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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逻辑机理分析

2020-11-25蔡锦松

税务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范式信贷

蔡锦松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550005)

从1979年成立专业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开始,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走过了40年的风雨历程。与农村其它方面的改革相比,农村金融改革的频次和力度都是最大的,但效果并不理想,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困境。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有其独特的国情和特征,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使得西方理论和经验在我国水土不服。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基本上是遵循中国逻辑推进的。中国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农村金融的纵深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我国农村金融陷入长期重复改革的循环怪圈而不能走出改革的困境。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长期没有走出困境与农村金融改革的逻辑基点是密不可分的。新时代探索农村金融改革的出路关键是理清农村金融改革的内在逻辑,并在逻辑综合的基础上凝练跳出农村金融改革怪圈的新时代逻辑。

一、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先在逻辑:“三农”先天脆弱与金融逐利本性的内在矛盾

农村金融在描绘农村地区金融现象和行为的同时,也暗含着鲜明的问题意蕴,即农村金融本身就是矛盾的概念体,农村金融中的两个核心关键词农村与金融共同构成了单向排斥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结构,即“三农”先天脆弱与金融逐利本性的内在矛盾。农村金融的内在矛盾并不是在农村金融发展进程中生成的矛盾,而是在农村金融作为理论与实践概念表达时就具有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是一种先在的存在,它先于农村金融实践之前,贯穿于农村金融实践全过程,规定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必然性和实践必要性,当然也先在标明了农村金融必然陷入改革的困境。农业、农村和农民都具有先天的脆弱性特征,这种脆弱性特征因“先天”性痼疾而使农村金融陷入反复改革的泥淖。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脆弱性不是某一个方面脆弱引致的其它方面的脆弱,而是相互影响的、具有连锁反应的整体性脆弱。即农业的低附加值抑制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从而延缓了农民生产力水平的提升,进而限制了农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并最终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业、农民和农村的交替脆弱构成了金融排斥的现实逻辑基础。西方理论认为,“三农”的脆弱性是历史的存在,现代社会是可以根治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实现路径:一种以发展经济学为主要代表,强调大力推广石油农业或生物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提升农业工业化水平,从而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业与金融业的信贷准入标准相匹配。另一种以舒尔茨为主要代表,强调农民的经济理性,认为农民的经营能力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和改善,主张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西方理论适应了西方实践的需要并推动了西方社会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但是这两种西方方案都不适用于中国的实际国情。第一种方案是建立在农村土地私有化基础上的,这与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违背,缺乏实践操作的基础和可能。第二种方案建立在农村劳动力有限供给条件下,这与中国的农业人口大国现实相违背,中国的农业劳动力人口并不是有限供给,而是相对于土地总量来说客观存在供给超载的问题,也就是农业的内卷化现象。事实上,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劳动力人口过剩的现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亦即为了保障农村过剩劳动力人口的就业问题而选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土地制度。这就意味着庞大的农业人口和小农经营的有机结合同时堵死了西方方案的两条路径。因此,改变我国“三农”的脆弱性显然短期内不具有操作性和可能性。相反,历史地看我国“三农”的脆弱性是一种长期的存在。因此,不能套用西方理论来根治中国“三农”的脆弱病。

金融的本质是逐利,金融机构活动本质上是逐利活动。“利”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命线,是维系金融秩序的重要纽带,是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农村金融机构如果无利可逐、或者人为切断利的空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就都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得以维系的物质基础因失去保障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农村金融市场因利空而降低交易率进而逐渐走向农村金融深化的反面;三是农业由于没有充足的金融支持而逐渐成为农民没有能力经营的高成本行业并最终走向行业的衰败。因此,否定农村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会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毁灭性打击。相反,只有肯认农村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农村金融活力才能焕发出来,农村金融的资本红利才能充分释放出来,农村金融市场才能真正繁荣起来。承认农村金融机构的逐利性是发展农村金融的前提基础,是被实践证成的、必须长期遵循的客观规律。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时期,都是在肯认农村金融机构逐利性的条件下建设农村金融市场和开展农村金融活动的。我国农村金融无论怎么改革、无论改革到什么程度,都不能改掉农村金融机构逐利这条底线。虽然农村金融机构逐利的性质不能改,但农村金融机构逐利的边界和程度却在改革的范畴之内。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利的实现程度比肩的是农业的经济价值,而不是第二产业和第三行业的经济价值。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利率的确立既要兼顾到农业低经济价值的客观现实,又要周全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存续发展,使农民的经济剩余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利息收益保持科学的比例,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利率确立的理想均衡点。按此逻辑,显然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逐利能力是被抑制的,金融资本的边际报酬走低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的相对利润偏低,金融资本配置扭曲的直接结果是诱发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排斥[1],这也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症结所在。

