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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现象的立法与治理
——基于“德法合治”的思考

2020-11-30

现代交际 2020年21期
关键词:不端德治著作权法

陆 平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学术不端一直是学界严打又屡禁不止的学术背德现象。一般来说,此现象归属于道德伦理问题,但近年来曝出的学术不端事件又呈现出违德与违法相交涉的情况。但对于学术不端是否违法、如何解决立法缺陷以及如何治理等问题,在学界中仍存在争议,因此本文尝试对法学的层面进行分析。

一、研究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从学界的现有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学术不端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学界有部分对学术不端中的代写论文现象进行分析,如管珺的《论文代写代发——非法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之我见》、胡志斌的《代写代发论文:一个亟待法治的科研怪象》,这些文章认为代写论文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创新原则与守信原则,其次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假冒他人作品为侵权行为的定义[1][2]。在王尧的《浅析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以著作权法规定的剽窃为例》一文中,作者以法规中对“剽窃”的定义入手,分析了对学术不端的定义与法规中的待完善之处[3]。杨利华、冯晓青的《学术不端与知识产权——以学术剽窃及其治理为视角》中认为学术剽窃行为既属于道德问题亦是法律问题,作者的解决建议有:将通过剽窃而侵害他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纳入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同时需对剽窃的认定和解决做出司法解释[4]。

但同时亦有一些学者认为,学术不端与侵犯著作权是否相等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如许笑天在其《论知识产权中的知识诚信》一文中提出:学术不端行为与著作权侵权没有必然联系,其难点在于对取证的困难与未侵害他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权益[5]。

由此可见,在学界中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上有几点分歧,即:第一,学术不端行为是否违背了《著作权法》;第二,学术不端行为如何界定;第三,学术不端行为的立法缺陷。事实上,这三点分歧不仅存在于理论范围中,更体现在现实的具体实践中。从近年的学术不端事件来看,学术不端不仅仅是单纯的学术造假、学术道德问题,其背后还涉及对学术不端者的职位任用,或者学位授予等问题。从这个层面上看,学术不端从道德问题上升为涉及职务造假、违规受聘等违法行为。故可看出在对学术不端现象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即单纯用道德伦理来规训学术不端反而会出现隐蔽式的学术不端行为,从而造成在科研环境、教育环境中缺乏公平正义的情况发生;但同时,以法律法规来规训学术不端又存在法条和理论上的分歧。由此如何确定学术不端是否违背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又有哪些不足之处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便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并在此基础讨论学术不端的治理等问题。

二、基于《著作权法》分析学术不端行为

(一)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1.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建立在保护原作者著作权的基础上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整理人,但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著作权归汇编人,但仍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时,另一方不得使用。另外,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需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必须保证其原作者的著作权,或获得原作者的许可。

2.对原作品的适当引用、转载等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将原作品用作个人的学习或研究。亦可在讨论某问题时适当引用。同时报刊等媒体转载时亦可进行使用;或者用作教学或科研材料,但不能出版发行,等等。但需要强调的是,在第二十二条中亦说明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时,需保护其著作权。因此,虽然在本条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必须注明出处,同时要保护原作者的意愿。

3.合理使用范围的特殊情况

在《著作权法》中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况,如第十三条说明了当作者为合作作者时,著作权可以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合作作品亦可以分割使用,作者享有其中独自创作部分的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当作品是受委托创作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未有合同则归受托人。第二十四条亦说明原作品可以通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进行合理使用。第十九条则规定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无承受人或组织时,则由国家享有。

(二)学术不端行为对《著作权法》的违背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判定一篇文章属于学术不端时,其首先是违背了《著作权法》中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有很多学术不端是以改编、翻译、录音整理的方式窃取原作者的成果,用这种方式充实自己的学术成果。同时,在一些学术不端论文中不仅不注明引用出处,还将其作为自己的话语。可以看出,学术不端行为既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特殊情况,又是对适当引用、转载的违背。尤其是以翻译、改编、整理的方式侵犯了《著作权法》中对原作者权益的保护。但同时,我们亦可以看出,在《著作权法》中虽然详细说明了侵犯著作权的各种行为,但并没有规定各种行为的界定标准,如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适当引用”,其界定标准则是模糊的。同样《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扭曲、篡改、剽窃、私自署名等行为,但同样,《著作权法》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

(三)对学术不端立法的建议

在对《著作权法》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学术不端问题是从基本精神和形式上对《著作权法》的违背,由此可说明针对学术不端问题进行法治规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学术不端的立法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以官方标准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材料

