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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及被害预防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20期
关键词:加害人犯罪人犯罪分子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江西 萍乡 337000

一、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概念

我们发现,司法理论界对犯罪者的研究比例远远大于对被害人的研究,这样并不利于人们对如何预防被害进行研究。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指的是被害人自身表现出来的,源于其自身,导致其容易遭受被害的各种因素。即被害人自身一切足以导致刑事被害发生的因素。

二、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一)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主要类型

1.以主观方面为分类标准

(1)故意性的致害因素。故意性的致害因素,是指被害人主动实施的导致刑事被害发生的行为。实施此类行为的被害人在遇到纠纷过程中往往倾向于采取进攻的方式来解决。

(2)过失性的致害因素。此类致害因素,是指由于被害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其遭受被害。尽管主要的责任是犯罪人,但被害人其实往往能通过避免自己的过失,阻却违法事由的发生。被害人在此类情况下,通常是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可以避免的事由没有避免。

(3)无过错的致害因素。无过错的致害因素,是指被害人对于被害没有任何过错,被害人的行为、言论、周围环境、状态等与遭受犯罪没有任何关系,被害人没有任何可以指摘之处。

2.以时间段为分类标准

(1)被害前的致害因素。即被害发生前,被害人的言行举止等导致犯罪的发生就被称为是被害前的致害因素。比如说在犯罪发生前插足他人的家庭等。

(2)被害时的致害因素。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害人的行为举止导致犯罪进程的进一步发展,此行为被称为被害时的致害因素。

(3)被害后的致害因素。被害后的致害因素主要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由于一系列的因素,导致后续的新的刑事犯罪的发生。

(二)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特点

1.致害性

一般犯罪人不是随机选择被害人,而是被害人身上的某些致害因素,直接将其塑造为最终真实的犯罪被害人。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古格银眼”被害案,被害人“古格银眼”作为一名旅游学院的教师,深夜于杭州下沙区从公交车上下车后,最终被随机的选择为抢劫被害对象,后因反抗激烈,犯罪人害怕被发现,最终犯罪人为压制其反抗而将其杀死后,抛尸于案发旁的水渠。可见,女性、深夜、独自走夜路,这些致害因素最终使犯罪人将其选择为被害对象。

2.诱发性

由于自身刺激的言论、行为、状态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犯罪人有了犯罪意图之后,却不一定都马上实施,他们一方面要考虑犯罪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犯罪所带来的利益与可能付出的代价。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对犯罪人犯罪行为有引起诱发的作用,而在某些情况下还对于犯罪人实施犯罪有强化犯罪意图的可能性。

3.条件性

在大多数犯罪实例中,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都是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较为直观地说,被害人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来到特定的地点,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从反面来看,如果被害人没有在特定时间点来到特定地点,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就无法实施了。当然,不排除有些犯罪分子预谋已久,条件性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显著。

4.可防控性

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都可以避免这些致害因素的出现,从而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较为通俗地来说,在抢劫案中,不管是男性被害人还是女性被害人,如果尽量避免在夜间行走偏僻无人的小路上,尽量选择人流量大、治安好的大路,大多数情况下,就可以避免被害事实的发生。这种特征,就被称作是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可防控性。

5.易感性

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易感性既反映了被害人容易成为犯罪人所选择之侵害对象的特点,又反映了其易于接受犯罪人诱导从而步入犯罪情境或犯罪易于实施之场所的特点。即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或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6.互动性

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单方面的一元活动,更重要的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的互动结果。一般来说,没有犯罪人,也就不会有被害人;在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被害人也就不会有犯罪,更无所谓犯罪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说,被害人“制造”、“塑造”了犯罪人。被害人作为犯罪人犯罪意识形成的外在因素之一,时常不知不觉地扮演了“诱饵”的角色。因此,互动性揭示了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和犯罪过程中的辩证角色和不可忽视的地位,说明了犯罪原因的更为深层的社会机制。

三、致害因素的层次与本质

(一)致害因素的层次

1.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这种致害因素在所有层次中,被害人的过错最大。在很多案例中,被害人的过错甚至大于加害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应该在道德上不可避免地受到谴责。

2.可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可被指责的致害因素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显然更轻。但并不是说被害人毫无可指摘之处。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是被害人应该是因为自身过错虽然较小,但是客观存在而感到自责。外界人士可以指责被害人本身,但是更应指责的则是加害人。

3.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客观来说,这种致害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常见。被害人纯属无辜,没有任何可以指摘之处。所有的过错都源于犯罪人、加害人,应该严厉地谴责。

(二)致害因素的本质

深究致害因素的本质,会发现致害因素其实是一种容易导致自身受害的消极作用力。这种作用力的最显著的特征是消极性。因为被害人往往是在不经意的状况下导致了一系列致害因素的出现。首先,所有致害因素都是消极地产生,即被害人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致害因素的出现。其次,这种作用力的本质是力,对犯罪行为或多或少有推动作用,有的直接导致了犯罪行为的产生、有的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了客观条件、还有的为犯罪行为的达成扫清了障碍。最后,这种作用力的影响是导致被害人容易遭受伤害,致害因素不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任何好处,只会让被害人身处危困之中。因此,不难发现,致害因素的本质就是一种容易导致自身受害的消极作用力。

四、致害因素的消极作用

致害因素的作用是消极的,是对被害人不利的。

(一)提供作案目标

现实中最能显著体现这种特征的案例,如女性在深夜独自行走在偏僻无人的小路上,路遇犯罪分子。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为客观原因,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目标,将自己置于易遭受伤害的境况下。

(二)诱发被害发生

除了提供作案目标之外,致害因素还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临时起意,或者是进一步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扩大。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特定的致害因素激发了犯罪人潜在的犯罪意图。种种情况都可归结于致害因素诱发了被害发生。

(三)加速、扩大被害

值得一提的还有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会导致加速甚至是扩大被害的作用。如犯罪人已经因为某些客观因素,对被害人有一定加害的想法,但由于特定致害因素的出现,导致犯罪行为实施的进程大大加速。

五、针对自身致害因素积极开展被害预防

为了在了解致害因素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了解如何针对自身致害因素,更加积极、理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详述这种预防手段。

(一)积极消除故意性的致害因素

首先,最为容易做到的就是积极消除故意性的致害因素。比如,在与他人发生口角时,冷静处理,不激进地使用暴力手段;不刻意插足他人家庭等等。种种诸如此类的致害因素,都是出于被害人主观意愿产生的。因此是十分轻易地可以通过积极手段去消除的。消除了此类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就可以避免很多犯罪行为的产生。

(二)积极消除过失性的致害因素

其次,可以通过积极手段消除的致害因素还有过失性的致害因素。这类致害因素,往往不是出于被害人的主观意愿,而是不经意地导致了致害因素的产生。但这类致害因素,也不是不可避免的,通过一些简单的行为,其实就可以有效地避免。

(三)妥善处置纯客观性的致害因素

对于被害人毫无可以指责之处的情况,苛求被害人积极消除致害因素显然不合常理。因此,对待这种纯客观性的致害因素,我们应该做到的就是妥善处置。至于如何妥善处置,笔者认为应加强对于加害人的惩治教育,强化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深化见义勇为的思想道德建设。通过上述种种做法,才能妥善处置纯客观性的致害因素,减少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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