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里克法典》:最著名的日耳曼法典
2015-01-29刘璧君顾盈颖
刘璧君+顾盈颖
《撒里克法典》,又称为《萨利克法典》(The Salic Laws,或Lex Salica)或者《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典》,是西欧封建制度初期影响很大的一部法典,也是最为著名的日耳曼法典。现今保存最完好的一本《撒里克法典》手抄本现存于瑞士圣·高尔教堂。围绕法典编纂年代、版本、内容以及影响地位等方面,引发了数个世纪以来包括孟德斯鸠、梅特兰、基佐等在内的法学家的关注和争论。
《撒里克法典》是在继西哥特和勃艮弟之后由法兰克人的一个主要集团,滨海法兰克人(Salians,即撒里法兰克人)编纂的蛮族法典。对于法典的具体编纂时间,至今仍有争论。在保留下来的80多个《撒里克法典》原稿中不仅没有一个是该成文法的最初版本,而且也没有一个是早于八世纪的。通常认为,该法典在墨洛温王朝的克洛维时期开始产生,但是从历史文献上看,在加洛林时期之前的史料中却少有提及《撒里克法典》的情况,或者虽有涉及,也相当含糊。到加洛林时期,对成文的《撒里克法典》的提法则显著增加,该成文法典的观念也开始流传。
根据相关的历史文献以及《撒里克法典》留存的原稿显示,一般所谓的《撒里克法典》并非指一个固定版本的法律文件,而是指由克洛维时期(公元486~511年)开始编纂的,后期进行过多次修改,产生过多种版本的撒里法兰克人的法律文本的集合称谓。
《撒里克法典》由拉丁文写成,主要记载了日耳曼民族传统的习惯法。克洛维时期的最初版本称之为《撒里克法律公约》(Pactus Legis salicae),颁布于507年至511年间。之后到公元819年虔诚者路易(Louis the Pious,公元813~840年在位)最后增订期间,法典被不断增补和修订,也产生了若干个版本。因此,《撒里克法典》形式上非常凌乱,条文之间也缺乏内在联系。但正是由于法典在前后约三百年时间内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才使其得以不断发展,并对西欧法制产生了巨大影响。
克洛维一世(Clovis I,公元466~511年)
法典内容上包括了诉讼程序、犯罪与刑罚、契约、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但其中大部分是刑法的规定。法典形式上具体体现为一种判例汇编,如关于杀人罪的内容分别按照“烧毁或抢劫教堂和谋杀牧师者”、“杀害伯爵之人”、“在军队里遭谋杀之人”、“自由民犯杀人罪”、“团伙犯杀人罪”等具体情况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确立杀人罪的概念,缺乏抽象规范。除此之外,法典各个条文之间的安排显示出一种无序的状态,其中对于各种刑法上罪名的罗列与诉讼规则、私法规范的内容相互混杂,反映出早期法典普遍在内容上不成体系的编排特点。
在其他特征上,《撒里克法典》的适用贯彻了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兰克人。因而法典虽然在生效的法兰克人的地区取得了一种几乎普遍的权威,但是在此之外并没有得到扩展适用。
法典在发展过程中突出了对特权阶层的保护。虽然克洛维在建立墨洛温王朝后不久就皈依了罗马基督教,但是从最初的《撒里克法典》版本中没有对于教会机构以及神职人员特别保护的条款。但是到查里曼时期颁布的第二种版本的《撒里克法典》即《加洛林撒里克法典》(Lex Salica Karolina)中则特别增加了第六条“烧毁或抢劫教堂和谋杀牧师者”,其中还规定杀害一名助祭司赔偿金为300索尔第,如果被害的是祭司的赔偿金为600索尔弟,而同法第11条中规定,自由民杀害一名普通法兰克人的赔偿金为200索尔第。
同时,法典中虽然也有调整私人性质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相对于众多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而言,这些有关婚姻、家庭、继承、赠与以及契约等方面的规定非常简单。这与同属于日耳曼法的西哥特、勃艮第和伦巴德人的法典形成了对比。(详细参见李秀清著:《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版)
此外,从具体的内容上看,《撒里克法典》相对于早期其他的日耳曼法而言更少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其中,所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如编撰中使用拉丁文,表现为成文法典等形式上。法典的内容反映了残存的氏族血缘联系,亲属之间还保有十分紧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留了典型的父权制遗风和日耳曼习惯中的形式主义色彩。审判中适用神明裁判,典型地为热水审和火审。对于关于伤害行为应受处罚的条文几乎都明确地规定了具体的金钱价目,表现了赔偿金这一单一刑罚的特点。
《撒里克法典》内容上绝不是法兰克王国法律的全部,而只能为其中的一小部分,并且其立法技术也是相当匮乏,法典体系也不甚严谨。但是由于其中,至少是早期的《撒里克法典》,受到的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影响相对其他蛮族法典而言比较少,同时法典保留下来的文本较为完整,因而是我们了解法兰克人部落习惯的重要历史渊源和重要资料依据,具有特殊的历史价值。
由于法兰克王国是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中最为强大、存在时间最长的一个,加之加洛林王朝时期法兰克又统治了西欧大部分的领土,所以其法典在当时就具有了很高权威和广泛的影响,很多情况下被认为是五至九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参见由嵘著:《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同时,即使在法兰克王国分裂之后,法典中许多内容仍然得到保留,在通行习惯法的区域内持续使用。而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特兰(F·W·Maitland)在他的论述中认为,《撒里克法典》由于诺曼人对不列颠的征服也成为了英吉利法的起源之一。(参见李秀清著:《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版)
基于《撒里克法典》的各种争论在现代也并没有完全平息,但是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也借此可见一斑。并且《撒里克法典》所存在的体系上的混乱和内容上的矛盾性,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从一个单一民族到多个民族,从一种社会状况到另一种社会状况,从一种宗教到另一种宗教,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历史转换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成为后人研究中世纪欧洲早期法律史不能逾越的重要法律文件。(参见李秀清著:《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版)
公元六世纪蛮族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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