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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景德镇陶瓷行业电商监管体系建设研究

2020-11-27熊伟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3期
关键词:陶瓷产品景德镇产品质量

熊伟

(景德镇陶瓷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1)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技术的发展,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化在我国已经成为主流,同时,许多企业纷纷把电子商务纳入战略计划,电子商务可以将其定义为涉及网络经济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商业活动。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以前的商业模式,并强烈影响消费者的传统消费观念,这一点已广为接受。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庞大的网民构成了中国蓬勃发展的消费市场,也为数字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用户基础。网络购物持续助力消费市场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0亿,2019年交易规模达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数字贸易不断开辟外贸发展的新空间。2019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零售进出口商品总额达1862.1亿元,增长了38.3%。数字企业加速赋能产业发展。数字企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数字技术应用不断提升供应链数字化水平,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支撑。在地域方面,以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为代表的下沉市场拓展了网络消费增长空间,电商平台加速渠道下沉;在业态方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持续增长,利好政策进一步推动行业发展;在模式方面,直播带货、工厂电商、社区零售等新模式蓬勃发展,成为网络消费增长新亮点。这些统计数据表明,在线购物不仅限于PC客户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越来越快。景德镇的陶瓷行电商也随着国内电商的发展趋势走向了前台,因此,景德镇陶瓷行业的在线购物市场已趋向于普及,全球化和移动化。本文的其余部分安排如下。 第1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第2节介绍了景德镇现阶段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第3节提出了完善景德镇陶瓷电子商务产品监管智慧体系的建议。 第4节对全文进行总结。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电子商务交易和传统商业交易模式相比有很多的不同之处,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跨地域性以及隐蔽性是传统交易模式不具备的。尤其是在陶瓷行业,陶瓷电商产品的原材料,制作方,制作技术等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可以得到较好的监控,但是随着陶瓷产品电子商务化,这些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作用有限。在景德镇,网络销售假冒陶瓷,质量低劣,价格虚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近几年来网络陶瓷零售投诉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把控陶瓷产品的质量是关键,建立健全景德镇陶瓷电商产品智慧监管体系,把利益相关方全部纳入监管,实施陶瓷电商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监督是监管工作的重心。不仅仅只监管交易的过程,还要将陶瓷产品寿命循环的全过程纳入监管体系,拓展陶瓷产品质量监管的范围。从而更好地规范景德镇陶瓷行业电子商务的交易,提升景德镇陶瓷产品的整体质量。

三、景德镇现阶段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碎片化

景德镇现行的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主要还是通过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针对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管理监督,质监部门的重心在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所以常常只负责自己职能区域环节,对于陶瓷产品质量涉及的其他环节就有所忽略,就整个陶瓷电商产品交易的全过程而言,目前的监管体系仅仅覆盖一些重点环节,处于碎片化模式,而不是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管体系。这在现实生活中,就产生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于不同部门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管交叉领域,就容易出现归属权不明确,监管空白,责任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难这样的问题。同时这些监管交叉领域往往是消费者投诉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的高频区域。由于监管归属权不明确,监管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极大地提高了维权的难度。

(二)监管主体单一

景德镇陶瓷电商的监管工作目前依旧是政府部门组织运营,监管手段传统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匹配。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但商业的实质依旧是逐利行为,利益的驱动,加之成本控制和技术水平的制约,导致在景德镇许多陶瓷企业在追求商业利润的时候将自身的质量责任放在了利益之后,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和自身监管做到不到位, 对于产品质量的把控要求刻意放松甚至刻意忽略。这使得假冒伪劣的陶瓷产品屡见不鲜,大大地损害了景德镇千年瓷都的名誉。现阶段《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但是由于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依旧处于摸石头过河的阶段,对于责任的划分依旧不够清晰,特别是在电商平台和入驻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同时消费者和第三方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依旧没有很高的参与度,政府部门依旧在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处于主导地位。

(三)监管模式单一

监督抽查是目前景德镇陶质检部门使用的监管模式。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产品质量监督采取的主要模式是在市场或者企业的成品仓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取样,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对于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检查,2014年质检总局采纳了“神秘买家”在网上购样送检的方式,这是对于电子商务监管的一种创新,但其实质依旧是依照产品质量监管抽查的方式进行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管。这种方式在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时,在证据认定,证据效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监管断档失灵

