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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犬使用法制化的建设思考

2020-11-29李勤学周依鹏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犬类安全检查警犬

李勤学 周依鹏

1.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侦局警犬训练支队,辽宁 沈阳 110000;

2.鞍山市公安局刑侦局技术四大队,辽宁 鞍山 114001

随着我国打击刑事犯罪范围的不断扩大,警犬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警犬的工作不仅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在公安、安全、消防、边防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线索,以指示犯罪分子进行侦查或者取回赃物,它还可以利用犯罪现场指认、否认犯罪分子,或者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一些问题;也可以用于封锁、等待、追捕与案件有关的人、犯罪工具、赃物、武器弹药、毒品,抓捕逃犯;通过巡逻和监视预防犯罪;在大型群众集会、会议的安全保卫中寻找和消除爆炸物隐患,特别是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一、现实条件的法律体系建设概述

警犬可以在公安工作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在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条例》和《警犬使用劳动法(试行)》是最重要的警犬使用条例。同时,这两份文件是以公安部部长级文件为依据的,其中特别规定了“国家警犬的技术工作应该由公安部的正式调查全权负责。”一方面,他定义了负责警犬监视和使用的单位;另一方面,他解释道,认为警犬的使用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统筹规划,有必要将其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组织。

首先,从法律制度和层次上不难看出,制定全国警犬技术统一规则,并从判例法的角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检察署会同公安部制定警犬技术的法律标准对警犬技术的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立法的目的和重要性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承认的,因此警犬的技术法律标准应当贴近养犬人的权利义务,与警方和嫌疑犯或有关方面有联系。

二、现实条件下法律建设现状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对于警犬的使用在大、中、小城市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已经成功地实施了搜捕、报警、等候、封卡、控制娱乐场所、高活动性安检等,原因有二:一是训练教学指导思想脱离实际斗争,目前警犬训练条件严重不符合警犬的使用,现阶段“网格化”巡警防控体系在我国大中城市得到了广泛的实施,但很少有城市实现了线上有效的警犬管理。第二,人为因素,部分警犬管理人员的个人职业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低下,制约了整个警犬技术工作的发展。自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亚运会以来,搜捕犬的训练和使用取得了很大进展,上世纪80年代实施的1979年刑法不仅对毒品犯罪规定了简单的罪名,而且规定了从轻处罚,直到1990年12月28日《禁毒决定》公布实施。缉毒警察队伍建设滞后,上世纪90年代初,国外毒品进入中国,直到90年代末,中国才成立专门的缉毒队伍。但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禁毒工作仍难以适应毒品犯罪快速发展的需要。此外,尽管追踪识别的过程中警犬仍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刑事侦查犬在其目前的使用前景并不乐观。在现场使用警犬时,由于一些警员证据意识淡薄,这样就失去了应有的证据价值,导致了侦查的被动性,比如在犬类追踪搜查场,由于犬类在发现前没有接受过相应的警示形式的训练。例如,在现场调查中,由于解剖狗的警察批评意识淡薄,即使提取了嗅源和痕迹证据,也没有反映在现场调查记录中,导致证据之间缺乏相互印证,或者在发现并提取嗅源和物证时,未告知或不要求证人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盖章,降低了证据的可靠性。

但是在警犬的使用立法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立法不完备,法律条文分散,在目前的法律程序中,警犬使用的法律标准是零散的,在制定警犬使用标准的过程中,通常以部长级文件的形式分发。公安部是唯一负责任的目标,这些法律虽然水平不高,但往往是综合性的,只能得到理论上的支持和指导,没有本质的法律精神和精神。其次是不同地区的法律执行出现了差距,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完全符合法典规定的条件,这样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特别是类似于索山的搜寻活动中,就会出现法律与实际情况的冲突,这就需要公安人员因地制宜。

三、整体化构建下的法律建设

(一)融入法律体系

加强对社会治安的保护和打击侵权行为,国家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安机关警犬安全检查的合法性和定罪率,融入社会主义法制,主要是从部颁法规向正式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过渡。原来只是公安人员的内部标准,转化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有机结合的法律,再融入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自身法律行为能力范围的转换。警犬目前被用作以下领域的武器和设备:抓捕、控制骚乱、抗击疫情、警戒、报警等。警犬主要指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拒捕和起诉,表现为逃跑、暴力拒捕(包括身、刀、棒),使用警犬时,应该是定性的,之后是反抗逮捕和暴力攻击警犬的行为。二是警犬执行任务过程中的误伤问题,警犬的行为应在误用警械或使用不当行为后确定,相应的伤者损失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此外还应根据有关法律和程序,灵活捕捉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科学合理地调配警犬,如果警告无效,警方可以利用警犬命令警犬及时抓获罪犯。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根据上述两种基本情况,根据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充分调研,分门立法

虽然原来的法律对警犬的使用作了无处不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详细,在很多情况下,不能与容易导致法律与现实冲突的现实相联系,区分法律适用与实际情况,影响法律效率和法律实施条件,因此,有必要对不同地区警犬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比如,云南作为抗毒重点地区,在边境保护过程中必须有大量警犬,而山西则不需要。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法制建设,把原来的综合标准作为这一套法律的总纲,以《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的形式,通过一定条件下警犬饲养和使用的法律,提高警犬使用的标准化水平和法律碎片化的趋势在最初的过程中克服残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非法爆炸技术的不断提高,警方以往对犬类安全的监控行为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带犬警察仍然停留在对警犬安全检查工作最初认识的基础上安全检查行为。由于对爆炸事件缺乏理论认识,对警犬在爆炸现场寻找爆炸物的隐患认识不清,对警犬在犯罪现场的检查行为过分依赖,公安工作人员有必要充分发挥行政、刑事案件犬类安全检查行为的法律性质,提高犬类安全检查行为的效率,确保人犬生命安全,维护犯罪现场安全,充分利用警犬气味,更好地开展安全检查,提高对犬类法律性质的认识,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创造法律依据,维护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又如对于警犬的扑咬行为,首先,警犬扑咬的对象不愿意合作,这是胁迫的第一体现,即意志的胁迫;其次,警犬扑咬行为侵犯了对方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权,这是对对方行为的直接侵犯,警犬的攻击行为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直接伤害;另一方面,警犬攻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会直接伤害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警犬攻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造成间接伤害,并可能使咬伤者患上各种传染病,也有可能会侵犯对方的人身自由权,但警犬的相关法律缺乏这方面的内容,不仅法律没有这些规定,而且部颁的条例也没有体现。

四、结束语

警犬工作是刑事技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侦工作中发挥着其他技术手段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无论犯罪分子多么聪明,他们只能改变物质的可见和可触摸的形式,而不能消除和产生看不见的气味,这就决定了警犬工作在技术侦查装备设计中的特殊重要作用,同时警犬的快速反应能力也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构建警犬使用的法制化体系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公安执法侦破案件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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