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称嬗变中认识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
2020-11-25杨增荣徐蓓蓓
杨增荣 徐蓓蓓
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Ⅰ《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的第7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讲述了法律对社会治理的影响。教材认为,自夏商至隋唐,古代法律的名称历经了由刑、礼到法、律、令的变化过程。这些名称的基本含义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变化?对社会治理又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拟做一些探讨,以备广大师生教与学之用。
古代中国法律名称的变化大致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夏商西周时期——礼刑并用,礼主刑辅
夏商西周时期,我国奴隶制国家形成并不断发展。为了维护贵族利益,稳定等级秩序,奴隶主阶级采用多种形式,强化社会治理。《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時期,为维护分封制、宗法制和井田制,周公旦制定完备的礼乐制度。礼与刑成为早期法律的主要形式,礼刑并用,礼主刑辅。
最早的法典称之为刑。商代虽有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记载,但甲骨文中尚未发现刑字。西周金文中,刑字开始出现。刑为会意兼形声字,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释为:“井刂,罚罪也,从刀、井。”刑,源自军事,早期社会中“兵刑不分”,“从刀”本为征战、杀伐之意。在战争中必须有严明的纪律,后引申社会治理中严格的规则,即法律之意,此所谓“兵狱同制”也。“井”本义为制造青铜器的模具、模范,《荀子·强国》曰:“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齐得,剖刑而莫邪已。”故“从井”说明刑具有匡扶秩序、规范天下之意,体现了早期法典称之为刑的本质含义。
夏商西周及春秋早期,刑的含义为刑律,即指古代中国的法典。如西周时期,大司寇吕侯受周穆王之命所作的《吕刑》,成为早期社会集大成的法典。而现代意义上“刑罚”的含义,则是在战国时期才出现的。
礼的产生也较早,有“礼刑同源”说,但成熟的礼制出现于西周。礼的古体字为“禮”,会意兼形声字。《说文解字》载:“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其本义为原始的祭祀神灵仪式,后引申为礼仪、礼制、礼治。周公制礼,在国家制度上,确立了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典章制度;在社会生活上,确立了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各种礼仪。在“尊尊、亲亲”的原则下,作为社会治理的秩序规范,礼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具有强制性,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礼与刑一起有效地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西周时期,礼乐制度使得早期法律渗透着宗法等级精神。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虽商周“礼刑并用”,但更强调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强调乱世用重典,盛世用宽刑,即“礼主刑辅”。礼刑并用,礼主刑辅,强化了法律在维护奴隶制等级秩序中的权威。
第二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由刑到法,由法到律
春秋战国时期,铁犁牛耕出现,分封制、井田制瓦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和封建土地私有制形成,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政权,社会历经大变革、大动荡、大发展,原有等级秩序礼崩乐坏,以刑、礼为主导的法律架构也在时代的裹挟下悄然变化。
面对动荡,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思想充分发展,立法运动不断展开。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最早的成文法出现。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成为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为适应时代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学家们推出“法”、“律”等新的名称,并赋予特定的时代内涵。
法字在商代甲骨文中尚未出现,西周金文古体字写为“灋”,战国逐渐简化为“法”。古体字“灋”字包括“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许慎《说文解字》认为:“水”表示执法应该如水一般公平。“廌”即獬豸(xiè zhi),是传说中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传说皋陶治狱时,其罪有疑者,即由獬豸决断。“去”为去除恶人,惩办罪犯的意思。夏商西周的法典称为刑,不称作法。春秋中期,法逐渐取代刑,成为法律的总称。如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的《被庐之法》、赵盾《常法》,楚国楚文王《仆区法》、楚庄王《茆门法》。战国时期齐国的《守法》、《库法》,魏国李悝的《法经》等。以“公平如水”的法取代“有宗法等级差别”的刑,是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制等级秩序,要求分享政权的反映,更是社会阶级结构趋于扁平化的时代要求。从此,法律由不对民众公开,“罪行擅断”,转变为“法布于众”、“一平如水”。
战国时期,封建国家由分裂逐渐走向统一,新兴地主阶级日益掌握国家政权,社会发展对法律的要求产生了新变化。在强调法律公平性的基础上,人们又进一步关注法律在更为广阔统治区域中的普遍适用性,关注法律在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地位中的强制性。公元前356年秦国变法,商鞅在李悝《法经》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由此成为法律的名称。《说文解字》曰:“律,均布也”。律原指音乐上用于调整音准的竹笛,后引申为稳定、统一之意。段玉裁认为:“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以律代法,体现了时代需要法律具有长期稳定性、普遍适用性、高度统一性和执行强制性。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利用法律巩固统治,完成统一的愿望。商鞅“改法为律”后,法的含义多指广义上的国家制度,如商鞅变法,而律则多指具体法律条文。此后,法典多以律命名,如战国时期《秦律》、赵国《国律》,后世的汉《九章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
第三阶段:秦汉至隋唐时期——令发展为法律的重要形式
秦汉至隋唐,封建国家不断走向成熟,社会发展需要更为多样的法律形式。在法、律的基础上,令的出现使法律形式更加完备。令字最早见于甲骨文,上部是三角形,下部是跪着的人,本义为命令或发布命令。金文与小篆的字形也基本如此。《说文解字》解释为:“令,发号也”。商周时期,商王、周王发布的诏、诰等具有法律效应。秦汉时期,朝廷就某些具体事务所颁布的法律文告称为令,主要用于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和行政制度。“令以设范立制”,在社会治理上具有引导作用,令的法律效应开始显现。魏晋时期,令完成了法典化的过程。《晋令》全面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军事章程等,并实现了律、令界限的基本区分,将令正式纳了入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秦汉至唐宋,令与律互为补充,是同等重要的法律形式。令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条文详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贞观令》就多达三十卷,共一千五百九十条。令成为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隋《开皇令》、唐《贞观令》及近年发现的宋《天圣令》都是重要的法典。
古代中国的法律丰富多彩、博大精深。除了刑、礼、法、律、令外,还有典、式、格、诏、诰、科、比、例等多种形式或名称。自夏商至隋唐,法律名称的变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本质上反映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展的要求。这种变化推动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从封闭隐秘走向日益公开、从维护宗法等级走向倡导公正公平、从浓郁神权色彩走向更具人伦道德精神、从德治与法治争鸣走向律令的儒家化,在此基础上,《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华法系的确立。从刑、礼到法、律、令,不仅仅是名称和形式的因时而变,更是所代表的阶级和时代的嬗变。这种变化更为有效地调整阶级关系,强化社会治理,从而保障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繁荣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