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证法律服务的三个基本理念

2020-11-30周金群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公证人公证文书

周金群

吉林省集安市公证处,吉林 集安 134200

一、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理念

使用多种公证手段和法律工具对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实现公证效应的目的,最后形成一套互补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就称之为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该法律服务体系适用于特定的公众业务方面,并且其内容互补互相支撑。根据公证制度中对于国家发展经验的描述,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顺应当代时代的发展的结果。

第一,对于公证所具有的证明职责需要有正确的认识。更应该理解公众服务综合服务理念内容,不能对公证的证明职能产生误解,要避免唯证明论的产生。对于公证文书,既要确认其在制作过程中形成对证明的附加效应。也要明确公证不仅仅只是应用在证明中。公证也拥有着综合性可以适用于其他方面,总之,在公证的认识上不能存在偏见,明确公证的职能是综合的。

第二,在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理念中,存在三种属性接下来对于这三种属性进行详细的阐述。一是服务性,公众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并不是高高在上,需要其主动地适应市场,而且对于体系中的人员,也要有服务的意识和态度;二是法律性,要求从事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开展工作,也需要相关人员具有法律思维;最后是综合性,由于上文已对综合性进行解释,在此处不进行进一步的展开说明。

第四,需要声明的是,公证法律服务理念并没有脱离公证活动的范畴,其次,在公证法律和律师法律服务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因为公证法律服务理念而模糊。但是有些主体没有这样的认识,认为公证法律服务理念并不属于公众活动的范围,也将公证法律和律师法律服务混为一谈[1]。由于这种想法的出现,使公证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举步维艰。

第五,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相关学者,提出应强调非讼裁判权回归到公证人身上,公证人的非讼职权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这种现象推动了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理念的推广。

二、可行性理念

可行性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可行性的法律行为是进行公证的前提;必须熟知相关知识,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行为的可行性,能更好地帮助当事人。可行性在公证活动中有着极具重要的作用,所以公证活动应以可行性为准则。

从另一方面而言,可行性理念可以有效衡量公众综合法律服务方式效应性,由此说明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可行性理念为指导理念,进行其体系以及方法的完善。

第一,对于传统的公证职责而言,重点是在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很显然传统的公证职责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这时就需要可行性理念进行扩充,使之能满足当代社会的需求。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可靠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行为未必是其需要选择的。一般来说,当事人会因为信赖的原因,会将相关事宜委托给公证人。因此对公证人来说,其目的不仅仅是要证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第二,通过对于可行性职责局限性的分析,树立正确的观点。针对公证人可行性职责,存在着以下主张,公证人难以保障法律行为的可履行性,主要是因为法律行为的可履行性不确定因素太多。这种主张几乎能代表所有曲解可行性职责的言论。可行性理念是指在公众人的能力为前提下,尽公证人自己最大的能力保证法律行为的可行性,而不是保证法律行为一定可行。所以需要强调的是,与可行性同理,公证人的有效性职责也是如此。

第三,可行性理念将公证活动从法律扩展到社会层面,也进一步锻炼了公证人的能力。当公证活动从法律扩展到社会,就需要公证人自己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进行有效的处理。公证人处理的业务较为繁多,因此公证人的知识能涵盖的十分广泛,比如金融、法律等等。通常所强调的真实和合法,只是关注公证活动的法律层面。但是可行性职责是除法律以外的因素[2]。在我国,对于公证人执政经验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

第四,可行性理念还强调着公证的有用性。到目前为止我国公证业务发展并不是十分良好,这是因为因为其长期没有进行创新,已经不适合于当前社会。从事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应该熟知当事人的需求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研究再加以改变,才能使公证活动等适应时代,在新时代中焕发自己的活力。对于其一成不变的例子有很多。比如对于银行办理金融公证来说,随着银行风险监控体系的建立,银行的公证需求从法律风险控制转换到快速与安全的收回债权。

第五,关于可行性成为公证活动的原则这个问题,在很久以前就进行了讨论。经过时代的验证本文认为,可行性应该是公证活动的原则。基于对现代情况的分析,应该在传统公众活动的基础上加以可行性,能够使其更有效地涵盖更广的方面。其次这些理论都要通过充分的公证实践才能得以证明。公证实验也可以使公证的内涵和外延充分的体现。可行性理念对公证思维和业务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将可行性理念融入其中,从而使整个行业焕发自己的活力,也能使公证活动更能适应现代社会,改变传统公证的缺点。

第六,上文提到的两种理念有着互补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两者经常是一起出现。可行性理念引导着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的目的是保障公众活动的可行性。而可行性理念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公众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因此以上两种理念是相互融合,缺一不可的[3]。

三、“公证+”理念

“公证+”理念是指公证行为和对象缺一不可,两者应该同时出现,才能发挥出两者的作用,从而产生应有的价值;其次,公证的过程不能简单地概括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是代表公务文书形成的过程和前者完全不同。其次,公证文书是指公证证词和公证契约;同理,公证法典也是由公证组织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补充才获得的。以下是对于此理念的进一步解释:

第一,公证活动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分别是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两者的行为互相作用,促进了新事物的诞生。通过上述解释,展示了公证活动的核心内容。

第二,上文中提到需要公证行为和对象同时出现,才能够发挥出两者的价值。接下来对上述结论进行解析产生以下两种理解。一种是字面意思,想要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就必须存在公证行为和客体。第二种意思是其深层意思,需要以公证对象的特点为基础,更近一步的发挥公证行为的价值。公证对象是有法律意义的实体、文书等等。

第三,传统公证活动认为在法律行为的公证中,是证明当事人私文书过程,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应正确了解法律行为公证,能够清楚的区分出私文书和公文书,更要清楚法律行为公证是公文书形成过程,与私文书没有任何关系。

第四,在公证文书中,有很多人都认为对于公证证词和契约内容方面,两者在公证文书中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在欧洲,公证文书是在公证人的帮助下由当事人执笔所写出的契约。而在中国,则恰恰相反,在中国公证文书不叫做契约,而是裁判性文书。在中国,很早就已经证明了契约和文书需要结合在一起,不然会存在很多的缺点:中国公证员拥有着高超的起草公证证词的能力,但是却缺乏代书契约的能力,欧洲公证人和中国公证人则相反。而且在欧洲还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公证员不会为契约负担任何责任。

第五,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公证对象进行规范,才能确保公证行为和对象的有效结合。比如民事实体法。类比于拉丁国家的公证制度,其公证法典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公证组织法和民商事实体法,通过这两部法律保证公证法典的建立,让其更具有权威性。

第六,“公证+”理念的核心就是讲两者深度的融合,想通过向拉丁公证的拢靠,真正地凸显公证的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之间的壁垒被打破,形成一种融合的大趋势。以前的公证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凭借信息不对称性,进行公证的时代早已过去,唯有将公证行为和公证对象进行融合,这才是当今社会公证活动发展的趋势。

猜你喜欢

公证人公证文书
太行山文书精品选(17)
基于PageRank改进的公证人节点信用排序算法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协议不公平 公证也没用
黑水城出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砲”类文书再讨论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民间借贷公证办理中公证人的职责
恼人的婚前财产公证
域外公证监督制度之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的借鉴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