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案件防范探究
——以江西省为例
2020-11-30陈慧敏匡爱明
陈慧敏 匡爱明
江西省是我国的森林资源大省,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2016年江西省启动了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据调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省森林面积10.21万平方千米,森林覆盖率为61.17%。丰富的森林资源为江西省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近年来江西省深入贯彻“坚持绿色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出台相关政策禁止人们肆意采伐林木资源,通过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虽然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仍未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当前,盗伐林木案件仍处于高发阶段。
盗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或者营利为目的,秘密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以及他人自留山林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
一、江西省盗伐林木现状及主要特点
2014年至2018年,江西省森林公安共立案盗伐林木案件3万余起,案件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区域性特征显著
赣西和赣南的盗伐林木案件数量远大于赣东和赣北。数据显示,5年间盗伐林木案件多发区主要集中在上饶、赣州、宜春、吉安这4个市及其所属区县。其中,赣州盗伐林木案件占总案件数的34%,吉安占18%,宜春占13%,上饶占12%。从江西省整体的经济发展程度上看,盗伐林木多发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却要明显高于相对少发地。从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来看,赣南和赣西地区蕴含着丰富的森林资源,为盗伐林木者提供了丰富的作案资源。江西省的林农人口占全省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二。农村人口基数大,群体数量多而分散。而这几个地区管辖面积大,相对林农人口数量更多,管理难度更大。
(二)盗伐群体特征明显,作案手段多样
1.随意盗伐者占一定比例。江西省农林人口所占比例大,居住在林区和林区边缘的个别林农,利用上山拾柴夹带,放羊放牛捎带的手法,常年从事盗伐林木活动。他们一次多的三五棵,少的一两棵,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甚至个别农户还以此作为谋生手段。有些地方对木材销售管理不严,常有人私入林区收购木材,给销赃提供了便利条件。据宜春市各区县的案件数据统计,此类案件数占23%以上。
2.盗伐者以林农、无业人员居多。随着近年来精准扶贫政策在全省的落实,各市县的贫困人口数量逐渐减少,但是受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贫富两极分化依然较严重。林农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种植水稻,收入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利用林木资源丰富这一天然优势进行盗伐林木来增加收入。
3.作案呈现出家族性盗伐团伙特征且形成一条完整的销赃链。由于盗伐林木所需成本较低,盗伐者大多抱着无需成本即可牟利的念头实施盗伐,同时煽动其亲友参与其中,采用各种非法手段盗伐林木,牟取利益。如在2015年5月,宜春市奉新县以王某某为首的家族性盗伐团伙在赤岸沿里盗伐林木价值达2700元。
4.盗伐林木违法犯罪人员年龄趋于年轻化。根据调查,在近五年查处的案件中,盗伐者的平均年龄为27.8岁,年龄大的三十六七岁,年龄小的才二十一二岁。一些地区经济发展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有些青年人观念较为落后,辍学率较高,他们往往小学、初中就辍学了,知识文化水平不高,但又不想通过正当的途径谋生,便对林木资源打起了歪主意。
5.作案人员往往具有前科。据统计,盗伐林木行为人一般犯有前科,常为多次作案。如贵溪市金屯镇某村村民黄某某,因为曾经受过伤干不了重活,便动起了盗伐林木的念头。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黄某某多次来到恒云林场,盗伐杉木100余根。2015年4月13日,黄某某在贩卖非法盗伐的杉木时,被再次抓获。
6.作案人员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为逃避打击,作案前制定了周密详细的计划,作案时雇请人员在作案地点附近来回巡逻,尽量做到犯罪不留下痕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破案的难度。如在2015年江西省东乡县破获一起特大盗伐林木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权人吴某的同意,先后两次擅自雇请民工谢某及贵州民工,一人望风,两人采伐,随后还特意将作案工具丢弃至无人处,并计划好安全运输路线。有些违法犯罪人员选择偏僻且便于逃跑的地点进行作案,他们一般三五一伙,开车作案。这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
7.作案工具趋于现代化。通过分析近五年的案例,我们发现以往盗伐林木作案人员主要靠人力,用肩扛木头,现在用上了大型的装载卡车、拖拉机等现代化运输工具。据统计,此类案件占到发案总数的25%左右,由于运量大、速度快,与其他林业案件相比,此类案危害严重且侦破难度大。
(三)盗伐外资企业的林木尤为突出
江西省的林木资源非常丰富,许多外资企业把林农承包的林地集中流转到自己手中,在办理林权证后大面积种植湿地松,投资造林。许多不法分子便乘机起了盗伐的念头。据统计,在近五年的盗伐案件中,此类案件占总案件数的24%左右。如奉新县近五年查处盗伐案件共125起,仅发生外资企业嘉昌公司被盗伐林木案就有50起,占案件总数的40%。
(四)盗伐犯罪行为立案偏低、处罚较轻
一般违反森林法的行为,可以分为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两类。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被定为盗伐林木罪的案件比例往往很小。在所有盗伐案件中,构成盗伐林木罪的仅占总案件数的9%左右。这并不是说盗伐情节比较轻微,而是存在执法没有到位的现象。如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盗伐林木案件时,很多案件甚至已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由于犯罪嫌疑人家人的求情或者考虑到政绩等原因,实际结果却立为林业行政案件,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五)受雇盗伐者中外省人员不占少数
