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的不正当利用及对策分析
2021-11-25孙力
孙 力
(广州公证处,广东 广州 510000)
委托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由于委托公证是一项传统业务,在当事人在具体的工作中面临着工作事务繁忙以及考虑成本等因素,需要将某些亲自办理的事情委托给其公证机关或他人,这些现象增加委托公证的管理职能,而且在委托公证的事务处理中,需要由独立的证明机构参与,以保证公证公信力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在委托公证的背景下,存在着不正当使用委托公证书的问题,使用部门出现审核标准界限不清晰、委托内容把控不严格的问题,从而引发了委托公证的不正当现象。因此,在委托公证的不正当利用中,需要结委托公证的风险问题,确定针对性的处理方法,提高委托公证的利用效率,为行业的稳步发展提供支持。
一、委托公证
对于委托公证而言,主要是指委托人授予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实行法律行为,在合法性的公证机关的认定性,细化法定化的公证程序内容,以实现委托公证的合法性、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委托公证的内容包括:第一,死亡公证;第二,学历、成绩公证;第三,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第四,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第五,婚姻状况公证。对于上述的委托公证内容,需要按照公证处的基本流程进行办理[1]。
二、委托公证的不正当情况
(一)委托合同及委托书的不正当区分
结合委托公证的特点,存在着委托合同及委托书区分不正当的问题。对于委托人而言,如果单方面地直接给予委托人某种权利,委托人可以利用受托人的身份完成某一行为,这种书面的形式或是文件是指委托书。委托书中,委托人可以单方面的形式这一权利,同时存在着法律效力;若委托人与受委托人通过双方协同,最后在双方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被称为委托合同。在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拟定签署的合同才可以生效,也就是说,委托合同存在着有偿条款或是无偿条款的内容。如果委托公证中缺少对两种内容的差异性认识,会出现不当行为问题[2]。
(二)缺少对委托人的正确理解
在委托公证行为分析中,委托合同与委托书的公证项目存在差异,他们都作为居中合同及担保协议,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差异问题,因此,在具体的委托公证中,委托人需要寻求适合自身需求的受委托人,以保证委托公证的有效使用。但是,在实际的委托公证中,存在着委托公证行为存在偏差问题,部分受委托人会利用委托人的身份做无权代办的事情,增加委托人委托公证的管理难度,使用委托书的部门甄别的难度,而且,这种委托行为无法直接承担法律效力,增加委托风险。
(三)委托事项缺少明确规范
结合委托公证案例,在具体的委托事项中经常面临风险问题,由于双方委托行为均由委托机构办理,如果委托方缺少对委托合同内容的分析,委托部门会过于注重自身利益,导致缺少对委托人需求的分析,使委托事项缺少明确的规范性,无法满足委托公证的项目需求,增加了委托公证的不正当风险[3]。
三、委托公证的不正当利用的优化策略
(一)明确目的审查内容
结合委托公证的不正当问题,需要根据这种行为因素,确定不正当利用方案,以避免委托公证风险问题的出现。
通常情况下,在委托公证目的审查内容确定中应该做到:第一,为了避免委托公证不符合法律规范问题,委托公证需要明确目的审查内容,对于办理委托公证的机构,需要根据法律内容确定审查项目,并在委托文件上签名,以保证委托公证内容的真实性。第二,由于委托公证的核心目的是确认委托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认定内容,选择规范机构确定委托公证内容,以保证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并增强委托证明的公信力,避免消极因素对委托公证目的审查造成的影响。第三,在目的审查内容分析中,通常要对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的意图进行分析,并对客观表现进行判断,也就是说,目的审查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隐瞒性、欺骗性及不确定性问题,公证人员在具体的项目审查中,需要按照法律规范以及委托公证设定流程,细化各项目的审查机制,有效避免委托公证不正当利用问题的出现。第四,在目的审查中,应该注意目的审查的程度,通过多样化以及层次化的审查原则确定,保证委托公证申请的规范性,整个过程中,委托公证机构应该强调以人为本,根据行为主体的需求简化各种手续,全面提高委托主体的满意度,实现委托公证目的审查的最终目的[4]。
(二)优化委托公证的不正当利用手段
在委托公证的不正当利用中,需要根据影响委托公证的因素,细化各项防范策略。通常情况下需要做到:第一,限制代理人身份。在委托双方彼此信任的情况下会产生委托关系,因此,在受委托人选定中,如果涉及了重大的财产处分,需要将委托人的身份界定在有亲属关系的范围之中,这种委托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忠诚度,可以保证行为主体行为的安全性,避免委托公证不正当利用行为的出现。第二,对于委托内容受到限制的现象,委托内容无法遵守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因此,在实际的委托公证中,需要明确以下内容:首先,对委托事项进行限制时,需要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确定委托范围、委托医院等,并将委托人的权限范围控制在法律规定之内。如,针对不动产的处分委托公证,需要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公证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告知委托低压以及委托出售的意义及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能出现一次性授权全部的委托公证行为,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委托公证不正当利用的问题。其次,若委托人了解代理制度,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设定转委托权限。公证人员在进行委托公证办理中,针对涉及重大财产的问题,需要告知公证员的具体情况,并时刻提醒审慎设定的转化委托权益,提高委托公证的处理效果。最后,通过对委托期限限定方案的分析,在委托期限明确中,不能对委托权限加以限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委托权过度转让以及委托代理职能怠慢的问题。如,在实际房产交易中,当事人要限定委托期限,以增强委托公证市场的监管价值,展现委托项目的权威性、公正性[5]。
(三)增强专业人员的综合素养
对于委托公证而言,为了避免不正当利用问题的出现,需要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养,通常情况下,在公证人员能力提升中需要做到:第一,对于公证人员而言,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具备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应该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掌握当事人的基本需求,针对一些涉及利害关系的问题,公证员需要耐心询问,并在公证中还原当事人的公证全貌,之后在法律依据的引导下提出受理或是拒绝受理的判断,以提高委托公证的可利用性。第二,委托人员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中,需要熟悉掌握各项事务内容,以保证委托公证的真实性。委托公证人员需要向当事人讲解委托过程以及潜在的风险,并在委托公证之前掌握各项法律依据,公证处理中一定要避免受到诱惑,以增强委托公证处理的效果,并在行为上及思想上提高委托公证的标准性。第三,在委托公证中,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分析人事多样化以及材料证明多样化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晰的思路,并逐步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增强委托公证审核的执行力度。部门中的领导者,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各项公证审核项目进行研究,通过跟踪处理、认真审核等,保证委托公证任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提升委托公证不正当利用行为的处理效率[6]。
总而言之,在委托公证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不正当利用问题的出现,公证员需要及时发现以往委托公证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委托公证书的不正当利用,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证书的使用效果,同时也确保使用委托公证不失去其原有的公信力。因此,对于办理委托公证的公证机构,需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限制因素,通过委托公证的内容强调以及法律规范的确定等,展现委托公证中的法律执行价值,充分保证委托公证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为行业的稳步发展、核心运行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