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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全面开放新格局下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框架

2020-11-27

中国外汇 2020年11期
关键词:外汇局核查预警

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下,货物贸易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给现行货物贸易管理带来诸多挑战。鉴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优化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框架。

全面开放新格局下货物贸易的交易特点

个体化。货物贸易交易中,个人交易主体逐渐增加,方式多种多样。从货物跨境运输方式看,包括报关进出口、快递进出口、个人携带进出境等;从资金结算方式看,包括境内外刷卡结算、第三方支付、个人年度限额内结售汇等形式。个人货物交易具有金额低、笔数多、增长快的特点,已逐步成为货物贸易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电子化。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广泛发展,境内外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电子商务平台在为境内外主体提供商品展示平台的同时,也成为境内外主体订立协议、控制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中介,主体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对跨境交易的电子化控制。同时,境内外主体交易中,单据电子化趋势明显,如网签合同的广泛使用,加大了业务办理中审核单据原件的难度。

高频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境内外主体间的交易异常活跃,交易频次呈现高速增长态势。自贸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区内企业之间、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交易的发生。货物贸易这一交易高频化特征,对外汇局事后监测核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资本化。受本外币汇差、利差等因素的影响,出于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等目的,企业调节境内外资产配置的愿望日趋强烈。而随着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企业利用关联公司通过转口贸易、贸易信贷等方式实现境内外资产配置的情况不断增加。企业借助货物贸易渠道进行跨境资产配置的行为,要求外汇局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应对。

现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数据采集效率不高,难以满足事后监管的需要。一是企业报告数据质量不高。受企业人员流动及业务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不足,错报、漏报、迟报的情况较多。二是外汇局档案数据采集成本高。外汇局通过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变更程序采集企业档案信息,企业需要持确认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这种数据采集方式增加了企业往返外汇局的次数,弱化了政策便利化的效果。三是银行数据存在分类不细、要素不全、关联性差等问题。如贸易融资数据未区分进口、出口融资,出口收汇无合同号信息,贸易融资数据与贸易收付汇数据无法关联等。四是海关数据共享性不足,关键要素缺失。如货物贸易管理中,用于表明货物实际运出/入境的船名、提单等要素未得到有效采集。

监测预警精准度不高,加大了核查工作的难度。一是用于预警的指标数量少。虽然系统设置了购付汇率、收结汇率等监测指标,但实际用于预警的仅限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资金货物比四个指标,无法反映企业贸易收支的全貌。二是预警规则单一。现行预警规则是: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同时超过阈值区间,或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超过阈值区间,或资金货物比超过阈值区间。上述预警规则未考虑资金货物规模、贸易信贷报告金额等反映企业实际业务规模的指标,造成部分小规模企业频繁被预警,而大中型企业则总量核查正常,不符合“抓大放小”的管理原则。三是指标时间跨度过长。目前的监测预警结果,仅表明企业过去12个月的货物贸易业务存在异常,预警结果过于模糊,无法指向企业的具体交易。外汇局事后核查中需要对企业过去12个月的业务进行全面了解,加大了外汇局事后核查的工作量,也加重了企业配合工作的负担,降低了核查工作效率。

管理措施难以执行,弱化了风险管理效果。一是跨境人民币结算弱化了B/C类企业分类管理效果。跨境人民币结算中未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外汇管理中将企业列入B/C类监管后,企业绕道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外汇分类管理措施,造成外汇分类管理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对异常企业的风险控制。二是部分分类管理措施难以执行到位。如按规定,B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意在缩短B类企业收汇期限,降低交易风险;但执行中,部分B类企业提供的合同显示的收款期限为90天以内,但实际收款日期已经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给出的理由是,境外客户未按合同要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认定企业是否违规。三是对超长贸易信贷、单边转口贸易等风险业务,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企业通过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单边转口贸易进行跨境资金摆布的,现行货物贸易管理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如企业将境外关联企业的资金通过预收货款方式调入境内使用,再通过预收货款退汇方式偿还,只要收付款时间间隔不超过180天,则无需到外汇局登记。

