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繁露》中的“利”观念
2020-11-25陈旻阳
摘要:《春秋繁露》是董仲舒思想体现最为集中和全面的作品。在这部作品中,董仲舒从方方面面展现了《春秋》的大义,为我们集中展现了春秋公羊学的精神和风貌。学者对于其中义的观念也多有研究。但利作为一个与义常常对举的观念,却并未受到学界足够多的重视。笔者试图从“利”的观念着手,梳理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的相关论述,探析这一范畴在《春秋繁露》的文本中究竟有多少意义层次,并从“利”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董仲舒思想中的义利之辨问题。
关键词:利;义利之辨;春秋繁露;董仲舒
“义”是董仲舒思想中的重要范畴。“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汉书·董仲舒传》中所记载的一句流传百世的董仲舒的名言。董仲舒这句名言中所蕴含的义利之辨问题是一个从先秦开始便受到了儒家关注的问题。《论语》中就有记载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便开启了儒家将义利对举这一做法的先河。《孟子》则在开篇便驳斥梁惠王:“王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更有之后舍生取义的经典论断。《荀子》中也有不少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如“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董仲舒在这一观念上显然与先前的儒家学者保持着一定的继承关系。
对于义利之辨,学界做过不少研究。但学者们大多将关注和研究的重心放在对于“义”这一范畴的内涵的剖析上,对于“利”的关注则较少。事实上,对于“利”这一范畴的讨论是极有意义的。首先,义利之辨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问题,在于义与利二者有重要的联系,如果我们对“利”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义”的认识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其次,作为关心政治的儒家思想,“利”作为一个与经济、财政、民生、国力等直接相关的范畴,是一个断然绕不开的话题。没有对于“利”的足够认识,治国平天下也是无从谈起的。董仲舒作为汉儒最为重要的一个代表人物,对于他的研究当然也是如此。事实上,董仲舒对于“利”的问题也予以了相当的重视。
一、虞公贪财与观鱼于棠
“利”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为了讨论《春秋繁露》中的这一范畴,我们必须找个切入点。笔者认为,虞公贪财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可以作为讨论这一问题的切入点。《春秋繁露》对于这件事情有着如下的评述:
虞公贪财,不顾其难,愉耳悦目,受晋之璧、屈产之乘,假晋师道,还以自灭。宗庙破毁,社稷不祀,身死不葬,贪财之所致也。故《春秋》以此见物不空来,宝不虚出,自内出者,无匹不行,自外到者,无主不止,此其应也。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董仲舒对于虞公的行为做了一番分析。虞公之所以会为晋国所灭,是因为虞公贪图财货导致的。董仲舒在这里表示了,虞国被灭主要是自己招致的。所谓“自内出者,无匹不行,自外到者,无主不止”就是说,外物的诱惑与内心的贪欲是相辅相生的。如果一个人没有贪欲,那么无所谓万物的诱惑。同样,如果存在所谓外物的诱惑,归根到底是人自己的贪欲招致的。这就是“物不空来,宝不虚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所能看到的对于“利”的一个基本理解为财货。与此相类似的另一件事是观鱼于棠。董仲舒同意《公羊传》的看法,认为鲁隐公观鱼的这件事情性质很恶劣。董仲舒对此事的评价是“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这就是说,地位尊贵的人,便不应当着意于利,哪怕是说有关利的事情都会让人感到厌恶。鲁隐公居然自己亲自去捕鱼售卖,这当然就是一件很恶劣的事情了。董仲舒还将这件事情与“天王使人求赙求金”和“观社”相类比。可见,在董仲舒的眼里,这些事情都是言利表现。
根据以上的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董仲舒都是在谈论政治的语境下谈论利的。董仲舒汉代的公羊学家,故而其关心的问题与宋代的儒学家颇有不同。宋代的儒家学家也讨论义利之辨。如朱熹注《孟子》时说:“设使人无秉彝之良心,而但有利害之私情,则凡可以偷生免死者,皆将不顾礼义而为之矣。”然而,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在谈论义利之辨,朱熹从人的内心的良心和私情来谈,并未去谈及有关政治得失的问题。但董仲舒则处处结合者歷史上发生的政治事件在讨论。
第二,董仲舒强调的是地位尊贵的人不要谋利。董仲舒虽然例举了很多例子来批评谋利的行为,但我们发现,这些被批评的谋利者清一色全都是国君。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种基本的可能。其一,这是因为董仲舒受到了传统史料侧重对王侯的描述而导致的限制。其二,董仲有意要强调要做到不谋利的应当是君主。然而前一个假设应当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董仲舒在其文本中多次明确表示了那个不应谋利的主体应当是君主或者贵族。“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 ”这句话中所谓的“处位动风华者”其实就是说能够影响人民的教化和社会的风气的人。这样的人理所当然是指贵族。“君子笃于礼,薄于利,要其人不要其土,告从不赦,不祥。”所谓“要其人不要其土”是指诸侯之间的战争不要以夺取土地为目的。那么,这句话的主语“君子”当然就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由此可见,董仲舒是有意强调地位尊贵的人不当谋利。