由于《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但依旧还在健全的过程中,现有的涉及产品质量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针对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传统交易中的交易主体,交易模式和交易环节,这对于电商产品监管来说并不适用,专门针对规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旧需要逐步完善。 从执法层面看,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和权利划分不清晰,在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中容易出现断档和失灵,监管的断档和失灵导致陶瓷电商产品网络制假售假高频率发生。与此同时,正因为监管的断档和失灵,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各个部门监管归属权不明确,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维权过程冗长,程序烦琐,极大地提高了维权的难度。

(五)监管成本过高

地域性限制随着陶瓷交易电子商务化得到了极大的降低,但是随之而来又产生了新的问题。随着陶瓷电子商务的发展,陶瓷产品委托加工代工等方式开始大量出现,这对于追溯产地源头产生了巨大的阻碍,特别是景德镇作为瓷都,在陶瓷电商中基本上都是打着瓷都的标签。但陶瓷商品中包含大批潮州和佛山瓷,其瓷器原产地根本不在景德镇,这种瓷器是景德镇企业委托潮州或者佛山厂商生产,在潮州或者佛山生产完成后运到景德镇仓库,然后在网上借助景德镇瓷都的名号从景德镇发货销售。针对这种典型性依托网络贴牌委托加工,就目前景德镇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依旧还是通过的网络“神秘买家”网上买样,送检,一旦发现产品不合格,便将该线索转给商品上标注的生产地。然而由于陶瓷产品生产工艺和过程的特殊性,生产环节往往在不同地区进行,例如陶瓷餐具,拉坯造型环节是景德镇本地完成, 上色及绘图环节可能在安徽,烧制环节可能就在佛山潮州,由于产品生产流程的复杂导致产品的销售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甚至不在同一个省。陶瓷电子商务交易依托互联网,陶瓷企业在网络上注册店铺,网上接受订单后直接可能将订单信息直接发给委托加工方,委托加工方完成订单发货给陶瓷企业,再由陶瓷企业发货消费者,生产地往往都打着景德镇瓷都的陈浩,基本此类情况,对于追溯原始生产方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难度极大,监管成本大大提高,导致行政效率大大降低。

(六)中美电商监管体系对比

美国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因其起步早,发展相对完善,监管的主体呈多元化模式,在监管中不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而且也保障了民众的监管参与并且通过立法为多元化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公众参与得到立法保障的同时,在具体法规执行上群众也积极发挥了作用。同时,社会公益组织也参与到产品质量监管的过程当中。公益组织和政府部门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通过深度合作将监管的覆盖面扩大。多管齐下,将产品质量利益相关方全部纳入监管主体,推动着美国产品质量安全良性发展。景德镇陶瓷企业数量众多,陶瓷产品类型丰富,陶瓷产品质量监管对监管人员需求量大,目前监管人员的数量远远低于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在电子商务中,电商平台往往时被动参与电商产品质量监管,还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电商平台本身发挥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在陶瓷电商产品中,电商平台往往只关注交易是否完成,对于陶瓷质量监管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措施。就法理而言,陶瓷电商企业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但逐利依旧是企业的最总目标,由于当前的法规政策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这导致很多陶瓷电商企业忽略自身本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更有甚者有的陶瓷电商企业因为互联网交易的隐蔽性存在侥幸心理,从而放松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就景德镇目前对于陶瓷电商产品的监管模式而言,消费者是无法参与其中的,以陶瓷茶具为例,消费者是关心茶具的瓷土材质,还是茶具的烧制工艺,抑或是茶具使用的安全性,这些消费者真正关心的指标往往在监管中缺失。影响消费者参与监管的原因之一是投诉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投入时间精力过于庞大,并且还会造成消费者需求与产品监管需求不吻合的情况。对于第三方机构,如媒体,消费者协会,检验检测机构这些机构虽然也有参与产品质量监管的能力,但在法律上没有执法权以及监管的职能,最终依旧需要政府部门来解决问题,故在监管的参与发挥作用有限,如隔靴搔痒。

(七)信息交流少,孤岛效应

近年来政府部门通过履行质量监管的职能,获得了大量陶瓷电商产品质量数据和信息,电商平台通过为平台交易记录以及消费者的评价,也收集了大量陶瓷电商产品质量数据,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也从不同的途径获得了大量陶瓷产品数据信息,但是由于缺乏交流平台和机制,几方机构都处于各自为政,使的这些信息都成“孤岛”状态,如何科学统筹,联合协作,最大限度地开展多方协作配合是目前景德镇陶瓷电商监管的改进方向。

