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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史律》“疇尸”考*

2020-11-30

简帛 2020年2期

李 立

關鍵詞: 二年律令 疇 尸 祠祭禮儀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有“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條文,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下文簡言“整理者”)斷爲“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05頁。上述文字間雜于有關史、卜、祝的律文中間,已顯突兀,而所謂“疇尸”“莤御”“杜主樂”等名稱又在相關傳世文獻中少有載記或稱述不詳,更增添了某種神秘感和複雜性。對此,雖然整理者已有所解釋,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值得商榷,同時也衍生出一些其他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

一、 “疇”與“尸”分别釋讀或更優

關於“疇”字,整理者將其與“尸”字組合成“疇尸”一詞,參考《漢書·律曆志》注引如淳説“家業世世相傳爲疇”,而得出“應指專業任某些神之尸者”的認識。我們認爲這樣的認識存在一些問題,值得商榷。

首先,古俗祭祀之尸,并非“家業世世相傳”。《詩經·小雅·楚茨》有“以妥以侑”句,《詩集傳》引《禮》曰:“詔妥尸,蓋祭祀筮族人之子爲尸。”《禮記·曲禮上》孫希旦《集解》引孔氏云:“天子至士皆有尸,宗廟之祭,皆用同姓之嫡。”顯然,傳統的宗廟祭祀均以同宗族人之子爲尸,但誰有資格爲尸,則需要“筮”來决定,或在孫輩中以“筮”的方式决定。即如《儀禮·特牲饋食禮》所云:“前期三日之朝,筮尸,如求日之儀。命筮曰: 孝孫某,諏此某事,適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爲尸。”

然則,古俗并非祭祀祖先用尸,或云“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屬,諸侯祭社稷、境内山川,及大夫祭五祀,皆有尸”。而尸的選擇,因爲受祭者是“外神”而非祖先,所以“不問同姓異姓”皆可爲尸,但同樣需要“卜吉則可爲尸”。(2)《禮記·曲禮上》孫希旦《集解》引孔氏説。〔清〕 孫希旦: 《禮記集解》卷三,中華書局1989年,第72頁。而《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有“麻嬰爲尸”。《孟子·告子上》有“弟爲尸”。 《詩經·召南·采蘋》有“誰其尸之,有齊季女”。皆非“家業世世相傳”者。

其次,《史記·曆書》集解引如淳説“家業世世相傳爲疇”後,尚有下文“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學”。意爲“疇”即“疇官”。古代疇官乃專職專業人士,之所以名“疇”,乃取其“類”。其父子相承,世世相傳,乃其職業使然。是故,如淳説“家業世世相傳”特指疇官的特殊專職專業而言。

那麽,疇官的特殊專業爲何?其實《漢書·律曆志》注引李奇“同類之人俱明曆者”已經明確指出,就是“明曆者”。《漢書·律曆志》涉及“疇人”的一段話,所言乃“曆數”之源起與傳承問題,其云“曆數”首傳顓頊,三苗亂德則失,而堯復育重、黎之後,使簒其業,其後以授舜,舜命禹,直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紀明曆法”。“故自殷周,皆創業改制,咸正曆紀,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只是“三代既没,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3)《漢書·律曆志》。顯然,疇官又可稱疇人。如淳所云“家業世世相傳爲疇”之疇人,乃習曆數而明曆之專業人員,其“世世相傳”即謂此。

據此,再看整理者關於“疇”字的釋讀,似乎也是無奈之舉,因爲“疇”字本義及引申義都與“家業世世相傳”没有關聯,而不據如淳的注語,“疇尸”則無解。因此,整理者摘取“家業世世相傳爲疇”而解釋“疇尸”之“疇”,才進而得出“應指專業任某些神之尸者”的認識。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也注意到是否還存在另外一種可能,亦即以“尸”爲職業而世承的情況在秦漢時期出現的問題。祭祀設尸之俗行于商周,秦漢時期或少有之。顧炎武更云“春秋以後,不聞有尸之事”,“尸禮廢而像事興,蓋在戰國之時矣”。(4)〔清〕 顧炎武著,黄汝成集釋: 《日知録集釋》卷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849頁。而《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卻明確提及“尸”,説明祭祀設尸傳統在秦漢時期的官方或民間祠祭活動中仍然存在。這樣説來也就不能排除祭祀設尸傳統在秦漢時期發生變化的可能,亦即以“某一類尸”爲職業而世承的情況出現的可能。然而,我們認爲所謂“尸禮廢而像事興”的演變趨勢是不容否定的,漢代墓地石祠堂畫像中墓主人形象的普遍存在就是證明。因此,《二年律令·史律》中“尸”的出現或爲某種特指而非普遍現象,而即使存在這種情況,將“疇”與“尸”組合而成“疇尸”的做法仍然值得商榷,因爲在古代卜筮傳統中“疇”的“疇官”“疇人”意義已經固化而名詞化,而以“疇”來修飾限制“尸”的語用行爲則不免令人存疑。更爲重要的是,在傳統神祇祠祭禮儀中,疇人也已經參與到巫祝禱祠之事中。