在近几年查处的盗伐林木案件中,有很多盗伐者雇佣外省的农民工负责望风、盗伐、运输等操作。据统计,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2%左右。
二、盗伐林木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丰富的林木资源、农林人口所占比重大致使很多人产生“想致富,砍大树”的想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木材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人们“靠山吃山”的行为也越来越盛行。近年来政府机关在宣传、贯彻十八大、十九大绿色发展理念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打击了一些严重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人们的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好。但为什么盗伐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还有所抬头,甚至愈演愈烈?通过分析近五年来盗伐林木案件,我们发现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作案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
1.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匮乏,文化素质不高。在所查处的盗伐林木案件中,90%以上的作案人员文化水平都不高,平均文化程度停留在小学或初中阶段。他们对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有些人甚至不知道盗伐林木是一种违法行为。
2.对养育自己长大的土地不热爱,没有归属感和保护欲。我们通过和宜春市各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交流中了解到,大多数作案人员因为不愿意每天面朝黄土背朝天地辛勤劳作,觉得自己应该靠山吃山,在田里劳作一年还不如上山一个月盗伐林木划算,没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
3.抵制诱惑能力差,当地村民易受他人唆使作案。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不断追求高质量生活,装修新房、购置家具等都要求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对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受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的制约,合法供应的木材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于是出现一些专门的盗伐团伙。由于他们不了解当地地形和林木资源的分布状况,于是说服当地居民加入盗伐团伙,为他们踩点、望风、盗伐。
(二)林权所有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江西的林业制度改革工作起步早,在1981-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的统一部署,江西省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林权制度改革,绝大多数集体山林的使用权都通过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形式分给农户经营。经过林权制度改革,农户的护林积极性理应大大提高,但我们却发现有许多盗伐案件是“悄无声息”的,林权所有人不愿意主动报案或者举报盗伐者,即使自家山林被盗,林权所有人也不会有揭发的举动,因为担心得罪邻里易激化矛盾,反而抱着一种“佛系”心态,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去预防或者制止。比如在2016年6月份,宜春市万载县陈某自留山的七八株杉树被盗伐,陈某发现后并无表现出任何异样,反倒觉得只是几棵树的问题,没有必要闹大。这反映出林权所有人即使拥有山林的使用权,但仍然缺乏护林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部分执法机关打击不力,责任意识淡薄
林业部门的少数执法人员认为盗伐林木不是什么重大问题,甚至认为不会直接危害社会治安,对此类案件不予重视,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如2013年某县的12棵野生香樟遭盗伐,该县村民秦某举报3年未果,当地警方均以“无证据证明”为由草草结案。最后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迫于压力,上级公安机关才责成相关部门重新侦查办理。
(四)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执法难度大
目前盗伐林木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是2立方米。有些违法人员钻了法律的空子,盗伐的数量不大,多则十余株,少则几株,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盗伐林木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致使这些盗伐人员交不起罚款还逍遥法外,肆无忌惮。
(五)林权制度改革的后续工作不到位
虽然江西省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得较早,也为大部分林农带来了诸多利益,但并非所有林农都能从中获益,有些林农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设备等资源去开发利用山林,只能将分配的山林搁置一旁,即使有使用权,也出现“无用”的现象。这导致林农的自我保护意识差,护林维权意识淡薄。同时这种以林农个体利益为导向的林权改革恰恰忽略了一个问题,即江西省的林农人口基数大,很多都是因地缘和血缘关系自然地构成了村落,具有组织性差,亲密性强的特点,“一家人”的观念根深蒂固。在2018年实地调查期间,我们通过走访询问宜春市上高县的某村村民,他们大都认为只是砍几棵树而已,都是“自家人”也不必闹得不和气。
(六)开放木材市场后的管理工作不到位
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给一些不法之徒带来了便利。从1995年起,江西省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从开放木材市场的情况来看,其效果是明显的,营林生产无利可图的局面已经扭转。林区县、乡、村和林农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群众生活在短期内得到明显地改善,山区群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普遍高涨。但有些地方由于思想认识和具体工作尚未跟上,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由于取消了木材统购统销,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迅速增加,竞争更加激烈,经营户的利润受到影响。一些木材单位和个人为谋取更多利润,会选择收购无证木材,一些商家伪造票证,非法倒卖木材,在林区乱收乱购,从而刺激了盗伐。
