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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祠令》與秦代官祀*

2020-01-04

简帛 2020年2期

楊 勇

關鍵詞: 嶽麓秦簡 《祠令》 官祀 神權統一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秦以律令治天下,也將國家祭祀一併納入律令管理的範疇。關於秦代國家祭祀的内容,傳世史料中僅有《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可資利用。近年來陸續披露的秦簡牘中涉及秦祠祀的内容,可略補不足,相關研究已有所涉及。(1)彭浩: 《讀里耶“祠先農”簡》,《出土文獻研究》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24頁;曹旅寧: 《里耶秦簡〈祠律〉考述》,《史學月刊》2008年第8期,第37—42頁;宋豔萍: 《從秦簡所見“祭”與“祠”窺析秦代地域文化——里耶秦簡“祠先農”簡引發的思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編: 《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 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201—209頁;史志龍: 《秦“祠先農”簡再探》,《簡帛》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77—89頁;吕亞虎: 《試論秦漢時期的祠先農信仰》,《江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5期,2013年,第103—111頁;楊華: 《出土簡牘所見“祭祀”與“禱祠”》,《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第91—93頁;范雲飛: 《秦漢祠祀律令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17年。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有部分律令涉及秦代的祠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已公布數枚,《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中,也發現了少量的《祠令》。這些《祠令》條文是秦代有關祭祀活動令文的彙集,在秦簡牘中尚屬首次發現,對研究秦代的法律、宗教乃至禮制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珍貴史料。筆者不揣淺陋,對之略加討論,以求教於學界。

一、 嶽麓秦簡《祠令》簡文

嶽麓秦簡中與祠祀相關的簡文都屬於律令條文。據初步統計,共有14枚簡,字體風格較爲統一,但缺簡較多,内容多不完整。少數簡背有劃痕,從整理的情況來看,尚不能作爲編聯的依據。14枚簡可分爲兩類,一類爲令名,一類爲《祠令》的具體内容。嶽麓秦簡中所見與祠祀相關的令名主要有如下幾種:

(2154)

(2001)

▌祠令·甲

(0129)(2)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100、102、109頁。

其中簡2154、簡2001都已公布。“酎”原釋爲“酌”,後續整理中改釋爲“酎”。陳松長先生曾指出,“卜祝酎祠”四個字是同性質内容的字詞,“及”是一個連詞,“它”是一個限制作用的代詞。“卜祝酎及它祠”不是一種單獨的令名,而是令文整理者給某一類或某一組令所標注的篇名。這條簡所標注的實際上不是一條具體的令名,而只是這一組或這一篇有關卜祀祝禱的令文和相關祠令的總合標題而已。(3)陳松長: 《嶽麓秦簡中的幾個令名小識》,《文物》2016年第12期,第63頁。“卜祝酎及它祠令”單獨書寫於一枚簡上,且有提示符號,也可能是單獨令名。卜、祝、酎本就屬於祠祀的範疇,具體的祠祀活動中需要卜官卜時、卜物、卜人,需要祝者祝禱,也有飲酎之禮等等。正因爲如此,在制定祠令時,也需要將卜、祝、酎及其他事項一併納入。在“卜祝酎及它祠令”之外,尚有專門的《祠令》,簡0129“▌祠令 ·甲”即是這類《祠令》的甲篇。限於材料,“卜祝酎及它祠令”與《祠令》的關係目前並不清楚。

秦滅六國,變封建爲郡縣,君主宗廟獨專,對宗廟祭祀極爲重視,令文中的“酎”指的是秦的宗廟祭祀。簡2154、簡2001顯示,秦已有專門的《酎令》。“酎”是經反復多次釀造的醇酒,是宗廟祭祀必不可少之物。《禮記·月令》:“天子飲酎。”鄭玄注:“酎之言醇也。謂重釀之酒也。”《史記·孝文本紀》:“高廟酎。”裴駰《集解》引張晏曰:“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酎之言純也。”“酎”在宗廟之祭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漢代八月舉行的宗廟之祭要用酎,而且《史記》稱其爲“高廟酎”,直接用酎來指代宗廟大祭。簡文“卜祝酎及它祠令”中的“酎”指的就是秦代的宗廟大祭。除了上引令名中提到《酎令》外,嶽麓秦簡中還有兩條令文與飲酎禮相關:

諸官府給事酎所者皆謹如令,不如令者貲二甲·三

(0120)(9)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第100、98頁。

簡0116首字前有刮削,且留有空白。簡文以“詔”開頭,當是皇帝下達給泰宰、祠祀、泰祝的詔令,内容涉及飲酎禮。簡0120是對“給事酎所”不如令者的處罰規定,其中貲二甲是秦代貲罰制度中的頂格處罰。飲酎禮於宗廟進行,“酎所”當指秦之宗廟。這兩枚竹簡都涉及飲酎禮,但中間似有欠缺,恐不能直接編聯。簡0116中的“泰宰”“泰祝”是並列的職官,皆爲掌宗廟禮儀之官奉常的屬官。《漢書·百官公卿表》:“奉常,秦官,掌宗廟禮儀,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屬官有太樂、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醫六令丞,又均官、都水兩長丞,又諸廟寢園食官令長丞,有廱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又博士及諸陵縣屬焉。”出土秦封泥中有“泰宰”“祝印”“雝祠丞印”等,(10)傅嘉儀編: 《秦封泥匯考》,上海書店出版社2007年,第4、10頁。與文獻記載能大致對應。

需要討論的是簡文“泰宰”與“泰祝”之間的“祠祀”究竟該如何理解。“祠祀”在秦簡牘中習見,而且是頗具秦系特色的詞彙。據統計,“祠祀”不見於楚簡,卻在雲夢睡虎地秦簡中出現6次,在放馬灘秦簡中出現2次。漢代繼續沿用此詞,孔家坡漢簡《日書》中,祠祀一詞出現達12次之多。(11)楊華: 《出土簡牘所見“祭祀”與“禱祠”》第91—92頁。上述材料中,“祠祀”均爲動詞。《史記》中“祠祀”也是祭祀活動的代稱。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東行,“上泰山,立石,封,祠祀”。(12)《史記·秦始皇本紀》。“祠祀”就是在泰山上舉行祭祀活動。雖然如此,簡0116中的“祠祀”當理解爲職官名。秦封泥中有“祠祀”封泥數枚,(13)任紅雨編著: 《中國封泥大系》,西泠印社2018年,第51—52頁。顯係職官名。西漢時期“祠祀”也曾作爲職官名出現。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長信祠祀”“詹事祠祀長”等職官,秩各六百石。(14)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4、79頁。長信指長信宫,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詹事屬於秦官,掌皇后、太子家,屬官有祠祀令長丞,可見這些祠祀官當主宫中祭祀。《二年律令·秩律》同時還記載有“祠祀”一職,與“太宰”並列,同篇還有“太卜”“太史”“太祝”等職官,也都是秩六百石。(1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74頁。《漢書·百官公卿表》:“景帝中六年更名太祝爲祠祀,武帝太初元年更曰廟祀。”這里的“祠祀”也就是“太祝”。總的來説,“祠祀”與掌宫中祭祀的“長信祠祀”“詹事祠祀長”相比,雖秩級相同卻有不同職掌,“祠祀”可能是掌國家祭祀之事,而後者可能僅掌宫内之祠祀。秦封泥中的“祠祀”,傅嘉儀據《漢書·百官公卿表》指出其爲詹事屬官,主宫中祭祀,(16)傅嘉儀編: 《秦封泥匯考》第7頁。恐不確。

《祠令》特别强調祠祀要合乎禮儀的規範,對祠祀活動前的齋戒、沐浴、清潔衣服,以及在祠祀活動、祠祀場所中的行爲舉止等都有細緻的規定。《祠令》還規定,官府要派人對祠祀活動進行監督,對不按規定進行祠祀活動的行爲要進行處罰。嶽麓秦簡中涉及上述内容的簡文主要有如下9條:

(1987)

(1953)

(2157)

(0145)

·諸齋者皆齋官府及寺舍,不從令者,貲二甲。·八

(2093)

(2127)

(2120+2139)

(0586)

(C10.3-6-1+C10.4-6-3)(17)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第99—108頁。

