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财富传承需要,促进家庭温馨和睦
2020-11-27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富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国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30多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能有效地调整新形势下的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时代,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照顾到我国优良家庭习惯,民法典继承编增设了一些新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我们既要知之,更要遵从之。
概括式规定遗产范围虚拟财产也可继承
继承法对遗产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式,而目前人们拥有的合法财产类型多种多样,再采用列举式难以穷尽所有财产,存在遗漏。因此民法典改用概括式,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可以继承。从而适应了社会物质财富多元化发展的需求,能够涵盖目前已出现的财富类型和未来还可能出现新的财产类型。这样,包括数字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设备、网店、手机号码、博客以及各类网络社交工具账号等,都可以继承。
新增宽恕制度给犯错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因重大过错而丧失继承权的若干情形,但并没规定是否可以因情势变化而恢复。民众省吃俭用积攒财产,通常希望留给自己的亲人,即使子女对自己实施过遗弃、虐待等违法行为,但只要后来知错即改,父母一般都会愿意原谅的。而且,目前城市夫妻大多只有一个孩子,如不给犯了错的孩子改过的机会,就可能导致遗产变成了无主财产。为此,民法典增设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即继承人虽然具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过错,但后来确有悔改表现,获得了被继承人的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则不丧失继承权。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也可代位继承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被称为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或(外)孙子女。为了解决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尽可能让公民一辈子奋斗的财富留在自己的家族,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是代位继承人。这一新规定符合人们的心理期许和实际情况。
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纳入其中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而现实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十分常见,但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以致常常引发纠纷。为此,民法典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了回应,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对这两种遗嘱所必须具备的形式及其效力作出了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基于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的立法精神,民法典改“公证优先”为“时间优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还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和妥善处置遗产
如今,民众财富日益增多,而且财产形式逐渐多样化、复杂化,从过去的工资、存款、房产,逐渐扩大到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乃至虚拟财产,其管理往往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为此,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责任与报酬等内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可以由遗嘱执行人担任,也可由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有了遗产管理人这个中立者或专业性机构,可以保证遗产的安全以及及时公平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遗产的积极作用,例如,用于养老育幼、投资经营等。同时,通过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和协调各方,可以有效化解继承中的矛盾和纠纷,利于社会稳定。■
插图/蒋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