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语言暴力的法律规制
2020-11-25徐亚汝
徐亚汝
摘要:近年来网络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的蔓延,网络语言暴力已成为互联网发展一个函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是网络语言暴力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如何权衡,网络语言暴力之现行立法不完善和网络监管失控等问题较普遍。针对这些难题的存在,需要从进一步明确网络语言暴力法律规制之范围,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以及制定多元化的监管机制等方面着手加强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规制。
关键词:语言暴力;有效监督;法律规制
网络语言暴力的特征
行为的盲目性。回顾近几年来的网络语言暴力案件,可以发现,网络语言暴力产生的导火索几乎都是某一事件在网络上的披露。网民作为网络信息单方面的接收者,对其真实性往往难以分辨,因此对事件的认知只是局限于发布者对事件的描述。随着评论数量的逐渐增多,观点相同的网民便汇集起来形成一个阵营,在这个阵营里,互不认识的网友将彼此当作自己的“战友”,共同对抗那些“反对派”[2]。网民只是盲目的跟随在自己所属的队伍中,与那些对立的群体展开骂战。
舆论的衍生性。网络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蝴蝶效应”的现象。随着舆论的发酵,网民对热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甚至会将案件本身无关的其他话题引发出来。以2013年的热点事件李天一轮奸案为例,由于当事人的父母歌唱界具有一定的名声和地位,引来了社会的热切关注。然而,事件的关注点很快发生了转移,网民开始将批判的焦点集中在李天一父母的事业与背景上,激化了一些网民的仇富心理,使得语言暴力在网络上蔓延更广[3]。
网络语言暴力法律规制之困境
网络语言暴力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如何权衡。互联网应用的逐渐普及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有了一个全新的方式,网络空间应运而生,成为现实空间在网络中的延伸。网民在这样一个独特的领域中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形成了网络言论空间。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4]。自由不是绝对的,而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以尊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里的行使,也需烙守法律之界限。在私人话题领域,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要时刻谨记言论自由的边界,不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
网络语言暴力之现行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语言暴力这方面有相对较为完善的立法模式,但是相关网民的责任问题,我国应该法律也应该明确。在200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5]。这里有个很重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说有了这个司法解释,侮辱罪、诽谤罪以及更严重的寻衅滋事罪才真正能被应用到对网络暴力的处罚上,在这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一般也不敢轻易运用刑事手段[6]。总之,对于轻微损害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法律上的保护就是民事侵权提起民事诉讼、公安行政处罚、刑事自诉犯罪,但是实际执行起来都多少有些困难。
网络监管失控。目前网络监管途径较多,任何人违法犯罪,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网络语言暴力可能出现的平台众多,加上监管人员的懈怠,故而会出现网络监管失控的现象。同时,网络语言暴力中的言论不但有各行各业的专业的内容,而且还涉及到日常的言谈,这些需要有专业的监管人员才行,很多监管人员力不从心。另外,网络语言暴力一旦产生往往涉及范围广,时间长,人数多,这点也是由于网络语言暴力的特点产生的。总而言之,网路语言暴力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包括网络监管的失控。
网络语言暴力法律规制之建议
进一步明确网络语言暴力法律规制之范围。用法律制裁网络语言暴力,首要任务便是明确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将其与一般的网络舆论区分开来。在立法时要明确划分网络语言暴力和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前者要严格惩治,后者要加以保护。《网络安全法》对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其范围过于宽广,比如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危害“网络安全”,并没有在法律上对“网络安全”进行明确的释义,在具体案件中很难做出判断[7]。因此,从法律角度明确定义网络语言暴力将网络语言暴力范围具体化,是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的首要任务。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首先,网民作为网络语言暴力的实施者,包括暴力语言的发起人和传播者,由于网民群体十分庞大,网络语言暴力往往是一个群发性事件,在事后追究相关侵权人的责任,成本高,难度大,因此,事先在法律上对网民行为制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引导网民在网络空间内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8]。其次,媒体往往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推手。网络热点事件的发布者多数情况下都是媒体,为了追求点击量,有些媒体会使用一些夸张、激烈的字眼来吸引眼球,激起民愤,引导舆论走向,使原本微不足道的消息演化为一场网络语言暴力事件。故而从法律上规定媒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利于防止媒体对网络舆论的误导。最后,网络经营管理者未对网络消息和网络用户进行审核,使虚假消息和暴力言论充斥于网络空间,造成网络语言暴力事件泛滥成灾,有必要从法律上规定其监管义务。
制定多元化的监管机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主要可以分为自媒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个人,在实际监管中,应当区分不同主体,制定多元化的监管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观察,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多在法律尚未规制的模糊地带“做文章”,对一些发生在网络上的暴力事件选择放任的态度,甚至助推网络语言暴力的扩大。比如,新浪微博所设置的“实时热搜榜”对相关话题并无事先审查,“吴亦凡诱奸事件”就曾在“实时热搜榜”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事先进行审查和及时处理,是网络语言暴力扩大的一定因素。
目前,作为推进互联网法制建设的新的探索,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并不全面,有关立法仍需不断探索与完善。文章分析了网络语言暴力的特征,并从网络语言暴力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如何权衡,网络语言暴力之现行立法不完善和网络监管失控方面为网络语言暴力的法律規制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网络语言暴力并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仅要通过法律进行规制,还要从道德、技术等层面寻找治理方法。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治理经验,多管齐下,预防结合,有效控制网络语言暴力,净化网络空间,实现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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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晏,杨涵.论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8 (01):54
[3]潘宇翔.网络暴力事件中的道德失范现象及其反思[J].怀化学院学报,2017, 36 (12):80
[4]窦东徽,罗明明,刘肖岑.网络喷子:演变过程、产生机制及干预路径[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10) : 138
[5]刘静.网络语言暴力概念及其构成要素探究[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7 (16):75
[6]张宇强,李义菲,吴哗.社交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再思考[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14
[7]陈炳宇.网络舆论社会心理分析一一以王宝强婚变事件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16(18) :336
[8]邱业伟.网络语言暴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立法构想[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 (09)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