“祠大事,上所欲”,帝王對祠祀活動高度重視,正是推動祠祀立法的重要原因。令文尤其强調對祠祀活動的敬謹,不敬祠、給祠不如令者均會被處罰。《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有嘉等不敬祠的判例,(18)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02頁。足見秦《祠令》曾確實得到執行。齋戒、沐浴、清潔衣服等都是對祠祀活動參與者的基本要求,這些禮儀規範上的講求都能與禮經相合。齋戒是參與祠祀活動前重要的禮儀程式,禮經對齋戒十分重視,並將齋戒劃分爲散齋和致齋,齋戒期間的行爲舉止都受嚴格限制。《禮記·祭義》:“致齋於内,散齋於外。……齋三日,乃見其所爲齋者。”鄭注:“散齋七日,不御,不樂,不弔耳。”齋戒有固定場所,期間不能御女、聽樂、弔喪等等。東漢時齋戒時長根據祭祀的等級而定,齋戒期内有汙染則不能參與祭祀。《續漢書·禮儀上》:“凡齋,天地七日,宗廟、山川五日,小祠三日。齋日内有汙染,解齋,副倅行禮。”上引令文也明確規定了齋戒的場所是在官府及寺舍,齋戒者需要離家獨居,對齋戒不從令者皆處以貲二甲的重罰。《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170+1172也規定齋戒期間不能發生性行爲,“令曰: 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並□,皆棄市,其□□”。(19)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00頁。令文的規定與禮經所記互相印證。簡2127與簡2120+2139從内容上看似可編聯,二者都涉及與祠祀有關的舉論。“泰祝、祠祀、泰宰輒舉論之”,正式的祭祀活動中要有人監祭,“泰祝”“祠祀”“太宰”負責舉論給祠不如令者,其所舉論的對象當囊括祭祀活動時的所有給祠者。“内史所視祠”承上文而來,根據簡文,其所視祠應是單獨管轄。内史丞及其屬官對這些祠廟要按時循行,循行中發現有給祠不如令的行爲要及時舉論。

二、 《祠令》與秦代官祀

傳世文獻及出土文獻資料均表明,秦人十分重視祭祀。早在戰國時期,秦已經建立了完備的祭祀系統。關中名山七、名川四、四大冢及其他大小山川皆受祭祀,而雍地及西縣則有“日、月、參、辰、南北斗、熒惑、太白、歲星、填星、辰星、二十八宿、風伯、雨師、四海、九臣、十四臣、諸布、諸嚴、諸逑之屬,百有餘廟。西亦有數十祠”。(20)《史記·封禪書》。這些祠廟各以歲時長期奉祠,自秦文公時起,歷數百年而不絶。秦滅六國後,將關東名山大川一併納入,整合成爲更爲龐大的祭祀系統,東方的“五嶽四瀆”也成爲秦之常祀。秦又整齊宗廟,建立系統的宗廟制度。常祀之外,皇帝巡遊時還會臨事而祭。“至如他名山川諸鬼及八神之屬,上過則祠,去則已。”(21)《史記·封禪書》。郡縣遠方神祠,則由民各自奉祠,國家不予干預。放馬灘秦簡、王家臺秦簡、周家臺秦簡、睡虎地秦簡等揭示,秦人日常生活中的諸多方面比如農牧業生産、出行、疾病、喪葬等等均要舉行祭祀,所祭祀的對象頗爲廣泛,而且祭法多端。在這樣一個地域廣大、信仰複雜的帝國内部如何維護神權統一,是秦統一後所面臨的現實而又緊迫的問題。

出土材料證實,秦立有官祀,並通過律令來維護官祀的權威。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就是秦遷陵縣的官祀活動。(22)楊華: 《秦漢帝國的神權統一——出土簡帛與〈封禪書〉、〈郊祀志〉的對比考察》,《歷史研究》2011年第5期,第12頁。出土法律文書中將秦的官祀稱之爲“公祠”“王室祠”。未列入官祀的是爲淫祀,簡文稱作“奇祠”,“奇祠”是國家打擊的對象。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簡25~26)(2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9頁。

“擅興奇祠,貲二甲。”可(何)如爲“奇”?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殹(也),爲“奇”,它不爲。

