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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保护传承体系解析

2020-11-30楚国帅

非遗传承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保护法团体韩国

楚国帅

国际文件中的“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日韩等国家称之为“无形文化财”。1962 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逐步推动文化财普查、落实保护内容及范围等工作,这是韩国在法律层面对无形文化财保护的开始。在近60 年的努力中,韩国政府、学界对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及民俗文化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普查。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韩国文化财厅共指定国宝342 件,宝物2188 件,历史遗址513 处,名胜113 处,天然纪念物461 件,国家重要无形文化财146 件,国家重要民俗资料300 件,国家注册文化财843 件(数据来源:Cultural Heritage Administration,http://english.cha.go.kr/cha/idx/SubIndex.do?mn=EN,获取时间:2020 年9 月7 日)。

《文化财保护法》是韩国保存、管理、利用、传播文化财的基本法,“《文化财保护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存文化财,继承民族文化,并对此加以利用,从而图谋国民的文化水准的提高,同时为人类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1]由此可见,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力图通过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发挥其多重价值,实现与新兴文化的连接。《文化财保护法》中指明,文化财是指“人为或自然形成,且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学术或景观价值之国家、民族或世界遗产”。[2]韩国经过不断探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保护体系,明确了相关文化财的指定和认定内容及流程,建立了以文化财委员会为核心的管理体系,逐渐完善了传承保护体系,取得了较好的保护成效。

一、无形文化财政策体系的建立

20 世纪40 年代到50 年代末,韩国受日本影响,进入了无形文化财保护制度建立的初步阶段。1950 年设立了“国立国乐院”,主要负责保护和发展韩国传统音乐及宫廷舞蹈等。1954年设立了音乐教育机构“国乐师培养所”,有序地培养韩国传统音乐人才,促进传统音乐的延续。1958 年开展了“全国民俗艺术竞赛”,推动了民族艺术的复原和保存,为无形文化财的传承奠定了基础。20 世纪60 年代,韩国的无形文化财保护走上了制度化的道路。韩国对无形文化财政策上的真正保护始于20 世纪60 年代。1961 年10 月韩国设立了专门保护文化财的中央行政机关“文化财管理局”;1962 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①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于1962 年颁布,后来于1983 年、1999 年、2016 年均做过修订。并开展试行工作;1964 年开始了无形文化财指定工作,“全国民俗艺术竞赛”(1999 年以后改名为“韩国民俗艺术庆典”)获奖作品开始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当年共指定了7 个重要无形文化财。这一时期开启了“人间国宝”(Living Human Treasure)工程,国民开始认识到无形文化财的重要性。20 世纪70 年代初,韩国开始了“新村运动”,新农村的加速建设导致大量文化遗产流失,在此背景下,保有者认定制度成立。1970 年8 月,《文化财保护法》的第五次修订出现了“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及保有者的内容,1971 年开始推行地方文化财指定工作,不断扩大了无形文化财的指定项目和传承人认定范围。20 世纪80 年代到90 年代末,韩国文化领域预算增加,无形文化财保护政策逐渐走向成熟。1982 年在《文化财保护法》的第七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和扶持国家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义务,新增技、艺传授教育制度”。[3]1999 年12 月,韩国实施了“1999 政策改革”,内容包括扩大保有者的指定人数,上调年龄线,合理分配传承资助金等,公布了名誉保有者认证制度,逐步解决保有者老龄化引起的传承教育问题。进入21 世纪,韩国无形文化财保护政策逐步转型且趋于完善,通过多次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呼应不同时代文化财在传承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学术研究方面,韩国民俗学会组织了系列学术会议,讨论无形文化财“原形”概念的弊端。2015 年出台了《无形文化财保存和振兴法》,并于次年正式实施,这是将无形文化财作为唯一对象制定的法律,意味着以无形文化财为核心的保护政策的真正成熟。

(一)无形文化财的基本内涵和保护原则

无形文化财是指在韩国历史、艺术或学术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游戏、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它的产生、发展直至消失都与国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生活方式和时代变迁的不可或缺的见证。

1962 年,文化财委员会认定无形文化财的具体标准包括:有助于理解民族生活变迁与发展的文化事象;形成年代相对悠久,并能体现时代特点的文化事象;形式和技法上具有传统特点的文化事象;具有突出艺术价值的文化事象;能够成为学术研究珍贵资料的文化事象;具有鲜明的乡土特色等的文化事象;因濒临传承危机而处于丧失原有文化价值边缘的文化事象。[4]以上认定标准强调了无形文化财的社会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学术价值、乡土价值等,并非按照细致的客观条件进行评定,这也由无形文化财的特殊属性决定,无法为所有门类的具体项目设定统一的评判标准,因而在具体评选过程中,文化财委员会委员的主观性对评选结果的影响较大。

