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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产融合”的模式、困境及对策

2020-11-26姜天龙舒坤良

税务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三产融合基础设施主体

姜天龙,舒坤良

(1.吉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8;

2.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

一、引 言

中国改革肇始于农村[1],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为解决国民的温饱问题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78年到2019年间,我国粮食总产量从6千亿斤增长到1.3万亿斤,增幅超过100%;农村的生产性基础设施、生活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由165元上涨到1.4万元。可见,我国在“三农”领域的创新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必须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呈现出难以逆转的下降趋势,农民想要单纯地从农业生产上获取更多的收入变得越发困难;农业面临着高成本、高库存、竞争力差、结构性过剩与短缺等严峻问题。[2]要解决诸多农业问题,亟需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践的农业发展道路。

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3]“三产融合”一方面使农业产业链拉长,农业与上下游产业的关联程度愈益加深;另一方面,使农业本身越来越嵌入二三产业内部,成为其内在的基础性、关键性元素。同时,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其所涵盖的领域不再仅包括生产领域,也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旅游观光等领域。产业融合的本质是交易费用内部化和确定化[4],以及要素的重新定价,表象上看,“三产融合”延长了农业的产业链,实际上,“三产融合”是将农业纳入到二三产业的价值链,改变了仅在第一产业范围内对要素进行定价的困境,实现了各产业价值链的融合和农业价值链的提升。“三产融合”有利于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5],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6],提高农业发展的内涵与质量。

二、农村“三产融合”的模式

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是以农业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产品或服务导向,通过将农业与资源、环境、技术、文化等要素的有机结合,打破产业间的割裂,提升三次产业之间关联程度的发展。随着农村“三产融合”的推进,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实践模式。从已有文献来看,学者对“三产融合”模式进行了诸多的分析和总结,但是并未提出明确的划分标准或者依据,导致“三产融合”模式层出不穷、优劣难辨。本文尝试从产业类型、融合主体数量以及利益联结机制等角度对“三产融合”的模式进行分类。

1.按照产业融合所包含的产业类型划分,可以分为“1+2”模式、“1+3”模式和“1+2+3”模式。顾名思义,“1+2”模式是指一产与二产相互融合的模式,是充分利用加工技术、制造技术和纺织技术等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的模式。“农户+加工企业”是此种模式中具有典型特征的融合形式。“1+3”模式是指一产与三产相互融合的模式,与“1+2”模式相类似的是,“1+3”模式是充分利用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物流业、旅游业、康养业以及互联网相关服务来拓展和提升农业价值的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农家乐、农业旅游、农产品电商服务等形式。“1+2+3”模式是指三次产业全部参与产业融合的模式,相较于前两种模式,“1+2+3”模式拥有更长的产业链条,农业与非农产业的融合度更深,更加有利于发挥和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提升农户在价值链分享中的地位,是产业融合最具代表性的模式。众所周知,韩国是世界上耕地最少的国家之一,农业并不发达,农产品多依靠进口,但是近年来韩国农村的六次产业融合发展在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提升农业价值链、增加农民收入以及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以韩国江原道的大关岭羊牧场为例,其改变了传统牧场单一的养殖职能,将旅游观光等服务业元素很好地融入到羊的养殖过程,已成为韩国著名的旅游景点。大关岭羊牧场集养殖、加工、观光旅游为一体,养殖者在参与农场发展的过程中收入成倍增加,牧场的收益也因为渠道的多元化而远高于传统牧场,是农村“三产融合”的典型。