綜合上述認識,我們認爲將“疇”與“尸”分開看待似乎更優,這裏的“疇”當指以“明曆”而“世世相傳”的專職專業人員“疇人”。

二、 “疇”在神祇祭祀和巫祝禱祠禮儀中佔有重要地位

春秋以後尤其戰國時期,疇人參與到神祇祭祀和巫祝禱祠之事中,并佔有重要地位。因此,將《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中的“疇”與“尸”分開看待,疇即疇人的認識,既有傳統神祇崇拜祠祭禮儀方面的根據,也與《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的内容及性質相合。

雖然《史記·曆書》與《漢書·律曆志》在載記“曆數”源起與傳承上面,多有重複和雷同之處,但是《史記》在某些提法上與《漢書》不同,值得關注。《史記·曆書》云:“幽、厲之後,周室微,陪臣執政,史不記時,君不告朔,故疇人子弟分散,或在諸夏,或在夷狄,是以其禨祥廢而不統。”根据上述文字的描述,知道疇人的傳統職業與觀星象而知曆時有關,即所謂“明時”“知朔”,即《史記·曆書》司馬貞索隱引孟康説“疇明曆者也”,引樂産説“疇昔知星人”。東周以後,這種傳統發生了變化,即所謂“禨祥廢而不統”。

何謂“禨祥廢而不統”?《史記·曆書》裴駰集解引如淳説“《吕氏春秋》‘荆人鬼而越人禨’,今之巫祝禱祠淫祠之比也”作解。這或是説,東周以後,疇人流散于諸夏夷狄,疇人“明時”“知朔”以祈福祥而爲周王服務的傳統發生變化并呈現出多樣化發展。對此,《漢書·天文志》的相關描述或許更具説服力。其言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間禍亂輒應,衆暴寡,大并小,乃至戰國争於攻取,兵革遞起,城邑數屠,因以饑饉疾疫愁苦,臣主共憂患,於是“其察禨祥候星氣尤急”。顯然,上述文字正可以成爲《史記·曆書》“禨祥廢而不統”的注脚,春秋戰國以來禍亂頻仍的現實生活,導致“察禨祥候星氣”社會風氣的興盛,從而也爲疇人提供了施展其獨特才能的機會,更多地參與到民間有關神鬼吉凶的巫祝禱祠之事中。

如淳所謂“荆人鬼而越人禨”者,見《吕氏春秋·孟冬紀·異寶》楚相孫叔敖事,其云:“孫叔敖疾將死,戒其子曰: 王數封我矣,吾不受也。爲我死,王則封汝,必無受利地。楚越之間,有寢之丘者,此其地不利,而名甚惡。荆人畏鬼,而越人信禨,可長有者其唯此也。”這是説“寢丘”之所以成爲無主之地,就在於楚越之人都認爲“其地不利”,而得出“其地不利”的原因,則在於“荆人畏鬼而越人信禨”。值得注意的是,《史記·滑稽列傳》張守節正義引《吕氏春秋》孫叔敖事時,雖然没有“荆人畏鬼而越人信禨”這句話,但卻有“寢丘者其地不利”語,顯示出“其地不利”仍然是“荆人畏鬼而越人信禨”的結果。

古史往往楚越連稱,如《史記·貨殖列傳》張守節正義所謂“越滅吴則有江淮以北,楚滅越兼有吴越之地,故言‘越楚’也”。從這個意義上看,“荆人畏鬼而越人信禨”不應該被割裂,也就是説畏鬼神與信吉凶是聯繫在一起的,往往構成互爲因果的關係,而《漢書》言楚地風俗則“信巫鬼”與“重淫祀”連稱就是證明,又進一步顯示出神鬼吉凶與巫祝禱祠之事的聯繫。

