,受害人作为农村妇女,很难预见到涉案电杆存在的安全隐患,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各类低压事故中,漏电保护器应安装没安装或者失去了作用,没起到保护作用被多次举证作为供电公司的责任。供电公司的漏电总保护器的动作是否通常不作为供电公司过失的证据,该设备主要是用于保护电网安全,而用户的末级漏电保护因在用户的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高压触电事故的责任分析

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高压电,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如果发生高压事故,产权方需要举证来减轻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能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情况很少出现,产权方就只能通过举证来逐步减少应承担的责任[2]。

如(2017)豫02民终1182号案,杨某某是在杨凤奇的指示下进行作业进而触电身亡,杨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在施工过程中自身的安全有一定的防范意识,故其本人亦应当承担20%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方,未在出事地点设置警示标准,未尽到相应的对供电设施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其承担40%的责任为宜;

同时,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2017)湘05民终115号案,易某丙明知是高压电杆,仍将宽带网线绑扎在印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10kV转黄线”电杆上,以致引起触电事故。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管理人,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3],根据规定,对易某丙因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四、对安全管理的经验反馈

(一)加强产权管理

产权决定了触电侵权行为主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产权的确定一般是通过签订《供用电合同》来确定产权分界点。通过几轮的农网升级改造,绝大多数电力资产产权都已经明确,但也有一小部分因为种种历史原因,产权的划分不明晰,只有既成事实,没有具有很强法律效力的证据支撑。

产权不能清晰界定,导致不能清晰的明确双方的维护、巡视的范围,会影响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极易造成缺陷无人整改,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日常巡视维护,及时消危消缺

在明确产权的电力资产,巡视工作和消缺工作基本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风险相对较小,主要是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或者产权纠纷存在争议的地方,巡视消缺工作就存在缺陷,从判决书看,普遍认为,这些有争议产权或者不属于供电公司的设备设施,供电公司应该有基本的巡视,在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仅仅告知用户治理并不能免责,还要督促进行整改,如不整改可以采取停电或者告知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执法,确保隐患的消除。

(三)加强对相关方的管理

相关方如代维单位、施工单位等引起的人身损害与业主单位的责任是相连的,相关方也一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由于各种原因,相关方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受到安全教育培训的程度不一,安全生产意识比较单薄,是事故的高发区。供电公司有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发包出去的,作为业主单位,对其安全管理负有很大责任,集团公司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分包安全管理,把外包队伍和劳务人员统一纳入企业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培训、统一奖惩。

(四)加强警示标志的管理

警示标准对提醒各类人员注意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安全警示标志不全,如高压电杆上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池塘下“高压线下严禁钓鱼”标志覆盖率可能不全。油浸式柱上变压器一般悬挂的是“高压危险,请勿攀登”的标志,从各类判决来看应增加一个“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能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五)加强安全用电宣传

从众多的案例来看,触电人身纠纷除少数是由于一些自然条件的极端变化引起的意外外,绝大多数都是可以避免的,主要是加强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可以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要求,利用“网格化”服务优势,进行网格化的宣传入户进集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居民讲解安全节约用电常识、电力设施保护知识、涉电消防安全知识、汛期涉电安全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等,提醒在用电时容易造成的危险点,怎么辨别生活中常见的用电故障,着重提醒有老人、儿童的家庭增强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引导居民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的习惯。还可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为广大的学生进行安全用电宣传,提高接受度和宣传面,发动全体用户的力量,实现全面覆盖。

电网设施覆盖区域广大,触电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只有通过不断的分析,进行经验反馈,不断进行提高改进,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轻法律风险,保证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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