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场景的贸易融资产品设计
2020-11-26牛建军汤志贤袁小滨王桂杰编辑韩英彤
文/牛建军 汤志贤 袁小滨 王桂杰 编辑/韩英彤
基于贸易“自偿性”场景是贸易融资业务产品的核心特征之一。以信用证为例,从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历史看,信用证背后的银行信用所代表的“自偿性”,是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和产品创新的基础之一。但在当前贸易融资业务审批实践中,出于防止虚假融资和过度融资考虑,部分商业银行将贸易融资业务等同于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批,导致部分信用证场景下的贸易融资业务在效率和准入门槛方面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传统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特征被忽略。
实际上,贸易融资与其他类型的贷款有明显区别,应予以区分对待。利用先进的贸易融资自动化处理系统、反洗钱涉敏管理系统、海关联网数据处理系统、航运数据查询系统和现有前沿的风控技术,完全可以做到回归贸易融资的本源,实现根据进出口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特点,结合汇率、利率因素,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关键风险点进行更好的控制,为客户提供更高效和更便捷的服务。 就此,本文以一则国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服务方案为例,分析基于场景的贸易融资产品设计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案例背景
W公司是国资委全资控股的中央企业,也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出于降低融资成本和税收成本等方面的考虑,W公司在M国设立有平台子公司K公司。K公司的业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营业务(含代母公司自营),即从中国或其他国家进口货物在M国销售;二是委托业务,即K公司作为母公司的海外交易平台,根据母公司的委托,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海外向供应商企业进行原料采购后销售给母公司。其中,委托业务占K公司业务总量的90%以上。
K公司历史上曾因代母公司W公司经营,一度出现较大亏损。由于W公司一直未对此进行弥补,给K公司带来了较大的财务包袱,导致该公司资本结构相对较弱。K公司委托业务的下游客户是综合实力较强的W公司,一直发展稳定,信用记录良好。
A银行是中国某商业银行,对W公司提供有充足的授信。C银行是A银行的境外机构。在2018年前,W公司一直为K公司在C银行办理的业务提供担保,C银行则通过从A银行切割W公司的授信为K公司办理业务。但2018年后,W公司决定不再为境外机构(含K公司)提供担保。
业务难点
难点一:实质的双重授信占用。在原有模式下,W公司通过K公司在境外采购货物,A银行境内分行占用W公司授信开立以K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K公司向C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用于进口货物,C银行需切割 A银行对W公司的授信为K公司开立信用证。这就是说,属于同一集团的W公司和K公司进口同一批货物,需要属于同一集团的A银行境内分行和C银行两次使用授信额度。
难点二:以K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在C银行无法单独获取授信额度。尽管K公司委托业务使用信用证结算,且最终买方是集团母公司W公司,收款保障性很强,但按照C银行母行的综合授信规则,若W公司不为K公司提供担保,仅凭K公司最新的财务情况,仍无法独立获得C银行的授信支持,即在得不到W公司担保的情况下,无法在C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用于对外采购。其委托业务因此会受到全面影响。
解决方案设计
C银行认为 ,K公司主营的委托业务运营良好,在现有交易结构和结算方式下收款风险较低,理论上存在对难点的解决方案;而若贸然停止其委托业务,将影响K公司的存续。C银行还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把K公司贸易现金流、时间流、物流关联起来进行考量,而前手由境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所代表的银行信用,可以作为解决方案设计的基础。基于对实质风险考量,C银行针对K公司的委托业务场景,提出了新的信用证业务授信方案设计,以解决K公司无法单独获取授信的问题。其方案步骤如下:
第一:W公司在A银行的境内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用于向K公司进口货物。W公司、C银行、A银行境内分行、K公司四方通过协议约定寄单方式为最终出口商直寄A银行境内分行,A银行境内分行审单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同时,通过四方协议约定A银行境内分行不能因特定不符点(如单据抬头与W公司名称不一致等)拒付。
第二:K公司据此向C银行申请开立另一信用证用于境外采购,C银行根据此业务场景为K公司调增对应授信,对外开立与前一信用证主要单据条款一致的信用证。
第三:最终出口商发货后,单据经其银行直寄A银行境内分行,C银行与其A银行境内分行同时在集团一体审单系统发起审单。
第四:C银行根据统一审单系统的审单结果,决定对外承付时点,与A银行境内分行保持一致。由于C银行和A银行境内分行开立的信用证主要单据条款一致,拒付或承付的条件是相同的,因此无实质客户敞口。如到单后第三个工作日,A银行境内分行向C银行发出承兑电,C银行在收单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即可发出承兑电。
在解决方案中,C银行还拟对K公司贸易交易的物流、货物价格、现金流进行掌控,以监测和控制风险。
案例思考
部分商业银行在对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只关注了贸易企业的总体财务能力,而忽视了特定国际贸易交易场景,对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特征重视程度不够。商业银行应在结合包括信用证在内的不同结算工具属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贸易场景,设计更符合贸易融资实质风险的产品和服务方案,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的专业管理能力。
一方面,就信用证相关业务本身而言,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产品设计应该将风险控制措施和产品设计放在具体的业务场景下进行考量。不能脱离信用证所代表的银行信用。同时,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审批管理应将银行信用和具体债项风险纳入第一还款来源进行考虑,每批贸易收款的可靠性对授信审批管理均很重要,授信审批模式应依据还款来源稳固程度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贸易融资业务的债项风险是对应每一批贸易交易的收款风险(在本案例中即每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的回款风险)。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举一反三,推动其他结算方式下不同贸易场景的授信解决方案创新。
即使是同一个贸易融资产品,对应的场景也可能不同,因此策略上也应该体现这种差别。
本文案例反映的仅是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场景,国际商会(ICC)发布的数据表明,贸易融资业务整体仍具备相当大的拓展空间。因此,如何以更好的授信审批管理模式来解决特定场景下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痛点”,依旧值得研究探索。如跨境供应链金融、集团跨境授信业务、风险参与、托收保付等也蕴含了一些贸易融资业务场景,商业银行同样可以考虑充分利用国际贸易相关交易惯例及贸易特点,通过调整方案设计、产品设计来更好地满足企业客户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同一个贸易融资产品,对应的场景也可能不同,因此策略上也应该体现这种差别。本案例中,K公司的经营场景是,尽管公司本身财务状况欠佳,但委托业务开展顺利,且采用信用证结算;同时,下游交易方是实力较强的集团母公司。这些都是C银行解决方案设计的前提。C银行新的信用证授信调增方案设计,以K公司销售给其母公司的货物回款可靠性较高为依托,借鉴背对背信用证的设计理念,采取了集团统一审单标准前提下的信用证开立方式,实现了同时控制物流、监控资金账户、满足应收账款抵/质押要求等目的,是较全面的风险控制思路和贸易融资产品设计思路。
总之,商业银行应重新审视自身当前授信审批模式是否能全面覆盖各类贸易融资业务场景,是否能反映业务的实质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再通过合理调整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模式来全面推动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