韩国无形文化财包括“传统表演艺术,工艺、美术等有关传统技术,传统医药等传统知识,口传传统与表现,衣食住等生活习惯,民间信仰等社会仪式,传统游戏、祭奠及技艺、武艺等”。[5]根据重要性的不同,可分为由韩国文化财厅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和地方主管部门指定的市、道文化财。依据1983 年版《文化财保护法》第24 条规定:“为了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国家应该保护和扶持重要无形文化财。”[6]文化财厅长与文化财委员会商议后,从无形文化财中择其重要者,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同时认定该无形文化财之保有者。

1999 年版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指出:“文化财的保存、管理、利用以维持原状为基本原则。”[7]“原状”或“原型”一度成为无形文化财保护的重点。2016 年颁布实施的《无形文化财保存及振兴法》中,用“典型”取代了“原型”,更强调无形文化财的内在精髓、价值的传承和保存,而不再仅仅以保持原样为准则。“典型”,是指无形文化财在世代传承过程中所形成并得以维系的固有的价值、技法、知识等,“能否准确习得与再现典型”成为认定技能保有者(团队)的标准。

韩国无形文化财还坚持重点保护与合理使用相统一的保护原则。在重点保护方面,韩国政府对指定的无形文化财予以集中保护,并对重要无形文化财进行编号,提高保护效率。为使无形文化财振兴工作和实践活动有效地进行,发挥无形文化财的资源优势,韩国文化财财团设立了韩国无形文化财振兴中心,对依赖原材料的技能项目进行支援。同时,在突出保护无形文化财之“典型”的基础上,支持持有者制作传承工艺品,进行创新创业,以此推动文化品牌发展。

(二)无形文化财的保护管理体系

在不断探索实践过程中,韩国无形文化财形成了官、学、民共同参与的合作关系,促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保护和交流传播。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下属的文化财厅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厅长有权监督各地文化遗产管理情况。文化财厅负有制定和修改《文化财保护法》,保护、管理、利用、变更文化财,以及扶持、资助文化财有关团体等重要任务。

文化财委员会是韩国文化财厅负责组建的真正决策机构,是唯一的专门负责提供咨询审议的顾问机构。文化财委员会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德高望重、学识广博的专家学者担任,一般具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相关官员不得介入委员任用事务。委员会中的文化财委员可参与全面咨询。文化财委员会下设分委,其中包含无形文化财分委,专门参与与无形文化财相关的专业咨询。文化财委员会是指定及解除国家文化财,认定及解除重要无形文化财及其保有者、名誉保有者或保有团体等的机构。除此之外,市、道文化财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内文化财的调查、保护和管理利用等工作。国家和地方文化财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的有序保存、管理与活用,确保文化财在指定、解除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为更好地推动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和管理,韩国各地也成立了相关的民间团体,一般由民间艺人、工匠或热爱传统文化的人士组成,通过切磋技艺和交流展览,共同促进无形文化财的传播,通过个人或团体的力量将所掌握的艺能和技能传承下去,以保持传统文化的活力与魅力。如韩国自1997 年开始,于每年9 月份在安东市举行“安东国际假面舞节”(2020 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被迫取消),以韩国重要无形文化财“假面舞”为主要内容开展大型节庆活动,有多国假面舞表演、假面剧表演、观众假面舞竞赛、假面游行、假面创作大会、当地民俗游戏体验等。“安东国际假面舞节”是参与型艺术节,韩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各司其职,为传统文化的再生与活化贡献了应有力量。

二、重要无形文化财及保有者的指定和认定体系

韩国自1964 年开始指定无形文化财,最初缺乏完备的认知和系统的认定体系,只能开展少许调查工作,相关指定材料不够完善。但随着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韩国无形文化财的指定程序日趋规范,并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指定体系。进入20 世纪70 年代,韩国开始了无形文化财保有者和保有团体的认定,为无形文化财的有序传承提供了保障。

