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隐名股权强制执行法律问题实证分析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债权人外观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一、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一)案例一:王某、刘某、詹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概要:2013 年5 月,王某发起设立A 公司,王某实际出资并同詹某签订代持协议,约定属王某10%股权由詹某代持,股东会向王某出具了股权证书。后詹某与刘某产生借贷纠纷,登记于詹某名下所属A 公司10%的股权被法院冻结。此后,王某以自己为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

争议焦点:(1)《公司法》第32 条第3 款中“第三人”是否仅限于交易第三人;(2)股权代持协议是否能够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请求执行股权的行为非股权交易商事行为,因此不符合外观主义原则上所称的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股权权属依据外观主义原则判断,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关系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最高院再审认为,“第三人”应当包括名义股东的所有债权人,最终支持了债权人刘某的请求。

(二)案例二:西安某支行与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概要:中国银行西安支行向法院起诉请求西安某经贸公司归还贷款,达成调解协议后该公司仍未归还,该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名下股权,此时,上海某公司以自己为真实权利人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

争议焦点:债权人是否限于股权交易之中的第三人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外观主义原则的根本目的及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第三人应局限于相关标的交易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只有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才能适用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最高王彦川认为“实际经过公司和股东的批准,投资者可以针对第三人的情况进行交易”

该观点将问题登记在册领域,可以借鉴,这一观点值得探讨。此外,有学者认为,“虽然在非交易情形下,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的信托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但只要门面主义中存在“自己与原因”的因素,就可以达到风险利益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虚假登记的效力是实际权利人故意追求的,法院应当禁止其反诉”。楼长卿,楼瑾,金家驹从“事实”到“登记与公示”的转变,院再审维持一审、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二、研究现状

(一)理论现状

王彦川认为“实际经过公司和股东的批准,投资者可以针对第三人的情况进行交易”该观点将问题登记在册领域,可以借鉴,这一观点值得探讨。此外,有学者认为,“虽然在非交易情形下,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的信托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但只要门面主义中存在“自己与原因”的因素,就可以达到风险利益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虚假登记的效力是实际权利人故意追求的,法院应当禁止其反诉”。

(二)司法实践

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78 份适格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通过阅读分析发现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类似,因此将案情抽象为,名义股东债权人以借贷关系的生效裁判文书为根据,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义股东)名下登记的股权,此时,隐名股东以其股权代持协议,主张自己是涉案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请停止执行。争议焦点在于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即具体体现在《公司法》中的“第三人”是否应当限定在“交易”领域、隐名股东能否阻却强制执行等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指引,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因此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其中,基于权利外观主义保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案件有59 件,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案件有5 件,根据股权实际权属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有14 件。

三、分析和讨论

(一)司法困境的原因

关于隐名股权强制执行问题,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指引。(2)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对类似案件作出裁判观点相反的判决(3)对于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以及“第三人”的适用领域,在理论界具有较大分歧,未能形成主流观点。

(二)分析与讨论

针对第一个问题,第三方应限于“交易”领域,商业外部性适用的前提应是交易中心因信托利益而产生的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是外部性原则的要求,但也可能损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根据善意取得股权的要求,应当将第三人限制在交易范围内。公司法中受本条保护的第三人,包括债权人,认为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正式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二)因权利人的过错造成登记不真实的;(三)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可以查看的代持股协议,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参与物权属于实际的投资者,享受股权投资收益的权利是类似于物权,从借款,所享有的债权被执行人的钱,不执行所涉及的投资权利的目标为一个特定的对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权利对抗制度,只要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足以确定隐藏股东对相关投资权享有的实体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货币债权。相信委托持股协议虽真实有效,但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应影响第三方。

当实际投资者的权利与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商业外部性原则将债权人纳入对第三人的保护。还是站在实际投资者的角度,结合物权法上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限制债权人的“交易”(股权交易)而排除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官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判断依据,才能做出符合法律原则、尊重商业惯例的判断。笔者认为,《公司法》第32 条第3 款的“第三人”不限于股权交易的第三人。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第27 条和《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第24 条、第25 条可以发现:(1)商事主义原则保护的是第三人的权利,从形式上看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可以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一是公司登记公示之外观与真实外观不符。二是造成这种登记外观非真实原因是权利人的过错。三是第三人信赖被登记之外观。(2)公司法中的登记公示和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物权法之规定不适合套用在公司法上。并且商事裁判有自己的特殊性,债权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之公信力的信赖同登记股东之间为或不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因此具有信赖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3)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具有最强公示力和公信,即使不真实,只要第三人因此登记产生信赖利益,法律就必须对其加以保护。(4)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发生下交易领域,但第三人强制执行并非是为了取得股权,并且其前提也并非是名义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5)商事登记所反映的公信力是国家行政行为的公信力,若其信赖利益不能得到保护,不仅是对国家公信力的质疑,同时使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受到质疑,从而阻却债权债务关系的构建。

同时,即使隐名股东能够证明自己是真实权利人,其也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1)股权代持协议属于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内部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信赖利益,实际出资人不具有公示地位。(2)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是以债权方式向显名股东主张返还投资权益,并不存在物权优于债权之说。

猜你喜欢

强制执行债权人外观
外观动作自适应目标跟踪方法
A Shopping Story to Remember
不论外观还是声音,它都很美 Yamaha(雅马哈)A-S3200合并功放
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与规避可能性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兼评股权变动模式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论强制执行中的法律修辞
债权人放弃破产拍卖 玩具反斗城有望复活
方外观遗迹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