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速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2020-12-25张华灿林良健
张华灿 林良健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痕迹室,广东 江门 529000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
车速鉴定是指根据事故形态、现场痕迹、其他相关物证等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被鉴定车的行驶速度进行分析、计算的过程。车速鉴定一般分为两种:1.根据记载事发过程的视频图像对被鉴定车进行速度鉴定(简称视频车速)[1]。2.根据事故现场痕迹、形态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等原理对被鉴定车进行速度鉴定(简称痕迹车速)[2]。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采取避险措施瞬间的车辆速度。未采取避险措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道路交通事故瞬间的车辆速度。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的运用范围
视频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性质,因此视频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能作为办案民警责任划分的直接证据[3]。而痕迹车速因存在较多的计算方法及人为测量,必然存在人为误差,因此痕迹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只能作为办案民警责任划分的间接证据。
对于城镇上的交通事故,由于城镇经济相对发达,治安监控设备较多,能拍摄记载事故事发过程的视频较多,因此一般选用视频车速。而对于乡村等落后地方的交通事故,由于监控设备稀缺,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事发监控视频,故痕迹车速成为车速鉴定的唯一选择,如何降低人为测量误差,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率,成为痕迹速度鉴定的关键。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0日12时03分许,梁某驾驶粤XXXXXX号牌货车行驶至某村路口时,碰撞从道路右侧往左突然横过道路的行人余某,造成余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查明事故事实,现对粤XXXXXX号牌中型货车事发时车速进行鉴定。
(二)案件分析与计算
因事故发生在农村路段,并未有记载事发过程的监控视频,办案民警现场勘查后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得出:事发路段为混凝土路段,干燥,事发路段见货车后轴两轮分别长约20.50m、20.30m的无间断轮胎制动拖痕,划痕延伸方向约为中型货车行驶方向,碰撞点位于轮胎拖痕地点前3.2m路段,事发路段见一摊血,血迹至碰撞点的距离约为28m。
根据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痕迹,事发过程应为被鉴定车遇横过道路的行人后,因反应不及时,碰撞行人后紧急制动至停止,而行人则倒地滑移至停止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办案民警对肇事的货车司机进行笔录,肇事司机所描述的事发过程与上述事发过程基本一致,且肇事司机反映,事发时车速约65km/h。
根据上述案情及相关痕迹,计算被鉴定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有两种计算方法:
1.利用行人的抛距可计算出被鉴定车与行人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
根据功能转换原理及能量守恒定律,得出:
式中:v为被鉴定车与行人碰撞瞬间的车速;g为重力加速度,取值为9.8m/s2;为人体与地面的摩擦系数;x为碰撞接触点到人体质心最终停留位置的直线距离;h为碰撞部位的高度。
据了解,行人余某为成年男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附录成年男性与混凝土路面的摩擦系数的参考值为0.42。血迹的位置大致上为伤者倒地终止时的位置,x取值为28m;h为碰撞车碰撞位置的中心的高度,经检验,被鉴定车前部见一凹陷,该凹陷的中心距地高约1.5m,故h的取值为1.5m。
将数据代入上式得出:
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与行人碰撞瞬间的车速约为58.82km/h。
2. 利用轮胎制动拖痕可计算出被鉴定车紧急制动瞬间的行驶速度
根据功能转换原理及能量守恒定律,得出:
式中:m为被鉴定车的质量;v1为被鉴定车在制动痕迹起点时的车速;v2为被鉴定车在制动痕迹终点时的速度,其值为0;s为制动痕迹较长的长度;Ecrash为被鉴定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损失的能量,由于被鉴定车的质量远大于行人的质量,故该能量损失可忽略不计,即Ecrash取值为0;a为被鉴定车的制动平均减速度。
简化后得出:
考虑到制动协调时间内车速的降低,因此被鉴定车紧急制动瞬间的车速v为:
式中,△v为被鉴定车在制动协调时间内的速度降低;t为制动协调时间。
上式中存在三个人为测量数据:制动痕长度、制动平均减速度及制动协调时间,其中制动痕长度为办案民警在第一现场路面痕迹较为清晰的情况下测量得出,故准确度较高。而制动平均减速度及制动协调时间根据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5],存在较大的取值范围,由于能正常行驶,为了减少误差,需对被鉴定车进行多次路试测试。
在事发路段对被鉴定车进行的三次路试结果如下:
第一次:制动初速度为46.5km/h,制动协调时间0.180s;制动距离12.8m;制动平均减速度6.58m/s2。
第二次:制动初速度为47.8km/h,制动协调时间0.170s;制动距离14.0m;制动平均减速度6.36m/s2。
第三次:制动初速度为48.3km/h,制动协调时间0.200s;制动距离14.9m;制动平均减速度6.57m/s2。
综合三次路试结果,制动协调时间范围为0.170~0.200s,制动平均减速度的范围为6.36~6.58 m/s2,将数据代入上式得出:
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紧急制动瞬间的车速范围为60.08~61.49km/h。
(三)计算方法的比对与分析
以上两种鉴定方法计算出的最终结果与肇事司机描述的事发时车速存在偏差,第一种方法计算出的数值偏小,第二种方法计算出的数值接近。经民警现场勘查,事发路段限速60km/h,而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两种结果分别是第一种车速不超速,第二种车速超速,这种情况会给办案民警对事故的定责带来困扰。
对第一种方法进行分析,该方法完全按照公式给出的参考值进行计算,而该公式为科研团队对特定车辆、特定场地、特定环境进行的模拟实验而总结出的计算公式,该公式具有共同性,同时也具有独特性,每个事故运用该公式计算出的车速与实际车速会存在偏差。而第二种方法是运用动能定理等物理公式计算车速,在数据的取值上,对被鉴定车进行了多次实地测量,而非选取公式上的参考值,故该数值更能反映出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计算出的最终结果也会更加接近真实的数值。
五、结论
我们通过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对两种鉴定方法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选出更为客观的鉴定结果。因此运用路面痕迹计算车速时,为了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除了分析案情选取正确的功能原理公式外,还需要切合实际,运用多次测量的方法降低误差率,最终才能够确保鉴定结果科学、准确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