综合来看,可以推导出这样两条矛盾的结论:一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先天脆弱性客观上抑制了农村金融逐利的本性;二是农村金融逐利的本性又使其天然地排斥农民的信贷需要。两条结论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农村金融的基本矛盾,农村金融的基本矛盾是农村金融自身固有的矛盾,是农村金融一切矛盾的基础。农村金融改革首先需要改革的就是农村金融的基本矛盾。也正是基于这一逻辑, “三农”先天脆弱与金融逐利本性的内在矛盾可归结为农村金融改革的先在逻辑。

二、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构设逻辑:政府、机构与农民三元主体集体行动一致困境

农村金融的先在逻辑决定了必须对农村金融进行改革。农村金融和城市金融在逐利上具有一致性,都具有“嫌贫爱富”的资本特征。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进驻农村是一种被动行为,而政府在农村金融机构进驻农村过程中扮演了推动者的角色。把政府引进农村金融建设和改革进程中的目标是通过构设新的条件来破解农村金融难题,但在实践过程中却造成了与理论预设相悖的难题,即集体行动困境。[2]

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金融体系呈现出显著的二元结构。与城市金融体系相比,农村金融体系是在国家主导下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依靠政府“拉郎配”的政策干预来整体维系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体系的稳定。假设没有政府的税收激励性、财政补偿性以及硬性约束的惩罚性措施,没有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强制性制度供给,那么虽然不能说农村金融市场是不发达的、不完善的,但至少农村金融市场是严重畸形的卖方市场,在这样的供给格局下,大多数农户的信贷需求是无法在农村金融市场得到有效满足的。也就是说,农村金融市场是失灵的。但这是遵循金融资本运行规律的客观结果,是金融逐利逻辑的一种自然状态。如果把观察的视角置于国家的维度,显然这种状态对农民、农业和农村都是不利的,国家“作为最大的善”是不允许农村金融的“自然存在”。为了让金融资本进驻农业、农村,满足农民的信贷需求,国家通过制度安排倒逼农村金融机构进驻农村,培育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是国家干预下的“三农”逻辑的制度性安排的结果。在现代金融体系下,金融的逐利本性与“三农”的弱势性内在地构成了单线程排斥的矛盾,政府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带来了由政府买单的一系列的负外部性问题。这就意味着政府的介入没有从根本上调和农民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而只是延缓矛盾的激化。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直接结果是把原来二元主体的农村金融市场重构为三元结构,把原来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博弈演化为政府、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进而使作为农村金融外生变量的政府内化为内生变量。政府虽然在三元博弈中担任裁判员的角色,地位上具有强势性,但同时承担着博弈的过程和结果的成本支出。当政府负担过重、或者农村金融机构负担过重、抑或农民信贷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的任何一种情况发生,都会打破上一次博弈形成的暂时性均衡,从而激发新一轮的改革。每一次农村金融改革结果都是三方博弈的暂时性平衡,每一次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启都是三方博弈失衡的结果。农村金融始终在失衡与平衡的重复博弈之间不断发生改革,但又始终找不到占有解,即农村金融改革陷入博弈的困境。