(簡161)(2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1頁。

《法律答問》是關於秦律的司法解釋。上引材料中的第一條即是關於國家祭祀未盡,祭具被盜時的懲罰措施。整理小組已經指出,“公祠”即“王室祠”,(2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99頁。彭浩先生認爲,“王室祠”是經秦王(或國家)確定的神位,他不僅有王室自祀之神,也包括群臣和民間合法祭祀之神。(26)彭浩: 《睡虎地秦簡王室祠與〈齎律〉考辨》,《簡帛》第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40頁。新出里耶秦簡8-461號木牘上有“王室曰縣官,公室曰縣官”的記載,(27)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56頁。楊華先生即據此指出,所謂“公祠”“王室祠”就是“縣官祠”,即國家官祠。(28)楊華: 《秦漢帝國的神權統一——出土簡帛與〈封禪書〉、〈郊祀志〉的對比考察》第12頁。此説甚確。第二條簡文中的“奇祠”之所以稱“奇”,是因爲“擅有鬼位”,正如整理者所指出的那樣,奇祠就是“不合法的祠廟,後世稱爲‘淫’祠”。(2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1頁。與之相對的就是官祀,“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清楚地説明,秦制定了一套祀典,只有列入國家祀典的祭祀活動才是官祀,未被列入者即爲淫祀。官祀即正祭,有着固定的内容及範圍,正祭依律、依禮而行,淫祀則是國家打擊的對象。彭浩、楊華兩位先生均認爲上引兩條簡文所涉及的律文即爲秦代《祠律》。(30)彭浩: 《睡虎地秦簡“王室祠”與〈齎律〉考辨》第243頁;楊華: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第25—28號補説》,《古文字研究》第28輯,中華書局2010年,第570頁。曹旅寧先生也根據里耶秦簡兩條簡文推斷“秦王朝有專門處理宗教祭祀事務的法律,稱爲《祠律》”, 在此基礎上也將《法律答問》中有關偷盜祠祀用品的三條法律解釋也歸入《祠律》。(31)曹旅寧: 《里耶秦簡〈祠律〉考述》第39—42頁。雖不敢説秦一定存在《祠律》,而從簡文來看,秦立有官祀而且通過律令來維護官祀的權威則是確定無疑的。嶽麓秦簡《祠令》的出現和編纂,正應當置於秦的官祀系統及以律令維護正祭的大背景下來理解。

秦官祀的推行和落實,顯然是要仰賴不同部門以及不同層級的官僚機構。嶽麓秦簡《祠令》中太宰、太祝、祠祀、内史丞等等都是要負責具體落實官祀的人員,維持祭祀是這些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的日常行政事務之一。“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早在先秦時期祭祀本就是國家日常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周禮·天官·太宰》中太宰“以八則治都鄙: 一曰祭祀,以馭其神”,鄭注:“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太宰要親與祭祀之事,三載考績之時,祠祀方面的事務也要進行大計,以此爲誅賞之據。《周禮》中祠祀事務已經正式納入政府行政管理。秦將祠祀活動納入官府的行政管理並通過律令規範與文書行政而具體落實,與《周禮》頗有相通之處。

秦《祠令》對官府的祭祀活動及日常行政具有規範和指導意義。祠祀律令規定了祠祀的範圍、祠祀的要求以及不同部門吏員的職責,日常行政要按照《祠令》的要求進行。如《祠令》反復提到,祭祀前要舉行齋戒儀式,而且對舉行齋戒的場所、參與人員以及齋戒期間的注意事項都有明確的規定。《祠令》還强調祭祀時的潔浄、嚴格按照祭祀儀式舉行祭祀。簡0120“諸官府給事酎所者皆謹如令”,所謂“皆謹如令”一定是有專門的令文對如何給事酎所進行了詳細的説明,因爲這是“皆謹如令”的前提。按照令文的要求給事酎所正是《祠令》在祭祀活動方面發揮指導作用的體現。簡而言之,《祠令》爲各級官員如期、如儀的舉行祭祀給出了具體的標準和指南。

《祠令》對官府日常行政的影響還表現在循行、行廟及舉論上。嶽麓秦簡2127與2120+2139規定泰祝、祠祀、太宰要舉論給祠不如令者,“内史所視祠”要有專人進行循行。《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2條律令條文可與之參看:

如下邽廟者輒壞,更爲廟便地潔清所,弗更而祠焉,皆棄市。各謹明告縣道令丞及吏主

(0624)

