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继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继子黄某继父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中的“扶养”一词采广义解释,包括狭义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继父母子女间“有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也包括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两者满足其一,继父母子女间就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但法律并未明确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文拟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以兹解释立法。

一、抚养义务的认定标准

(一)理论上的认定标准

学界对抚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仅以继父母和继子女持续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3 年以上即具有抚养教育关系。[1]王歌雅教授认为这一标准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5 年以上。[2]

另一种是结合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如房绍坤教授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4 个因素:第一,继父母为继子女给付了经济上的抚养费用;第二,继父母和继子女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继父母对继子女持续抚养教育3 年以上;第四,继父母主观上愿意抚养继子女。[3]

(二)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在董某和邱某的继承纠纷中,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从袁某与邱某结婚时起至董某能独立生活时止,董某一直系住校生,在四川上学,而袁某与邱某婚后长期在北京工作,客观上邱某不可能与董某长期共同生活。一审判决仅以董某的生活费、教育费主要来源于袁某和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定邱某与董某形成抚养关系确有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是正确的。[4]

在案例一中,由于继父对继子没有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仅依据继父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继子的抚养费和生活费,不足以认定继父对继子履行了抚养义务。

案例二:在黄某、王某继承纠纷中,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黄某受王某、郑某抚养。虽然黄某父亲黄某某对其拥有法律上的抚养权,但现行法律并未否定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并存,即使黄某生父支付了抚养费,也不能因此否定王某对黄某的抚养。综上,黄某与王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5]

在案例二中,即使生母没有其女儿的抚养权,该女儿的抚养费亦由生父支付,但是继女实际和继父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在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这一客观事实,已经足以认定继父与继女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案例三:在孙某某与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中,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某在生母曲某与孙某某结婚时,已年满16 周岁,现有的证据虽表明孙某某与许某某存在共同生活的多项客观事实,但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较短,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6]

案例四:在杨某、吴某1 继承纠纷中,二审法院认为,二被上诉人吴某2 和韦某登记结婚时,被继承人吴某某尚未满16 周岁且随吴某2 和韦某共同生活。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某与被上诉人韦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7]

案例三和案例四综合表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之一,长期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为2 年以上。

以上案例综合表明,在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首先,应当考察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其次,应当考虑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长短。最后,支付抚养费的客观事实,并非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决定因素。此外,该抚养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生父母是否有抚养权的影响。

二、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

(一)理论上的认定标准

学界对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讨论较少且观点较为一致,如房绍坤教授认为,认定继子女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须同时包括以下4 个方面:其一,继子女履行了经济上的赡养扶助;其二,继子女履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怀;其三,继子女持续赡养继父母2 年以上;其四,继子女主观上愿意赡养继父母。[3]

(二)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案例五:在戴某某与赵某、赵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中,再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与周某某再婚后,被申请人赵某某与赵某、周某某夫妇共同生活,且其当时仍在就学阶段,赵某、周某某夫妇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其大学毕业,赵某某大学毕业后亦与赵某夫妇长期共同生活,有权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8]

在案例五中,法院认定继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母的财产,主要是依据继子在成年后与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对继母进行了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赡养扶助。

案例六:在陈甲与俞甲、陈乙法定继承纠纷中,再审法院认为,陈甲在未成年时与生父共同生活,成年后与继父章甲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双方经济独立,在生活上无需对方的经济扶助,并未形成继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即使在生母逝世后,陈甲时常照料章甲,但此行为仅是尽孝,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本院不支持陈甲要求继承章甲遗产的诉讼请求。[9]

在案例六中,虽然继子成年后与继父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并且在生母去世后时常探望继父,但继子从始至终并未给付继父赡养费,无法认定其对继父履行了赡养义务。

以上案例综合表明,在认定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时,持续的经济上的供养是一个关键因素,仅有生活上的照料不足以认定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三、结论

抚养,主要体现为长辈对晚辈的抚育、教养。通过上文的分析,对于抚养义务的认定标准,理论和实践中虽有分歧,但均考虑以下三个主要因素:第一,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长期共同生活;第二,继父母是否给付继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第三,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生活进行了照料。此外,学者在理论上还同时主张考虑主观因素,但主观意愿不易判断且时刻变换,宜通过客观表象来体现主观意愿。

综合分析以上全部因素,“长期共同生活”这一客观因素已经囊括了其他因素。首先,在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不可避免的要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其次,继父母和生父母结婚后大多采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所以继父母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着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即使继父母和生父母婚后采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长期的家庭共同生活,继父母也难免需要支付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最后,继父母和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也体现了双方相互之间的接受和认可,反映了双方的主观意愿。因此,在判断抚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时,将“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作为关键甚至决定因素最为合适。

但“长期共同生活”也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对于“长期”的具体期限,我国学者对此的主张有3 年或5 年,实践中对此的界定为2 年以上。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的立法例,俄罗斯家庭法规定的这一期限为5 年以上,阿尔巴尼亚家庭法则强调抚养的时间不少于10 年[3]。通过权衡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为双方共同生活5 年以上较为适宜。

对于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 条第1 款的规定,赡养主要体现为晚辈对长辈的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通过上文理论和实践的综合分析,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最重要的因素应为给付赡养费。此外,法条对赡养的概念进行界定时,将经济上的供养放在首位,也侧面印证了给付赡养费这一因素的重要性。当然,与抚养义务的持续时间相对应,赡养也需达到5 年以上,继子女才能享有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猜你喜欢

继子黄某继父
一口唾沫引发互殴: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未婚夫车祸之谜:那个戏精“继子”在行动(下)
未婚夫车祸之谜:那个戏精“继子”在行动(上)
一头卖不掉的牛
黄某的行为是包养情妇还是通奸?
对传统戏曲演出的创新和思考——以赣剧《双贵图》中的兰继子为例
和继父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