(一)指定无形文化财和认定其保有者的行政程序

在韩国,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及其保有者的认定需依据《文化财保护法》的基本要求展开,由文化财委员会通过调查、评审等程序最终指定或认定。从提出申请到最后公告需经六项行政流程:首先,地方自治团体长官根据地方文化财情况,对拟申请保护项目提出申请;其次,文化财委员会根据地方自治团体递交的资料进行讨论评估,判断是否有指定调查的必要,而后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实地考察,确认项目的传承由来、内容、传承状态及技能或艺能者经历等;其三,经专家学者现场调查后,文化财委员会对相关调查报告书进行评审,对其是否适宜进行项目指定及保有者认定作出预告;其四,对预告的指定项目和认定保有人在官报上进行公告,连续登载30 天以上;其五,登载预告后由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并决议是否予以指定和认定;其六,在官报上公告指定结果,并通报项目所在地方自治团体与保有者或保有团体。

(二)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

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要考量项目传承的价值、能力和环境。在传承的价值方面,项目本身要具备历史、艺术、学术及地域等方面的价值。具体而言,已传承的时间、传承延续的程度及历史传承的真实可信程度是体现历史价值的关键;项目具备的基本水准、艺术特征及保有者或团体表现美的水平和掌握技能、艺能的程度,是体现艺术价值的基本要素;项目对韩国文化研究的贡献度及是否能成为学术研究资料的可能性,是学术价值的体现;项目是否能够代表地方及韩国传统文化,体现了其地域价值。在传承能力方面,主要关注保有者或团体的传承技能和传承活动,一方面要具备对该项目实践操作和专业术语的理解能力;另一方面,保有者从事传承活动的时间、独立从事项目传承的时期、传承脉络的明确和延续,以及保有团体传承期间的持续性、传承活动的活跃度和对外传承活动的内容是体现传承能力的关键。在传承环境方面,主要包含传承现状、传承基础和传承意志。具体而言,目前项目传承的教育形态、社会的关注度及保有者或团体的数量,能够反映出项目传承现状;项目传承的设施状况、资金情况及保有者的从业水准、外部评价、授课情况或保有团体的人员情况是传承的基础;保有者或团体的意志反映了项目的整体传承意志。因此,综合以上认定指标,韩国无形文化财的指定是在时间与空间双重维度内的考量,并且注重当下传承和未来延续可能性的评估。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不仅仅是在管理体系上完善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指定项目让更多国民了解民族生活的变迁和文化的发展,通过特定年代形成的无形文化财了解时代特点。同时,重要无形文化财因在形式和技法上具备独特的传统特点、鲜明的乡土特色和突出的艺术、文化价值,对于相关学术研究、文化振兴而言也尤为珍贵。

(三)无形文化财保有者或保有团体的认定

在对无形文化财主体的认定上,韩国将其分为两类,“重要无形文化财属个人所有时,指定对象是持有者本人;指定对象属团体所有时,指定对象是持有团队”。[8]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有者或保有团体需将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或技能按照“典型”原则进行保存和再现,担负起传承、传播与传授的责任。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将所持有的技艺或传统表演通过演出展演的方式引起民众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有者应当每年公开相应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技能、艺能一次以上,除非有总统令所规定的特别事由”。[9]技能和艺能公开监督制度有助于通过社会监督和专家批判检验传承状态,防止保有者或保有团体所掌握的技能或艺能的退步。

韩国无形文化财保有者或保有团体不仅承担传承传统文化的重任,同时还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在接受社会监督过程中受退出机制的影响和制约。《文化财保护法》中还强调,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因高龄、疾病等原因,无法施展技能、艺能或无法正常进行传授教育时,“经文化财委员会审议,文化财厅厅长可以认定其为名誉保有者,被认定为名誉保有者时,其重要文化财保有者的身份不复存在”。[10]

三、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体系

为更好地实现无形文化财的传承和保护,韩国通过对保有者和保有团体的认定,为无形文化财的持有者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并形成了金字塔式的传授教育体系,促使国民意识到保护无形文化财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相对完善的公共支持体系、多样的记录保存系统为无形文化财的传播、传授和传承提供了保障。

(一)建立金字塔式的传授教育体系

传授教育是韩国文化财厅对无形文化财保有者和保有团体的基本要求之一,他们应将掌握的技能、艺能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完整地传授给下一代,保证无形文化财的延续。韩国为确保无形文化财的传承,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无形文化财传授教育体系,最顶层为“保有者”,并以师徒制的方式,依照“保有者(保有团体)”—“传习教育助教”—“研修生”—“传习奖学生”依次排序,以此反映相应阶段传承人的不同技能、艺能水平。