第三,董仲舒所说的这个利暗含了两个基本层次。一个层次是君主和贵族的私利。这一层次是董仲舒批判的重点。虞公贪财指的是虞公贪图宝物,观鱼于棠是指鲁隐公为利用权力敛财,观社更是鲁庄公贪图美色。这些都是与私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另一个层次是公利。从以上的几件事情中可以看出,董仲舒并未对公利有多少批判。相反,从鲁隐公的案例来看,捕鱼售卖的最大的问题即在于与民争利。可见,董仲舒至少是不反对追求公利的。这样看来,董仲舒意识到了利是存在公利和私利两个层次的。董仲舒集中批判的是国君追求私利的行为,而对于公利,董仲舒在一定程度上是支持的。
同样是利,董仲舒对于公利和私利为何会有不同的态度 这取决于董仲舒如何来理解“利”本身的。
二、春气之生草
事实上,董仲舒对来“利”的态度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拒斥。正如笔者在上文分析时所提到的,董仲舒对对待公利和私利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董仲舒认识到,趋利避害本身是人的一种本性,即所谓“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董仲舒将利和义放在同一层次上来谈论,承认了人心趋利也是上天所赐予的本性。利和义都是天所赋予人的,但是其功能是有所不同的,“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董仲舒意识到,上天赋予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让人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人要是缺乏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就不可能生存下去。儒家固然看中人的品性,但人的基本生存是必须要保证的。这里,董仲舒其实是为利也找到了形上的根据,在一定意义上确定了人趋利的合法地位。
董仲舒为利找到了这样一个形上根据,其意义不仅在于说明利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说明:每一个人的利都是具有合法性的。“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董仲舒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它发挥它寒来暑往四季运转的大用使得天地之间万物能够生生不息。圣明的君主应当效法天地化育之功,从而使天下(这其中当然主要指的是万民)能够得“利”,从而不断地生存与繁荣下去。“天之道,有序而时……圣人视天而行。是故……其不阿党偏私而美测爱兼利也,欲合诸天之所以成物者少霜而多露也。”圣明的君主必须要顺应天意。这便是董仲舒所谓的“屈君以申天”。虽然考虑到天下需要一个具有权威的君主来统治以保证天下的基本稳定,但董仲舒将天罩在了君权之上,从而使得百姓的利益在天的权威下得到再一次的保障。这里,董仲舒所强调的正是《中庸》中所说的“赞天地之化育”。于是,董仲舒通过论证天地有化生万物的大用进而论证了君王应当利天下。
利天下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说法。对于关心政治的儒者们来说,他们最关注的当然不会是草木野兽,而是人。“ 孔子曰:‘君子不尽利以遗民。《诗》云:‘彼有遗秉,此有不敛,伊寡妇之利。故君子仕则不稼,田则不渔,食时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对于利的追求是上天所赐予人的,人需要基本的物质作为生存的保障。就生存来说,对于拥有更大权力、占有更多物资的权贵来说并不是什么问题,而对于那些生活在底层的平民则是核心的问题。如果有权有势的人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与平民抢夺财货,那么势必会导致权贵的财富大量累积而底层的平民面临生存的挑战。因此,董仲舒借用孔子的话来强调君子不应当让自己占尽利益,应当尽可能将利益留给平民去获取。如此一来,董仲舒就进一步提出了调均和井田的具体整治措施。
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
董仲舒认为,作为君主应该适当地调整贫富差距。因为贫富差距的扩大对于富人来说则会产生骄横,对于穷人来说则会产生忧惧,对于社会的治理和稳定都是极为不利的因素。一旦使得社会的贫富差距缩小,那么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且有利于社会的整天定和繁荣。除此之外,董仲舒好提到的井田。在董仲舒设计的社会制度理,每一户平民应当被分给一百亩的耕地,以保障生存和生活需要,这对于四处都是农奴的现实情况来说是要好得多了。董仲舒的这些措施无疑都是以贵族和平民分享利益为核心的,而其目的当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这种稳定与和平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于每一个阶层都是有利的。因此,董仲舒提出了所謂“兼利”。兼利就是说,达到整个社会利益的一致,无论是掌握权力的统治阶级还是生活在底层的平民百姓,都能够获得生活和生命安全的保障。这是董仲舒主张利益调均而期望达到的理想社会所在。
三、君子笃于礼、薄于利
上文说到,董仲舒在利的范畴中意识到了公和私的差异,认为公利和私利应加以区别对待。就私利来说,董仲舒认为地位尊贵的人不应着眼于私利的追求。而地位相对较低的平民则应当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保护。既然利在董仲舒的思想体系中是分层次的,那么义利之辨在董仲舒的思想中也不该是单一的含义。