从改革生发的动机顺序看,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首先是因为农民信贷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触发的。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强制性干预推动了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农村金融供给量充足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第一次实现了非严格意义的市场出清。农民在获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的同时,也把农民的信贷负外部性直接抛给了农村金融机构进而间接地抛给了政府。政府为了消化负担,再次启动了针对农民的新一轮金融改革,各种围绕农民担保资源设计的农村金融新业态接续出现。但是,农民信贷门槛升高的结果使得那些不满足信贷条件的农户被排除在信贷范围之外,由此政府再次启动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历史地看,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基本在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三者之间交替进行。由此推及,农村金融改革的范式也主要表现为三种:农户范式、机构范式和政府范式。这里关于改革范式的界定虽然不同于学术界的机构范式和功能范式的二元性划分,但范式的最终指向是一致的。由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框架中都属于内生变量,因此,这三种改革范式都属于内生改革范式。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范式总体上是基于内生变量生发并进一步演化的。如果对改革范式的性质进行界定,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范式没有体现破坏性创新的要求和标准,基本属于突破性创新的阶段和水平。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践历史表明,无论是农户范式、金融机构范式还是政府范式,都具有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缺点和弊端。虽然每一次的范式革命都推动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深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始终没有走出范式革命的困境。

综合来看,构设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于一身的农村金融改革框架体系是把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的二元博弈发展成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的三元博弈,从博弈的视角看是把简单的事情向复杂程度上发展了。实践结果表明,政府博弈主体的引进并没有从根本上消解农村金融困境,而是陷入了“踢皮球”的博弈陷阱。

三、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元初逻辑:农村金融信贷成本与信贷风险化解的悖论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困境是在先在逻辑和构设逻辑条件下交织生成的。但先在逻辑和构设逻辑都不是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直接表现,都不能直接反映农村金融改革的微观表征。如果按照元初逻辑和构设逻辑进行层层解构,就能够发现造成农村金融困境的基本单元,即信贷成本与信贷风险,这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初始条件。农村金融改革困境就在于用更高的成本化解信贷成本问题、用更高的风险化解信贷风险问题,这就是农村金融信贷成本与信贷风险化解的悖论,亦即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元初逻辑。

农村金融改革能否实现突围,关键是能否解决好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零和博弈困境,即如何协调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确保集体行动一致的准则下实现三者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首先找到三者博弈的主要矛盾基点并予以科学化解。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集体行动不一致的逻辑起点主要表现在农户与金融机构矛盾的激化上,政府作为机动的变量因素可以随之进行动态调整。因此,只要解决好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就基本解决了农村金融问题。农户与金融机构问题根本上在于二者地位的不匹配以及强力匹配条件下生成的成本、利润与风险问题。在不改变农户匹配能力不足的前提下,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利润和风险问题上。而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信贷的利润收益是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因此,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成本和风险上。这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理论上抵触进驻农村的根本原因所在。事实上,关于信贷成本和风险问题从农村金融机构选择进驻农村时就已经作为问题存在了,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所做的努力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破解成本和风险的难题。只要从本源上解决了成本和风险这两个难题,农村金融如同城市金融一样,不仅束缚农村金融的枷锁可以消解而且完全可以合轨并行,如此二元金融结构的命题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如果能把农户带来的成本与风险问题根治了,农村金融问题也就彻底根治了。如何根治农户的信贷成本与风险问题,西方经济学做了诸多努力和尝试都无法实现突破,最后只能寄希望于农户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和信贷能力的提升,即把自然的农户发展为经济的农户,比如农场主。显然就目前的中国来说,大力发展农场主在短期内是不现实的,家庭经营仍然是我国农业主要的经营方式。长期以来农户信贷成本和风险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关键在于把问题解决的重点局限于农户的自然身份问题上,而忽视了农户带来的信贷成本和风险问题是农村金融机构来识别和把控的。如果农村金融机构能在技术上解决农户的信贷成本和风险问题,那么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就会在较高的水平上实现信贷博弈均衡。

解决农村金融信贷成本的成本高于农村金融信贷成本。农村金融信贷成本是多元的,从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看,主要包括沉淀成本、机会成本、信贷成本,等等。这里的成本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识别农户信贷资质的成本,其它方面的成本是城市金融机构也存在的成本,是所有金融机构共性的成本。在现代金融活动中,信贷资质识别是使信贷合同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是金融机构作出信贷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与城市完善的信用体系相比,农村金融信贷客观存在着资质识别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农民分散的点状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贷识别的成本。而农村金融信用体系之所以没有与城市信用体系同步发展成熟起来,也与构建农村信用体系高昂的成本相关。一般来说,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与金融活跃程度、信贷规模、信贷群体集中程度等具有内在一致性。金融信用体系发达的地区同时也是信贷业务频繁、信贷规模庞大的地区。这是因为发达的金融信用体系背后是高昂的成本支出,而发达的信贷业务稀释了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的成本。具体到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同样需要高昂的成本投入,显然农村信贷业务体量还不足以支撑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这就意味着作为化解农村金融信贷成本最优路径的农村信用体系构建缺乏坚实的物质基础,城市经验在农村推广复制面临着高昂成本的阻力。