2.按照产业融合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拓展开发”模式和“合作融合”模式。农村“三产融合”的主体可以是一元的,也可以是多元的。一元主体的“三产融合”实践可以归结为“拓展开发”模式,即以某一产业的经营主体作为融合主体,以原本经营的产业为基础,拓展或开发原产业链条上的其他产业,从而达到产业融合发展的状态。例如,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养大户或合作社,可以引进加工或制造设备,对农产品进行提高附加价值的精深加工,并在自家经营的商店以及电商平台上销售。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上的洪军茶叶批发行就是此类型中的典型。农户洪军经营着一个30亩的茶园,每亩茶园产茶100~150公斤,近三年当地茶叶销售给收购商的价格一般为300元/公斤左右,而通过自家经营的店铺来销售,每公斤茶叶可以多卖100元左右,30亩茶园可增收30~45万元。“拓展开发”模式也可以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融合主体,为保证原材料的统一标准,农产品加工企业将业务范围向产业链前端延伸,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拓展开发”模式对融合主体的要求较高,融合主体只有具备发展其他产业的资金、技术、经营管理能力等要素后,产业融合才能够顺利进行。不能忽视的是,此种类型的融合主体享有融合发展利益的绝对支配权,独自承担融合发展的经营风险。

“合作融合”模式则是与融合主体多元化相对应的,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的经营主体,是不同融合主体间通过有效的利益联结共同推进产业融合发展的一种模式。相较于“拓展开发”模式,“合作融合”模式对融合主体的要求大为降低,是这种划分标准下主流的产业融合模式,包括“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互联网电商”等合作形式。例如,宁阳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积极推行“公司+农户”模式,公司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品种繁育、饲料生产、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等工作,并为农户提供饲养技术指导,农户仅负责肉鸡的饲养。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定期回收商品肉鸡进行统一销售。通过产业融合,参与农户每年可获得毛利7.5~12万元。

3.按照利益联结机制划分,可以分为“初级融合”模式和“高级融合”模式。“初级融合”模式是指利益联结相对松散的融合模式,例如合约型农业。合约型农业通过合同建立一产与二产、三产之间的有机衔接,有效地降低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但是合约型农业中农户的收益是既定的,无法与融合利润有机衔接。“高级融合”模式是指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融合模式,典型的是股份合作模式。股份合作模式是将土地经营权转变为股权,农民转变为股东,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形式,使农户可以分享到加工、销售、流通等环节的收益,融合主体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早在2008年,浙江省建德市高岭村170多户农民就以土地作为股份,与杭州一家企业合作成立公司,共同开发当地具有特色的农产品和田园风光。这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模式不但吸引了农业以外的资金、技术等要素进入农业,而且激活了农村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繁荣了当地农村的经济。

4.按照产业初始融合的动因划分,可以分为“自发融合”模式和“扶持融合”模式。“自发融合”模式源于产业经营主体对于融合发展利润的追求,主动通过农业开发或产业联合的方式延长农业生产链条,形成“三产融合”发展的客观结果。而“扶持融合”模式是指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措施,帮助产业经营主体突破产业间的壁垒,实现产业之间的有机连接。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农业示范园、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业特色小镇、农业科技园和返乡创业园都属于“扶持融合”模式。2017年7月,浙江省某市某区供销合作社以当地较好的“四季仙果”资源为基础,通过培育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创新产业主体、优化发展方式,以入股经营、产权联结等措施,实现了不同产业主体抱团发展,形成了相对成型、成熟的融合发展模式和产业链条。当地围绕发展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深度对接“四季仙果”产业,打造了集引领、示范、乡游、体验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示范园,促进了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紧密配合。

三、农村“三产融合”的现实困境

虽然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距离提升农业发展的内涵与质量,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各地应按照资源禀赋、技术条件、主体特征、基础设施等因素发展适宜的融合模式。对于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现状而言,仍有以下困局需要突破。