《文化财保护法》中强调,“保有者是指能体现、保存重要无形文化财之艺能或技术原型,并有能力的实践者;保有团体是指能保存重要无形文化财之艺能或技术原型,又有能力实践之团体(但仅限以该重要无形文化财因艺能或技术之性质无法由个人实现,必须认定为保有者人数众多的情况)”。[11]从无形文化财的历史属性和延续状况而言,保有者或保有团体是其持有项目典型保存的担当者而非创造者,俗称“人间国宝”。传习教育助教是辅助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开展传习教育工作的人,人选必须接受文化财委员会中该领域委员、专员及相关专家的审查,并从研修生中选拔。研修生是指保有者或保有团体的传习奖学生中,已接受三年以上传习教育并表现良好者,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可颁发研修证明,使其成为研修生。传习奖学生指保有者或保有团体从传习生中推荐的表现优良者,并可获得政府的补助。传习生一般要在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处接受六个月以上传授教育,且具备相应的技能或艺能方面的素质,或在重要无形文化财相关领域工作超过一年以上。层层递进的传授教育体系能够更加完善地培养无形文化财的后继人才,且通过规范的教授和学习能够更好地传递传统文化内涵。韩国也有学者认为,“在大学导入无形文化遗产传习教育制度,传统技术应当配合相关知识学习如现代设计、经营技巧、知识产权等,以达成传统文化创造性的继承和发展”。[12]无形文化财与国家教育的深度融合更能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的结合,有助于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使其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搭建公共支持体系

为更好地推动无形文化财的传承,韩国从传承支援金、葬礼与住院补助金、特别资助金、活动资助金及硬件设施支持、政策支援等各个方面开展公共支持体系建设,让参与无形文化财传承传播的群体尽可能享受更多的福利和补助。

在资金支持方面,韩国政府以“传习教育基本经费”的名义,给予无形文化财保有者、传习教育助教、保有团体等不同等级的补助作为传承支援金,以按月给予的方式保障保有者的正常传授、教育和生活。依据不同等级的无形文化财,国家给予的支持也有所差异,如国家重要无形文化财给予100%的经费支持,省、市指定的无形文化财给予50%经费保障,其他级别的无形文化财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除了基本生活补助以外,韩国政府会给住院的保有者或住院10 天以上的传习助教提供住院补助金,或在他们去世时给予葬礼补助金。保有者(包括名誉保有者)的家属需要医疗资助时,也可向保健福利部长官申请医疗资助。针对生计特别困难的保有者或名誉保有者,在他们直接或间接开展传承活动过程中,政府会给予特别支持金。政府每月定额的津贴和医保让保有者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传承活动,同时,当他们在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的纷争或灾难时,也会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除基本补助外,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在参加国内外公演、展示宣传和文化交流等活动时,政府也给他们提供普及宣传活动资助金。在节日、地域间交流活动、地方祭典或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大会期间,位于偏远地区的保有者或保有团体也会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无形文化财观光资源化资助金。

在设施和政策支持方面,政府以各种形式支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传播活动。一方面,韩国政府为扩充传授教育空间,与市、道共同建立传授教育馆,尤其注重团体项目的实践活动,并在传承项目较为集中的地区优先建立重要无形文化财教育馆;为进一步提高传承水平,还在传习教材、设备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辅助活化传承工作,支持保有团体与学校的合作,并筹划各类展览展演活动,积极宣传无形文化财。另一方面,在政策支持上,除了资金、医疗及设备支持外,还鼓励学校聘用保有者、传习教育助教等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相同级别的其他学校的兼任教师,以及通过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学分认定等方式,积极配合无形文化财的多样化传承。

韩国政府还采取相应振兴政策,激励无形文化财进行品牌化运营,支持保有者创业,通过传统工艺品认证和银行制,激励文化创造,支持海外展示公演等国际交流活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998 年韩国政府提出的“文化立国”战略,为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保护与发扬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将传统文化的发展与文化产业的振兴相结合,出台了系列政策法律,鼓励传统文化的活化,推动了文化的国际化发展。

(三)完善记录保存体系

韩国对无形文化财的记录工作主要分为针对国家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和针对非指定无形文化财两类,通常采用文字、音频、照片和影像等方式开展记录保存工作。《文化财保护法》施行规则第二条规定:“对于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应制作资料存簿,备置录音物、摄像物、乐谱、剧本及保存状况相片。”[13]自1965年开始,韩国便通过制作纪录片的方式保存无形文化财的“原型”,同时也作为教育传授的教材。1978 年后开始制作有关舞蹈、工艺、技术等方面的纪录片。1979 年,依据无形文化财调查研究报告书,国立文化财调查研究工程出版了无形文化财系列图书,以音乐舞蹈为主,包括部分有关巫俗的项目。1983 年开始发行重要无形文化财大观系列图书,1984 年刊行重要无形文化财的相关说明书,以此作为记录保存。