化解农村金融信贷风险的风险高于农村金融信贷风险。农村金融风险是多样化的,诸如系统性风险、结构性风险、道德风险,等等。这里的风险主要是隐藏在农村经济脆弱客观条件下的信贷回笼风险。其它方面的风险是所有金融机构共性的风险,不是农村金融机构特有的风险,而且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总体有限。信贷回笼风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农村金融市场是相对单一的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本流动地理格局相对稳定,农村金融机构贷给农民的信贷资金能否及时有效回笼直接关系到农村金融资本的链条循环,进而影响到地区内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农村金融秩序的维系。农村信贷回笼风险的生成主要源自于农业的自然经济属性而引致的农业经营性风险。农业灾害的不可抗性以及农民经济的脆弱性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与农民开展信贷业务时通常采取保守预期的防御性信贷原则来稀释风险,这样一方面农户的信贷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另一方面客观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化解农村信贷回笼风险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风险转移,即采用给农业上保险的办法来让保险公司共同分担信贷风险;二是风险稀释,即采用对信贷业务本身上保险的办法来使信贷风险被层层分散。无论是风险转移还是风险稀释,其最终目的是让信贷风险最小化。但对于农民来说,额外增加的信贷成本降低了农民的还贷意愿和还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道德风险等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综合来看,农村信贷中的成本和风险问题是农村金融得以作为问题存在的元初要素,农村金融改革的所有设计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破解这两个问题而进行的。但是在破解农村信贷成本和风险的实践过程中却逐渐走向了问题的反面,即农村信贷成本和风险不是被缩小了,而是为一系列繁琐复杂的制度设计所放大。

四、先在逻辑、构设逻辑和元初逻辑之间的逻辑关系

先在逻辑、构设逻辑和元初逻辑分别提供了认识和理解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逻辑视角。先在逻辑从宏观维度勾勒了农村金融的基本矛盾,指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客观必然性,要尊重农村金融改革的客观规律;构设逻辑从中观维度刻画了农村金融博弈的困境,指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历史必然性,看待农村金融改革要有历史的视野;元初逻辑从微观维度描绘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技术悖论,指出了农村金融改革回溯的必然性,还是要基于问题的原点来设计农村金融改革的新思路。

先在逻辑、构设逻辑和元初逻辑并不是孤立存在的逻辑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又相辅相成的有机逻辑整体,它们共同构成了认识和理解农村金融改革的大逻辑体系。先在逻辑是构设逻辑和元初逻辑的前提基础,构设逻辑是基于先在逻辑和元初逻辑设计生成的,元初逻辑遵循的是先在逻辑和构设逻辑的框架推演出来的。先在逻辑、构设逻辑和元初逻辑的内在逻辑关系旨在说明这样一个结论: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生成是客观矛盾和历史事实交互作用的结果,任何片面单一的认识不利于整体把握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全貌,还是要从整体性视域来把握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整体性逻辑。

逻辑是农村金融为什么改革的起点,是农村金融如何改革的起点,也是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生成的起点。从逻辑的视角看,农村金融改革是逻辑的产物,无论是认识上的逻辑还是实践上的逻辑,农村金融改革都镌刻着逻辑的烙印。从逻辑出发分析农村金融改革,不仅有利于客观认识农村金融改革何以发生、如何发生、又如何坠入重复改革的历史困境中,而且有利于整体把握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理路和进路,有利于重新发现农村金融改革的逻辑漏洞,重新构造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体系。新时代农村金融改革困境的破解就蕴藏在农村金融改革的逻辑中,要重视农村金融改革逻辑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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