优化监管框架的建议

第一,建立多方参与的大数据采集机制。对外贸易参与主体包括经营主体、监管机构、服务企业等。不同参与主体掌握信息的侧重点不同,而外汇局作为事后监管部门,只有全面掌握参与主体的信息才能够了解交易的全貌,进而开展监测核查工作。为此,一是应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外贸易监管部门包括商务、海关、税务等,由于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可能存在原来并不重要的信息在监测核查中发挥了新的作用,因此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中应坚持最大化原则,避免信息共享内容不充分,造成信息使用效率低,制约事后监测核查工作的开展。二是建立与服务企业的信息交换机制。对外贸易中的服务企业包括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汇局可针对不同企业提供服务的特点,确定专业化的信息采集要求,如从银行采集结售汇、收付汇、融资、账户收支等数据;从电子商务平台采集订单、货物流、资金流等数据;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集企业货物流、资金流等数据。三是建立与经营主体的信息互动采集机制。经营主体是对外贸易的直接交易主体,是交易全程的参与者和主导者,了解具体交易的来龙去脉,因此对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应是有针对性的。针对异常业务的专业化信息需求,一方面降低企业报告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要满足异常业务监测核查的需要。四是建立信息质量控制机制。针对货物贸易专属管理信息,建立信息质量核查机制,定期开展信息质量核查,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服务于事后监测核查工作。

第二,构建立体开放式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从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的用途出发,以满足宏观形势分析和微观异常发现为根本目的,构建指标层次丰富、预警规则科学合理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一是建立开放式的指标体系。在现有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对外贸易发展和日常监测核查经验,及时补充新的监管指标,不断丰富指标构成,加大对科学有效的监测指标的推广使用,以不断完善的指标体系来适应日益发展的对外贸易监管需要。二是建立纵向联系机制。将宏观、中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结合起来,在反映宏观、中观变化的同时,提供造成这种变化的微观主体名单,以便于外汇局的监测核查能直指造成总量变化的微观主体,再通过对微观主体的调查,深入了解宏观形势变化的原因。三是制定筛选结果明确的预警规则。改变现行异常企业筛选规则,建立异常类型明确的企业、业务筛选规则。如对180天以内大额退汇异常企业、转口贸易单边交易异常企业、贸易信贷期限异常业务等,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筛选规则,提高筛选结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同时,要发挥核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供核查人员自主选择指标、确定阈值的筛选功能,充分利用核查人员的经验进行特定目的筛选,促进核查工作的创新发展。四是建立针对不同参与主体的预警指标体系。在完善对企业的监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针对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置监测预警指标,强化对各方参与主体的监测预警功能。

第三,制定风险可控的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措施。外汇管理的根本目的是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在货物贸易管理中,应将银行作为主要抓手,按照穿透管理原则,贯彻风险管理措施。一是坚持风险导向管理。首先是对企业按照风险等级分类。不同业务、不同交易模式、不同行业类型等的企业,会具有不同的风险,如转口业务风险高于进出口业务风险,长期贸易信贷风险高于短期贸易信贷风险,批发零售贸易型企业风险高于实业型企业风险等。可根据企业行业类型、贸易方式、结算习惯及现有业务状况,计算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其次,要求银行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划分不同客户、不同业务风险等级,并确定相应的审核措施;同时,要求银行针对发现的业务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涉外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应明确对涉外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要求,以及内控制度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确保各涉外银行的内控制度能够有助于有效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和规避风险。二是以银行为抓手进行穿透式管理。银行在涉外业务办理中应穿透交易形式,了解境内外主体关系,关注交易主体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评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要了解境内外主体交易的目的是否存在通过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进行跨境资金摆布的行为;关注融资资金用途是否存在虚假融资、借助贸易渠道融资的问题。三是坚持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要统一本外币分类管理的政策设计,在分类原则、管理措施、监管期限等方面,实现本外币统一,从源头上限制企业规避监管的空间,防范企业规避分类管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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