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用证交单期的“那些事儿”

2020-11-26肖楠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14期
关键词:交单装运收据

文/肖楠 编辑/韩英彤

近期笔者在处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发现,若信用证要求提交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时,开证申请书中通常对交单期的判定标准描述不清,造成对交单期的判定标准出现歧义。本文将总结相关国际惯例中关于信用证交单期的相关要点,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信用证交单期的惯例解读

根据国际惯例UCP600 第14条 c款,以及ISBP745之A18 a 、A18 b.ii和A18 c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信用证可以对交单期不做规定。具体而言,如果信用证对单据未做额外规定,则交单期默认为货物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如果信用证对单据做了额外规定,则交单期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正本运输单据货物发运日的判断标准在惯例中均有明确规定。以提单为例。根据UCP600第20条a (ii),“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该条同时还规定,提单需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因此提单的on board日期即为它的装运日期。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同时未规定交单期时,交单期默认为提单on board日期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以外的货运单据,例如货物收据,因为它并不是UCP规定的运输单据,故信用证须明确规定交单期的判定标准,即规定交单期以货运单据上提及的某个具体日期作为起算依据。货物收据上通常会显示两个或三个日期:出具日(ISSUING DATE)、货物收讫日(DATE OF RECEIPT OF GOOS)、装船日(ON BOARD DATE)。这些日期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惯例中对此类单据发运日期的判断标准未做规定。如果信用证对此也不做规定,则银行无从判断交单期,单据在信用证效期之内提交即可。

正本运输单据货物发运日的判断标准在惯例中均有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举例

货运单据为提单的情形

例1:货物发运后21天内交单,信用证对交单期无需做规定。

例2:货物发运后15天内交单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IN DAYS 15(48场:交单期为 15天)

货运单据为货物收据(FCR)的情形

例1:FCR显示签发日/货物收讫日/装船日,以其中一个日期作为装运日期,装运日期15天内交单。

46A:DOCUMENTS REQUIRED

FCR IN ONE ORIGINAL INDICATING ISSUING DATE/ THE DATE OF RECEIPT OF GOODS / SHIPPED ON BORAD DATE, XX DATE WILL BE REGARDED AS SHIPMENT DATE.(46A场:单据要求提交正本货物收据一份,并显示签发日/货物收讫日/装船日,XX日将视为装运日期)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IN DAYS 15(48场:交单期为15天)

例2:FCR显示签发日/货物收讫日/装船日,以其中一个日期作为交单期起算依据。

46A:DOCUMENTS REQUIRED

FCR IN ONE ORIGINAL INDICATING ISSUING DATE/ THE DATE OF RECEIPT OF GOODS / SHIPPED ON BORAD DATE.(46A场:单据要求提交正本货物收据一份,并显示签发日/货物收讫日/装船日)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IN DAYS 15 DAYS AFTER FCR ISSUING DATE / THEDATEOF RECEIPT OF GOODS / SHIPPED ON BORAD DATE(48场:交单期为货物收据签发日/货物收讫日/装船日后15天)

猜你喜欢

交单装运收据
新年港口装运忙
三张捐款收据见证军民鱼水情
信用证交单不符时买方拒付货款权利证成
相符交单收汇后不符点费的处理
“半条被子”与“三张收据”的异曲同工之美
保函索赔交单交付方式剖析
一重加氢反应器装运——EO反应器运输吊装装船方案
浅析专利收费收据办理方式
“系统”太浪费了,我们可以作出改变
“分期装运”还是“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