(七)木材供需矛盾加剧了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对木材的需求量增加。另一方面,可利用的林木资源却越来越少,各地区也积极贯彻十八大、十九大倡导的绿色发展生态理念,各种保护林木资源的手段和措施越来越严格,木材供给满足不了市场需求,木材价格飞涨。由于出售木材获利较大,刺激了一些人的发财欲望,使得一些人敢于以身试法,与收购木材的不法商家勾结,进行盗伐林木违法犯罪活动。
(八)有些群众甚至少数林业管理人员为盗伐林木者说情现象比较严重
有些人民群众甚至少数林业管理人员为盗伐林木者说情导致处罚较轻,助长了盗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盗伐林木者大多是因为家里贫困而去违法的,加之群众的环保意识还普遍薄弱。如2014年5月10日,一村民因雇佣本村村民王某、李某到某县某农业综合服务站长冲林场山上盗伐松树被捕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民纷纷为之求情,请求从轻处理。最终因为嫌疑人是一个“好人”,法院以其认罪态度良好为由免于起诉。
综上,江西省近年来盗伐林木案件频发原因归结起来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追求经济利益是盗伐林木的主要诱因,无论是有目的、有预谋的组织团伙作案,还是个人单独作案,无一不是由于经济利益的内在驱使;公安机关打击不力、对盗伐林木的惩处力度不够,是盗伐林木案件多发的外在原因;林农的法律意识淡薄、环保意识不强是盗伐林木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
三、防治和减少盗伐林木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
将《森林法》纳入普法教育中。要做到这点要重点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农村的经济条件有限,很多普法人员都不愿在艰苦的环境中进行普法工作。普法队伍在江西省各地区出现了大片的“空白区”。各地政府部门应切实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普法人员待遇,使普法教育落实到每家每户,且普法对象应该重点集中在广大林农及木材运输户、木材经营专业户和木材加工企业经营者上,在全省掀起“爱山惜山”的社会浪潮。
(二)加大精准扶贫力度,提高林农生活水平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精准脱贫。江西省的贫困人口规模较大,低保户占比较高;致贫原因多样,因病因残致贫最为突出;县域经济底子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精准扶贫的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的领导干部和村干部的配合。目前江西省有些地区存在扶贫积极性不高、扶贫资金运用不到位、扶贫动力不足等问题,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扶贫项目的正常开展。加强对扶贫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促进基层干部改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发掘本地特色产业。如充分利用丰富的林地资源和特色植物种类,打造一个“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带动林农就业,组织村民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运用技术,实现精准脱贫。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打击力度
如果有法不依,而是任人求情,那么法律将是一纸空文。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谁执法,谁负责”。畅通公、检、法三家信息交流渠道,严厉打击“法止途中”的现象,加大执行力度让关系户走不通。同时简化办案程序,方便受害者报案,提高报案效率。最后,提高执法人员的进入门槛,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使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
(四)进一步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林权所有人的护林意识
林权改革的意义首先在于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激发林农参与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林农的经济收入,做到物尽其用。因此在林权改革的过程中,各主体应密切关注林农的利益,进一步扩大营林造林补贴规模,提高补贴标准,保障林农的利益。鼓励和引导林农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为纽带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建立多样化的盈利经营模式,提高其积极性。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如全面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队伍建设,继续推进森林派出所、林业工作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木材检查站的能力建设。重点改善业务用房、办公设施设备、执法装备等基础设施的条件,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完善的现代化基层林业服务站,为林农生产提供保障,增加产量。
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要使林木资源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凝聚好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力量,共同筑守一道自防与他防的高墙,将盗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阻挡在高墙之外。执法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还要改变人们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完善相关林木管理制度,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管共护的合力,共同维护好森林资源这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