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初探
2017-04-13徐凤平
徐凤平
摘要: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同时满足于司法实体公正和司法程序公正两个条件,他的司法公正思想满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其实质是使人类获得真正的自由与全面的发展。马克思的司法公正思想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因此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必须把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作为指路明灯。
关键词:马克思 司法公正 法典 自由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78-02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中提出了司法公正的战略目标,为我国的司法建设(及法治建设)提供了宏伟蓝图。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及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厘清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基本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司法实体公正——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在马克思看来,法典是我们追求公平、获得自由的可靠依据。对于老百姓来说,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害,才能被人民所赞扬与歌颂。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对德国审议作出了强烈的抨击与批判,捡拾枯木原本是当地农民的一种习惯,而德国审议却把这种习惯当成是一种偷盗的罪行,那就等同于“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成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1](P137)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当时的法律制度是不合理的,是违背人民群众意愿的,而马克思坚定地站在人民群众一边,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做了强烈的辩护,马克思认为法律应服务于每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而不是仅仅服务于某一个特权阶级。
(一)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法律是为了维护我们每个人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害所设定的,然而在设定法律制度时,法律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公正的基础之上,必须满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总是打着法律的幌子光明正大地剥削广大人民群众。这样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法官在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说司法实体公正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前提。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1](P85)法律不会随着某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改变,它必须遵守事物的客观依据,法律是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它具有权威性。法律不应该含糊不清,法律必须明确、清晰地规定每一种罪刑。
(二)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民追求自由及全面发展的一种表达及他们内心世界的一种呈现。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指出法律是为资本家所服务的,资本家通过各项法律制度以便能更好地压榨和奴役工人阶级,那些不公正的法律制度给人民带来了无尽的压迫。马克思、恩格斯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法国公民在享受新闻出版、人身、集会等自由时,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时才不受到限制,但资产阶级在享受这些自由时可不受其他阶级的同等权利的任何限制。[1](P681-682) 在资本主义社会,宪法表面上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其实质并不然,它只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而设定的,以便资产阶级能更好地统治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带着法律的面具来剥削、压榨劳动人民,人民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利益没有获得真正的保护。马克思的司法公正思想是对底层无产阶级的利益所做的维护,不能让人民的思想禁锢于过去不公正的法律制度,而应该把他们的思想从腐朽的法律制度中解救出来,让他们意识到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公正的、合理的。马克思指出只有真正公正的法律才能使人民自觉地去遵守与维护,才能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
二、 司法程序公正——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别的上司
马克思指出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偏向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尊重法律,并正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马克思认为法官只有在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也就是说司法公正必须满足于两个条件:司法实体公正和司法程序公正。在审判棘手的案件时,法官需要在公正的法律指引下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定。
(一)任何人都不能交由依法成立的法庭以外的法庭去审理
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人或事都应交由依法成立的法庭去审理,依法成立的法庭会受到各项制度的制约,它建立在人民意愿的基础之上。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只有在依法成立的法庭上才能作出公正的审判结果。马克思指出司法制度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司法制度必须满足于人民大众的意愿。在保证司法实体公正的前提下,法庭应以公正的法律制度为依据,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审判,在审理案件时需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任凭主观臆断,也就是说法庭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二)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法律面前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无论是贵族阶级还是贫民阶级在法律面前法官都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他们合法的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马克思指出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是独立的,他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某个组织,他不应受任何事、任何人干扰。在马克思看来法官要做到就事论事,对原告和被告当事人作出公正的审判,以使原告和被告都能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防止司法给双方的任何一方带来的不公。追求公正、自由是我们人人都向往与追求的,在当今社会主义社会中更是如此,要想获得司法的公正,法官作出公正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应不偏不倚地站在中立的位置,而不应偏向任何一方,他不代表任何一方。
(三)法官“应该不偏不倚地作出有利原告或被告的判决”
马克思指出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不仅要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同时必须维护被告的正当权益,法官应不偏不倚地站在中立位置作出正确的判决。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要就是论事,在法律的指导下作出公正的审判。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做到司法程序的公正,只有做到司法程序的公正,才能使人信服,同时法律才能有效地实现,才能显示其权威性,以使更多的人去维护和遵守所制定出的法律。马克思指出法官不应歧视穷苦人民、维护有权势力,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诉讼权益得以实现,不能偏向任何一方,不能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同时,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要正确区分犯罪和过失,因为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的一生,所以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以正确地区分。
三、司法公正实质: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马克思认为司法公正的实质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自由是每个普通的社会成员所向往与追求的,享受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在,马克思曾指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本质,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实现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3](P167)马克思认为, 法律是对每个人都能获得自由的一种保障,同时真正的法律必须符合“事物的法理本质”,即符合“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马克思指出,法律不应随着个人意志的转变而转变,它应符合事物的客观事实依据,任凭意志来决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形式上的法律。马克思指出人都不是孤立而存在的,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法律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人是自由的个体,同时也离不开其他群体,他与社会必然存在联系,在这样的社会群体之下,人们就必须遵守各项规章(法律)制度以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自由。马克思指出,人的全面发展指的是每一个普通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获得人的社会本質的最大限度的发展。马克思认为司法公正是人类获得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人类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司法的公正,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
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的价值目的,马克思的司法公正思想对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影响,为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治理论基础,因此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必须把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作为指路明灯,引领我们一步一步前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