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
2020-11-29王帅
王 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 300100
一、民法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
民法保障指的就是当个人的信息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自然人就能够依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侵权人进行相关的赔偿。并且在民法中还专门讲到了,倘若个人以及组织需要得到他人的信息进行工作,例如银行、软件等,就需要有效的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在如今的互联网平台中,个人信息的数据在随时流通着,我国的民法中承认数据主体中享有数据权,但是在法律中至今没有对相关数据的细化分析缓和解释。在个人信息汇总中我国专门分为以下几类,即:个人生活的信息、个人检测信息、自我报告信息以及个人评价的信息等。受到环境的影响,在民法中对于个人的信息权益保护的类型以及内容产生了一定的制约,是将其作为一种救济类型的方式存在在法律中,同时也是有效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如今的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之下,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更为受到关注,而同时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如此情况之下其中的立法等问题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学术界对相应概念的总结,还包含个人资料或个人隐私的内容。个人隐私是公民个人不愿让其他人指导的个人的事情,或者是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方面的事项,但是个人信息的范围比个人隐私要更大,一些个人信息虽然可能不愿意公开,但是是被其他人知晓的,个人资料的信息除了书面部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包括指纹和面部特征在内的生物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属性十分复杂,包括生理属性、心理属性、社会属性和家庭属性,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所有人的社会生活、私人生活息息相关,也具有明显的人格属性,综上所述,将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客体来看待更符合客观现实。
二、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
(一)民法保护理论缺失现象
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之下,对于个人的保护方式也会受到一定因素的限制,在以往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并不能够很好的满足于个人信息的网络化的保护需求,并且还是会存在着一些轻视人格权等现象的存在,也就直接限制了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并且在我国的民法个人信息的保障体系中,也会存在着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的现象,使得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等方面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在民法、刑法、行政法规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应系统性法律规定一直处于缺失的状态,特别是在民事立法中,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属性并没有受到重视并在条文中进行详细的规定,也没有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信息可能受到的侵害进行有效的预防,当个人信息遭受损失时,现行的民法规定并不能对受害人的合法权力进行充分的保障。民事权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的,一成不变的法律框架不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因此,与信息使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必须得到尽快的完善,单一的概念已经不能够覆盖社会生活中有关个人信息的种种事项,不断扩展现在的概念才能将个人权利全面地照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应该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以填补民法保护理论的缺失。
(二)法律中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现象
当前,在我国的民法保护机制中,还是会存在着一些重视国家以及集体利益的现象,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个人的权益受到一定的侵害,长时间的发展就会形成太过于重刑事而轻民事的现象存在,所以这就说明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中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这还体现在相关民事法律的立法工作滞后方面,信息时代的到来,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对居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方式也层出不穷,法律落后于社会生活就会降低对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近年来随着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等一系列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密切联系的案件频发,使矛盾更加凸显。当纠纷发生的时候,不管是法律工作者、司法机构还是当事人,都很难从现有的法律里找到支撑自己合理诉求的内容,无法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案件,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现在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惩罚不合理,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即使法院认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十分有限。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路径
(一)进一步的明确保护个人信息权中的制度内容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对于《民法总则》也在不断地完善中,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提升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力度,应该首先对于事先防御的工作,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到民法中的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并将这些内容更为细化的分到《宪法》中,保证在最大的力度中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另外就是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民事责任,当前在个人信息的救济手段中其方式较为的单一,所以在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有效的对于个人信息民法的保护机制进行确定,然后通过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制度的相关规定,最终能够有效的实现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内容,保证个人信息得到有效的处理,从而对权利制度进行合理的救济。很多情况下保护个人信息权要从隐私权和财产权两个角度进行考量。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是指防止公民因为隐私的泄露而产生精神压力或痛苦,避免后续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从财产权的角度方面进行分析,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的泄露虽然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精神损失,但是容易因为敏感信息的泄露出现财产损失,因此要赋予个人信息财产的性质,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应当有权力限制个人信息的交易和使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资源,擅自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牟利,应该按照对他人财产的侵犯进行违法行为的评估和判别。
(二)专门建立相关个人信息权制度
在对信息法律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能够还需要做到的就是,详细的规定个人的信息权内容,通过对于内容以及主体进行分析,有效的明确侵犯个人信息最终承担的责任,并严格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通过对于实际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分化,有效的实现权责分明的目标,逐渐的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满足对不同信息处理的要求。
(三)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联动机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特点,一方面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实施经验,另一方面,加快中国特色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制定一部容易实施的法律,除了设立专门的国家机构或部门负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外,还应该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将一部分监管权力下放给类似社会组织或行业协会的机构,一定程度上靠自律改善行业内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司法事件中,个人对于保护其信息权的诉讼请求,应该按照新型的复合权力进行干预,在人格和财产利益两方面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害类型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在当前并不能对大多数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权力侵害案件进行救济,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为了公众利益向法院提出保护个人资料或弥补损失的合理诉讼,这样才能够尽可能得实现公民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诉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以设立类似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的社会征信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对社会征信组织的资质要严格审查,其必须是依法设立登记并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是有效的维护我国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现象的重要保障。个人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买卖的工具,然后出售给不同的机构以及组织,对于民众形成一定的骚扰,使得个人信息安全性受到了一定的威胁。所以为了进一步的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相关的部门应该加强立法的力度,通过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让侵权者受到一定的惩罚,做到对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