1.产业融合处于浅层次。从总体的农业发展实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融合程度低、层次浅,利益联结不紧密。[7]一是融合方式单一。目前农村地区“三产融合”相当一部分是采取订单农业、经营农家乐等简单方式,真正采取股份合作将农民利益与融合机制紧密联系起来的并不多见。订单农业降低了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能够确保农产品收益的稳定,但这并不是“三产融合”的最终目标,“三产融合”追求的是“1+1+1>3”或“1×2×3=6”的效果,追求的是提高农业在价值链分享中的地位。二是产业链条短。以小农户为经营主体的一二产业融合,多是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包装或加工,以“种植+加工”、“种植+销售”为主,由于缺乏专业的市场宣传、推广或策划,品牌效应不强,产业链多止于二次融合,在农业全产业链、全价值链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实现产业的深度和有机融合,也就无法实现利益的紧密连接。三是“三产融合”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还处在简单的一二三产业共存状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餐饮、旅游、观光”样样齐全,却各干各的,跳不出“1+1+1=3”的格局,无法实现价值链条的提升。

2.对农业功能开发和利用不足。农业不仅具有提供农产品,满足人们对食品需求的经济功能,而且还具有社会、生态和文化等诸多功能。我国“三产融合”的最初做法当属20世纪80年代末期一些地区提出的“产加销一条龙”和“贸工农一体化”,这两种做法的共同点是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核心实现产业间的融合,而忽视了将农业的其他功能转化为经济功能。目前一些地区“三产融合”的做法虽然更改了名称,然而实质上仍然束缚于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其他的融合形式多为农家乐和果蔬采摘园。以草莓采摘园为例,其特点在于游客可以体验亲手采摘草莓的乐趣,然后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草莓,仅此而已。对农业功能的开发和利用仍有大幅度提高的空间。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为例。2017年8月笔者曾在台湾调研过云林县林内乡农会。该乡盛产梅子,由于直接将梅子销售带来的收益较低,因此农会将当地的梅子加工成梅子酒、梅子糖等产品。其在销售或宣传方面颇具特色。农会聘请专业的导游带领游客参观,为游客讲解梅子酒的加工和储藏过程,并设立专门的区域让游客坐下来品尝梅子酒,专人讲解林内乡农会生产的梅子酒种类以及口感,最后带着游客去农会的产品超市,超市中不仅有梅子产品,而且还有一些具有当地特色的茶具、服饰等产品。这种做法有效地实现了农业与二产、三产的融合,拉长了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拓展了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为开发农业的多功能属性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满足高水平融合的需求。农村基础设施是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农村“三产融合”的条件保障。高水平的产业融合需要便捷的交通、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低廉的水、电成本等条件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个别区域甚至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总体上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农村的基础设施大体呈现出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于西部地区,城市周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于其他农村地区。二是信息化设施建设滞后。相较于交通、电力等设施,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更为滞后,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难以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在互联网的应用上,主要以手机为主,互联网的普及率及应用率远低于城镇。三是维修和养护不到位。相较于建设而言,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乡村道路无人维修和养护,灌溉、水库等水利设施损坏后得不到及时修缮。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导致农村内部或农村与城镇之间的互联互通水平低下,制约了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

4.要素支撑能力弱。“三产融合”发展需要人才、资金、技术、土地等关键要素的支撑。(1)人才是“三产融合”发展的首要支撑要素。“三产融合”首先要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无论是何种融合都需要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而目前有些地区的农业经营以老人和妇女为主,多数新生代农民选择到城镇里打工,留在乡村的并不多,亟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从世界范围来看,“三产融合”是农业发展以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而目前我国农业经营者的素质很难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此外,产业主体的融合意愿不高同样制约着“三产融合”的良性发展。(2)资金是“三产融合”发展的关键支撑要素,是产业融合的血液。农业经营主体在“三产融合”之初需要支付融合成本。例如种植业农户要发展加工业,就需要购买设备,但现实中购买设备的资金成为其发展产业融合的障碍。虽然部分地区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了试点运行,但是农民所拥有的资产难以成为有效的抵押品。农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担保,也就不能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从而无法获得产业融合发展所需的资金。同时,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很难吸引资金实力雄厚的主体参与到产业融合中来,这也制约着资金要素的投入。(3)技术是“三产融合”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素,先进技术的采纳或运用决定着“三产融合”价值链的高度。技术的采用或扩散有三个前提:一是农村产业融合型人才是否可以掌握先进的技术,即人才素质问题。二是产业融合主体的技术偏好。当产业融合主体偏好采用先进技术时,先进技术的扩散成为可能,否则先进技术很难在产业融合中推广。三是技术的采用成本。当先进技术的采用成本较低时,先进技术更容易扩散和渗透。由于农村产业融合型人才的缺乏,现有农业经营者很难满足先进技术扩散所需的条件。(4)土地是“三产融合”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要素。乡村旅游要用地、农产品加工要用地、经营农家乐要用地,可以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离不开土地。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复杂,造成农户很难获批经营性用地。