更,五日壹行廟,令史旬壹行,令若丞月行廟□□□……

(J47)(32)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49頁。

簡0624屬於“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内容,下邽廟破敗,若不爲擇清潔便地更建便舉行祭祀,相關官員要受棄市之酷刑,其内容正可與簡2127與簡2120+2139相參看。下邽縣是内史屬縣,下邽廟即是秦代宗廟,正是“内史所視祠”的範圍,所以簡0624歸入“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令名之下是合理的。對比簡2127、簡2120+2139與簡0624、J47的内容,不難發現後兩枚簡文都與循行有關。類似於下邽廟這種給祠不如令的現象,應是於循行中被發現進而被舉論。J47中的行廟也是爲了檢查給祠者是否真實履行了禮儀和律令的規定,行廟可能就是專門針對宗廟的循行,因爲宗廟之重,故在日常行政時將其單列。里耶秦簡有一組“令史行廟”文書,記録了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遷陵縣丞敦狐向遷陵令史下達之行廟要求及行廟次序。

失期。行廟者必謹視中□各自署廟所質日。行先道旁曹始,以坐次相屬。Ⅱ【8-138+8-174+8-522+8-523 】

十一月己未,令史慶行廟。AⅠ

……

□□□□令史韋行。BⅠ

……

二月壬午,令史行行廟。CⅠ

……

五月丙午,史釦行廟。DⅠ

……

六月癸巳,令史除行廟。【DⅣ8-138背+8-174背+8-522背+8-523背】(33)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78—80頁。

簡文中的廟當指太上皇廟,嶽麓秦簡有“泰上皇祠廟在縣道者”相關記載,(34)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49頁。秦始皇在統一六國的元年議帝號爲“皇帝”,同時“追尊莊襄王爲太上皇”,(35)《史記·秦始皇本紀》。隨後在郡國爲太上皇建立祠廟,太上皇廟即由此而來。太上皇廟所設置的地區,既有内史所轄的諸如下邽縣這樣的舊秦地,也有遷陵縣這樣僻遠的新地。里耶秦簡中的“令史行廟”文書即是縣道令史循行太上皇廟的官文書記録。根據文書,行廟有固定的期限,行廟者要檢視廟中器具,並要在廟中的質日簿上做好記録。簡文中提到的“詔”,應即始皇帝詔令,秦人重視宗廟之祭,對如何行廟下有專門詔令,令史行廟也是在執行詔令的規定。皇帝的詔書是“令”的重要來源,簡2127、簡2120+2139與簡0624、J47中有關循行的規定,亦可能來源於詔令。

秦依靠祠祀律令維護官祀,打擊淫祀,其目的在於加强宗教統一。宗教一統包括統一神靈系統與統一祭法,前者在秦《祠令》未見,而後者在秦《祠令》及行政文書中屢有發現。從秦簡祠祀律令及有關祠祀的行政文書中可以看到,秦朝規定了祠祀活動的場所、時間、參與人員、禮儀程式、祭品以及祭品的售賣狀況等等,記載詳細而具體。如簡1987要求給祠者謹祀儀,尤其注重祭祀時的儀式是否如禮。簡1953、簡2157均强調祭祀時講求潔浄,簡2093專門强調齋戒的場所。里耶秦簡祠先農校券雖是官文書,但這些文書里詳細記録了祠先農的時間、所用祭品的種類及數量,如校券顯示當時祠先農的時間是“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祭品包括鹽四分升一、牂一、黍米四斗、酒一斗半斗、豚肉等等。(3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6年,第194—195頁。另外,里耶秦簡中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六月己巳日祠祀某神的校券也記録了當時的祭品,包括酒二斗八升、脯一朐等等。(37)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02、236、237、246、258、259、269、286、307頁。根據《祠令》,官祀活動要“謹如令”,也就是説祭祀的時間和頻率、祭器的選用、祭品的種類及其多寡、祭品的處理方式、祭祀的潔浄與否以及祭祀時的儀軌等等都要符合律令的規定,否則便要受到舉劾、貲罰。可以想見,上述地處僻遠的遷陵縣所舉行的官祀活動應當是按照既有的模式在進行。也就是説,地方郡縣舉行什麽樣的祭祀、怎樣舉行祭祀(包括祭祀的時間、地點、祭品種類與數量,與祭人員等等)都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因爲這些原則已經存在於祠祀律令之中。所以秦《祠令》能够保證郡縣對既有的神靈進行合禮、合法的祭祀。這樣一來,《祠令》對郡縣的祭祀活動實際上有着指導和約束的雙重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秦簡祠祀律令及有關祠祀的行政文書中所涉及的祠祀活動,絶大多數是在地方郡縣舉行,在不同郡縣根據祠祀律令和行政文書的規定所舉行的同一祭祀,無論是在禮儀程式還是在祭品的使用和處理上都會具有相當的一致性。因而,在祠祀律令和行政文書規範下的祠祀活動,既能保證地方郡縣在國家祀典的範圍内舉行祠祀,又能讓同一祭祀活動按照大致相同的模式被舉行,通過這兩個方面的規範,能够保證秦在宗教事務方面的統一性。可以説,秦《祠令》的貫徹和落實能有效維護秦的宗教統一,也是秦維護天下一統的重要手段。

