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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从时某某诉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拆违法一案谈起

2020-12-01陈知勉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花木要件高新区

陈知勉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事实推定具有灵活、便捷的优点,但其也具有或然性这一天生的不足。本文以时某某诉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市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强拆一案为例,探讨事实推定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广大审判人员对行政审判领域事实推定的适用进行思考与探索,向着建立完善的事实推定制度这一目标迈出一小步。

一、从某强拆案谈起

(一)基本案情

原告时某某经营一处花木盆景园,2014年,某市高新区城市道路某路北延项目启动,该项目途经原告经营的花木盆景园。2015年1月20日,被告某市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一勘测规划公司对原告花木盆景园进行了清查登记。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一直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3月23日,原告的花木盆景园被强拆。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

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高新区管委会主导高新区城市道路某路北延项目工作,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工作均应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涉案的拆除行为发生在高新区城市道路某路北延项目施工过程中,拆除行为有利于高新区城市道路某路北延项目施工。从原告提交的拆迁现场照片和被告提交的某路道路及排水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庭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被告将原告的花木盆景园列入拆迁范围,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他人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推定其花木盆景园系被告拆除的主张成立,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判决认定被告拆除行为违法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识与一审法院一致,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

二、事实推定概述

(一)事实推定的概念、必要性与渊源

推定是由司法人员作出的具有推断性质的事实认定,其本质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方法从归纳到演绎的转变。法律推定指“当特定的事实已经证实,且无相反的证据提出时,要求法庭作出的法律上的假定,即裁决推定的事实成立”;事实推定指“从其他已确定的事实推定某事实成立”③。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对于事实推定是否应予以认可,不同专家学者之间也有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认可事实推定,但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还有部分学者仅认可法律推定,而把事实推定视作举证责任规定或证据法则。笔者认为,事实推定这一概念应予以认可,理由有三:1.法律推定往往由事实推定发展或转化而来④,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前身;2.事实推定比法律推定更加灵活,为提高审判效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3.事实推定的存在有助于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意义重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召开法官会议,对类案进行讨论,得出统一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审判人员召开专题讨论会,针对某一批具有同类性质的案件出具的审判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截至2020年1月14日共发布了24批指导性案例。这些会议纪要、审判指导意见与指导性案例中都蕴含了一些推定规则,这些推定规则显然不是法律推定,但对于本院及下级法院具有司法审判上实际的约束力,这就是我国事实推定的渊源所在。

(二)事实推定的构成要件

事实推定由基础事实、推定事实、常态联系与反驳四个要件构成。其中,“基础事实是指导致推定的某一事实或实施组合”⑤,是最核心的要件。基础事实的来源包括证据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自认的事实与法律拟制的事实等,构成了推定的发源与基础。推定事实是法律上想要得出的案件事实,即我们需要得到的结论。推定事实是一种或然性事实,因此一定具有可反驳性这一特性。常态联系是能被人民群众通过经验法则认识和理解的一种事物之间的或然性联系。简单来讲,就是做出推定的逻辑。反驳属于保障性要件,反驳的对象可以是基础事实、推定事实或常态联系中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任何一个构成要件被驳倒,推定事实都不能成立。下面本文就结合案例,对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三、事实推定在行政审判中的意义与分析

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科学合理地运用事实推定对于解决审判难题、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确保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具有重大意义。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为了证明拆除行为是被告所为,原告常提交拍摄的照片,摄录的视频等记录有标的建筑物拆除前后状态甚至拆除过程的证据。但即使照片与视频能够清晰地显示拆除全过程,由于实施拆除行为的人员不会佩戴任何标明身份信息的工作证件,这些视音频证据仍然难以证明拆除行为是被告所为。此时,合理运用事实推定,就成了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审判难题的重要手段。

在本文案例中,时某某的花木盆景园被拆除是本案的基础事实,根据常态联系,即案件发生时社会一般人的逻辑分析,花木盆景园的拆除有利于某路北延项目施工,受益方为某市高新区管委会。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某市高新区管委会既是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负责方,又是花木盆景园被拆除的受益方,故推定其为拆除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结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此时,审判人员就要着重审查被告对于这一推定能否做出有效的反驳。花木盆景园被拆除这一已经由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无可反驳,常态联系又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审判人员将目光重点放在对推定事实的反驳上:我们将推定事实—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记作p,将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了拆除行为记作q,由于p、q不交集(花木盆景园只能由一个主体拆除一次,p、q为矛盾关系),若被告能举证证明q为真,则推定事实p就为假。本案二审判决中载明“……且某市高新区管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他人实施了拆除行为,时某某推定其花木盆景园系高新区管委会进行了拆除,该主张具有事实根据,也符合一般常识。”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q为真,也没有进行其他反驳,因此法院认定时某某推定花木盆景园系被告拆除的主张成立。这就是事实推定的一次合理运用。

四、事实推定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原则与展望

事实推定建立在一定的经验法则基础之上,虽然其具有快速认定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但其本身具有或然性,是一种不周延的事实认定手段,可能会造成认定事实错误。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适用原则对其适用进行限制,以避免滥用和误用。

第一个原则是末位适用原则,即应当把事实推定作为认定事实中最后适用的手段,“推定正是在一般证明方法无效的情况下,最后才可以采用的一种证明方法”⑥。第二个原则是严格适用原则,包含严格的适用前提:无法证明或不便证明(收集证据所花费的成本远高于诉讼成本);严格的适用主体:法官、当事人、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第三个原则是公正适用原则,即相对弱势群体的有利推定与相对强势群体的不利推定。第四个原则是公开适用原则,只有坚持公开适用原则,把审判人员自由心证的心路历程公开透明,才能减少暗箱操作,抵制司法腐败。

我国行政审判领域的事实推定散落于法官会议纪要、审判指导意见与指导性案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尚未抽象化、理论化,形成相应的事实推定规则。我们要做的就是逐步将具有共性和可复制性的事实推定予以规则化、理论化,形成事实推定规则。再将通用性规则予以明确,构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注释:

①案例: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豫71行初669号行政判决书.

②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897号行政判决书.

③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85.

④何家弘.从自然推定到人造推定——关于推定范畴的反思[J].法学研究,2008(4):110-125.

⑤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择(增补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6.

⑥裴苍龄.再论推定[J].法学研究,2006(3):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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