四、政策建议

1.深化“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利益联结机制是衡量“三产融合”层次和质量的主要标尺,它决定着产业融合不同主体享有融合发展“利润”的权益。“三产融合”发展就是要打破单个产业的利润边界,既能够将节约交易费用所形成的生产者剩余留给农业生产者,又能够将产业融合的价值增值分配给其他主体。诸如订单农业之类的产业融合形式,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在自然再生产之前就以既定的价格确定下来,这显然是一种松散的、浅层次的利益联结,并非融合发展追求的最终目标。比较而言,股份合作形式能够形成农业生产者与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分配机制,扩大和提升了农业生产者参与产业融合的机会和能力,从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后者属于深层次的利益联结机制,与之相对应的是产业间的深度融合。深化了“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也就是推动了产业融合向深层次的发展。

2.充分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的多功能性是建立在自然、生态和文化基础之上的,产业融合应充分利用以上三种资源,适应城乡居民消费升级的需要,满足城乡居民亲近自然、回归乡村的诉求,不断挖掘农业自然、生态和文化的经济价值,大力发展农村特色餐饮、休闲旅游以及民俗观光等多种业态,推进农业与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的有机融合,升级传统的农村“三产融合”模式,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在开发农业多功能属性的同时,要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村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避免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资源被破坏。

3.大力培育新型产业融合主体。“三产融合”发展离不开融合主体的能动性,可以说,融合主体是产业融合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融合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还是农业企业,都是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最具活力的主力军。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市场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融合主体技术创新和新技术采纳能力,鼓励其拓展农业的多重功能,投资发展农业农村的服务业,发展“互联网+农业”等新业态。积极引导工商企业或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产业融合,探索融合发展新模式。努力提高融合主体的创新能力和竞争意识,促进产业融合向深层次转化,提高融合的质量和效益。提高融合主体跨界配置和利用资源的能力,实行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要素的合理利用。

4.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已经成为产业融合发展的掣肘,制约了现代农业建设的步伐。首先,基础设施属于准公共物品范畴,其建设资金应主要来源于税收,因此要扩大政府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借助社会资金来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立长效可持续的融资渠道,有效改善农村的交通、电力、水利、信息、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为乡村旅游、农产品储运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其次,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该区分主次、合理有序地开展。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优先改善与农村经济相关的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推动与农村社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然后再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的“短板”。最后,要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的维修和养护机制,改变“重建设轻养护”的现状。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确定基础设施的养护主体,将养护费用纳入一般性公共预算,将养护责任纳入基层部门的绩效考核,切实做到基础设施的“建养一体化”。

5.加大对“三产融合”的政策支持力度。在“三产融合”政策方面,首先要做“减法”,然后再做“加法”。“减法”即取缔或废止制约产业融合的政策法规,“加法”则是出台或完善能够有效促进产业间融合的政策法规。“加法”和“减法”的最终目标是促进要素,特别是优质要素向“三产融合”发展集聚。一是要出台鼓励和吸引农村才俊回乡创业的政策,开展对农民免费的技能培训;二是要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出台支持产业融合的政策,鼓励加工业、流通业、旅游业、餐饮业企业参与产业融合,提高农业的附加值;三是要加强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的支持力度,用创新技术引领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产业融合水平;四是要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集约有效利用,在保障农民自身利益的同时,为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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