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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的效用价值

2020-11-28卓佳琪

时代人物 2020年24期
关键词:效用所有权

卓佳琪

摘要: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是《民法典物权编》不言自明的立法目的,只有权属明确了,方可确保物的效用最大化。该文从法哲学视角出发,对物的效用价值进行挖掘,探析所有权效用最大化的立意与限制,以求充分挖掘和发挥物的效用价值,促进物尽其用,提高市场活力。

关键词:物权归属;所有权;效用

一、总述

我国《物权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与之相比,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民法典分编的一部分,不再对立法目的进行单独规定,但其仍保留了原《物权法》第2条的内容,阐述为“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由此可见,“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仍是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不言自明的立法目的。

所谓明确物的归属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发挥物的效用则是为了物尽其用。两者均有其独立价值,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只有权属明确,方可确保物的效用最大化,这也为我国民法界所认可。正因为物权归属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物权法定、特定、公示等基本原则均以明确权属为任务。[i]而在明确了物的归属之后,所有权人则会以物尽其用为目标追求所有权功能的最大化。

依照现有《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未来物权编保留了该条款,所有权权能简单分类似乎足以解释为何所有权人会同意设置担保物权或股权,那就是通过获得物的交换价值或未来收益价值来获得物的价值。但是,突破法律规定后追究其原理,还存在进一步解释空间。

二、法哲学视角下物的效用价值挖掘

从法哲学角度来看待物权归属,洛克阐释了人对财产所有状态的合乎理性性——作为血肉之身,人必须攫取外界物质以维持其生物性的存在,这本就是一种“自然状态”。而黑格尔则阐明了人对财产所有存在的意志扩张状态。[1]黑格尔认为,人不仅是血肉载体,人还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作为理念的人,意志天生具有扩张的本性,外界物质不过是人意志的投射,没有对外界事物的拥有,人难以体现其存在。而个体意志是个体存在的核心,它不断在世界上追求现实性和有效性。

基于以上,黑格尔所描述的意志扩张性,恰恰解释了人同意在所有权基础上设置其他权利如担保物权的原因。人在享有了物的基础效用后,由于意志的扩张,以及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的驱使,会竭尽一切可能探索物的其他效用,以求最大程度地发挥物的经济价值,甚至是超出物本身价值的价值扩张空间。而这种意志的扩张投射到物的所有权层面,便造成了人在享用了物占有及使用的基本权能后,开始了对发挥物的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可行方式的摸索。

三、所有权效用的最大化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担保物权和股权成了常见的所有权扩张方式。担保物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其意义在于发挥物的交换价值。通过设定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在享用物的部分权能时,还能因其经济交换价值而同时享有额外一部分的经济利益,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发挥物的效用与价值。这是在民事行为中较为常见的发挥物的效用以追求物尽其用和价值占有目的的方式。而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股权也是一种收益权。股东通过以物出资获得股权,这种形式在法学概念中叫“权利置换”,在经济学概念中叫“价值交换”,无论采用何种概念,其实都可视为通过对物的收益和处分以获得效益扩张的一种形式。

两种方式的共通之处在于:物仍是原来的物,但通过对物的权能和效用的挖掘与利用,所有权人通过特定的方式获得了物在原有基础上更多的价值,这种新增的或新形式的价值以更恰当的方式满足了所有权人的需求,这也是所有权人同意设置担保物权或股权的原因。表面上物的权能因为分割而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实际上所有权人已通过特定的方式完成了权利置换并获得了物的价值和利益。这其实是所有权人追求达成其利益需求的过程。

四、两点注意

当然,充分挖掘和发挥物的效用价值,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和提高市场活力,但在追求物的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在追求物的效用和利益時,对于物的效用和价值挖掘要有其边界。若过度挖掘物的衍生利益,而缺乏实体资源的支撑,可能会造成秩序紊乱或泡沫化经济。当然,在当前国内环境下,对物的效用和价值挖掘还相当有限,但仍需要厘清边界,划定范围,防范未来泡沫化风险。

其二,充分发掘物的效用,明确物的归属以及物的权能划分归属是必要前提。在未来的民事交易中,仅对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判断已不能完全适应理论和实践的需要,对于具体权能的详细划分和归属认定成了亟需明确和完善之处。在追求发挥物的效用时,不同主体可能对同一物同时设定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甚至股权等一系列的权利,这一系列权利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上要如何分割、如何限定以及如何归属,都是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的。所有权人不断追求效用最大化,而只有了解各项权利的边界,才能更好地物尽其用。

参考文献

①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②[德]柯武刚,史漫飞.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③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修订版

④[德]黑格尔.范杨,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 2009年版

⑤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⑥常鹏翱.经济效用与物权归属[J]环球法律评论,2012(09)

⑦高平.物权法:从伦理到效用[J]山东社会科学,2011(03)

[1] 参见[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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