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思想在我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2020-11-25赵洋
赵洋
摘要:儒家思想以其兼容并包的精神容纳着各种不同思想,在我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几乎一直作为正统思想存在,并融入了各代的法制理念中。自我国现代化进程开始,儒家思想作为封建主流思想的代表就不断地受到来自各方的冲击。但与此同时,儒家思想固有的优势也被部分人发现,使之在法制的近代化之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制近代化;儒家思想;法律移植
自西汉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就一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并顺利成章地融入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之中。在鸦片战争之后,我国国门被打开,法制自然而然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了近代化的进程。此时,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早已根深蒂固,在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儒家思想主导造就的传统法制与西方先进的法制就成为了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特点
首先,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是一个西方法制文化向中国移植的过程,从类型上讲属于外源型的演进方式。中国的近代化是受列强的侵略而强行开始的,不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自然演变,因而也就注定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是一个把西方的先进法制移植到本国重新建构的过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外来文化想在本国扎根,必然会与本国固有的文化产生交流,双方在此过程中完成取舍,相互融合,才能让外来文化真正成为本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儒家文化所主导建立的中国封建法制就成为了该进程必然无法绕开的障碍。
其次,近代中国的原有法制落后程度极大。由于封建专制统治的高度集权,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举步维艰;加上清政府闭关锁国使中国难以接触到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又错过了两次工业革命的契机,中国原有的法制长期的不到突破性的发展。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使得中国的传统法制在与西方法制交流的过程中显得异常落后。
再次,中国传统思想在近代化过程中较为顽固。由于中国仍处于十分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之下,清廷对列强先进性的认识仅停留于物质层面上,而并未产生对方制度文化如何先进的观点。愚昧排外的思想盛行之下,西方的制度文化仍然被视为蛮夷之见,加上生产力的落后,彼时的中国缺乏阶级土壤,西方从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在融入我国法制的时候受到了极大地阻碍。
因此,外来的思想、文化、制度想要在近代的中国尽可能顺利地进行传播并取得认可,必须要得到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制度的认可与庇护。
二、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起作用的先天条件
首先,儒家文化在中国的盛行是法制近代化必须面对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儒家文化已经完全融入了封建法制之中。中国法制的儒家化进程在先秦时期汉即出现痕迹,于西汉正式开始,其程度在此后的一千多年之中,整体上是在不断深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封建后期的中国法制与儒家的思想文化已经密不可分。对封建时期的中国进行制度变革,必然要处理好革新内容所包含的价值观与儒家思想文化之间的关系。
其次,儒家文化具有独特的包容性。自孔子创立儒家思想之始,就赋予了儒家思想“包容性”的文化特点。儒家一向提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的理念,也有学者认为“中庸”即是儒家观念的核心[1]。无论如何,纵观儒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不论是儒家思想建立之初孔子所提倡的“和而不同”的理念,还是后世儒家文化对于对其产生冲击的道家、佛家、法家等新文化的吸收,甚至于儒家各不同派别的和睦相处而不是如西方许多教派一样对同教其他派别的信众进行迫害,都证明了儒家的思想文化能够接纳与其不同乃至相悖的许多文化,根植与封建法制之中的儒家思想对于外来的先进法制所提倡的价值观来说并不是无法协调乃至必须消灭的思想。
不可否认,儒家的许多观点是与现代法制思想所秉持的价值观背道而驰的。但同时应当看到的是,如果在我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对儒家思想进行完全彻底的排斥,就很容易招来当时的社会各界的抵触,法制近代化将更加难以进展。反而是利用儒家思想文化的包容性,使之作为先进思想文化制度的外衣,与外来先进内容进行融合,更有利于法制近代化的推行——至少在初期看来,这样的做法更容易让封建统治下的各界人士接纳新的法律制度与价值观。近代的许多改革倡导者对此做出了各式各样的努力。
三、近代有识之士利用儒家思想为法制近代化所作出的努力
最早的具有代表性的利用儒家思想的包容性为西方先进科学打开门户的是晚清思想家冯桂芬提出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该思想由于并不主张对封建统治的根基进行破坏,故为当时的中国政府所接受,成为了洋务运动开展的理论基础。由于时代与清政府乃至全国整体思想倾向的限制,“中体西用”的理念只能倡导在保留传统制度文化的同时学习西方先进技术,未能触及到文化与制度层面,甚至在后来的制度近代化过程中成为了守旧派对抗革新的武器,反而对制度近代化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但该思想被清廷所接受,使中国的近代化开始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吸收,为之后的近代中国在学习西方先进技术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制度的差距并加以反思留下了可能性。
洋务运动失败之后,出现了与对儒家思想进行针对性改造的更具代表性的理念——康有为的“新儒学”。康有为所阐释的儒学思想已经明显地出现了与西方先进思想相结合,使传统思想向近代转型的倾向。如孔子的弟子子贡在《论语·公治长》篇提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康有为对此的解读是“不欲人加, 自由也;吾不加人, 不侵犯人之自由也。人已之界, 各完其分, 语意周至。”[2]把子贡的思想与西方传来的自由平等思想相联系,印证他所提出的观点——西方所盛行的平等自由的观点,是由孔门众人所首先提出来的。诸如此类的众多对儒家传统思想的解释共同构架了康有为的新儒学体系,并依托于此进行了著名的维新变法运动。虽然康有为所领导的戊戌变法因为自身条件限制与外界环境不良等种种原因在进行了百余日后即宣告失败,但是康有为的做法既为当时已经无法适应时代需求的儒学开拓了一条可能的复兴之路,又借儒学先贤之口散播了西方的先进思想与制度,先进的民主法制所赖以生存的宪政思想与平等自由的价值观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传播。
1912年,辛亥革命彻底推翻封建帝制,社会环境相对更加宽松,法制的近代化在这一时期也得以快速发展。孙中山在推动革命进行以及建立五权宪法之时,已经表现出了对传统儒家文化的辩证看待。如在阐释三民主义之一的民權主义时,孙中山就对民权在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的种子进行了讨论,如他将孟子说的“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的说法和“天视自我民视, 天听自我民听。”的观点解读为中国自两千多年前便存在的“中国人对民权的见解”。但是这一“见解”没有实践的先例,孙中山解释说这样的理念在古代中国就像西方所幻想的“乌托邦”一样——对其心向往之,但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实现。[3]虽然孙中山不是专门的理论家,无法对这样的结合列出严密的论证程序,但他提出这样的学说,确实在当时起到了弥补落后的中国传统文化制度与先进的西方文化制度的效果,将二者融合并应用于中国的政治与法制实践,利用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仍然根深蒂固的对儒家文化的认同,给舶来的民主法制提供本土资源的基础, 给现代化的法制价值观说提供传统资源的土壤。将中国法治的近代化再次向前推进了一步。
1919年新文化运动之后, 民主与科学的思想深入人心,儒家思想对于法制近代化的积极意义逐渐减小并趋于平稳,先进的法制思想得以褪去儒学的外衣,可以独自散发作为新时代的制度应有的光芒。
传统的儒家思想造就了世界法制发展史上别具一格的中华法系,也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道路上成为了改革者需要解决的最大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儒家思想又以罕见的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在近代有识之士的解读下,在清末民初崇古贬今的思想氛围之下为法治的近代化披上了一层儒家文化的外衣,使之能够抵抗外界阻力,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并渐渐生长得枝繁叶茂。
参考文献
[1]孔凡洪.浅析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中庸[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9(02)167页。.
[2]康有为:.物质救国论、康有为全集(第八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3]张昭军.儒学与孙中山的革命学说[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86-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