據此而論,禨者乃吉凶之兆,“察禨祥”而“候星氣”皆在於辨吉凶而祈福佑,這些都與疇人的工作有關。春秋以後尤其戰國時期,疇人已經參與到各種層次的神祇祭祀和巫祝禱祠之事中,并佔有重要地位。而至漢初,幾成絶學。《史記·龜策列傳》言:“高祖時,因秦太卜官。天下始定,兵革未息。及孝惠享國日少,吕后女主,孝文、孝景因襲掌故,未遑講式,雖父子疇官世世相傳,其精微深妙多所遺失。”由此可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將疇與尸、莤御、杜主樂并列,且“皆五更,屬大祝”的法律定位和解釋,既印證了《史記》《漢書》在“曆數”源起與傳承的描述中“疇人”及其相關宗教禮儀發展演變的歷史,也從另一個方面顯示出《二年律令》所處時代“疇人”參與國家層面神祇祭祀活動的事實,以及法律層面對“疇人”這類專職專業特殊技能人才的重視和保護。而《史記·龜策列傳》言至武帝時“至今上即位,博聞藝能之路,悉延百端之學,通一伎之士咸得自效,絶倫超奇者爲右,無所阿私,數年之間太卜大集”。其所反映的對“疇人”等特殊技能人才的延攬保護措施,顯然早已在《二年律令》中就有所表現。

三、 “疇”與尸、莤御、杜主樂的聯繫及性質

將《二年律令·史律》條文中疇與尸分開看待,疇指疇人,尸即受祭者,則莤御和杜主樂也當即神祇祠祭禮儀中專職專業人員。莤,整理者引《説文》“禮祭束茅加於裸圭而灌鬯酒是爲莤,象神歆之也”。(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05頁。《詩·大雅·生民》“其香始升,上帝居歆”,鄭玄《箋》云:“其馨香始上行,上帝則安而歆享之。”即如《禮記·郊特牲》所謂“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郁合鬯,臭陰達於淵泉。灌以圭璋,用玉氣也”。是故,“莤”可以看作神祇祠祭儀式中的獻祭環節,即“束茅加於裸圭”而“灌鬯酒”以“饗神”。則莤御或謂通曉這種儀式及掌握“鬯酒”製作之專職專業人員。疇、尸、莤御皆爲神祇祠祭禮儀中專職專業人員,故整理者將“杜主”與“樂”連解,釋爲“杜主祠之樂人”,雖存疑問,姑且從之。總上而論,《二年律令·史律》條文中的疇、尸、莤御、杜主樂,皆爲神祇祠祭禮儀中專職專業人員。簡言之,疇即明曆者,尸即受祭者,莤御即獻祭者,杜主樂即杜主祠祀樂人,而從神祇祠祭儀式環節上看,似乎涉及明曆、尸受祭、獻祭、樂舞諸方面。

據此,再回到《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中,既然疇、尸、莤御、杜主樂是神祇祠祭禮儀中的專職專業人員,又表示着神祇祠祭儀式中的某項環節,那麽從神祇祠祭儀式的角度上看,上述環節應該存在某種關聯。對此,聯繫《詩經·小雅·楚茨》與《楚辭·九歌·東皇太一》對神祇祠祭禮儀的描寫,或許能够給予我們更進一步的啓發。

《楚茨》描繪祭祀事,幾乎涉及神祇祠祭儀式的完整環節。如: 第二章“濟濟蹌蹌,絜爾牛羊,以往烝嘗。或剥或亨,或肆或將。祝祭於祊,祀事孔明。先祖是皇,神保是饗”。此章言已經準備好牛羊犧牲,只待恭請神保(尸)享受祭品。第三章“獻酬交錯,禮儀卒度,笑語卒獲。神保是格,報以介福,萬壽攸酢”。此章言以犧牲獻祭神保(尸)祈求福佑。第四章“工祝致告,徂賚孝孫”。言巫祝致神意以嘏主人。第五章、第六章“皇尸載起,鼓鐘送尸”,“樂具入奏,以綏后禄”。言祭事既畢,鐘鼓送神。如果將上述詩句還原爲神祇祠祭儀式中相應的内容,則至少包括迎神(尸)受祭、獻祭、鐘鼓送神(尸)諸環節。

