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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境遇下的宪政演进、位阶及价值共识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位阶违宪宪政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依法治国境遇下宪政演进分析

我国在实施宪政的过程中,主要就是将具有抽象特点的宪法条文,应用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将宪法在国家政治统治与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出来。在我国宪政实际演进的过程中,主要就是宪政在国家治理工作中“生根发芽”,和国情相互契合。从唯物史观的相关角度来讲,我国的宪政在演进期间,可分为四个阶段。①萌芽的阶段。此阶段就是建国时期到1954 年宪法颁布之前的时间段,在这个期间全国人大制定出了关于宪法关系调整的相关法律文件,间接的开启了我国宪政的实践之门,将其作为基础,在党的领导之下,探索宪政中西方法治模式的应用。②初步奠定的演进阶段。在1954 年到1966 年的这个阶段,宪法的颁布为我国政治统治提供了良好的依据,虽然这个阶段的宪法经验不足,但是,可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局面。③徘徊阶段与颠覆阶段。在1966 年到1982 年的这个时间段,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虽然这个阶段的宪法已经经历修改,但是,不能彻底的化解法治混乱局面。④重建与繁荣阶段。从1982 年到目前为止,法律层面中已经结束我国的法治混乱局面,在不断磨砺的过程中,我国的宪政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与完善,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性有效提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也开始按照宪政的具体要求有序运转,宪政也开始逐渐稳固[1]。

二、依法治国境遇下的宪政位阶分析

(一)宪政的实施分析

宪法的实施属于宪政的第一位阶,其属于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的上位概念,要想更好的在国家统治与治理中将宪法的作用发挥出来,就必须要充分界定“宪法实施”的这个位阶。而对于宪法实施位阶而言,属于宪法治理中的变形,将经济元素、政治元素、社会元素、文化元素等有机的融入到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轨道,并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方式、确保人权核心价值精神的理念,创建出相应的国家体制,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为国家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等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对于宪政而言,其主要是将宪法作为基础形式的国家治理政治制度,并非权利装饰物。在此类理念的引导之下,宪法实施过程中,其效力的范围除了涉及到公权力机关,还和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直接联系[2]。在此情况下,除了需要合理的界定权利,还需为权利提供相关的规范条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国家塑造出社会大众依照宪法行使自身权利的良好法治局面。

(二)宪法司法化的位阶分析

我国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宪法司法化属于第二位阶,其主要就是在同一实施宪法的过程中,进一步的演进过程,使得宪法能够与各种普通法律制度一样,进入到相关的司法程序之内,将其作为案件在裁判过程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允许审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在法律裁决文书。从理论研究的领域来看,研究者有着宪法司法化的反对倾向,甚至否定了宪法实施的客观规律。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宪法司法化,可使得法庭审判期间,对案件与规定性的文件内容进行审查,尤其是行政诉讼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异议的时候,法官就可以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启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一旦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宪的问题,就要进行处理。

(三)违宪审查的位阶分析

依法治国的境遇之下,违宪审查属于第三位阶,属于宪法司法化的下位概念。在违宪审查方面,主要就是某些机关按照具体的程序与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与特定主体行为有无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且提出相关的处理决策。从本质上来讲,主要就是限定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规范性,审查是否有违反宪法的行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制定违宪审查制度,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规范审查制度,除了具有宪法权威性的维护作用之外,还能促使社会向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某些角度来讲,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完善的违宪审查工作制度,智能从形式方面赋权,没有提出具体的审查要求与工作内容。在此情况下,建议制定出完善的违宪审查工作制度,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3]。

三、依法治国境遇下的宪政价值共识

在依法治国的这个境遇之下,宪政价值共识,主要就是基础性的民主价值共识,还涉及到法治与人权的价值共识,具体表现为:

(一)民主性价值共识

从本质上来讲,民主属于宪法制定方面的前提,只有将民主理念体现出来,才能更好地实施宪法,在此情况下,宪法实施、宪政发展最为主要的价值共识,就是“民主”的理念。从狭义方面来讲,对于民主而言,主要就是政治方面的民主,指的是国家政权建立环节、运作环节中,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其中,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在此情况下,就应该将民主的这个价值共识凸显出来,例如:我国在颁布宪法的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工人、农民与资产等借记人民的医院,无论在宪法制定还是实施的过程中,均将人民的主体地位凸显出来,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与决策权,从而形成了民主性价值共识[4]。

(二)法治的价值共识

对于法治而言,主要就是法的统治,此类观念和人治观念相互对立,强调依法治国,可将民主法律化理念、制度化理念、体系化理念与规范化理念等凸显出来。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政府对法律进行执行,人民群众对法律具有一定认可,于法律框架之内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实施,法律已经成为了跃居统治阶级之上的主体,重视实现法治的目标,能够在宪法范围之内,使得各个阶层与群体可以有序的运行,为依法治国营造出较为良好的法治氛围[5]。我国的宪法中已经提出相关规定,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建设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为宪政的良好发展夯实基础,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宪法中已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相关方略,不仅明确了我国在宪政活动中的基础性依据,还能为改革开放提供较为明确的发展方向。

(三)人权的价值共识

从本质上来讲,人权主要就是将人当做是主体,明确其享有的基本与根本权利,不仅属于人在社会中生存的要素,还属于宪政推进期间最为基础的理论。我国实施宪法的过程中,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国家统治工作,使其有序的进行,除此之外,还能将保障人权的各种内容全面体现出来,确保国家的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并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这样能够有效的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与社会环境,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态政治成长模式。人权价值共识强调尊重人权,并且保障人权,属于维护人民群众权利的价值追求,可体现出尊重群众生存权的相关理念,并维护公民的发展权,从根本上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合法权益等不受到侵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宪政的发展与实施提供保障。

四、结语

在我国宪政发展的过程中,坚持维护宪法在实施期间的权威性,并全面的按照法律制度维护公民权益,可营造出社会公平环境,促使国家安定发展与稳定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可促使宪政的良好发展。在此过程中,应强调依宪执政的相关理念,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的核心要素,在全面促使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上,促进宪政的发展。上文分析了依法治国境遇之下,宪政的演进、位阶和价值共识,为响应依法治国的号召,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应该提倡依宪执政的相关理念,为国家现代化发展营造出和谐环境与稳定的社会,推动国家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与经济领域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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