三、 結 語

秦制定律令,維護正祭,只是秦加强神權統一的一個方面。秦所進行的其他活動,比如巡狩、封禪、加强巫術管控、整齊民間信仰等等與維護正祭同時進行,也是秦追求神權統一的重要内容。秦漢統一神權的努力,發端于秦始皇,經過漢高祖、漢武帝、漢成帝等數代帝王持續不斷的努力,漸漸完成。(38)楊華: 《秦漢帝國的神權統一——出土簡帛與〈封禪書〉、〈郊祀志〉的對比考察》第24—26頁。秦、漢在維護神權統一的措施方面具有相當的承續性,漢代同樣以律令維護正祭,而且漢代有明確的《祠律》存在。《敦煌漢簡》中有一枚殘簡,上部書有“祠律”二字,其後除有勾識符號外,再無其他文字,此枚簡上的“祠律”當屬律名無疑。(39)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第238頁。謝桂華先生進一步指出,敦煌漢簡中簡217和簡218“疑屬‘祠律’正文”。(40)謝桂華: 《西北漢簡所見祠社稷考補》,《簡帛研究(二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67頁。雲夢睡虎地77號漢墓中有“金布、户、田、工作課、祠、葬律等24種律文”,(4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雲夢縣博物館: 《湖北雲夢睡虎地M77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08年第4期,第35頁。也涉及漢代的《祠律》。居延新簡中有“令以春祠社稷”(《新簡》EPT20·4A)、“令以秋祠社稷”(《新簡》EPF22·153A)的簡文,有學者將之歸入“祠令(祠社稷)”或即臣瓚所云的《漢祀令》。(42)高恒: 《漢簡牘中所見令文輯考》,《簡帛研究》第3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67頁。這説明漢代在祠律之外還有祀令,在律、令層面都對祠祀進行了規範。

結合嶽麓秦簡《祠令》及其他律令簡牘,不難發現秦代有關祠祀的律令條文及官府文書有諸多内容能與禮經相合。如有關祭祀的儀節、齋戒的場所、對祭祀時潔浄的追求等,都符合禮經的規定及要求。在記載按照祠祀律令所舉行的祠祀活動的官文書中,祭祀的儀節、祭品乃至禮儀術語也能與禮經相對應。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 “公祠未”條提到“祠固用心、腎”,《禮記·月令》中,動物的五臟與四季相配,分别用於祭祀五祀。二者所記,正好相合。祭祀的儀式中,“置豆俎鬼前”的做法與《儀禮》的《特牲饋食禮》《少牢饋食禮》完全相同。祭祀完撤去祭品的“徹”也能與禮經相對應。在里耶秦簡的檔案文書中,也有關於秦遷陵縣出賣“祠餘”之徹物的如實記載。(4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99頁;楊華: 《出土簡牘所見“祭祀”與“禱祠”》第93頁。這些都説明,官府的祠祀活動也是按照禮儀的要求在進行,並且受到祠祀律令制約。可以説,無論是在祠祀律令層面還是在祠祀活動層面,都體現了禮的要求和原則。這些能與禮經相合的記載大量出現在秦代律令文獻及官方的祠祀文書中當不是偶然的,秦在制定祠祀律令時可能曾“援禮入律”,這些材料爲進一步討論祠祀律令與儒家禮儀以及律、禮關係提供了重要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