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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金融指导文件解析

2020-11-26彭晗佘非余熊蓉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14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金融交易单据

文/彭晗 佘非余 熊蓉 编辑/韩英彤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在全球蔓延,对世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冲击。对于我国外贸企业和外贸人来说,此次疫情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考验。此次疫情是否可归结为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国际商会规则在此特殊情况下的适用等问题,成为了贸易金融交易各方当事人(包括企业、银行)共同关注的焦点。

为帮助全球各大银行和担保机构(以下统称为“银行”)遵守国际规则,正确处理国际业务,减少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国际商会于2020年4月7日正式发布《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 该文件主要就疫情下各商业当事人、银行如何使用UCP、eUCP、URDG、URC、URR及URBPO等国际商会规则提出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不可抗力的界定、银行工作日的确定、单据流转的场景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将对《指导文件》进行解读分析,梳理其对银行实务操作的影响,并就银行在疫情期间如何处理好国际贸易金融业务提出相关建议。

《指导文件》要点概述

遵循各方当事人需明确约定和有利于贸易金融交易顺利进行的总体原则,《指导文件》明确了以下四个要点:

要点一: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性

疫情爆发以来,国际商会规则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而这些条款是否适用与条款中不可抗力事件的判定息息相关。综观国际商会规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其共同点是:银行由于某些被视为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其义务。

基于此,《指导文件》指出,鉴于银行在此次疫情下仍普遍开门营业,该事件不属于国际商会规则中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指导文件》同时也强调,即使某项贸易金融交易遵循国际商会规则,不可抗力事件的判定最终仍取决于事实,并且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特别法庭、或政府、或监管机构决定。

在此情况下,对银行而言,当务之急应实施连续性业务计划,例如建立后备场所、通知客户和/或快递公司新的交单地址等,为疫情下的业务顺畅处理提供保障。

要点二:分析国际商会规则修改的可行性

国际商会规则的合约性质,允许当事人通过合约对其进行修改或排除。《指导文件》指出,各当事人可能同意修改国际商会规则的具体条款以适应当前的特殊情况,但需谨慎进行此类修改并征求专业意见,且只在当前特定情况下实施。

疫情下,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企业及银行间的信息交换及单据传递受到较大阻碍、传递时间明显拉长。鉴此,《指导文件》中特别提及了关于修改国际商会规则中银行业务操作时限的情况,以允许单据或索赔的处理推后;对于银行工作日界定的问题,《指导文件》通过国际商会意见R265和R325进行了具体说明,强调在确定审单和拒付的银行工作日时,应将银行的所有运营时间考虑在内。

要点三:提出电子化方案的替代性

当纸质单据无法顺利传递时,银行可能考虑采用电子化的解决方案,例如由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发送纸质单据的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影像等。另外,《指导文件》还建议使用国际商会的电子规则,如eUCP 2.0版本和eURC 1.0版本等等。

电子化的解决方案可能需对原本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进行修改,也可能涉及后续的提货、授信、欺诈等问题。对于此类安排,各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应充分考虑其中的相关风险。

要点四:各交单场景的交互建议

针对单据在贸易金融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无法顺利传递的问题,《指导文件》按交单时遇到的不同场景给出了操作建议,包括对于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项下交单场景的建议,以及其他贸易金融产品(跟单托收、保函)项下的交互建议。

这些建议为银行在此特殊情况下的实务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导,提示各当事人应在交单前以及单据传递过程中加强沟通与联系,在确认交单的可操作性的同时辅之以及时通知、留存备份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单阻碍带来的负面影响。

《指导文件》对银行和客户的影响

对银行的影响

对业务连续性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疫情期间,若银行的营业并未完全中断,仅仅是业务效率受到影响,则无法援引国际商会规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银行应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一方面,银行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继续履行自身的责任增大了操作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法律及监管政策不同,银行在业务过程中还可能碰到交易的其他当事人因遭遇不可抗力而寻求法律保护,进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情况。因此,银行应积极更新业务连续性计划,合理调配资源,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金融交易的顺畅执行。

警惕国际商会规则的修改或排除带来的潜在风险。《指导文件》指出,为适应当前的特殊情况,各方当事人可以考虑修改国际商会规则的具体条款以满足业务需要。各方当事人应谨慎分析具体规则的修改是否会导致交易风险的转移或增加。比如ISP98虽然未明确写明不可抗力条款,但也在3.14条规定了如在到期日银行因任何原因停业,则到期日自动延期至重新开业后的第30个日历日。若信用证条款参照ISBP98的规定来修改UCP600第36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则会相应延长开证行的承付责任,增大开证行风险管控的压力。

需注意的是,对有些只承认纸质单据效力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应考虑数字化单据是否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效力的问题。

