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2021-11-24邱宇
邱 宇
(黑龙江省龙江县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61100)
一、公证书的特殊性及证据效力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此次全面修改范围大、幅度广,修改内容与民事诉讼实务有着密切联系,今后必将对民事诉讼实务有着深远影响。下文就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粗略阐释:
(一)特殊性。公证是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书作为证据,主要应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留存等方法来达到公正的目的。目前,关于公证书的证据效力特殊性已经体现在诸多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在《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诉讼中的公证书均提出了特殊的界定要求。主要是因为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之一,有着法律所赋予的效率,出具公证书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文书,从立法的高度上也肯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度会优于其他证据,与此同时,公正的重要职能之一是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往往优先于司法机关介入的各种民事和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初衷是想预防纠纷,也不想诉诸法院,一般也会向公证机构主动提供能够客观反映事实的材料,有利于防范虚假证据[1]。
(二)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是案件判定方式相对常见的类型之一,为更好地提高民事诉讼的水平,还原事情的真实性,公证书的应用逐渐成为主流内容,甚至可以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对于许多民事诉讼的有效解决都能够奠定坚实合法基础。结合以往的实践和当前工作标准,认为公证书的作用有着以下几点价值:第一点,公证书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对很多客观事实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在问题处理解决的过程中不会造成其他消极影响。一般来讲,公证书列举充分,可以促使民事诉讼最终判定更加真实准确。第二点,公证书的有效应用可以促使民事诉讼体系的不断健全和成熟,特别是对于特殊事件的纠纷,不会造成严重的外界舆论压力,对于民事诉讼体系的完善提供更多保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民事诉讼逐渐朝向多元化的方向迈进,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一些相对棘手的案件,往往在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出现,若想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更好地解决并做出理想的成绩,则务必要加强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
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的不足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证书的要求情形相对少见,是否进行公证大多数仍然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实际上许多当事人对于公证的认知较少,甚至对公证存在的目的有何作用,能够对自身的案情起到怎样的帮助都不够了解,甚至部分当事人听说要公证收取费用时,则打消了公证念头。这会造成公证在社会大众中的公信力明显不足。而我国立法各个环节对公证行业的忽视,使得公证一直处于法律边缘的状态,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都无法认识到公证书作为证据区别于传统书证的内容。其次是关于公证书的相关法规制度不够清晰,明确,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作为有效证据的一种公证书,是否需要向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上出示并指正,仍然说法不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书作为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司法认知范畴,无须再次认证。有人指出公证书的证据效率符合法定证据的制度,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证据规则的第六十四条表示:审判人员有权对于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且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当众出示。最后是公证书自身反馈力度不足,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司法证明往往是因为入侵到私人领域,使得公证书的效力无法得到认可,但具体来讲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着是否需要表明身份、能否采取秘密录音等诸多问题。司法证明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是否需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等进行解决仍然是亟待考虑的重要事情[3]。
三、优化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的策略
(一)增强公证书的公信力。增强公证书的公信力是优化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的优化策略之一,公证书的公证力是其客观存在的。特点和效率也是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能力,公证的公信力作为公证制度的生命,更是维系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公证书的公信力会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对于公证行业和国家司法制度的评价和信任。由于以往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轻视公证书具有的作用,甚至不承认其证据效力,针对这一情况需要扭转法官的错误思想,增强并维护公证的公信力。近年来,国家也不断出台相关条文规范公证文书格式的要求,将定式公证书格式不变更改为要素式公证书文书格式,并取得了十分理想的成果,给予了公证员书写公证文书时更大的发展空间,并增强了公证书应有的效率,更能够有效帮助公证书规避风险,与此同时各个地区政府部门也需要重视公证机构在当地的作用,让公证机构积极参与到政府招标采购环节中,增强行政服务的公证效力,公证机构也需要加大自身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等多种途径增加社会的知名度和可信性[4]。
(二)构建相关法规制度。构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提高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的又一优化策略,首先,我国要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公证书前置审查程序及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和法律保障。在各个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一旦根据其他证据对公证书中产生的效力进行怀疑时,则应立即中止审判,还要由专门成立的机构对公证书的效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其次,要严格办证程序,提高公证书的证明力度。公证是程序控制下对于实体结果的进一步追求,由于我国公证制度体系建立相对较晚,且仍然处于摸索时期,立法不完善和操作程序的不规范都会影响甚至制约公证书的发展。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书也逐渐被应用到民事诉讼中。在实践中,公证书之所以无法被采纳,主要是因为缺乏具体规则并且规则之间的冲突,而针对这一情况,需要确保公证书的法律行为合理合法且真实客观[5]。
(三)加强公证书的反馈力度。为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作出较好的改进,需要增强公证书自身的反馈力度。由于公证书的阶段性优化,或是在应用过程中,需要在社会上进行走访调研,观察百姓对于公证书的认可度以及一些经典案件所产生的影响,使得公证书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与此同时,在企事业单位应用中也需要保持较好的正面形象和宣传,善于应用公证书的作用和价值,能够加强公证书的正面反馈效果。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效力的提升,离不开公证书的完善和支撑。因此,新时期公证书更是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识,还要不断地优化并提高自身的法律效力,有着充分的法律保障,有益于今后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判决。而对公证书的问题要有客观且理性的对待,按照社会发展以合理化的模式进行研讨和处置,才能确保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更加成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