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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问责

刘 旭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研究院,北京 100074

一、“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与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作为一项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监督执纪新政策,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创新理论成果,对于把纪律停在前面,以铁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丰富的实践价值。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机整体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逐层设置的防线,处理措施逐步严厉,凸显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零容忍”,体现了从严治党的理念。首先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力求把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其次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是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防止小错误酿成大错误;第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我们要相信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是有觉悟、值得依靠和信赖的,只有少数人才是必须用纪律手段进行惩戒的;第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的只能是极少数”,中央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达到惩治一个、惊醒一片的效果,从而真正实现保护“树木”、纯洁队伍的根本目的。

(二)“四种形态”为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思路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四种形态”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内关系包含了国有企业中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的关系,覆盖了所有的党组织和全部党员,在对象上是全面的。全面从严治党在时间上体现为经常化,不是一阵风、搞运动,要成为一种常态。“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党的纪律和规矩要全覆盖和关口前移的理念,是新时期国有企业治党理论的新发展、新成果。

(三)“四种形态”是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国有企业作为我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是新时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国有企业必须坚决两个“一以贯之”。但是从近年的中央巡视组对央企巡视结果来看,“党的建设滞后于企业发展、党组织作用弱化、虚化、空化”,“党的基层组织纪律松弛、组织涣散,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淡薄”等表述就不断出现在对央企巡视反馈意见中。伴随着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力的是国企高管的腐化堕落。这些现象和问题,一是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在国企的持续深入推进,在纪律面前没有特殊,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应当受到制裁;二是也反映出国有企业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还与中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说明国有企业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单位对苗头性问题没有抓早抓小,查办案件不力,执纪问责存在“宽松软”的现象。推进国有企业监督“四种形态”向纵深推进,能够为国有企业强化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指明方向、提供遵循,而且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我院在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敢于向腐败现象亮剑,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运用“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来说,长期以来,由于惯性思维和以往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的思想认识及工作落实,还没有彻底地适应;对于不少经营单位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当前市场环境下行压力下,干部职工对于争取到的每一个项目都倍加珍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和市场孰轻孰重,站的角度不同,看法不一样;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贯不够、不深,使得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认识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需要领会吃透其精神内涵,进而转化为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二)“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标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在制度机制上,责任目标分解、结果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操作流程不够系统、标准不够明确,往往造成基层单位存在执行上的困难。在执行效果上,对于落实主体责任,部分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度衰减;对于落实监督责任,部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力度不够、能力不强。

(三)监督执纪创新方式方法有待加强

在实际监督执纪工作中,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将“四种形态”完全贯穿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案件查办等工作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历年变为现实,需要不断创新监督执纪的方式方法。

三、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路径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知易行难,关键在于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

(一)压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细化落实“两个责任”清单,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界限,分清单位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重要领导职责和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的职责权限,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格局。综合运用内部巡视、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法律审查等企业内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对企业改革重组、公司上市、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控,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党的“六大纪律”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苗头,教育提醒、阻止制止、执纪问责及时跟进,斩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

(二)建立责任和问责机制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有责必问、实则必究上下功夫。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即出现问题后,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例如:在事后发现企业的某名党员干部存在不当行为,就要利用倒查机制,看其直接领导是否在问题还小的时候及时发现进行过批评教育,如果没有发现,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发现了而且还存在包庇的情况,就要加重处罚。同时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形成“责任分解压实两个责任,问责追究倒逼责任落实”的完整链条。

(三)落实“三转”要求,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落实“四种形态”,要求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调整职责定位、转变工作方式。要进一步聚焦中心工作,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守执纪底线;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坚持惩防并举,教育为先,将工作重心由查办违纪案件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深化监督执纪“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综合治本功能。

四、结语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要长期去做,始终做到态度不便,决心不减、尺度不松。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水平,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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