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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抵押物抵押权借款人

张 莉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广州分局,广东 广州 510600

信贷业务是银行主流传统业务,是银行利润最主要的来源,属于高收益业务板块。整个信贷业务流程分解为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贷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等不同环节。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市场化不断深入,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或隐藏的法律风险,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影响也随之增大。本文主要针对信贷业务中容易疏忽的环节,分析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特征与表现形式,探讨银行信贷业务过程中潜在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合法性,是信贷业务开展的基石

在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受理环节中,银行习惯重点核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础资料,对授权委托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婚姻关系证明、银行流水等其他关键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往往会出于营销考虑、业务拓展等因素予以忽略,导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隐患。

(一)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具决议书,直接影响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据章程规定作出有效决议。如果企业为他人提供抵押或保证所出具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一旦出现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流程或签字要求不符的情形,将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性和合法性。如:2006年4月,A公司为B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董事会决议上虽加盖公司公章,但签名人员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无效。信贷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逐项核实董事(股东)签字的真实性、表决比例、签字流程等关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二)及时完善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条件,避免风险损失或经济纠纷

在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会面临抵押物由于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暂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以及《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物权法》施行前已签订抵押承诺和抵押担保合同的,必须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物权法》适用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使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也认定为抵押权未设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没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完善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真正实现抵押权,防范法律风险隐患。

二、设定保证担保,完善抵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确保银行贷款资金取得合法保障

为了缓释风险,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财产性权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但在设定保证担保、办理抵质押登记时,必须确保担保法律手续落地,避免法律纠纷。

(一)追加企业法人、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避免借款人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或其他约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与其股东分别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独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度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在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为争取客户简化审核流程,会有意或无意放弃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如:2011年9月某银行向某发电有限公司(某集团控股子公司)发放贷款1.38亿元,担保方式为电费收费权质押。借款人自身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企,严重资不抵债,但由于其所属集团是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统一调配和管理资金并拨付偿还到期贷款,因此银行一直为其转贷。2014年集团进行国企重组改制,对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银行在追偿过程中,因借款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集团公司没有提供保证担保,最终导致1.38亿元贷款形成损失。

(二)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满足条件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落实抵押权,防范脱保风险和法律纠纷

银行在一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通常办妥抵押预告登记后发放贷款,并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办理抵押登记。但从该类业务现状分析,因开发商违约、抵押人欠缴费用、司法查封等情况,导致银行在房产交楼2年后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刊登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判例,法院认为在没有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仅享有请求权,即在抵押登记条件实现或约定期限届满之时,对诉争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非对诉争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法院认为《物权法》并未授予抵押预告登记以抵押权,从而驳回了银行对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请。至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才明确规定,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认定该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由于目前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保护尚有待完善,为控制风险,银行应要求开发商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提供阶段性担保,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保障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三、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避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障碍或漏洞,规避法律风险

贷款形成不良后,银行采取直接催收、减免息、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处置抵(质)押物等方式进行追偿。在追偿过程中,将面临借贷、担保、票据、房地产等复杂多面的法律关系,如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成为银行经营发展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及时申请司法查封,避免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查封优先处置权产生冲突的风险

在不良资产清收与处置的案例实践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将大幅度降低诉讼效益,导致抵押物无法变现、贷款代偿能力下降,银行信贷资金损失风险增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来看,抵押物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或执行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由查封、扣押或冻结在先的法院主持,且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启动分配程序。因此,银行应摈弃不良资产“先形成后起诉”等固化思维,建立风险预估前置机制,在抵押担保贷款出现不良预警或可疑信号初期,及时采取诉讼保全优先查封抵押物,实现诉讼风险关口前移,避免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查封优先处置权冲突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依法行使抵销权,能及时回收债权资产,扣划抵销行为也能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延续诉讼时效

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抵销权行使条款,如银行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项时,有权从借款人在本行账户中直接扣收,直至借款人全部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为止等。依据《合同法》规定,扣划债务人存款是银行主张债权人权利、降低资产损失的一种维权手段,实质上是行使抵销权。在实际案例中,不良贷款追偿难,往往是由于债务人经营困难或主观上逃避债务,因此银行对通过扣划债务人存款用于清偿贷款的重视程度和可执行程度都不高,但通过合法扣划处理并经过债务人确认抵销事实,最重要的作用是确保诉讼时效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应当认定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不良贷款追偿过程中,银行对借款人、保证人等债务人依法行使抵销权,既是及时回收部分债权资产,同时扣划抵销行为也能为自己主张债权产生积极影响,确保诉讼时效延续。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布广、差异大、成因杂,要系统地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银行管理决策层首先应清醒认识到法律风险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危害程度和潜在隐患,树立健康的法律合规文化和法律风险内控意识。同时,探索建立现代化法律风险内控管理体系,配置符合银行业务发展特点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防范和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银行经营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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