然而,《楚茨》第一章則以“賦”的叙述形式鋪陳豐收在即而祭祀神祇的願望,并以“以爲酒食,以饗以祀,以妥以侑,以介景福”結句,似乎與後面諸章無法對應,但古人亦云《楚茨》言祭祀事致詳致備,則首章内容在字面上與神祇祠祭儀式諸環節毫無關聯,似乎又説不過去。如此,《東皇太一》或許能够幫助解决這個問題。《東皇太一》以詩歌的形式描繪了請神、娱神、下神的神祇祠祭環節,但詩歌開篇“吉日兮辰良,穆將愉兮上皇”二句是否屬於祠祭儀式中的某個環節?屬於哪個環節?卻一直被忽視而無解。《楚辭章句》王逸注云:“言已將修祭祀,必擇吉良之日,齋戒恭敬,以宴樂天神也。”(6)〔漢〕 王逸: 《楚辭章句》卷二,岳麓書社1994年,第54頁。顯然,王逸注語已經揭示了上述詩句所述内容的性質,亦即“請神”之前的“擇時日”環節。以此觀之,“擇時日”屬於東皇太一祠祭儀式的第一項内容,其與接下來的請神、娱神、下神及送神構成神祇祠祭儀式的完整程序。據此而言,古人論《楚茨》言祭祀事致詳致備實乃無誤,其首章與《東皇太一》首二句相同,表示已經確定好神祇祠祭的吉日良辰了。據此而論,《二年律令·史律》條文中的疇所表示的,或者就是巫祝所主持的神祇祠祭儀式中“擇時日”環節。這種“擇時日”環節或與傳世文獻所載周天子“卜郊”傳統存在淵源關係。史載西周時周天子祠祭神祇有“卜郊”傳統。《禮記·郊特牲》云“卜郊,受命于祖廟,作龜于禰宫,尊祖親考之義也”,注云:“卜郊,卜日也。《周禮大宰》‘祀五帝’,‘率執事而卜日’,‘祀大神祇亦如之’。《大宗伯》‘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祇,率執事而卜日’。”知所謂卜郊即是卜日,抑或即是擇時日。

總之,從神祇祠祭儀式的角度看,疇、尸、莤御、杜主樂四者之間存在儀式環節上的關聯,而上述情況提示我們注意到這種儀式環節上的關聯,或者就是《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中疇、尸、莤御、杜主樂之間的聯繫。疇、尸、莤御、杜主樂既是大祝總領的神祇祠祭禮儀中的專職人員,也代表着神祇祠祭禮儀中相應的環節,條文中的叙述順序是依據神祇祠祭禮儀中各環節的先後順序確定的。既如此,這種關聯是否與杜主祠祀活動有關?我們的認識傾向於肯定的答案。從《二年律令·史律》具體行文看,其主要内容是關於史、卜、祝學童“學”與“成學”及相關職能要求的法律規定,而疇、尸、莤御、杜主樂雖然“屬大祝”,但均非“祝學童”或“祝”,因此上述文字帶有臨時附加于“史律”之中的嫌疑,倒是很像有關杜主祠祀活動的“令”,只是緣於大祝的隸屬關係而附加于“史律”之中罷了。另一方面,杜主崇拜在春秋以來的秦中地域極爲興盛,原因就是“最小鬼之神者”,對此《史記》司馬貞索隱及《漢書》顔師古注皆謂“鬼雖小而有神靈”,因此至秦代已有“五杜主祠”。至漢,劉邦定都關中的第二年即在“長安置祠祝官、女巫”而以“秦巫祠杜主”,同時,對原秦五杜主祠皆予以保留,而上述情況直至漢成帝神祇祭祀體制改革才有所改變。説明自漢成帝神祇祭祀體制改革上溯至漢初,杜主崇拜及其祠祀傳統基本没有改變,也説明漢初對原秦杜主立祠及祠祀傳統基本照單全收,完全保存了下來。據此再聯繫《二年律令·史律》“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條文,或與漢初恢復及保護杜主祠祀傳統存在關聯。而相關律令的制訂與頒行,事實上也能够達到將漢初恢復的杜主祠祭禮儀,包括作爲無秩級的“疇尸莤御杜主樂”的隸屬關係以及與踐更有關的公職服務的形式、權利和義務,以律令的形式予以保證和執行的目的。

四、 結 論

綜上所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中“疇尸”分開看待似乎更優,這裏的“疇”當指以“明曆”而“世世相傳”的專職專業人員“疇人”。春秋以後尤其戰國時期,疇人參與到各種層次的神祇祭祀和巫祝禱祠之事中,并佔有重要地位。將《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中的“疇”與“尸”分開看待,疇即疇人的認識,既有傳統神祇崇拜祠祭禮儀方面的根據,也與《二年律令·史律》相關條文的内容及性質相合。另一方面,這裏的“疇”所表示的,或者就是巫祝所主持的神祇祠祭儀式中“擇時日”環節,這種“擇時日”環節或與傳世文獻所載周天子“卜郊”傳統存在淵源關係。從神祇祠祭儀式的角度看,疇、尸、莤御、杜主樂四者之間存在儀式環節上的關聯,説明條文中的叙述順序是依據神祇祠祭禮儀中各環節的先後順序確定的,而從西漢初期國家層面的神祇祠祀活動皆依秦舊制而恢復秦時傳統的特殊歷史背景看,《二年律令·史律》“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條文或與漢初恢復杜主祠祭傳統之事存在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