在董仲舒的思想体系中,义的含义和先秦儒家的理解似乎有所区别。董仲舒所强调的以时“正我”的义,与“安人”的仁对举。孔子曾说仁是“爱人”,但也未曾有谈及义在于正我。董仲舒为什么要这样区别仁与义呢 其原因在于他看到,仁的核心是爱,如果强调爱己就会为自私自利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于此相类似的,义的核心是“正”,是“正其不正以归于正”,如果要强调正人,那么就会产生人人厚责于人的现象。董仲舒强调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董仲舒的用心在于让统治者不要借用自己的威势来责难他人的过错。义的基本功能是正。也就是说,义类似于一套规范或者标准,是让人要去遵守的。就儒家来说,这套规范首先当是指礼。只是,董仲舒所处的时代已经距离周代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周礼已经不再是董仲舒所执着的了。董仲舒所强调的是一套以天道为根据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问题是,这套规范的适用人群到底是什么人。董仲舒在意于君主,他希望首先要符合规范要求的是君主。君主是举国上下权势最大的人,董仲舒认为,由于国家稳定的需要,他必须存在。可是君主的权力不受到制约就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隐患。因此,董仲舒希望“屈君以申天”。但是,天固然可以通过谴告来显示其态度,这样的谴告对于君主的约束力强弱则是不确定的。真要等到君主昏聩无道而被走投无路的饥民推翻,那对于社会来说代价是巨大的,这当然也不是董仲舒所愿意看到的。因此,对于君主的约束归根到底是要君主自我约束的。董仲舒强调“以义正我”的用心正在于此。
那么,利和义的关系究竟如何呢 首先,就私利来说,董仲舒认为,这是统治者不能够行义的一个主要原因。“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故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欲以勿言愧之而已,愧之以塞其源也。”就上文所举的虞公和鲁庄公的事例来说,一者为了贪图宝物,一者为了贪图钱财,前者丢失了自己的国家而后者损害了百姓的利益。这都属于因为贪图私利而损害了义的举动。反过来看,对于私利的克制和义其实是有一致性的,是义能够得以实行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基础。至于为什么要强调这点,原因除了上文所提到的私利和公利的冲突会带来国家的不稳定因素之外,还有一点就是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矛盾。从虞公的这个例子中,其实我们可以发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虞公获得了玉璧只是眼前的利益,但是他失去了国家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依靠,是不符合其长期利益的。虽然,董仲舒并非是为了强调君主要考虑自己的长期利益,而应当着眼于整体利益(公利),但从虞公的例子里我们可以看到,董仲舒是希望暗示君主,公利与君主个人的长期利益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从而达到劝说教化君主的目的。正是由于有这种将君主的长期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关联的理论,才能够推倒的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利益具有一致性的结论。
就公利来说,义在某种程度上与其实保有一致性的。董仲舒虽然强调“屈民以申君”,但我们上文就提到过,董仲舒其实是将民意放在了天的高度,以天的名义再次落实到对于君主的约束上。一个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平民,如果没有得到基本的物质保障,平民势必会为了生存而企图推翻现有的政权。因此,统治者必须要对平民的需求加以重视。所谓公利,就是要满足平民的一些基本利益。但是这并不代表董仲舒认为这样就足够了。儒家从孔子开始就有“富而后教”的传统,董仲舒也是如此。但这种教不能和法家那样,独用法律来强制约束。董仲舒看到的是自上而下的这种风气的转化。董仲舒认为,“弃义贪财,轻民命,重货赂,百姓趣利,多奸轨”。如果统治阶级自己没有做到义的话,百姓便会同他一样,只顾个人的利益,从而产生各种欺诈和猜忌,加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和社会稳定的程度。相反,也是一样。董仲舒固然不同于孟子,他更接近于荀子的那种礼法并用,但归根到底,他还是儒者。他更看重、更强调的还是统治者自身要首先正,才能使得社会治理更加容易,且成本更低。这需要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的利益来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
从總体来看,董仲舒对于利的理解有两层,一是私利,一是公利。董仲舒强调人君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的私利来维护公利,这是董仲舒所强调的“义”的重要的含义之一。他要求统治者能够从内心中就做到将义放在其行为准则的核心地位上,以此来抑制利对其心志的影响。这是为了社会整体的需要。同时,董仲舒也认为,这与君主的利益在长远来看也是一致的。因此,其强调君主要与天下同利、兼利。达到整个社会利益的内在一致。这样的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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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旻阳,男,上海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