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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适用发展趋势及公证应对措施

2020-11-29章媛凤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适用人群意定公证书

章媛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公证处,福建 泉州 362801

意定监护中的“意定”一词并不作通常语境下“猜定”之意,在法律语境下通常理解为意思自治自主约定、自行指定,大众对于此制度并未到耳熟能详的地步,对此有所了解的大部分是因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后,不少法律从业人员的介绍或是各类媒体的报道,该项制度在国内适用才刚刚开始。

一、意定监护适用发展趋势

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监护人,其必然与成年人自身意思行为能力息息相关。在讨论趋势时需研究整体的共性即适用人群的经济状况、家庭状况、文化水平、心理因素等各方面因素。根据对适用群体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适用应当是个从一、二线城市逐步向三、四城市慢慢发展适用的过程,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比例不断提高,最后发展到城镇一级;适用人群从老年人、中青年人并重逐步到以老年人为主的趋势,得出这个结论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经济发展水平及自身需求

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由于地理位置、历史、人口、资源等原因相去甚远。2019年我国人均GDP为70892元(按平均汇率折算为10276美元,下同),但是各省市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如北京市164220元、江苏省123607元、广东省94172元,而广西壮族自治区42964元、甘肃省32995元。甚至同一省份中各市之间差距也颇大,如江苏省无锡市人均GDP为18万元多,宿迁市为6.29万元;广东省深圳市人均GDP为20.35万元(29498美元)、广州市为15.6万元(22676美元)、梅州市为2.7万元。与某些发达国家相比(2019年人均名义GDP希腊1.96万美元、葡萄牙2.31万美元、西班牙2.96万美元、韩国3.14万美元),我们会发现某些城市人均GDP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在这些城市生活必然有人对自己生活保障有更具前瞻性的安排,对社会和自身生活也有更高追求。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体系,意定监护在笔者看来是法律针对人们在温饱阶段满足生理、安全需求后,在小康、富裕阶段对社会和尊重、自我实现有所需求而创设的制度。对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经济发展越好的地区,低层次需求越容易得到满足,必然会产生上一层次需求。意定监护作为满足上一层次需求而构建的制度其适用定然会随着经济发展,从一、二线城市逐步向三、四线城市慢慢发展。

(二)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及非异性恋者社会认同的增进

我国自1999年年底起成为老年型国家,迄今已20年,至2019年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之快、老年人口数量之多、应对老龄化任务之重,在全球前所未有。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出现就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2012年修订该法时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及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的情况,立法机构创设新的监护制度(当时对象为老年人,通常认为是老年监护制度)。创设该项制度后未在国内大众视线中引起注意,直至2017年民法总则中引进意定监护。此时适用人群中有个群体很是引人注意,就是非异性恋者(LGBT)。他们不仅申办意定监护公证,甚至向他人推广,这得利于年轻人对性多元明显更为开放,接纳程度更高。在这种大规模人群中有部分人会坦然面对自己,他们对于彼此的监护关系必然有所需求。当下中国同性婚姻并未合法化,在合法化前,有部分人会采用意定监护方式来解决生活、医疗中的监护人问题,故而现阶段适用人群会是老年人、中青年人并重。

(三)历史文化因素

1.我国历史上从秦以来形成大一统后,中央集权及大政府观念都比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革命成功的经验也极为重视基层组织建设,群众在碰到困难时倾向于向组织、集体寻求帮助。事先预设解决方案并非大众选择监护的传统方式,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向城市流动,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这过程中原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发生转变,普通群众无法按原有模式行事的情况下,必然会形成新的行为模式,但这也需要时间来改变,而且会随着城镇化进程逐步固定下来。

2.文化因素,文化影响力的第三个层次就是文化决定着人们的知觉、思想过程、情感以及行为方式。我国以儒家文化为主,儒家文化讲究“百善孝为先”,众多老年人养老仍会选择居家养老,国家政策也是倾向以居家养老为主、养老院为辅,即使选择以机构养老为主的老人,做出决定、选择机构等仍非自己做主。这也意味着在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过程中,现阶段老年人仍以家庭为主,随着体系完善,会有更多老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监护方式,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也会从老年人、中青年人并重逐步过渡到以老年人为主。

二、公证应对措施

在上述适用发展趋势与实际没有巨大误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公证机构面对意定监护公证时,需要把握各时期风险防范重点,并且在实践中从多方面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一)区分适用人员找出侧重点,着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意定监护在不同时期适用人群规模会有所区别,在开始阶段,一个新事物出来后会有诸多人想尝试,而接受能力越强尝试的可能性就越大。自2017年起,在公证监督下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的,除去步入老年阶段但心中认为没有适格监护人的,有相当一部分是了解该项新制度的年轻人。他们因为自身的性向、婚姻等原因有着对监护人的其他需求。因性向与原生家庭有着巨大隔阂,对近亲属不能再予以信任或者父母年迈不适合成为监护人;又或者是婚姻家庭关系不和谐,担心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自身的健康、财产甚至于子女都可能处在巨大危险中。这些人群担忧的侧重点不一致导致在办理公证时需要仔细区分公证对象,人群不同风险隐患的爆发点完全不同。例如,老年人可能在签署时就需要防范其自身意识受胁迫、意思不自由;婚姻家庭生活对配偶不信任的中年人更多考虑的是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时怎么认定,监护权执行滥用救济;而非异性恋者往往需要对协议失效条件约定、变更协议多加考量。

(二)利用电子数据的便捷性,统一和规范公证书核实体系

有部分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书是为了防范日后生病或意外无适格监护人签字,而这必然就会产生核实协议书确认其效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统一和规范公证书核实体系,迅速确认意定监护公证书的真伪。目前全国并未统一适用公证书真伪验证模块,而且由于公证书里有诸多个人信息,有些是保密信息,在核实中如何确保既迅速又安全也是需要慎重考量的,以达到在电子数据传输中既要注意方便快捷,也不能让人钻空子随意套取当事人隐私信息。

(三)针对目前意定监护不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提出健全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这点是意定监护适用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适用过程中能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办法。目前意定监护没有合适监督程序就是制度不完善之处,签署协议后没有合适监督程序,该项制度最后会弱化其应有的功效,如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这种情况下监督救济途径怎样迅速生效。我们在适用该项制度过程中,逐步试验并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度,结合公证中其他公证项目如遗嘱、提存等,设计综合性的方案以有效保障协议的执行及自我纠正,容许适用中自我纠正和完善,并形成体系和章程,为日后出台实施细则或者监督体系提供可行性建议。

三、结语

任意一项法律制度的设定、适用都有相应的背景,作为实践中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的从业人员,应了解制度创设背景,明白其趋势,在适用过程中着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在实践中提出健全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以安全便捷地满足群众不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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