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比较研究
2020-12-01戴伦乔
戴伦乔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江苏 南京 210016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检察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应的评价,并给予了高度肯定,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的认知还是较为缺乏的,为了加深人们对检察公益诉讼的了解,并明确在检察公益诉讼中需要注意的内容,本文将把检察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以及国外公益诉讼进行比较,以促进检察公益诉讼的普及速度。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以及国外公益诉讼制度与我国的对比
(一)公益诉讼的制度起源与理论基础
公益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当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并不完善,因此并没有随着时代的更迭传递下来。到了近代,法国学者狄骥才创立了诉讼概念,他认为,诉讼被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后来,公益诉讼经过德国与日本两个国家学者的借鉴,才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并为很多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打下了基础。客观诉讼解决的内容主要是公共利益方面的;而主观诉讼解决的内容主要是私人权益方面的,它们之间具有很多差异。第一,客观诉讼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秩序为最终目的;第二,客观诉讼最终的评判标准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原告与诉讼方不是一定要存在利害关系,而主观要求相反;第三,客观诉讼一般会对多人产生影响;而主观诉讼则一般只对诉讼当事人产生影响。
(二)各个国家公益诉讼制度
1.法国
在法国,1804年检察官就获得了提起与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而1976年,检察院也被赋予了民事诉权,但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检察院可以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提起诉讼;第二种是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但关系到了公共秩序,这时检察院可以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提起诉讼。
2.德国
在德国,检察机关是可以提起以及参与民事诉讼的,并且检察机关还有提起类似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在行政诉讼方面,是具有公益代表人制度的,德国法律规定,如果检察官需要对公益进行维护,那么就可以直接参与进联邦行政法院的诉讼中去,但对于纪律惩罚性质以及军事性质的案件却无权干涉。
3.日本
在日本,检察官在民事诉讼方面是具有监督的权限的。2007年,日本实施了消费者团队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给予了消费者保护团队向经营者提起禁止某种营业行为的诉讼,极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日本目前还没有关于行政诉讼方面的公益诉讼。
4.英国
在英国,总检察长代表着国王,总检察长可以为了维护公益而采取行动,并且以自身的名义为私人提供起诉的资格,并对司法审查进行有效的申请。主要的流程为:公民先告发,接着检察长对其进行审查,最后公民以总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行政方面的诉讼。
5.美国
在美国,检察机关负责的主要是刑事公诉,但在法律进行授权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如果案件的性质较为恶劣,并有可能影响到国家的整体利益,那么检察机关是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的。检察官在诉讼当中可以作为原告也能够作为被告,并享有上诉的权力。
6.俄罗斯
如果检察长认为提起诉讼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公民权益的,那么诉讼就可以被直接提起,检察长甚至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介入。对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俄罗斯检察机关是具有监督权的,甚至可以中止行政执法,其法律效力非常高。
(三)我国的借鉴与创造
在对以上几个国家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解之后,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以上几个国家当中,检察机关都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英国有类似的规定,但并不能发挥出真正的作用,检察机关的实际效用更类似于诉讼机关。
第二,目前来看,世界范围内只有我国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基于我国独特的政治体制的。我国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存在的核心价值就是为人民服务,它们都具备保护公益的责任。在我国,对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保障工作行政机关是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的,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尽到责任,那么就由第三方的检察官来进行督促。
二、检察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对比
(一)总体上的区别
1.诉权的来源
一般来说,我们经常接触到的民事以及行政诉讼都是主观诉讼,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当事人的实际权益进行良好的保障。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受到保障的,当事人可以对诉讼权利进行充分的使用,这是为了尽可能对实体利益进行公正的处理。但检察公益诉讼却与上述诉讼有着很大的差别,公益诉讼的基本核心是公益保护,这就意味着公益诉讼绝对不能够成为谋取利益的手段,如果以公益的名义谋取利益,那么就会对公益诉讼制度造成破坏。把职权法定作为基础,意思就是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诉讼权力的使用与处分的职权,对于检察院来说,必须要以法律为底线,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走。
2.诉权的地位
对于公益诉讼和传统诉讼两种类型的诉讼来说,检察机关与案件之间都没有利害关系,但检查机关的诉讼地位却有着明显的不同。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民事以及行政诉讼中扮演的是监督者的角色;而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扮演的是主导者的角色,案件是否要起诉、起诉的请求以及什么时间撤诉都是由它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方面是直接受益人。
(二)行政公益诉讼跟与一般行政诉讼的关系
撤销、确认、变更、赔偿以及履行诉讼等都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实际内容,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具体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确定违法,第二是履行公益监管的职责。其中违法方面又分为两大类: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通过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可知,一般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属于违法不行为,要进行上述,首先必须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确定,接下来行政机关就会依据法律行使自身的监管职责。
1.行政公益诉求的性质属于督促诉讼,而民事、行政诉讼请求一般都较为明确,如一人要求另一人偿还多少金钱等。若行政机关中出现违法以及疏于职责的情况,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对它进行相应的监督,但具体的处罚属于行政权的管理范畴。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只要公益得到了保护,那么诉求也就完成了,后续对相关人员的追责以及处罚并不是公益诉讼需要负责的。
2.行政公益诉讼还包含了协同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因此任务也非常艰巨,检察机关处理案件,主要是解决提出的问题,而问题根源的防治以及挖掘还需要民众的协同努力。在这里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诉求请求与诉求建议的实际适配性;第二是确认违法诉讼请求的灵活性,检察机关必须要时刻根据公益诉讼的原则与底线来对案件进行处理,以实现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比较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条法律规定是在1954年颁布的,在当时,检察机关已经依照组织法来处理民事案件了,到1957年,一年下来足足办了2000多起的民事诉讼。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就有检察机关基于宪法定位,直接通过检察机关起诉,这一行为有效弥补了我国公益保护制度的缺失,良好地保障了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1997年,河南省检察院第一次以原告身份起诉,这为我国各地区直接通过检察机关成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良好基础。
1.诉讼请求
在法律规定上,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并没有什么差别,其中都包含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内容,但不同的是,生态环境类别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多出了一条生态修复责任的内容。这一内容的添加能够直接绕开修复评估环节,直接用生态修复来补偿,大大提高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率。
2.实体处分
基于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普通的民事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撤诉的,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只具备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不包括对公共利益进行处分,同时,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案方式也不能为调解和和解,若要撤销诉讼,则必须要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三、结语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内容的普及度较低,民众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认知程度也还并不深刻,本文通过详细讲述国内外检察公益诉讼的差别以及检察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的不同,希望能够加深民众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并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普及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