四、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建设新型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的多样化,整合不同监管主体,将政府部门,电商平台,企业,消费者以及第三方等利益相关主体结合起来,通过完善新的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来应对陶瓷电子商务的多元化需求,提高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

(一)政府监管部门

在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中,政府监管部门应该起到领导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新的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引领电商平台,陶瓷企业,消费者及第三方主体加入新型监管体系,推动多方利益相关主体配合与合作,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推进规范陶瓷电商产品的发展。借助新型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开拓信息平台,解决多方利益相关主体信息不通,合作不顺畅的问题,从根源上解决信息孤岛问题。遵从市场规律,整合现有资源,搭建多元化的监管格局。

(二)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服务方,应该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自己只是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而逃避责任。第一,电商平台作为连接企业,消费者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桥梁应该积极发挥作用。第二,电商平台应该通过相应技术和规范平台的陶瓷企业行为,通过收集消费者反馈,开拓征信系统,减少制假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对于入驻企业实施实名制或者二维码等方式,来实现企业店家和商品的实体化,确保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店家和商品是可追溯的,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商品和店家都可以直接追溯,责任划分到位,对于有信誉污点的陶瓷企业采取黑名单制度,剔除平台交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第三,积极开展平台自查,自我督查,严格审查电商产品的质量标准,入驻的企业和商家需要进行对产品质量的声明和担保,一旦出现问题按照声明和担保处理。同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随机抽样检查平台上的产品,结合各种方法来提升电商平台交易的规范程度。最后,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尽可能简化纠纷解决步骤,开辟快捷简单的纠纷解决通道,简化举证程序,积极解决消费者维权困难,手续繁杂的问题。从而减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三)陶瓷企业

虽然电子商务的主要经营平台是电商交易平台,但是陶瓷企业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遵守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陶瓷企业本身应该加强自身管理,积极从源头上把控陶瓷产品的质量关。第一,陶瓷企业应该积极采用科技手段,如商品二维码,代码记录陶瓷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定产品各个环节的相关负责人,落实责任到个人,陶瓷每个工序可以记录制作者名字。落实责任到个人,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环节出错,各个部门互相推卸责任,消费者维权无门,无法精确追责的问题。第二,陶瓷企业可以引进先进技术用来实现陶瓷商品生产过程的还原,从根源上加强对陶瓷产品生产环节的把控,精确记录生产过程,特别是原材料的采购,原材料的投料,生产过程的控制,成品产品的检测和待销产品的出库记录,一旦所销售的陶瓷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可以通过生产过程记录找出问题所在,及时解决问题。第三是实现陶瓷产品精确化说明,所有待销的陶瓷产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中附带产品说明,说明必须明确陶瓷的生产工以及陶瓷产品的种类,说明必须精准可靠,通俗易懂,从而保障消费者知情和选择权。

(四)消费者

消费者可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比如作为志愿者参与政府部门的陶瓷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还可以通过在电商平台如实评价陶瓷产品,通过这些评价客观真实的反映陶瓷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这样可以为电商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产品质量基础信息和数据,帮助政府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发现可能存在风险陶瓷产品和陶瓷企业。

(五)第三方

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专业检验机构以及媒体由于在法理上对假冒伪劣产品和黑心商家缺乏处置的权力,可以将日常检验中和收到投诉中发现的陶瓷产品质量问题整理归档,有条理的反馈给政府监管部门,在帮助政府监管部门更快地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提升政府部门监管效率。

媒体要积极发挥自身社会监督的力量,一方面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对企业违法生产低劣陶瓷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曝光,另一方面也可监督政府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懒政,从侧面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运作效率。这些社会力量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三方组织参与监管可以使得监管更加客观有效。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景德镇陶瓷电商产品质量现状的研究,分析了目前景德镇陶瓷电商产品存在的问题,探索构建 “互联网+”时代下景德镇陶瓷电商产品监管体系。目前景德镇陶瓷电商产品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建设陶瓷电商产品监管体系需要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对景德镇陶瓷电商产品进行一个全过程的监管,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景德镇瓷都的陶瓷电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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