学界目前的争论点在于对剽窃或抄袭的界定,同时通过前文对《著作权法》的梳理,其中的确存在“适当引用”“剽窃”之标准模糊的情况。而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对期刊学术不端中的各种现象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在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标准指出了学术不端的各种方式,并针对论文作者、审稿专家进行了不同方面的不端行为界定,可以说是目前国内较为权威的材料。同时各学校亦针对学术不端界定出台了相关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对《著作权法》的补充,可以适当参考国内对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界定标准,从而进一步丰富《著作权法》的内容。

2.对公职人员、学位授予时学术不端的立法建议与判定标准

近年来,常爆出学校公职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同时也存在硕士、博士论文抄袭国家基金课题的情况,还有以职务便利造成学术不端的情况。那么,当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行为、学位授予时该如何界定。本文认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界定需关注三个方面:首先,嫌疑人是否具有接触到原作品的可能,包括以电子、文本的方式。其次,在内容上是否存在直接抄袭、转变语序、主要观点相似的情况。再次,即作品审查发表、学位授权的过程审查。公职人员学位授予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在著作权上侵犯了作者著作权,而且在现实中也可能存在侵犯原作者的财产利益、团体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对公职人员学位授予利用著作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应在法规上得到体现。

三、“德法合治”方式与学术不端的治理

单纯的道德教育是否能解决学术不端的现象?虽然学界大部分观点都认为治理学术不端现象应在法规中得到体现,但由于上述法规的应用存在难点,因此大多学者亦认可对学术不端现象进行道德治理,如在陈福初的《知识产权法教学与大学生诚信教育》一文中提出以宣传法规教学的方式促进学生的学术道德诚信观的培养[6]。许笑天亦在其《论知识产权中的知识诚信》中提出解决学术不端问题不能寄希望于新法规的制定,而需从高校的管理与道德教育角度来根治[5]。余小茅则在《雅斯贝尔斯大学之理念视域下的大学学术不端治理》中认为以法律法规来治理学术不端属于“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方式,需回到大学理念的建设上来进行[7]。由此来看,对于学术不端现象的治理还涉及应注重德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在上述提到的文章中亦强调了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是,单纯从道德教育出发,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术不端现象?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教育对学术不端的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贡献,但在现实中却不可避免地出现道德实践的困境,也就是在第一章中提到的“德治的现实矛盾”。质言之,德治和法治并不应该是对立的关系,同样,如果以“治标”与“治本”来划分法治与德治则存在割裂两者的弊端。习近平总书记便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8],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并不是本末关系,而是在具体实践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法治则是对德治的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8]故而在学术不端问题上,进行法治不是“不治本”,而是“保本”。换言之,法治和德治既是相互关联的又必须相互作用,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在学术不端的现象治理中,恰恰更多人强调了德治的重要性,实际上缺乏了对法治的设立。因此本文认为,在对于学术不端的治理上不应割裂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应以“德法合治”的方式进行治理。所谓“德法合治”是区别于西方的“以法分而治之”的治理方式,其基本内涵在龙大轩看来可具体展开为三点:“1.重要领域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立法;2.用道德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3.用道德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9]然而在讨论学术不端治理中,缺乏将“重要领域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立法”的方式。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学术不端现象来说不能只寄托于德治的教育,必须在法规和立法上得到体现,故在学术不端治理中仍需以“德法合治”的方式进行,如此才能贯彻习总书记提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的指示。

对学术不端“德治”教学的思考,应加强“德治”中的“法治”内容。在法规设置底线的同时,亦需进行“德治”教学。但教学过程应对传统的知识传授教学方式进行反思,将学术不端在道德层面的弊端与法律层面的违规讲明的同时,增加了课堂讨论的环节、问答环节,以具体例子的方式进行讲解、讨论,将知识教育与道德、法律思考相结合,如此能够使学员更好地理解,传播正确的学术观。

四、结语

本文以学术不端行为作为论点,在对学界已有的研究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学术不端是否应该进行法治,以及应该运用法治还是德治的问题的观点。并基于《著作权法》分析了什么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得出学术不端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特殊情况,又是对适当引用、转载的违背,同时也是以翻译、改编、整理等方式侵犯了原作者权益的著作权。但同时,《著作权法》中的确存在对“合理引用”“剽窃”的标准界定模糊的情况。基于上述内容,本文对学术不端的立法提出几点浅见,认为可以使用官方标准对《著作权法》进行参考或补充,同时对公职人员、学位授予的现实违法问题提出三点界定标准。针对学界一些单纯强调以道德培养的治理观点,本文指出不应在治理学术不端的问题上割裂“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法治并非“不治本”而是“保本”,故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需运用“德法合治”的方式。最后还对学术不端“德治”的教学方式提出建议,应运用“德法合治”的教学方式对我国现有的教学方式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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