总体而言,韩国对无形文化财的记录方式有三类,第一类是通过对无形文化财的指定调查制作而成的文字报告书,以及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影像、图片资料;第二类是以指定无形文化财为目的的基础调查报告书、书籍及相关影片;第三类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无形文化财的调查,并据此整理而成的综合调查报告书。无形文化财的文字类材料中,调查报告书尤为重要,它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指定理由、项目的历史概括、展示或演习过程以及保有者经历等,此为在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时所依据的基本资料。文字、音频、照片及影像资料的记录有助于研究者更好地了解项目,并以此推动日后的交流和传播。“在被指定为文化遗产的团体,以保存为中心而进行的学术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扩大的同时,应创造一种氛围,使得负责传授教育以及接受传授教育的人能够成立新的演出团体,以便进行自由的演出。”[14]只有记录没有研究的保存,会让无形文化财失去历史及学术价值,而通过研究,可以让部分项目获得传承的活力,只有这样,才能在保存的基础上再创造。

四、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韩国对于无形文化财的保护起步较早,并借鉴了日本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模式,在几十年的实践过程中,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改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具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虽体现了指定过程的严谨,但也容易造成“标准化”的片面认识。没有被指定的项目与被指定的项目之间容易产生优劣比较,如此一来,被指定的项目若成为“标准”,反而扼杀了其他扎根于民间乡野的各类艺术的魅力,甚至造成不被大众所熟知的艺术形式的“被迫”消失。另一方面,保有者在享受到“特权”的同时,也受到了《文化财保护法》的限制。因在履行保有者或保有团体的义务时,容易产生“模式化”或“样本化”,不利于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创造力的体现。同时,“被指定为无形文化财传承保有者后,便同时在经济和社会地位、社会影响方面获得极大的特权,包括从事传授教育的权限”。[15]这种特权虽然保障了保有者的基本权益,但也带来负面影响,“特权给其他拥有同样技艺却没被指定为传承保有者的匠人或者艺人带来被剥夺感和疏远感,甚至使这两类人群之间产生矛盾纠纷”。[16]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和保有者或保有团体的认定虽是保护过程中的关键一环,但也容易引发争端和矛盾,如何处理好两端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了解和认识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保护传承体系,并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一方面,关于“原型”的讨论让我们认识到无形文化财保护的重点和目的所在。20 世纪初开始的无形文化财“原型”问题大讨论,直接关注了无形文化财在保护研究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韩国诸多学者认为“原型”概念不适用于文化财,“因为持续性与可变性是文化的两大基本属性,而‘文化原型’概念的设定无视文化的可变性,直接导致无形文化财丧失自我创造能力”。[17]“原型”更强调在自然有序的传承过程中未经更改创造的流传,不添加个人主观的创新和技巧,在较长时间内无明显变化。但其实,无形文化财的传承发展应与民众的生产生活、社会的变革息息相关,它并非一成不变地将“遗产化”的形式保存下来,而是要注重传统文化中的文化基因,重视无形文化财自身的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无形文化财的相关政策在演变过程中逐渐从静态的“保存”转向动态的“活用”,传统文化相关政策目标也从单纯的“振兴”转变为具有增值可能的“产业化”,传承已久的文化逐渐走向大众化,并通过创意设计不断促进日常生活对其的需求,在与其他产业合作过程中创造出更多附加价值,甚至于通过策略性的文化交流活动,开拓了全球市场。因此,不断加大合理化的资助力度有助于传承过程的稳定。同时,加强学术研究的认知与致用之间的联系,有助于传统文化向现代生活转化,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连接,有助于推动传统文化在未来的可持续传承。再者,加强和完善传承团体制度建设也尤为重要,通过建立名誉传承人,不断关注各个层面的传承群体,同时提高无形文化财保护管理的专业性,培养专业人才,确保人才队伍的整体素养。为保障传承效果和过程的有效性,技艺公开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文化的传承传播,强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传承群体、地方组织、民间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之间的协作联系,加强保护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传承保护传统文化的行列中。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韩国与中国隔海相望,在历史、社会、文化形态等多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韩国在传统文化尤其是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我国非遗保护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非遗保护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果。非遗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打造民族特色文化品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讲好中国故事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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