多样化的交单形式会加大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数字化单据可以避免单据传递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但需注意的是,对有些只承认纸质单据效力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应考虑数字化单据是否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效力的问题;此外,数字化单据容易被诈骗分子利用而产生欺诈风险,也需加以防范。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单据形式时,银行应斟酌“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单据”是否符合银行内部政策与外部监管的要求,包括尽职调查、外汇申报等合规方面的要求,并事先就此与客户沟通,以确定替代解决方案。

对客户的影响

结算条件及兑用方式的选择尤为重要。疫情期间,单据传递过程中延误或遗失的风险尤为突出。《指导文件》指出,对于到期地点为开证行柜台的信用证,建议受益人最好寻求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修改为受益人的国家,并将信用证的类型修改为在位于受益人国家的银行承付或议付;而对于新开立的信用证,受益人可以考虑请求将兑用方式规定为在多家具名的银行付款、承兑、延期付款或议付,从而为受益人交单时提供更多的选项。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双方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选择信用证的结算条件及兑付方式,权衡各自承担的风险,共同促进贸易金融交易的顺利开展。

电子化单据的普及与相应的提货风险。以电子化单据替代传统纸质单据,将是贸易金融交易的发展趋势;而疫情蔓延导致的单据递交风险,则更凸显了电子化单据的优势,使得客户的交单方式更为多样化。然而,在电子交单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还需提前沟通货物运输、报关等文书是否可以直接以电子化的方式办理。比如:传统纸质单据的货权凭证功能如何解决,出口方是否同意将可背书转让的海运提单改为指定收货人的电放提单,进口方是否有足额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以获得银行为其出具的提货担保,电子化的商业发票及原产地证书是否可满足进出口国的海关政策要求,等等。交易双方需就这些问题提前加以沟通,并评估贸易金融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积极联系相关航运公司,商讨疫情期间如何解决无正本运输单据提货等问题;同时,还应结合进出口国的贸易政策、海关要求等做出合理安排。

对处理国际贸易金融交易的建议

一是鼓励加强对话,顺畅贸易进程。《指导文件》中多次提到,贸易金融交易各方当事人应通过积极沟通、友好协商来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各方当事人之间、或指定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之间、或反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积极进行对话。银行及商业当事人应本着最大限度顺畅贸易进程的原则,通力合作,促进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共同商议可行的计划和方案,克服当前所面临的困难情形。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结果,建议以合同附则或备忘录的形式进行明确;而指定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之间、或反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对话,则应采用加押电报形式进行沟通,以便于证实并为后续可能的争议留存依据。

二是熟知文件规定,提供专业解读。根据《指导文件》的规定,不可抗力对疫情期间仍然保持一定程度上营业的银行并不适用。据此,建议银行秉承业务连续性经营策略,成立应急管理小组,结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法律规定及合规要求,持续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于意欲援引不可抗力事件作为不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项下义务的客户,应对其做好专业的解释:其一,国际商会规则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确定,不是国际商会的权责范围。此次疫情是否可以被视为国际商会规则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将取决于事实,并最终将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特殊法庭、政府或监管机构决定。其二,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规定不是国际商会规则的问题,《指导文件》的建议独立于基础合同。在疫情下,银行及各商业当事人都不应把不可抗力作为首要的救济考虑。

三是遵循国际惯例,严控技术风险。在疫情期间,针对可能受到阻碍的交易寻求替代方案时,应对开证条款进行修改。以采用电子交单形式为例,如需将适用规则改为适用于EUCP2.0版本,则应增加接受电子交单的条款,并规定电子交单的格式、提交形式及提交地址等;此外,还要密切留意电子交单的真实性和电子物权凭证的提货风险。在客户因资金困难、提货不着、市场丧失等艰难情形而对银行提出配合延迟付款或拒付等“合情但不合理”的要求时,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惯例,在为客户提供帮助的同时,维护好银行信誉,严格把控技术风险。

四是做好尽职调查,防范信用风险。《指导文件》指出,尽职调查在贸易金融交易各方面的处理中仍然是关键,绝不能给诈骗分子利用当前形势以任何机会。疫情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经济下行,一方面企业可能出现弃货、财力不支或破产情况,银行将面临无法从客户处得到偿还的风险;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疫情进行欺诈等恶性案件的发生频率也会增加。因此,不论是正常进行的存量业务还是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而采取了替代解决方案的业务,都不能放松尽职调查。建议梳理企业最新授信情况,对存量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增量业务应加强审批;同时,持续密切关注企业及其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适时加强敞口风险预警措施,谨防信用风险。

五是细研替代方案,坚守合规底线。《指导文件》鼓励各方当事人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提出替代解决方案,且强调必要时取得专业建议。银行与各商业当事人协调替代解决方案时,应注重合规风险。对外必须征得当地监管机构的同意(如需)、相关当事方(如海关、船公司)的同意,以取得其对执行替代方案建议的配合;对内则应梳理替代方案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取得相应部门的专业指导。此外,还要将反洗钱工作贯穿于研究、执行和监督替代解决方案的全过程,时刻监测风险变化情况。最后,建议要清楚记录该解决方案的条款和条件,用以应对日后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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